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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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

务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4]5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6

【实施日期】2014.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4〕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普惠金融,提高县域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县域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助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与总体思路

(一)重要意义。县域金融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县域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可持续性,对优化资源基础性配置,提升县域经济增长活力,推

动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就是要完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推动县域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县域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县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金融与产业融合力度,逐步构建符合县域经济发展、“三农”经济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多元化、多层次现代县域金融体系,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总体思路。促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坚持市场化改革和普惠金融发展的改革导向,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齐推进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相协调的基本原则,以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重要契机,以完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加快县域金融服务创新、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与服务便利化程度为目标,以加快推进“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县域金融改革创新、民营金融创新培育发展、小微金融培育发展、县域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民生金融发展、普惠金融创新发展、民营创业金融培育发展、沿边(跨境)金融改革创新10项试点工作为主要抓手,各有侧重地开展县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培育发展贴近基层、贴近“三农”、贴近小微企业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地方政府金融发展与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地方金融监管力度,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市县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云编办〔2012〕164号),逐步健全州、市、县、区金融工作体系,提高新形势下政府引领和服务金融工作的水平,积极搭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县域经济、实体经济之间的沟通桥梁与服务平台。(牵头部门:省金融办)

(二)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引导和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扩展乡镇金融服务网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以下设立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乡镇、行政村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牵头部门:省金融办;参加部门: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

(三)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我省总体部署,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县域已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增强网点服务功能,逐步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完善专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的运营机制建设,提高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牵头部门:云南银监局;参加部门:省金融办等)

(四)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落实好村镇银行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提高村镇银行县域覆盖率。协调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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