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二、管辖制度
1. 合同履行地(18): 程序法与实体法对履行地的认定有所区别,解 释以程序法原则结合实体法作了规定
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指的是产生争议的合同 义务,与诉讼请求、实体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约定地与实际履行地冲突,约定优先;对是否 实际履行有争议的,仅作形式审查 约定是否明确:如守约方所在地管辖、当地法 院等,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有独三包括独立主张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各类民事权益,成为当事人(81.1) 二审申请参加,可以准许(81.2);对于二审中 新加入诉讼的有独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327) 无独三是否为不确定的当事人(82)? 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但第三人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 辅助当事人诉讼,具体情形如:连环侵权、无权 处分、连环合同、保证合同、撤销权诉讼、代位 权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践中可适当区分被 告型和辅助型,考量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法律关 系的性质,决定是否追加;有独三不依职权追加
5.应诉答辩: 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异议,又实体答辩的,不能当然视 为应诉管辖,应对异议进行审查(223) 与移送管辖的关系 211: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指定管辖与“上交下”(41、42):裁定不 可上诉
依职权调查收集(96):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的;(不需要将他人追加为当事人)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针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关的审判机关通过,颁布执行的。
最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2012年,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也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案外第三⼈因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但双⽅当事⼈⽣效的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可以通过提出第三⼈撤销之诉来维护⾃⾝权益。
那么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提起撤销之诉的理由根据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三⼈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即第三⼈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因⾃⼰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
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第三⼈撤销之诉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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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这部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本网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法[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
《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民诉法第三⼈撤销之诉的概念我国现象的第三⼈撤销之诉还是存在着⼀定的缺陷的,因第三⼈撤销之诉是实⾏的新政策,所以审查的主体以及审查的标准还未准确的确认。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民诉法第三⼈撤销之诉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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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然⼈和法⼈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通过提起诉讼的⽅式,撤销原⽣效法律⽂书。
根据⽴法原意,我国的第三⼈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因不可归责于⼰的事由⽽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第三⼈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撤销之诉有以下⼏个特征:1.属于⼀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成具备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因⾃⾝原因⽽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
2.属于⼀种特殊性、⾮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前的⽴法来看,在增设第三⼈撤销之诉制度前,对⽣效裁判的既判⼒产⽣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第三⼈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并进⽽最⼤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种以保护第三⼈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启动撤销之诉的唯⼀或核⼼事由,若第三⼈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4.第三⼈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以外的第三⼈(即原本应具有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还必须满⾜⼀定的条件,即⾮因可归责于本⼈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 . 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 .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 .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 . 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民二庭相关案件为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xx院领导及同仁们:大家下午好!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xx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进入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带来了诸多方面的重要影响,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计和增加诉讼制度较多,重大修改也多,可以说是大修大补,由于成文法自身固有的概括、抽象等特点,立法者在设计条文时有的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具体实施后必然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细化,本人通过细致阅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书籍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民二庭近期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审理三种类型的案件呈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今天在这里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观点。
由于本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限,司法实务了解不够,且三种制度系修改后新增加条文,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充足,有的案件系首例,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难免有疏漏,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浪费大家宝贵时间,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包容谅解。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与审判适用(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变迁过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2023版)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范本(新版)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范本1.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重误会的; (二)显失公正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情况相顺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担当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严重误会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伤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些撤销权是指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当事人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力量时当事人恳求法院对这些民事行为所作出的撤销。
申请撤销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
而我们本节中所称的撤销权是指本人即债务人要求撤销的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这种撤销权案件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这两种撤销权肯定不能混淆。
2.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及委托书怎样写起诉状专业性强,建议问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
本人起诉,不需要委托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的思考
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的思考作者:刘影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改,其中增加了三处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规定,分别是小额诉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对这三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审级制度,使民诉法体系更加科学。
笔者以新法的颁布为契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试图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这几类案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民诉法;一审终审;小额诉讼;调解协议;担保物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根据该修改决定,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对现行民诉法(2007年修改,2008年4月1日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引人注目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三类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规定:一是在简易程序章规定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①,二是在原来实行一审终审制的特别程序章中增加了两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②。
笔者在本文中将分别就这三个新增加的一审终审制的情况进行自己的解读与分析。
一、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思考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关于适用层级问题只有在简易程序中,标的额在标准之下的才能实行一审终审,如果是适用的普通程序,即使标的额在标准之下,也是适用二审终审。
按照修改前的民诉法,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的,应适用普通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明晰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而小额诉讼是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中,再单独提出一小块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一、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1.严格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2.法律效果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例外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即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法院审理后的认定分别为:(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再审优先1.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仅仅在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申请再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 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 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 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 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 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 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 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新法56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 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 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 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 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 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 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 回诉讼请求。 ——新法56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 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 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 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 者盖章。 ——新法77
新增: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 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 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 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 返还鉴定费用。 ——新法78
新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 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 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 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 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 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新法65
新增: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 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 法院先行垫付。 ——新法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法〔2020〕2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法〔2020〕272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各试点法院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以下简称《问答口径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问答口径二》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诉调对接机制、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和审查标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独任制审理方式和异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补充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计算的规定。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试点推进机制,加强对下指导,做好统筹协调。
一是狠抓试点推进落实。
加大试点工作督促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健全完善试点工作台账,畅通上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二是开展试点中期评估。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试点满一年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开展自行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二)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1.找出案件的与,以及他们之间的(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要么是,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要么是,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1.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第三人撒销之诉是以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提起的一个新的诉,其诉讼请求是、原裁判,即撤销、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权1.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和。
【注意】并非所有的案外人都能启动三撤,仅限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与原案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程序条件,因本人的事由,(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无法参加)而未能以或的身份参加。
3.实体条件:有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把制定司法解释和修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作为两项最重要的工作。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
紧接着,从2015年2月开始,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2016年2月完成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送审稿)》《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送审稿)》,并在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定于8月1日实施。
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过程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后,2015年2月10日,XXX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正式部署和启动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会议决定,修订工作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司改办、研究室等相关部门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原起草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小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修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工作。
2015年4月,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任务,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22个章节拟定了相应的诉讼文书样式初稿,共373件。
2015年5月,杜万华专委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就初稿进行讨论,形成了诉讼文书样式第二稿。
会后,小组办公室对第二稿进行修订,形成第三稿,并于2015年6月30日发函征求全国法院意见。
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第三⼈撤销之诉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在诉讼中有⼀个⽐较重要的规定就是只要是诉讼关系到第三⼈的利益⽽在原来诉讼中并没有告知第三⼈的情况下第三⼈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来判决。
第三⼈撤销之诉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第三⼈撤销之诉司法解释法条⼗四、第三⼈撤销之诉第⼆百九⼗⼆条第三⼈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百九⼗三条⼈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起五⽇内送交对⽅当事⼈,对⽅当事⼈可以⾃收到起诉状之⽇起⼗⽇内提出书⾯意见。
⼈民法院应当对第三⼈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当事⼈的书⾯意见进⾏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当事⼈。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起三⼗⽇内⽴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起三⼗⽇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百九⼗四条⼈民法院对第三⼈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百九⼗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且⽆过错或者⽆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不知道诉讼⽽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百九⼗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调解书中处理当事⼈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百九⼗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对代表⼈诉讼案件的⽣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的受害⼈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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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民二庭相关案件为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许洪军院领导及同仁们:大家下午好!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3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进入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带来了诸多方面的重要影响,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计和增加诉讼制度较多,重大修改也多,可以说是大修大补,由于成文法自身固有的概括、抽象等特点,立法者在设计条文时有的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具体实施后必然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细化,本人通过细致阅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书籍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民二庭近期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审理三种类型的案件呈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今天在这里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观点。
由于本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限,司法实务了解不够,且三种制度系修改后新增加条文,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充足,有的案件系首例,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难免有疏漏,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浪费大家宝贵时间,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包容谅解。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与审判适用(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变迁过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但对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未明确,《担保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到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就实现抵押权的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进一步明确,“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审判实务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自愿协商实现抵押权的概率非常低,向法院起诉实现抵押权的比例较高,而且通过诉讼方式所花诉讼成本高、审理周期长,有的案件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最后依生效判决还要申请法院执行,前述程序中当事人还需支付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针对前述弊端,《合同法》作出相应的有限度回应,该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该法条的规定表明,实现方式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而不是向法院发动诉讼。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我国立法正式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定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新民事诉讼法增设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前面已介绍《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亦未规定与其相对应的程序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更好的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实现担保物权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立法者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第七节,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有鉴于此,新设二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规则,实行非诉讼形式审查的模式,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范紧密契合衔接,弥补消除法律漏洞和空白,完善诉讼法律适用体系,提升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实务程序正当操作性。
(四)对实现担保物权条文的理解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是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及其管辖法院范围作出了规定,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这里所指的担保物权人范围应界定为《物权法》中的“抵押权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管辖法院采用地域管辖的标准:一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如果二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
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指法院受理申请后如何处理的规定,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经过审查,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法院的裁定主债务或担保人未自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传统通常认为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案件。
(五)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目前,民二庭已适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审结了(2013)秀法民特字第00005-00009号五件案件,其中案例一,具体案情:2012年10月23日,六合公司(甲方)与杨川(乙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借款金额114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年利率22.4%,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乙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罚息,计收逾期利息。
2012年10月23日,甲方六合公司(抵押权人)与乙方陈安文(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了保障甲方与债务人杨川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乙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甲方提供担保。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凤栖北路15号,房地产权证号为:317房地证2007字第00600号,并于2012年10月25日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杨川未偿还债权人六合公司的本金及利息。
担保物权人重庆市秀山县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人陈文安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凤栖北路15号的房屋,并对拍卖、变卖陈安文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1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该案如何审查:1、审判组织及审限问题。
我们认为,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增设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对特别程序中的“一般性规定”当然适用该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因此,本案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审查。
关于审限问题,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院长批准。
2、主体问题。
我们认为,如担保人和主债务人系同一人时,应列担保物权人为申请人,担保人或主债务人为被申请人;如担保人和主债务人非同一人时,因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担保人,法院通过拍卖、变卖其财产,所获得相应的成交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债务。
故,只列担保人为被申请人。
3、内容和方式问题。
我们认为,应当对《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及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物的现状等方面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当事人或进行听证,具体如下:1、如果被申请人对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等提出异议并提交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2、如果人民法院发现登记错误、担保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经审查合同效力难以确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4、如果经审查申请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申请人有权就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果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4、如果申请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如何处理问题。
我们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有三种结案方式:1、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2、驳回申请人的申请;3、申请人有权就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担保财产并优先受偿,在特别程序中,系非诉案件,并没有调解的结案方式。
为了便于案件的处理,应当由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该特别程序,而由申请人另行起诉,经诉讼程序审理。
5、目前,重庆市高院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样本尾部载明“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我们认为,存在法理理解上的障碍。
“即日”从字面理解应为制作出裁定书的当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裁判力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拘束当事人。
如果裁定书并未向当事人送达,对当事人应当无拘束力。
故,我们认为:裁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后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建议修改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审判适用(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法律文书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案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条文内涵和本意的理解新民诉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