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一案的法律评析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这次宣判使乔丹案尘埃落定,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史的里程碑之一。
“乔丹”商标持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__”等数十个相关联的注册商标。
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22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2022年美国著名NBA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以上述乔丹体育的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作出了维持上述商标的决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上诉,均没有得到支持。
在2022年4月,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乔丹”汉字商标的维持决定,对大写拼音“__”以及小写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予以维持。
历经4年的诉讼长跑,篮球巨星乔丹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胜利。
再审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院认为:“乔丹”是美国篮球球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在中国境内普遍认知的中文译名,并且大众能够将“乔丹”与篮球用品关联在一起。
因此认定,“乔丹”汉字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
但对于拼音“__”等商标,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拼音“__”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这些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乔丹体育侵权案例
3.为何提及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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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乔丹体育胜诉的理由
1. 乔丹体育注册已经5年 2. 乔丹的姓名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3. 乔丹体育不构 为、有侵权行为、有社会危害
案件介绍
1.各方背景:
1.1 乔丹体育 1.2 迈克尔﹒乔丹 1.3 耐克
2.历史恩怨: 2002、20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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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1.侵犯商标权构成要件: 使用;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目录1
案例分析: 乔丹诉讼乔丹体育
热门案件讨论
乔丹诉讼乔丹体育
——乔丹诉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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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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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观点
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 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 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 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 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 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 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 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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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理由 4.我的结论 5.尾声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是世界上最著名的运动鞋和服装品牌之一,但在过去的几年里,该公司一直被指控涉及侵权行为。
这些指控主要集中在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权。
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因为乔丹是一个赞助广告和商品代言费用非常高的明星运动员。
乔丹的肖像权和姓名在商业上具有很高的价值。
然而,乔丹体育辩称,他们使用的是一个普通的篮球运动员形象,而不是具体的迈克尔·乔丹形象。
他们认为,这样的广告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并不构成对迈克尔·乔丹肖像权的侵犯。
然而,法院没有接受乔丹体育的辩解,最终裁定乔丹体育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权。
法院认为,在广告中使用“欢迎回家”这样的文字,以及广告的整体氛围和风格,都暗示着这是迈克尔·乔丹。
他们认为,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从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这个案件对乔丹体育产生了重大影响。
乔丹体育被判支付了巨额赔偿金,并被命令停止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
此外,乔丹体育还必须对所有使用这些内容的商品进行重新设计和制作。
这对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以及商品销售产生了负面影响。
总之,乔丹体育侵权案是一个引人关注的案例,涉及到名人肖像权的保护和商业合理使用的平衡。
这个案例对乔丹体育产生了重大的财务和品牌形象的损害,并对整个行业产生了警示作用,强调了正确使用肖像权的重要性。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体育案件,是指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美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
2012年,乔丹体育公司因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被迈克尔·乔丹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继续使用“乔丹”字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2.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3. 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享有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 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3. 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肖像权相冲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观点1. 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侵犯。
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继续使用“乔丹”字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乔丹专利权案例
乔丹专利权案例是指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作为篮球运动员和商人,在涉及运动鞋和运动服饰的专利权方面所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在篮球职业生涯中,迈克尔·乔丹的表现和成就无人能敌。
他不仅是一名出色的球员,还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并拥有大量的财富。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带有乔丹形象和名字的运动鞋和服饰,这些产品通常打着乔丹的专利权商标。
这些行为引起了迈克尔·乔丹的注意,他开始与一些公司进行法律纠纷。
迈克尔·乔丹认为自己拥有与运动鞋和运动服饰相关的专利权,并认为其他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的名字和形象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他起诉了一些公司,并最终赢得了许多诉讼。
这些胜利使得迈克尔·乔丹的品牌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并阻止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展示了专利权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发明创造者对创造发明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的法律。
在这个案例中,迈克尔·乔丹拥有专利权的权利,其他公司必须获得授权才能生产和销售使用乔丹名字和形象的产品。
迈克尔·乔丹在篮球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和商业成功使得他成为了侵权者的目标。
如果其他公司能够轻易地使用他的名字和形象而不受限制,那么这将对他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保护专利权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平衡至关重要。
此外,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任何形式的创新和发明都应该受到保护,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因此,人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发明和创造免受侵犯。
总之,乔丹专利权案例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纠纷,它展示了专利权在商业中的重要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迈克尔·乔丹通过赢得这些诉讼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权,并维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中国律师网2011-11-30 10:34:11 会生2011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预先披露了乔丹体育股份(以下简称“乔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主板发审委将于11月25日审议乔丹公司的首发申请,决定其是否能够成功过会。
乔丹公司是一家以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股份公司,相信很多中国的消费者,在购买乔丹系列篮球鞋及其它运动产品时,马上会联想到美国的著名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以下简称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
那么,这家位于中国的乔丹公司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到底有何关系?和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又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呢?通过乔丹公司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可以得到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以及耐克公司均无任何关系。
该招股说明书披露:乔丹公司是乔丹品牌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及对应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
乔丹公司现主要使用的“乔丹”图形商标已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05]第40 号”《关于认定第3028870 号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为“驰名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于2009 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9)商标异字第05650 号”《“乔丹”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乔丹公司称,该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 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迈克尔•乔丹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由于乔丹公司的商号名称及商标涉嫌侵权,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对其过会及未来的上市道路有着重大影响,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一、乔丹公司的历史沿革,商号名称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乔丹公司最初的雏形是1984年1月1日设立的日用品二厂,性质为民办集体。
乔丹案的分析之律师张玉成
大成律师张玉成:乔丹案法律分析(发表自搜狐财经)苹果与唯冠的商标权纠纷案激战正酣,“林书豪”商标被中国公司提前两年抢注的消息也不胫而走,迈克尔•乔丹紧接着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提起了诉讼(下称“乔丹案”),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乔丹案的法律分析,旨在考察企业之间的商标权之争与名人姓名权问题。
抛开商业、道德层面的评价不谈,乔丹案受关注的法律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乔丹体育注册及使用“乔丹”商标权的合法性问题,具体表现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权益冲突问题;二是乔丹体育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形象进行商业活动,即乔丹体育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侵权。
商标是经营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标志和代号。
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财产权利,经过核准注册或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方能取得;姓名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民事权利,其在本质上是人格权,名人的姓名权则兼具财产权属性。
当申请人未经名人同意以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时,则可能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问题。
中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
商标权一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可能会导致注册失败或者被撤销。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享有的合法权利,姓名权属其一。
在乔丹案中,“乔丹”作为姓名及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类似,都具有认知、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并都具商业价值。
迈克尔•乔丹的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其本人亦凭借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益进行商业运作(与耐克公司合作);而乔丹体育将“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且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商业经营,在中国运动品牌领域已占有一席之地,目前正处于筹划上市的关键时期。
从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中可知,乔丹体育公司成立并将“乔丹”注册为商标已十几年。
商标纠纷法律分析_以乔丹案为例
于姓名权的财产权益损失,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在与商标权冲突 册商标,根据注册登记公开的原则,在注册登记公告之日,即可推
案件中,可参照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或者 定认为 Michael Jordan 应当知道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即使退
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联想,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即可。Michael Jordan 一步讲,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相关商标提出过异议,也可合
的原因也是基于上述观点。
前提条件。
客观上讲,乔丹与 Michael Jordan 的确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尽管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可以获得保护,而且乔丹体育
乔丹为一个多义词,对应内容除了有飞人之称的美国著名篮球运 注册的“乔丹”商标确会影响到 Michael Jordan 姓名权的合法权
限,将无法获得受理和支持。所以,在不正当竞争保护主体不符, 申请注册的“Britney 布兰妮”侵犯布兰尼·斯皮尔斯的姓名权为
且撤销商标已经超过时限的情况下,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 由,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商标。综上分析,笔者认为,Michael Jordan
2012 · 09(中)
◆法律经纬
的姓名权在中国可以且应该获得保护。
途径提出保护。第一是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相应的注册 民法通则》关于生命权、健康权的规定与姓名权体系一致,如按照
商标;第二是通过民事诉讼,以侵权为由争取保护。根据《商标 上述法律界人士的逻辑,从法律地域性的角度考虑人身权的保
法》第 31 条及 41 条的规定,以侵犯在先的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 护,将会得出 Michael Jordan 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中国亦不受保
与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法院 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
乔丹商标案心得体会
乔丹商标案心得体会乔丹商标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该案涉及到NBA传奇球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体育用品厂商乐福鞋业的商标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乔丹将涉事公司告上了法庭,指控其侵犯了其姓名权与商标权,声称乐福鞋业的商标设计存在近似之处,并导致消费者对这一商标与乔丹之间存在混淆与误导。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因此带来了许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规范的讨论。
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一些心得体会:第一,商标权的重要性。
乔丹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意识到商标权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而对于个人来说,商标也是其个人形象和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商标权是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二,商标近似度的判断。
在这起案件中,乔丹指控乐福鞋业的商标与其姓名和形象存在过于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两者之间的混淆与误导。
对于商标近似度的判断,一般需要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音形意义、商品相似度等因素。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乐福鞋业的商标确实存在与乔丹相关的近似之处,这一判断也得到了普遍认可。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乔丹此次起诉行动的背后,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是以知识和创意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只有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在这一案件中,乔丹作为美国籍球员,与中国企业进行了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
这显示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充分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跨国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公众对商标权的认知。
这起案件还引发了对乔丹商标争议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逐渐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也为企业和个人逐步塑造了更具专业性和公众认可度的品牌形象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一案的法律评析
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一案的法律评析【本文已经发表在《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张伟君许超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一、关于篮球运动员乔丹及其在中国知名度的一些事实在“百度百科”中检索中文“乔丹”,会出现四个选项:1.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1963年2月17日-);2.出生于1988年的美国篮球运动员德安德鲁·乔丹(DeAndre Jordan);3.英国女模特凯蒂·普莱斯(Katie Price),艺名乔丹(Jordan),有“波霸乔丹”之称;4.2000年成立于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1]显然,这四个里面,被称为“空中飞人”的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公众中最具有知名度。
他是公认的全世界最棒的篮球运动员,也是NBA历史上第一位拥有“世纪运动员”称号的巨星。
那么迈克尔·乔丹是什么时候开始进入中国公众的视野,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的呢?通过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世纪期刊1979年至1993年)”题名包含“乔丹”字样的文章,发现15篇文献,其中除2篇是涉及特乔丹水电站以及乔丹诺外,另外13篇都是关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报道的,而且很多文章标题是直呼其姓“乔丹”。
最早的一篇是1985年发表在《当代体育》杂志的《业余球王乔丹》。
显然,在当时的中国期刊中,作为一个人名提及“乔丹”的应该就是指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
1983年,耐克公司同还是新秀的迈克尔·乔丹签约,随后不久推出了以“AIR JORDAN(飞人乔丹)”为品牌的篮球鞋。
耐克公司大胆的举动成就了一个品牌的神话,在以乔丹为主角的第一个电视广告1985年开始在美国播出后,当年“飞人乔丹”鞋的销售额就达到了1.3亿美元。
数年之后,耐克一跃成为世界体育用品制造业的“龙头老大”。
耐克公司和乔丹的合作也被认为是有史以来体育品牌和体育明星最完美的一次结合。
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
IN FOCUS特别策划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上海二中院)对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文简称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乔丹体育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该判决认定,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商标、宣传广告中使用“乔丹”文字的行为,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
随后,乔丹体育公司宣布更改公司名称为中乔体育公司。
此情此景令多年关注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的各界人士唏嘘不已、感慨万千。
系列纷争始末上海二中院此次判决所指向的姓名权纠纷,贯穿了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公司之间系列纠纷的全过程。
此案立案,拉开了“美国乔丹”诉“中国乔丹”的帷幕;此案宣判,宣告系列纷争总体尘埃落定。
2012年3月,迈克尔·乔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并判令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侵权、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同年10月,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及肖像权为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文简称商评委)申请宣告其数十枚商标无效;这些商标或单独或组合地包含了“乔丹”“QIAODAN”“qiaodan”、黑色人形剪影等元素。
2014年4月,商评委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争议商标有效。
迈克尔·乔丹不服行政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系列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6月前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该系列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此期间,上海二中院曾于2013年4月就侵犯姓名权的民事纠纷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此后长时间未有进展,应是等待北京两级法院对商标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判。
乔丹案件宣判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案件,即“乔丹商标侵权案”,是指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因商标侵权问题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纠纷。
2016年,乔丹体育注册了“乔丹”商标,并广泛应用于运动鞋、服装等产品上。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未经其许可使用“乔丹”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因此,迈克尔·乔丹将乔丹体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宣判经过长时间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乔丹体育败诉。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肖像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乔丹体育立即停止使用“乔丹”商标,并赔偿迈克尔·乔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肖像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姓名。
迈克尔·乔丹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乔丹体育未经迈克尔·乔丹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商标,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
乔丹体育在其产品上使用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未经其许可,构成对迈克尔·乔丹肖像权的侵犯。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乔丹体育在未经迈克尔·乔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商标注册审查本案中,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肖像具有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与在先权利人的姓名、肖像等相区别。
“乔丹”商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乔丹”商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近期,“乔丹”商标案在中国引发了广泛的法律思考。
该案件涉及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纠纷。
乔丹体育在商标注册中使用了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名字和号码,引发了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并要求注销乔丹体育的商标。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商标保护、商标侵权以及国际商标争议的法律思考。
首先,该案件引发了商标保护的思考。
商标是商业活动中对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的象征,其作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商业秩序和促进经济繁荣。
在该案中,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的商标使用了与自己姓名和号码相关的元素,对外界可能产生误导,侵犯了乔丹的商标权益。
商标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于商标注册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该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商标保护范围和标准的思考,以确定何种情况下商标使用会侵犯他人权益。
最后,该案引发了国际商标争议的思考。
迈克尔·乔丹是一位享有国际声誉的篮球巨星,乔丹体育是一家中国体育用品公司。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标争议屡见不鲜。
在该案中,乔丹体育的商标是否违反了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和商誉权益成为一个争议点。
国际商标争议的解决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体系以及对于知名度、商誉等因素的认定标准。
因此,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国际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和标准的思考。
综上所述,乔丹商标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商标保护、商标侵权以及国际商标争议的法律思考。
商标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商标侵权的认定和赔偿、国际商标争议的解决机制和标准都是该案的重要议题。
通过此案的审理和解决,能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也可以促进商标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商标争议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乔丹在法庭上的另类绝杀
乔丹在法庭上的另类绝杀作者:方正宇来源:《新体育》2015年第05期昔日在NBA赛场上,迈克尔·乔丹有能力直接战胜任何对手;如今在中国的法庭内,飞人看似暂时失去了往日的神奇。
围绕着“乔丹”这个中文品牌的法律争议,迈克尔·乔丹在三十多场诉讼中起诉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结果一审均告败诉。
明眼人不难发现,在以上提及的这些诉讼中,被告并非是使用争议品牌的“乔丹体育”公司,而是专门审核、管理注册商标的商评委。
实际上,这正是迈克尔·乔丹目前在维权过程中遭遇的头号难题,那就是尽管在大多数人眼中,来自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使用这个品牌属于典型的“山寨”行为,但该公司早在2000年就申请注册了“乔丹”这个中文商标,而且获得审核通过。
也就是说,“乔丹体育”对于这个中文商标的使用即便在道义上难以获得支持,却在法律上获得保护。
如果迈克尔·乔丹想阻止“乔丹体育”使用该品牌,就必须首先推翻商评委当初的决定。
正因为如此,诉讼演变成了迈克尔·乔丹与商评委之间的PK。
那么,商评委当初为何批准“乔丹体育”明显带有“山寨”意图的申请呢?这是因为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的归属采取“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当多人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时,将为申请时间更靠前的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哪怕该申请人未必率先使用该商标。
“乔丹体育”的有利之处在于比包括迈克尔·乔丹在内的任何竞争对手都更早地在中国申请“乔丹”商标,因此获得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并非没有例外的情况,譬如《商标法》中也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目前,迈克尔·乔丹提出诉讼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乔丹体育”针对“乔丹”商标的申请,既是对迈克尔·乔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会误导消费者。
但该项主张遇到了另一个障碍:尽管在中国说起“乔丹”这两个字,大多数人都会想起当年效力于芝加哥公牛的23号球员,但是,相比“迈克尔·乔丹”这个全名,“乔丹”毕竟只是在英美国家广泛存在的一个姓氏,更何况“乔丹”仅是“Jordan”的中文译名之一,在中国甚至完全可能存在姓乔名丹的人士,所以这很难在法律上被视为专属于迈克尔·乔丹的权利。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争议案件。
该案涉及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纠纷,最终引发了我国商标法修订和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乔丹商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持有的“乔丹”系列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遂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 案件经过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案件影响乔丹商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我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制度及姓名权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乔丹体育公司乔丹体育公司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包括以下权利:①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②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③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然而,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违反了上述权利,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作为争议商标中姓名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②商标权:迈克尔·乔丹有权要求商评委撤销侵犯其姓名权的商标。
2. 商评委与乔丹体育公司、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评委作为商标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审查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维持或部分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乔丹案例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Michael Jordan)是一位享誉全球的篮球巨星,他的名字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在我国,乔丹品牌与“乔丹”姓名的争议案件却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以乔丹案例为背景,分析其中适用的法律问题。
二、乔丹案例背景2012年,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了“乔丹”商标。
此后,迈克尔·乔丹(以下简称“乔丹”)认为乔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姓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系列诉讼,法院最终判定乔丹公司侵犯乔丹的姓名权,要求乔丹公司停止使用“乔丹”商标。
三、乔丹案例适用法律分析1.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的合法权益,包括姓名的选择权、使用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在本案中,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
2.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公司未经乔丹本人同意,擅自注册“乔丹”商标,与乔丹的姓名权相冲突,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本案中,乔丹公司未经乔丹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乔丹”商标,属于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4.商标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包括:(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财务、技术、信息、网络设施等帮助的。
浅析“乔丹”案及法律意义
浅析“乔丹”案及法律意义浅析“乔丹”案及法律意义2016年12⽉8⽇上午“乔丹”商标争议案在最⾼⼈民法院第⼀法庭公开宣判。
最⾼⼈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法官亲⾃作为审判长来审理本案。
最终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等情况均不⾜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中⽂“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回放:2012年,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提起⾏政诉讼,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级⼈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
现作者带领⼤家⼀起梳理⼀下本案当中涉及到的有关的法律知识点以及本案对国内及国外的重⼤法律意义。
⼀、主要争议焦点:什么是姓名权?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是否对中⽂的“乔丹”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变更⾃⼰的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种⼈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的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和依照规定改变⾃⼰的姓名,禁⽌他⼈⼲涉、盗⽤、冒⽤。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第⼀,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然⼈,法⼈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然⼈⼈格的⽂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然⼈才享有姓名权。
第⼆,姓名权的客体是⾃然⼈对⾃⼰⼈格的⽂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不得享有、使⽤,只能是权利⼈⾃⼰享有和使⽤。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法⼲涉、使⽤他⼈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之外,任何⼈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美国乔丹起诉中国“乔丹”
美国乔丹起诉中国“乔丹”
佚名
【期刊名称】《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话题展示rn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乔丹体育这个名字并不陌生,这家中国的体育用品生产商已经经营了多年,而且频繁地在媒体上打出广告——一直在使用“乔丹”这个名称。
这么多年过去了,美国的迈克尔·乔丹一直没有提出过什么异议,但是现在一切都不同了。
2012年2月21日,美国NBA一代巨星、如今的山猫队老板迈克尔·乔丹向中国的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状告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的名字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诉讼文件中,乔丹声称乔丹品牌商标使用了他的中文通译名。
乔丹表示“这家中国企业依靠我的名字的中文音译起家,而如今还使用了23号,
【总页数】2页(P104-1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41
【相关文献】
1.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姓名权一案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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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乔丹”输给中国“乔丹”“乔丹”商标争议终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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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并宣传称“王跃文最新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就是一种“假冒姓名”。
在乔丹案中,要判断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要看在中国“乔丹”这两个字是否一定与篮球巨星乔丹形成对应关系。
虽然“乔丹”只是一个美国人的普通姓氏,但如果在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的时候,在中国公众中“乔丹”已经与篮球巨星乔丹形成对应关系,一说起“乔丹”这个名字,大家都公认是指向打篮球的乔丹,那么就可以认为乔丹体育的注册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其使用“乔丹”商标的行为可以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
中国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有关裁定书中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笔者认为,人的姓名重复的现象中外都很常见。
我们确实不能否认在篮球运动领域之外还有叫“乔丹”(其实在篮球运动领域,也确实还有另一个“乔丹”),甚至也叫“迈克尔·乔丹”的人士存在,也不能认为在任何领域使用“乔丹”字样就必然会与飞人“乔丹”产生联系。
但是,客观地讲,只要任何人在运动产品上打上‘乔丹’字样,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而不会想到其他叫“乔丹”的人,或者其它叫“乔丹”的东西)。
这就足以认定这种使用可以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
对姓名的假冒,并不要求该姓名是唯一存在的姓名或者法定的姓名才可以认定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而只需要对该名字(包括笔名、艺名、戏称、简称)的使用会使公众当然地联想到某个特定的人,就足以认定存在唯一对应关系。
(3)侵犯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因此,对姓名权的侵害在理论上只会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不至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后果,因此,这种赔偿损失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意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如果说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侵害了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话,其实对迈克尔·乔丹本人倒并不见得有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相反,更严重的是对社会公众以及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和损害。
因此,如果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来计算损失的话,迈克尔·乔丹是拿不到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但是,名人的姓名更为重要的是其所拥有的巨大商业价值。
此案中迈克尔·乔丹实际想要主张的并不是人格权意义上的姓名权,而是国外法律中所指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权或公开权。
这是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与其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各种形象要素的商业价值所享有的权利,以控制或制止他人的冒用。
由于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保护这一权利,在涉及到与之相关的案件时,只好将其归入姓名权范畴,但这必然会给损害赔偿的计算带来重大的影响。
(4)在主张姓名权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