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目标
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风险。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工地、矿山等。
安全事故的定义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给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
2. 事故调查: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等。
3. 事故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清理、伤员救治、财产损失评估等。
4. 事故报告和通知:对于严重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上级领导和相关方面报告和通知。
5. 事故记录和分析: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责任和处罚
1. 责任追究: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停职、辞退等。
培训和宣传
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普及、事故案例分享等。
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和追责,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等。
企事业单位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应当对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管理者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者和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一线的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操作责任。
其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事故责任的形式。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情况,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犯罪分子直接造成的安全事故,如违法违规,操作不当等。
间接责任是指管理者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直接责任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对于间接责任者,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另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
一般来说,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经过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等程序。
事故调查是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责任主体。
责任认定是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的形式和程度。
责任追究是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赔偿。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化和细化。
它明确了事故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认定程序,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注重实际情况,注重公平公正,不能随意扩大事故责任的范围,也不能对事故责任进行隐瞒或包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机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事故主责追究、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界定、事故处理公正、事故预防措施落实”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专业调查、综合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的原则。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保护事故调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和责任追究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可以采取现场勘查、询问取证、收集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责任人的过失程度和危害后果,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等措施。
第三章处理与公示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通报社会。
第八条对于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掩盖、篡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事故预防措施落实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事故预防措施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培训,提高调查处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包洪凯卫东宏远王宏建继平洪辉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小根蔡伟君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通报批评;分管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
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者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与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本(3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现场工作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确保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特制定本《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现场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外包人员、临时工和访客等。
3. 在现场工作中,所有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现场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紧急处理工作。
4. 本规定将对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处理进行规范,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二、现场安全管理1. 现场安全措施:(1) 所有现场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
(2) 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
(3) 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4) 紧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存放任何杂物或障碍物。
(5) 现场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报告有关部门。
(6) 禁止在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
(7) 不得私自擅离岗位,必须按规定执行任务。
(8) 现场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9) 熟悉现场环境和工作流程,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事故发生。
2. 现场巡查与安全检查:(1) 每天初始、终了时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2) 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事故处理管理1. 事故分类与报告:(1) 事故应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等级。
(2) 任何一起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上级,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受伤程度等信息。
2. 事故应急处置:(1) 确保事故现场安全,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切断事故发生的源头。
(2) 现场人员必须根据事故类型紧急处理,如火灾应尽快报警并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3) 在伤者救护时,应根据伤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立即送医院救治。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XXXX质量管理和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员工。
3 .职责本制度所指的质量事故包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过程等一系列工艺流程及产品质量,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和验收,以及对客户的服务质量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和与之相关的问题。
4 .术语无5 .流程图无6 .程序6.1 质量事故分类6. 1.1本制度所指的质量事故是指在管理范畴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一切质量差错和质量事故。
6.1. 2质量事故根据个人的主观行为分为如下两种:被动型质量事故:非个人主观原因,由于客观因素造成不可抗拒的质量事故。
主观型质量事故:由于个人疏忽大意或者工作不仔细造成的质量事故。
6. 1.3质量事故根据重要性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6.2 质量事故处理部门6.3 .1本制度规定,由制造部部长、各车间主任组成公司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6.2.2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质量事故应对措施的实施,质量事故的分类划分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处罚等相关事宜。
6.3质量事故责任认定6.3.1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个人主观行为划分事故性质,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划分大小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500元〜100o元为较大质量事故,1000元〜2000元为重大质量事故,2000元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6.3.2经济损失不好考核时,参照事故造成后果划分大小等级。
质量事故涉及多部门多人时,对不同环节造成的质量事故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和事故大小。
6.4质量事故处理6.4.1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迅速报告车间主任和制造部部长,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或者尽量挽回事故损失。
对虚报瞒报者,一律按主观型质量事故处理。
6.4.2制造部部长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成立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迅速采取措施应对出现的质量事故。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安全生产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
(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
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
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2022年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2022年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公司事故处罚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1. 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较大事故:指造成1-3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下死亡,或者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降职处分。
4. 轻微事故:指造成轻微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 事故处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事故报告与记录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上级单位,并做好事故记录。
五、责任追究1.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报告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降职处分。
2.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调查处理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降职处分。
3. 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事故、篡改事故报告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奖励与激励1. 对在事故预防、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积极举报事故隐患,为事故预防作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文档尾部附试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
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
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以及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5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为强化并规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并统一各类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以下五部分组成: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五:其他条款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1.1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绝大部分与职业有关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克服一切侥幸心理,杜绝冒险蛮干的做法。
1.2坚持每周一安全例会制度,总结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对控制措施进行交底,针对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例会记录。
1.3各项目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坚持每日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加强预防、预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4对新入场人员要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记,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____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经理(或施工队长)共同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相关技术及其他管理人员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次要责任人(共同管理责任)。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2.1各项目部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无交底班组(岗位)有权拒绝施工,交底后班组(岗位)相关人员签字,项目部留存一份,班组一份,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无交底、无签字,由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2.2各施工队及班组在施工前必须按厂方规定办理动火施工许可证、动土许施工可证、停、送电施工许可证、进入容器施工许可证等,需要的各种票证未办理好前不准施工。
在禁火区内吸烟者按厂方规定处罚外,项目部对责任人加倍处罚,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处理。
2.3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前,必须做到:(1)、申请并得到批准;(2)、进行隔离;(3)、进行置换通风;(4)、定时进行气体分析;(5)、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品;(6)、容器外有人监护,(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8)、有抢救后备措施。
安全事故内部处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环境。
第二章安全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报告原则1. 及时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准确性: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 完整性: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第五条事故报告流程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置,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3.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事故调查第六条事故调查原则1. 客观公正:事故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地查明事故原因。
2. 及时高效:事故调查应当及时高效,确保事故原因尽快查清。
3. 依法依规: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事故责任。
第七条事故调查程序1. 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2. 审查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有关证据。
3. 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4.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伤亡情况;2. 事故原因和性质;3. 事故责任认定;4. 事故处理建议;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做到准确、及时。
2、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由修理厂负责人组织安监、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
发生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等部门进行调查。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2、全厂职工要配合积极上级单位的调查,不隐瞒事实真相。
三、事故责任追究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处罚500元。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
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处罚300元。
3、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处罚200元。
4、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100元。
5、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处罚50。
6、对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每次给予20元处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要严肃处罚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1. 引言安全是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是企业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档旨在明确安全责任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以及相关方面的要求,以提高企业对安全事件的响应能力,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安全责任事故的定义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因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员工伤害、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身伤害事故: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故;•设备事故: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损坏或事故的事件;•环境事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土地污染、水源污染等。
3.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程序3.1 事故报告与调查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启动事故处理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1.当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事故扩大范围得到控制,以防止人员进一步受伤或事态恶化;2.马上向安全保卫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事故,并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和初步的原因分析,以便启动紧急处理程序;3.安全保卫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与事故责任认定。
3.2 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根据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程序如下:1.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概述、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内容,确保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2.根据调查报告,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责任认定;3.对涉及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岗位调整等;4.对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复和赔偿;5.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评估,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的责任分工为了确保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各部门和岗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分工如下:•企业管理层:负责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的制定、宣传和执行监督,保障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全保卫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责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责任认定,对事故现场进行相关处理;•生产部门:负责对安全责任事故进行预防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涉事人员的纪律处分和岗位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对设备损坏和环境污染等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修复和赔偿工作的协调。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责任事故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向总包单位报告,总包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报告。
3. 特大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四、现场救援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 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迅速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1. 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2.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 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六、责任追究1. 事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予以追究。
3.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责任事故管理规定办法引言现代社会工作生活中,责任事故发生时时刻刻都可能发生,这些事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负责任的管理措施是必不可缺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企业或组织内的责任事故管理规定办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及减轻责任事故带来的影响。
一、概述1.1 定义责任事故是指企业或组织内因为管理不当、技术水平不达标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故。
1.2 目的制定责任事故管理规定办法的目的在于:1.最大可能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2.保护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3.减轻和承担责任事故带来的影响。
1.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或组织内发生的所有责任事故,并且所有员工都需要执行。
二、责任事故管理体系2.1 体系结构企业或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事故管理体系。
该体系由主体部门(管理部门)、工作部门、员工和外部咨询机构组成。
2.2 主体部门2.2.1 责任主体部门责任主体部门是指企业或组织内负责责任事故预防和管理的部门。
该部门应当拥有足够的管理权限、人员和咨询资源。
2.2.2 协调主体部门协调主体部门是指企业或组织内的衔接责任主体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的部门。
应当在责任事故后立即启动协调主体部门,并统筹相关资源协助全面高效的应对责任事故。
2.3 工作部门工作部门是指企业或组织内各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等。
应当同时拥有足够的管理权限和人员以支援协调主体部门做出有效的应对责任事故的决策。
2.4 员工员工是企业或组织中最基础的一级管理者。
员工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管理职责和日常操作工作,同时应该积极参与应对责任事故及其后续管理的流程。
2.5 外部机构企业或组织应当和相关的国家机构、监管机构和专业的咨询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必要的证照以及规范和优化企业的管理流程。
三、责任事故管理流程3.1 事故类型划分企业或组织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型进行划分,例如自然灾害事故、技术事故、人为破坏事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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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适用于公司发生责任事故差错时。
3.内容
3.1责任事故、差错范围:
3.1.1责任事故的分类:
3.1.1.1质量事故。
3.1.1.2设备事故。
3.1.1.3车辆事故。
3.1.1.4安全事故。
3.1.1.5管理事故。
3.1.1.6其它事故。
3.4.4责任人罚款比例划分:
直接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
责任人
责任领导
部门领导
相关责任人
者
相关0%
重大事故
50--70%
0—5%
0—5%
20—30%
0—5%
0—5%
严重事故
50—60%
5—10%
5—10%
30—40%
5—10%
5—10%
说明:当直接责任涉及多个责任人或部门时,经济处罚按每个部门应负的责任比例分担。
3.4.5行政处罚视情节申报总经理批准。
4.相关记录
4.1责任事故差错报告单
3.3.2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负责组织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3.3.3调查内容包括发生的原因、责任人、损失数量、金额及处理建议等,并组织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提报纠正预防措施。
3.3.4责任差错的处理由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审批;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由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严重事故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2责任事故等级划分:
3.2.1责任差错: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
3.2.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1000元之间。
3.2.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3000元之间。
3.2.4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
3.3事故处理程序:
3.3.1事故直接责任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写《责任事故差错报告单》,并附责任事故发生经过。质量事故、设备事故、车辆事故报工程质量部;安全事故、管理事故和其他事故报总经室。(工伤事故和安全事故按相关法律文件上报时限的规定上报到相关政府部门)
3.3.5出现质量事故后,对知情不报者、或有意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10倍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3.4处罚:
3.4.1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3.4.2责任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的50%进行处罚。
3.4.3其它事故经济处罚额的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指标暂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0%;特殊情况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