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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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的方向选择
小组成员:
刘畅 213020204114
王月213020204063
邹琳213020204112
赵宁洋213020204118
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政治体制改革的概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有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始终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历经30多年的改革历程,政治体制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由政治体制滋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群体性社会事件接连发生、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民众中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也从未消退甚至,这种声音越来越多。
可见,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已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建设。
(一)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治体制已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建设,其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权利过分集中。
在政党权利配置上,政治协商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由于政治协商在党政决策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协商难免流于形式。
在政府与市场的权力分配上,市场往往被权力过大的政府所吞没,政府在与市场企业利益关系中过多运用权力,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
权力缺乏监督是腐败的根本问题。
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指出“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现有的权力制约机制对一把手权利的制约常处于缺位状态,因此一把手往往是腐败几率最高的一个群体。
第三,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严重。
我国是官员最多的国家之一,辽宁省铁岭市有一个县长,9个副市长,20个副秘书长;河南省新乡市有16个副秘书长。
官员如此之多必然造成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并增加了行政成本。
(二)现行政治体制弊端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
1、制约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方式转变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不仅仅是从外部间接影响经济生活的上层建筑,而是作为构成经济基础主导部分的国有经济所有者,从内部对经济生活有直接的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重大举措如,党政关系、政企关系的调整,及时一种经济现象有是一种政治现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经济运行上打破条块分割,引进市场机制,完善宏观调控,实行政企分开,放权市场,就必然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机构的调整,这种调整这能依靠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匹配的政治体制改革来完成。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正常有效的运行的外在条件是指市场经济体制能否独立有效运行而不依赖于其相对的计划指令,即国家权利的运用,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从经济与政治的关系来论述的。
公共选择理论中集权利与团理论创始人满色奥尔森,强调了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促进经济增长与繁荣的作用,在他的书“权利与繁荣”中他总结了政府在促进市场繁荣是所需要的两个条件,即“清晰的个人权利界定”,并且他认为“这些权利从来都不是由自然所赋予的,而是社会的—而且通常是政府的—规划设计的产物”。
这就强调了这附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个主张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意味着要规制政府权力,使其发挥更好促发展的作用。
主张政府权力的恰当配置与规制对经济繁荣的用意,正好也说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
2、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法制、腐败问题
在政党权利配置上,政治协商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由于政治协商在党政决策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协商难免流于形式。
在政府与市场的权力分配上,市场往往被权力过大的政府所吞没,政府在与市场企业利益关系中过多运用权力,制约市场经
济的发展。
在法制方面,其实我国的立法相对而言在逐步实现合理化,比如政府的法制工作,特别是政府工作信息的公开化,预算的公开化,透明度等方面在进步。
但党政分开做得并不太好,我们的宪法权利的保障方面,特别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这些方面都没有任何进展,甚至有些地方政府的牵制力越来越大,这些都是些倒退的现象。
最突出的就是司法改革,因为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自从实行了所谓司法体制改革以后,不提司法独立,只提司法公正,这是个很大的缺陷。
在腐败问题上,腐败现象虽然与个人品质有关,但是,腐败现象产生于体制之内,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古柏实际上是公职人员与那些参与权钱交易的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经过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后作出的一种合乎逻辑的选择,而制度通过影响个人对受益于成本的计算最终影响个人选择。
腐败行为产生证明现行的权力运行具有很大的个人随意活动空间,不仅有腐败活动,而且提供相应的契机。
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指出“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现有的权力制约机制对一把手权利的制约常处于缺位状态,因此一把手往往是腐败几率最高的一个群体。
在具体的执政关系和政府职能责任等方面,目前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和能力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民权需要和保障之间有较大差距;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在一些地方和基层错位,权力过于集中和家长制问题更加严重;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乱用和钱权交易一直制度失效,腐败蔓延呈集团化社会化态势。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一直处于似乎明确、实际混沌的状态。
3、贫富分化加剧
有的政协委员根据《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的内容指出:“2003年,在中国拥有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的人有23.6万。
这些人占有的财富已经超过了9690亿美元。
而2003年中国的GDP是1.4万亿美元。
这是个惊人的数字。
”中国富豪的产生,大都是与“暴富”联系在一起的。
在完善的社会公平机制下,造就一个富翁,需要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是几代人的努力。
但在当代中国,一些煤老板和房地产商从一穷二白起家,在短短几年中,就成为千万、亿万的富翁。
许多大城市在房地产业红火的时候,平均几天就能产生一个百万富翁,有的房地产商甚至完全可以用“一夜暴富”来形容。
权贵特权集团突出特点是具有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剥削和压迫的政治性和掠夺性。
如果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话,那将会对权贵资产者集团的利益造成巨大的冲击,所以他们百般阻挠中国政改。
相关文件表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将发展民主放在首位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摆脱权贵资产集团的最好出路,只有将人民的权利充分体现出来,并最终压过国内所谓的利益集团,中国的政改才能走的越来越稳。
4、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严重
我国是官员最多的国家之一,辽宁省铁岭市有一个县长,9个副市长,20个副秘书长;河南省新乡市有16个副秘书长。
官员如此之多必然造成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并增加了行政成本。
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的选择
(一)中西方权力机制的概述和比较
1、西方的国家权力机制:制衡型民主
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司法机关)议院(立法机关)
人民
在西方,多数国家的权力机制采用的是制衡型民主,制衡型民主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来实现民主,而其中运用的最好的当属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
(1)在权力的分立方面
从立法权来看,立法权属于国会。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拥有立法权,但在行使立法权时会受到其他两个部门的牵制。
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国会又有权以两院三分之二议员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可宣布联邦法律违反宪法而无效。
从行政权来看,行政权属于总统。
但总统的行政权力受到来自国会和法院的制约。
如国会掌握财政权,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要由国会批准,国会不批准,不拨款,总统及其行政机构便不能开支款项;总统有权任命高级行政官员(如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等),但要参议院批准;总统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但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国会有权传令行政官员到国会作证和陈述执行法律的情况;国会还有权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提出弹劾。
从司法权来看,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
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的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来自总统的提案。
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影响。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共9人)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其次,国会有权对大法官提出弹劾。
(2)在权力的制衡方面
首先,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众议院享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对于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总统对外缔结条约,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及有关措施。
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其次,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衡。
美国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法院,美国的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美国宪法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身任职。
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
这是美国宪法设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除此之外,国会和各州如果不认可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联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推翻,也可以重新通过被法院判定为违宪的法律。
反观之,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司法审查权上。
这项权力虽然没有在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后1789年《司法条例》中明确规定,但已经在实际中发挥了作用。
2、中国的国家权力机制:结构型民主
全国人大
政府法院,检察院
省人大
市人大
乡人大县人大
人民
中国政治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议行合一。
议行合一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为了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普选将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让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在这个意义上,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人民意志,统一掌管全部国家权力。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构,国务院是行政机构,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法律提案权、行政领导权、经济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社会管理权、军事权;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部分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拥有检察权。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就保证了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使代议机关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内容上都真正代表民意。
3、中西方权力机制的比较
第一,法律地位有异。
在中国,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从属于它。
从权力结构看, 只有一个权力中心——全国人大,另外三个机构是派生,因此,四机构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既平等又独立,不存在依附和从属关系,也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因此,三机构无权力中心,处于相对独立又相对分散的状态。
第二,产生渠道不同。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级人大选举产生,不由选民选择,属间接选举,美国参众两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就行政机构而言,中国国务院的主要人选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由全国人大选举,并对人大负责,国家主席是国家之首,经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之首,又是政府首脑,通过直接选举(选民投票)和间接选举(选举人团)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与参众两院没有直接联系。
再看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的。
第三,授权方式存在差别。
议行合一体制反映的是单一授权方式。
选民通过一次性投票(五年一届)把管理国家权力授予立法机构,再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尽管存在着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市、省、全国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这样两种不同的选举,但对选民来说,授权方式是一次完成的;三权分立体制是一种复合授权体制。
选民不仅在同一时期授权给不同的对象(总统或参众两院),恰逢参众两院选举与总统选举同年,而且还在不同时期授权,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 3,众议员任职两年改选,总统任职四年改选。
第四,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
议行合一体制,由于法律地位不平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四机构间的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全国人大制约着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后者无权对全国人大进行相应的或交叉性的制约。
管理权与责任主要集中于全国人大,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只有部分管理权与责任,权力不交叉,各自本身是一个权力主体,据此,可以将议行合一体制这些特征概括为单向式、集中式;三权分立体制内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同时,三机构的权力又有交叉性,因此,三机构存在着双向或多向制约,并且,制约是平等的,有互补性。
总统由选民选举,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叛国等)受参众两院弹劾与罢免,参众两院定期改选,总统无权解散议会,参众两院任何一项议案要成为法律须由总统签署,除非在总统拒签后参众两院再2 /3多数票通过,议案自然成为法律,参众两院有权批谁或否决总统提名的主要行政官员,与此同时,通过立法授权、年度拨款和委员会调查等方式制约总统,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受到总统与参议院两大机构的牵制,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并对总统行政命令和参众两院议案进行违宪审查。
这样,管理权与责任分散于三机构之中,三权分立体制特点可概括为双向(多向)式、分散式。
(二)现阶段,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是完善结构型民主的原因
1、中国目前国民的素质还没有达到一定层次
制衡型民主实际上就是把把握道德观和技术关的权力全部交给平民,这实际上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假设了所有国民都是尧舜,即素质很高,具有很强的鉴别、判断能力,而且道德高尚,会为整个国家的前途命运负责。
但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经济比较不发达,平均收入水平很低,大部分人要整天为生活奔波,无暇顾及什么民主,并且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国民得不到足够的教育,文化素质也很差。
因此,目前我国国民还不完全具备平民把住道德观,精英把住技术关的能力,所以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结构型民主更适合中国。
2、历史经验的总结
中国近现代以来的历史已经证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制度在中国行不通。
早在19世纪70年代,中国资产阶级维新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就开始介绍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主张中国效法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从康有为、梁启超的维新变法到孙中山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试图按照三权分立的学说来改造中国,但他们的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
辛亥革命后中国曾一度出现多党政治,但结果是政党纷争、政局动荡和天下大乱。
我国与美国不同,我国有民粹主义的土壤,从“迎闯王,能分粮”到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到义和团再到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就可以看出大锅饭平均思想极易死灰复燃。
美国对精英政治有深重的恐惧,中国恰好相反,习惯了精英统治。
有另外中国也没有制衡的政党基础。
美国自华盛顿立宪就有制衡民主的传统,距今已200多年,美国人民的选举根基较中国人民要深厚太多。
制衡型民主需要民众的各方面的素质达到一定层次,民众参政不但要具有参政意识,而且还要具有参政的素质。
而这参政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水平的制约,因为只有经济上比较充裕,人们才有可能受到足够的教育,才有能力和“闲心”去关心国家大事。
综上美国更加适合直接选举,而中国不同。
结构性民主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让平民把住道德关,精英把住技术关,加强法制建设同时落实人大权力。
3、发展中国家经验的总结
世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三权分立、多党竞争体制不一定是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
国外有学者对多党制有一个定量分析:在23个实行一党制的发展中国家中,政局稳定的有19个,比较稳定的有4个,不稳定的0个。
在26个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中,政局稳定的有11个(其中10个是西方发达国家),相对稳定的有2个,不稳定的达13个。
发展中国家实行多党制的绝大部分都呈政局不稳定状态。
多党制极有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政局不稳定,而政局稳定是后起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中国是一个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非常需要政局稳定。
如果实行三权分立、多党竞争体制,无疑要把中国推向动乱甚至分裂,断送中国现代化的前程。
4、结构型民主比较有自己的优势
结构型民主下,通过选举基层人大的方式给了老百姓以把守道德观的权利,又把技术关的权利给了精英,所以实际上比制衡型民主在制度设计上更先进,但问题是实际操作中,人大往往被虚化,因而导致平民把守道德观的权利也丢了,所以才导致出了那么严重的腐败问题,但由于技术关基本上给了整个精英群体,所以即便在微观层面腐败严重,但在宏观层面却较少出现大的偏差。
中国政治改革的关键在于在保持精英技术把关权力的同时把道德把关的权利真正还给平民,这里除了把人大实质化外,依赖于三要素的建立:全民型政党、党内民主和新闻自由。
如能实现这三个要素,中国也许将创造一种真正先进的政治模式。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结构型民主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形式。
我们只能通过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加强和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当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重视对西方分权制约思想的研究,但一切都必须适合中国国情。
三、完善结构型民主的解决方案
(一)分权并落实人大权力
1、落实人大权力
人大权力之所以被架空,是因为我国实际是党指挥枪,党拥有最高权力,而中央政治局常委多兼行政职务,政府不可能居于人大之下。
要落实人大权力,应该实行政党分离。
这样也有利于进行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确保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真正发挥党的总揽全局的作用,管好路线和方针政策。
第一,党政分开才能真正提高党的政治领导的水平。
领导者直接包揽被领导者的事情,是把自己降低到被领导者的地位。
党是政治领导者,应当做政治领导的工作。
成天陷在琐细的事务之中,不可能真正成为好的领导。
第二,党委包办行政工作,自己就会成为滋长官僚主义的温床;相反,党政分开以后,党委不管日常行政工作,在高薪养廉的条件下就能使自己真正成为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力量。
第三,党政不分使党顾不上抓党的建设,党政分开才能真正做到“党要管党”。
要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党委就应该把自身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宪法规定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但没有具体说明党在国家实际管理中如何发挥领导作用。
尽管国家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但党实际上具有以下权力:所有重要岗位的人员任命、晋升以及解除;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决策之前,党组织已经对所有重要的国家事务做出决定;直接参与政府管理;监督政府管理。
党政分离就是要改变党的国家属性,把党过去包揽的国家权力归还给政府机关。
党政分离,并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近代以来的世界各国通常都是实行的政党政治。
党的领导是间接领导,不是直接领导。
党要善于以宪法和法律和形式来实现党的政治领导,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使之变为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国家意志。
在组织领导上,要依照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要实现上述规划,党组织对国家事务的决定必须在国家行政机关之后而非之前。
我国执政党的性质可参考学习议会性质。
2、分权并增强法制建设
其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不需要分权制衡,答案是肯定的。
问题是怎么进行分权?近代西方国家立国时,普遍采取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这当然只是一种分权形式。
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另一种形式,把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监督、考试”,在国家体制上很有创意地设立五院制。
现在,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又一种的权力划分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这是第一次明确地提出要把权力合理地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主张,并强调“三权”组成了“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由上可见,权力要进行划分并相互制衡,这是一个客观规律。
至于怎样划分权力,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大可不必强求一律。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
按照这种“三权”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必须阐明在“三权”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机构绝不可把“三权”集于一身,一定要让“三权”分离。
把“三权”集于一身,正是现存权力结构的根本弊端。
在政党分离的条件下,党具有最高决策权,统筹领导,让人大、政府、法院平行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