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一案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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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并宣传称“王跃文最新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就是一种“假冒姓名”。
在乔丹案中,要判断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要看在中国“乔丹”这两个字是否一定与篮球巨星乔丹形成对应关系。虽然“乔丹”只是一个美国人的普通姓氏,但如果在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的时候,在中国公众中“乔丹”已经与篮球巨星乔丹形成对应关系,一说起“乔丹”这个名字,大家都公认是指向打篮球的乔丹,那么就可以认为乔丹体育的注册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其使用“乔丹”商标的行为可以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
中国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有关裁定书中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笔者认为,人的姓名重复的现象中外都很常见。我们确实不能否认在篮球运动领域之外还有叫“乔丹”(其实在篮球运动领域,也确实还有另一个“乔丹”),甚至也叫“迈克尔·乔丹”的人士存在,也不能认为在任何领域使用“乔丹”字样就必然会与飞人“乔丹”产生联系。但是,客观地讲,只要任何人在运动产品上打上‘乔丹’字样,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而不会想到其他叫“乔丹”的人,或者其它叫“乔丹”的东西)。这就足以认定这种使用可以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对姓名的假冒,并不要求该姓名是唯一存在的姓名或者法定的姓名才可以认定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而只需要对该名字(包括笔名、艺名、戏称、简称)的使用会使公众当然地联想到某个特定的人,就足以认定存在唯一对应关系。
(3)侵犯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因此,对姓名权的侵害在理论上只会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不至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后果,因此,这种赔偿损失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意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如果说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侵害了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话,其实对迈克尔·乔丹本人倒并不见得有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相反,更严重的是对社会公众以及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和损害。因此,如果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来计算损失的话,迈克尔·乔丹是拿不到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但是,名人的姓名更为重要的是其所拥有的巨大商业价值。此案中迈克尔·乔丹实际想要主张的并不是人格权意义上的姓名权,而是国外法律中所指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权或公开权。这是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与其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各种形象要素的商业价值所享有的权利,以控制或制止他人的冒用。由于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保护这一权利,在涉及到与之相关的案件时,只好将其归入姓名权范畴,但这必然会给损害赔偿的计算带来重大的影响。
(4)在主张姓名权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