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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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对公司责任事故差错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2.范围:适用于公司发生责任事故差错时。
3.内容
3.1责任事故、差错范围:
3.1.1责任事故的分类:
3.1.1.1质量事故。
3.1.1.2设备事故。
3.1.1.3车辆事故。
3.1.1.4安全事故。
3.1.1.5管理事故。
3.1.1.6其它事故。
3.4.4责任人罚款比例划分:
直接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
责任人
责任领导
部门领导
相关责任人
者
相关领导
部门领导
一般事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0--80%
0—20%
重大事故
50--70%
0—5%
0—5%
20—30%
0—5%
0—5%
严重事故
50—60%
5—10%
5—10%
30—40%
5—10%
5—10%
说明:当直接责任涉及多个责任人或部门时,经济处罚按每个部门应负的责任比例分担。
3.4.5行政处罚视情节申报总经理批准。
4.相关记录
4.1责任事故差错报告单
3.3.5出现质量事故后,对知情不报者、或有意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10倍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3.4处罚:
3.4.1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3.4.2责任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的50%进行处罚。
3.4.3其它事故经济处罚额的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指标暂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0%;特殊情况另定。
3.2责任事故等级划分:
3.2.1责任差错: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
3.2.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1000元之间。
3.2.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3000元之间。
3.2.4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
3.3事故处理程序:
3.3.1事故直接责任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写《责任事故差错报告单》,并附责任事故发生经过。质量事故、设备事故、车辆事故报工程质量部;安全事故、管理事故和其他事故报总经室。(工伤事故和安全事故按相关法律文件上报时限的规定上报到相关政府部门)
3.3.2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负责组织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3.3.3调查内容包括发生的原因、责任人、损失数量、金额及处理建议等,并组织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提报纠正预防措施。
3.3.4责任差错的处理由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审批;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由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严重事故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范围:适用于公司发生责任事故差错时。
3.内容
3.1责任事故、差错范围:
3.1.1责任事故的分类:
3.1.1.1质量事故。
3.1.1.2设备事故。
3.1.1.3车辆事故。
3.1.1.4安全事故。
3.1.1.5管理事故。
3.1.1.6其它事故。
3.4.4责任人罚款比例划分:
直接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
责任人
责任领导
部门领导
相关责任人
者
相关领导
部门领导
一般事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0--80%
0—20%
重大事故
50--70%
0—5%
0—5%
20—30%
0—5%
0—5%
严重事故
50—60%
5—10%
5—10%
30—40%
5—10%
5—10%
说明:当直接责任涉及多个责任人或部门时,经济处罚按每个部门应负的责任比例分担。
3.4.5行政处罚视情节申报总经理批准。
4.相关记录
4.1责任事故差错报告单
3.3.5出现质量事故后,对知情不报者、或有意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10倍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3.4处罚:
3.4.1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3.4.2责任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的50%进行处罚。
3.4.3其它事故经济处罚额的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指标暂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0%;特殊情况另定。
3.2责任事故等级划分:
3.2.1责任差错: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
3.2.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1000元之间。
3.2.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3000元之间。
3.2.4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
3.3事故处理程序:
3.3.1事故直接责任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写《责任事故差错报告单》,并附责任事故发生经过。质量事故、设备事故、车辆事故报工程质量部;安全事故、管理事故和其他事故报总经室。(工伤事故和安全事故按相关法律文件上报时限的规定上报到相关政府部门)
3.3.2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负责组织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3.3.3调查内容包括发生的原因、责任人、损失数量、金额及处理建议等,并组织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提报纠正预防措施。
3.3.4责任差错的处理由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审批;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由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严重事故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