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公司解散公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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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公告范文
【篇一:公司解散通知书】
篇一:公司解散
公司
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
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近,有些公司因
种种原因,决定依据《公司法》将公司提前解散。

这必然涉及到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但目前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解散时应当如何操作劳动合同终止”做明确的规定,由
于大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劳动合同终止时就出现了各种差异。

因此,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
进行研讨:
1、当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
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
止手续之时?
2、当劳动者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
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
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作为共同当事人。

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用什么标准判定?
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
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例如: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持有营
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
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可以终止吗?如员工对终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
还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
司作为被告?还是将上下两级作为共同被告?未签合同的员工能否
将分公司作为被告?
4、《公司法》规定: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时,公司解散。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
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
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
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某公司决定分立为两个公司,某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
还是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
继续履行原合同?
5、当公司解散时,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陈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个问题:我认
为: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
终止问题。

在实务中处理
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
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
存续。

公司决议解散是公
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
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
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

因此,公司
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
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
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
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第二个问题:我认
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
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

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
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当然,公司也可以与
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
的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我认
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歇业的,均应
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

组织清算是此阶段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承担义务的前提。

未组织
进行清算的,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用人单位未组织清算,下落不明,或者未依法
申请注销登记,等等。

此时,虽然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
但是已经不能承担相关责
任。

如果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
避债务或者未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等过错情形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作为
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与诉讼,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追加当事人主要是
申请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应主动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承
担相关责任的,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

至于用人单位能否承担相关责任,则由仲裁委员会在
案件审理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认定。

笔者认为,根据公
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
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个问题:我认
为,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


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
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
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

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
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个问题:我认为,在一
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
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
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
为复杂,需要依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为什麽出现上述情况,
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呢?我们先看一看《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
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
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
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
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通过看以上法律规定,
我们应当知道,公司一经
出现上述情况,公司的经营权即被终止。

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为了单位的正常经
营运转而订立的用工合同。

如果单位的经营被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劳动合同的存在就失
去了基础。

因此,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只能终止。


现上述情况,劳动
合同如何终止?首先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解散的,均是因
为企业出现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出现解散的事由,
此时的企业已经不能继续
进行经营活动,但企业在没有注销之前,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仍然
存在,它应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

因此,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应
当由企业的清算组代表企
业与劳动者进行。

因为此时只有清算组才能处分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
得到真正的保护。

而企业被撤销,是因为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时,
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企业一经被撤销,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就不存在了。

因此,
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
同,应当是企业的出资人。

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出
现以后,用人单位(企业)
就可以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至于具体时间点,我认为并不
重要,只要用人单位(企
业)具备了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个大前提存在,什麽时
间办理终止手续只是操作
问题。

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前没有违反劳动纪律等,用人单位
(企业)都要支付劳动报酬
给劳动者。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
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

至于后合同义
务的履行,用人单位(企业)须清算的,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金在清算财产中应当优先
受偿,这是《破产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条款。

用人单位(企业)被依法撤销的,由用人
单位(企业)的出资人负责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出资人
要对被撤销的企业所带来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姜俊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问题1、关于公司
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界定标准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
下,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确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一是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
议之日;二是工商注销登记完成之日;三是清算组成立之日;四是清算结束之日(以清算组
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报告之日);五是有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同意解散的批复之日。

我个人认为,上述几个时间点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目期。

具体观点是:
一、公司的“自行
解散权”应当受到尊重与维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解散、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下,股东大
会有权决议或决定公司解散。

对于《公司法》赋予用人单位的这种“自行解散权”,我认为,
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受到尊重与维护。

二、劳动合同终止
日应当是在清算组成立并进行清算时,由清算组合理确定的一个日期。

清算程序(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是公司“自行解散”的法定程序之一。

在这一程序中,公司债权债务的清
理中应该包含对员工劳动债权(包括应付员工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
偿金以及其他劳动法规定的应付款项)的清理以及员工的安置与补偿。

从合理性的角度上看,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在清算组成立并进行清算后,由清算组依据清算进展及员工安置的
情况,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确定。

具体为清算组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之日或该
通知上记载的劳动合同终止日。

三、问题中列举的
几个时间点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首先,“股东大会作
出解散决议”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作出解散决议与公
司实际进行解散清算之
间,还存在一段时间(对于有的公司来说,可能会是相当长的一段
时间)。

仅以公司内部决议
而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容易使用人单位滥用终止权。

并且,对于
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解
散需要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股东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并不意味
着企业将可以解散。

另外,
公司有义务将解散决议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并有义务将终止劳动合
同的通知送达员工。

“股东
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与公司履行这些义务
的时间要求不相适,缺
乏合理性。

其次,行政机关对
解散的批复,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其他企业。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同意解散
的批复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第三,对员工的安
置和补偿,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清算组成立之日和
清算结束之日,不宜作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第四,公司完成工
商注销登记,标志着公司的消灭。

对员工的安置和补偿,应该也只
能在公司消灭之前完成。

因此,“工商注销登记完成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问题2、关于对于
正处于医疗期的员工、“三期”中的女员工的额外补偿问题。

对于正处于医疗期
的员工、“三期”中的女员工,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四十五条给予了他们特殊
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在此医疗期、“三期”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
止权给予了严格限制,但
是,我认为,在“公司决定提
前解散”的情形下,此类员工的劳动合同仍应当终止。

对于在此情形下,
此类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公司即将“解散”或“消灭”,使得他们的劳动合同不得已而
终止,其依法享有的剩余部分的医疗期待遇、剩余“三期”的待遇也将因此而中断。

而这些
员工对这一后果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尽管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情形下员工的额外补
偿问题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出于合理性的考虑,我认为,公司除依法给付员工终止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之外,还应当对员工的该部分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问题3、关于出资
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能否作为共同当事人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是独
立的法人,即意味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

因此,原则上应当由该用人单
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轻易要求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此承担责任。

除非出资人、
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有过错,依法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例如,《公司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
单位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可将其追加为被诉人,以追究
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是分
公司的,由于考虑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分公
司,应当追加公司为共同被诉人,以保证员工权利的实现或相关判决的执行。

对于分公司“撤销”
情形下,劳动关系可否终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公司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
动合同,因此,对于此类“分公司”被撤销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能够因“用人单位”的
灭失而终止。

由此,我也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撤销”不仅指“公司被撤销”,
也包括“分公司的撤销”。

问题4、关于“公
司分立或合并”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处理
我认为,我国《公
司法》对公司“合并或分立”情形下清算程序的免除,足以表明,在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下,由合并存续方或新设方或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所概括性地承继公司的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包
括其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能够达到保护原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收等目的。

这种承继
的方式同样能够保护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

因此,原劳动合同首先应当由新的用人单位
承继。

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认员工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
程中,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享有选择权。

问题5、关于公司
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程序
对于公司“决定提
前解散”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我认为,至少应当有如下程序:
(1)股东会作出提
前解散的决议或决定;
(2)提前解散决议
或决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相关法律规定解散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的);
(3)提前解散的决
【篇二:公司解散会议记录】
xxx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会决议
1、会议时间:年月日
2、会议地点及性质: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会议通知时间及方式:年月日以电话方式通知
4、会议内容:公司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
5、到会人数:应到人实到人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股东、、、按时到会,一致形成以下决议:
一、公司决议解散。

二、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是,清算组成员是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会议经过表决,持赞同意见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占全体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100%,占表决权的100%无弃权和反对意见,符合法
定条件,本次会议经过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年月日
【篇三:有限公司解散协议】
有限公司解散协议
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____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共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_的表决权。

所作出决议
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会议一
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1.本公司因经营情况长期无法得到改善,故此,股东会同意改善进
行财务状况审计核查之后解散。

2.本公司先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近年来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
审计。

3.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之后,本公司停止经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______股东组成,其中_____为清算组组长。

清算组
将依据审计结果履行法定清算职责。

清算工作完成之后,清算组申请公司注销。

股东:(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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