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三章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第四章社员住房建设用地第五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
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
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
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七条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实施日期】1995.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
陕西省重点示范镇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院内执行)编写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第1节总则1.1为进一步实现陕西省重点示范镇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陕西省重点示范镇镇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本技术导则是以国家、陕西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陕西省重点示范镇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镇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本技术导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陕西省、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本标准与准则由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公共设施用地城镇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居住用地在城镇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工业用地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仓储用地城镇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1、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陕西省村庄规划技术规范2
5 村庄规划用地布局
5.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1.1 村庄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其用地数量和质量应满足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相协调。
5.1.2 村庄发展用地宜选择荒地、薄地、丘陵、坡地和其它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场等。
5.1.3 宜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5.1.4 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低洼、地震断裂带、塌陷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5.1.5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避免被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5.1.6 新建村、撤并村应满足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改、扩建村庄建设用地选择要根据村庄的现状用地布局,延续原有布局肌理,以村庄内部用地挖潜调整为主,体现集聚发展的需求。
5.2 村庄用地布局原则及村庄结构形态
5.2.1 村庄用地布局应充分结合地形、利用现状,依据村庄用地分类及用地构成比例,处理好与上层次规划和其它规划的关系,全面综合、集中紧凑地安排各类用地,避免无序扩张;整治、扩建型村庄要延续旧村布局肌理,使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保护型村庄要挖掘文化内涵,确定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体现地方特色。
5.2.2 结合陕西省地貌特征分为平地、山地、川地、塬地、坡地、丘陵等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村庄结构形态形式可呈集中紧凑式(Ⅰ)、分散组团式(Ⅱ)、带状线型式(Ⅲ)、枝状鱼骨式(Ⅳ)等。
(Ⅰ)集中紧凑布置
(Ⅱ)分散组团布置。
陕西省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ICS 01A00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 992 2015 陕西省美丽乡村建设规范2015-12-22发布 2016-01-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建设原则 (2)6 建设规划 (3)7 村庄建设 (3)8 生态环境 (5)9 经济发展 (8)10 公共服务 (11)11 文化建设 (12)12 组织管理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美丽乡村类型划分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道路、庭院、堤岸、村庄、广场绿化要求 (15)附录C(规范性附录)量化指标 (17)礼泉县美丽乡村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原则、建设规划、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组织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建制村和社区为单位的美丽乡村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 9981 农村住宅卫生规范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6453(所有部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T 27774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通则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493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588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 2032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DB61 224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T 942 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陕交发[2005]143号)《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DB61/T 992-2015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农村基础设施-卫生、污水、垃圾工程指导图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农村基础设施-卫生、污水、垃圾工程指导图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3.15
•【字号】陕建发〔2019〕1071号
•【施行日期】2019.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农村基础设施-卫生、污水、垃圾工程指导图集》的通知
陕建发〔2019〕107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北京建筑大学主编的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农村基础设施-卫生、污水、垃圾工程指导图集》,已经我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编号为陕2018TJ 037,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5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陕建发〔2013〕275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区建
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政府“建好西安、做美城市、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好社区”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部署,为科学指导全省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我厅拟定了《陕西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参考落实。
各市、县要按照试点示范、分级包抓的要求,组织好各新型农村社区所在镇按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规划。
21个省级试点新型农村社区要加快修改完善现有规划,经县、市初审后11月15日前由各市上报省厅进行技术审查。
联系人:李正琦
联系电话:************
邮箱:*****************.cn
附件:《陕西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请登录陕西建设网下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4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陕政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安排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逐步加大,全省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依然滞后,仍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特别是系统化公共服务匮乏,基层民主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成为影响当前农村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机制,是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国家和省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二是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渴求提供就近、便捷、系统化的生产生活服务,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基本建立并显示出积极的政治优势,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
但由于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之我省农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开展此项工作首先要加强调研,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出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模式和途径,有序推进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陕西省新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指导(含效果图)
陕西省新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指导(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录1 总则.........................................................................................................................................- 1 -2 术语.........................................................................................................................................-3 -3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7 -3.1一般规定 (7)3.2道路工程 (7)3.3桥梁工程 (10)3.4交通安全设施 (12)4 给水工程...................................................................................................................................- 14 -4.1一般规定 (14)4.2水源 (15)4.3给水方式 (16)4.4运行管理 (19)5 排水工程...................................................................................................................................- 20 -5.1一般规定 (20)5.2排水收集系统 (21)5.3污水处理设施 (22)5.4维护技术 (23)6 垃圾收集及处理........................................................................................................................- 25 -6.1一般规定 (25)6.2垃圾收集与运输 (25)6.3垃圾处理 (26)7 粪便处理...................................................................................................................................- 29 -7.1一般规定 (29)7.2厕所类型选择 (29)7.3厕所建造要求 (30)7.4厕所建造材料要求 (34)7.5厕所卫生管理要求 (37)7.6厕所质量检验 (40)7.7公共厕所 (41)7.8监督管理 (42)8 生活用能...................................................................................................................................- 43 -8.1一般规定 (43)8.2实用技术 (43)9 项目实施...................................................................................................................................- 45 -10 技术支撑.................................................................................................................................- 46 -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村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搞好村庄规划建设,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行动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指导,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编制陕西省新农村住宅建设适用技术导则。
陕西省乡村建设规范
陕西省地方标准《美丽乡村建设规范》编制工作情况说明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三个陕西”建设,加快我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步伐,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为我省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建设提供技术依据,由大荔县质监局牵头制定的《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已经有序开展,目前编制完成了标准草案,现就有关工作情况说明如下:一、标准编制的原则执行已有国家,结合我省美丽乡村建设发展特点和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要求,以建设“村容整洁环境美、村强民富生活美、村风文明人文美、村稳民安和谐美”为目标,本着“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有效指导”的原则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范》,目的是构建资源与环境相协调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发展模式,丰富和提升新农村建设内涵,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社会管理,使全省美丽乡村建设有序化、指导规范化。
二、编制依据1、GB/T 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2、福建省《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地方标准3、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安徽省美好乡村艰涩标准(试行)》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5、2013年9月陕西省财政厅制定《陕西省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方案》6、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陕西省全面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划(2014年-2020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8、《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2005年12月3日)9、《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陕交发[2005]143号)三、标准编制过程该项目于今年列入我省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地方标准由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政府提出,大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协同咸阳市质监局、安康市质监局起草。
根据我省相关部门对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及地方标准编制规范要求,我们首先收集整理了相关标准、文件等资料,经过对大量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特别是着重对《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咸阳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最终确定了DB61/T****-2015《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地方标准的构架。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规划依据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规划范围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规划原则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
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
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1.6.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一村一品千村示范万村推进工程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一村一品千村示范万村推进工程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陕政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一村一品千村示范万村推进工程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实施一村一品千村示范万村推进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一村一品”,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规划》立足于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任务,从我省实际出发,明确了实施“一村一品”千村示范、万村推进工程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提出了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切实抓好实施工作:一、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示范,正确引导。
全省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典型经验,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好的做法,充分利用本地的优势资源,统筹考虑市场因素,正确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培育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通过政策扶持、项目带动、技术服务,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推进“一村一品”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
二、整合现有资源,加大扶持力度。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建立发展“一村一品”的专项资金。
要整合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素,向示范村(推进村)倾斜,优先解决示范村(推进村)在通村公路、人畜引水、沼气、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示范村(推进村)提升产业水平。
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持“一村一品”发展,建立农民为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和服务体系,为《规划》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第⼀章总则1.1 编制⽬的为了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改善农村⼈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范围及编制要求1.2.1本《导则》适⽤于陕西省⾏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鲜明、⾃然和谐的⼈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利⽤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政村⾏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1.6.1有利⽣产,繁荣经济。
引导从事第⼀产业的农村⼈⼝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业,⿎励从事第⼆、三产业的⼈⼝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
以对规模⼤、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
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地,⼯副业建设项⽬必须与⽣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农民的⽣活质量。
陕西省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更好地指导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陕西省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和《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并结合陕西省村庄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陕西省村庄规划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村庄规划建设的主要技术依据。
1.0.3 本《规范》所称村庄是指农村的行政村、自然村,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定居点和新移民社区等。
1.0.4 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为行政村区划范围,村庄规划宜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
1.0.5 编制村庄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省上相关的技术、标准等,同时应与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乡(镇)规划相衔接。
1.0.6 村庄规划的年限近期一般:3—5 年,远期一般:10—15年。
1.0.7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1.0.8 村庄规划成果应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及村庄类型2.1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2.1.1 村庄规划根据乡(镇)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居民点、土地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安排。
2.1.2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村域总体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畜禽养殖场所等农业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通信、绿化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2.1.3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水源和水系、基本农田、自然与历史遗产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6.06
•【字号】陕建发〔2022〕147号
•【施行日期】202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
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63号),省住建厅对《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薛钊联系电话:153****8999
董振平133****0035
董军锋139****8732
附件:《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6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秦岭山水乡村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秦岭山水乡村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4
•【字号】商政办发〔2022〕44号
•【施行日期】2022.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秦岭山水乡村建设
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秦岭山水乡村建设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
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
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1.6.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要结合本村地形地貌、传统习俗和原有建筑的风格,尽量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庄景观风貌。
1.6.5布局紧凑,功能合理。
在进行村庄规划时,既要满足实用要求,又互不干扰,功能明确;既要考虑建筑密度、房屋间距,道路宽度的要求,又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
1.6.6基础配套,方便生活。
在规划中重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上做出合理配套,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1.6.7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充分利用村庄内原有空闲地、丘陵、缓坡地及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1.6.8合理选址,避开灾害。
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和河流溢洪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和地下开采区。
1.7 村庄建设规划年限及管理1.7.1 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规划的变更或修编应按照《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1.7.2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7.3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下,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2.1 村庄建设规模分级和用地标准2.1.1村庄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大型(大于1000人)、中型(300~1000人)、小型(小于300人)三级。
2.1.2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所在市、县的耕地状况确定。
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00~15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20平方米。
2.1.3 村庄建设用地由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及其他用地(包括生产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构成,其比例如下: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50%--70% 6%--12% 9%--16% 1%--5% 6%--15%2.2 村庄规划类型2.2.1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和新建型两大类。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综合调整、完善村庄的各类用地,注重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的延续,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景观环境的完善和配套建设。
保护利用传统街区和有文物价值的建(构)筑物。
新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集中紧凑布局,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注重环境景观效果,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2.2.2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
2.2.3对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一定价值的传统街区及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应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各类建设,延续原有空间格局和肌理单元,保护村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2.3 村庄结构形态2.3.1村庄结构形态分为集中式、分散式、带状线型、枝状等。
2.3.2按地貌特征分为平原区、川地、塬地、山地、丘陵区等。
第三章公共设施3.1 公共设施分类3.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敬老)院等公共设施。
村庄建设规划一般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小学、文化站(室)、养老(敬老)院、老年活动室、卫生站(计生站)、运动场、村委会办公建筑等。
3.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百货商店、市场、生产资料、小吃店、综合修理店、理发、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
3.2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3.2.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
3.2.2 各类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按大中小型分级设置,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分级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化科技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大型0.2--0.4 1.5--4.00.3--1.50.1--0.30.2--0.6中型0.3--0.6 2.0--5.00.5--2.00.2--0.6小型0.4--0.8 2.5--6.00.8--4.00.--0.73.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3.3.1 公共设施布置方式根据村庄布置结构模式,相对集中布置于村庄中部、主要出入口处或新、旧村庄的结合部。
3.3.2 公共建筑的布置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沿街一字型、T字型、十字型、环广场周边式等方式布置。
第四章住宅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4.1.1住宅布置以独门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独立式布置为辅。
推行公寓式住宅布置,不提倡独门独户的院落布置(山区等特殊地区除外)。
4.1.2 住宅组团布局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组合丰富。
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户型设计多样,尽量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地域风貌。
4.2 住宅建设标准4.2.1宅基地建设标准符合下表规定。
地区类别用地标准每户指标一般人均指标(辅助)平原区二分133平方米40平方米川地、塬地区三分200平方米50平方米山地、丘陵区四分267平方米60平方米4.2.2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3 住宅布置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
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25倍,新村建房不得小于1.4倍。
应按规范合理布置消防通道。
建筑物间距的计算一般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4.2.4 住宅层高一般控制在3米左右,保持宅基地标高(±0.000)的统一性。
4.2.5 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4.3 不同地形住宅平面布置要求4.3.1 山地丘陵住宅平面布置应采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等方法,竖向处理上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4.3.2 滨湖地区住宅平面布置应结合河流的走向,平行或垂直于河流布置,并充分利用水体进行环境景观布置。
同时,应充分考虑防洪问题,留足防洪安全和河堤景观道路建设距离。
4.3.3 平坦地形住宅平面布置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布局灵活多样。
4.4 住宅平面设计4.4.1 住宅平面设计应符合村民生活习惯,居、食、储、卫等功能空间划分明确、合理。
4.4.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但要联系方便。
必须实现人畜分离。
4.4.3 尽量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平台。
同时应考虑停车库和生产工具用房的布设。
4.5 住宅立面设计4.5.1 住宅立面及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风貌。
4.5.2 建筑材料应立足于就地取材,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章基础设施5.1 道路交通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村庄道路应依据村庄类型、地形等确定道路等级系统。
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的选择也要因地制宜。
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村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18米。
村庄次要道路:红线宽度8-10米。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米。
村庄主、次道路的间距宜为120~260米。
5.1.2 道路照明村庄主次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
5.1.3 公共停车场村庄公共停车场按每户1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其建筑性质确定。
5.2 给水工程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5.2.2 用水量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综合用水指标取100~200升/人·日。
水质应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水源为就近的地表水或地下水,并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5.2.3 输配水管网的布置,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方式。
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5.3 排水工程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5.3.2 村庄排水一般采用雨污合流,有条件地区可采用雨污分流。
5.3.3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
污水量按综合用水量的85%计算。
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4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5.3.5 生活污水宜采用沼气池及化粪池等设施进行分区预处理,经氧化塘、氧化沟等设施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后,可用于农田灌溉和养殖业。
5.4 供电工程5.4.1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
5.4.2 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5.4.3 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