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府[1997]年第7号令

发布日期:1997-3-28

执行日期:1997-3-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的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商及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二)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

(四)对印制商品条码企业的资格认可;

(五)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下列预包装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

(三)药品、保健品;

(四)医疗器械;

(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

(六)儿童玩具;

(七)日用化学品;

(八)日用杂品;

(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

(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

(十一)出口商品;

(十二)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六条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商品应印有商品条码。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持下列材料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书;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条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后,经初审合格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服务费。

第九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条码专用权。

第十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该商品条码失效。

第十一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条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对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境外公司或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

(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十三条凡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须向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资格,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后,方可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

(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

(四)使用失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子公司和被委托人,未经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印制的商品条码经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失效条码标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