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案例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案例,即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涉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从乔丹案例的背景、争议焦点、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乔丹案例背景1. 争议双方争议双方分别为迈克尔·乔丹和美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迈克尔·乔丹是美国篮球巨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乔丹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以生产、销售体育用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乔丹”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2. 争议焦点乔丹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以及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是否构成对公众的误导。
三、乔丹案例适用法律1. 商标法(1)商标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四)同他人姓名、肖像、地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限制。
”(2)乔丹案例适用商标法分析在乔丹案例中,迈克尔·乔丹主张其姓名权受到侵犯,请求宣告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相同,容易导致混淆。
同时,乔丹公司作为一家体育用品企业,注册“乔丹”商标具有恶意,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合法权益。
因此,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2. 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商标案是我国近年来商标纠纷中颇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
案件主要涉及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商标权益。
2015年,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乔丹”商标,用于服装、鞋类、体育用品等商品。
然而,迈克尔·乔丹认为自己的姓名商标权益受到侵害,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是否构成知名商标?2. 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商标权益?3. 乔丹公司是否构成对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侵权?三、法律关系分析1. 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商标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迈克尔·乔丹作为国际知名的篮球巨星,其姓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我国,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已经具有了商标属性,构成了知名商标。
2. 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乔丹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乔丹”商标,用于服装、鞋类、体育用品等商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然而,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商标权益,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3. 乔丹公司是否构成对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名称、肖像等合法权益。
本案中,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高度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因此,乔丹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迈克尔·乔丹姓名的侵权。
四、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 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高度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3. 乔丹公司的行为对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益造成了损害。
商标侵权|乔丹终告赢!中国品牌汉字侵权
商标侵权|乔丹终告赢!中国品牌汉字侵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先生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但与此同时,法院也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历时多年,“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终于将这场官司打赢,通过法律的途径有效的维护了自己的姓名权。
让我们通过乔丹侵权案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案情回顾】1、2000年,原名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的一家公司,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2、2002年4月16日,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包括“乔丹”、“QIAODAN”在内的多个商标。
3、在之后几年时间里,乔丹体育公司逐渐发展壮大,曾独家赞助第十一届全运会运动装备。
乔丹体育仅2010年一年的销售收入就达到了惊人的29.1亿元,这其中,“乔丹”这个商标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4、2012年2月24日,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正式宣布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
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乔丹的姓名和形象,案件随后展开审理。
5、乔丹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一审再度驳回了乔丹的诉讼。
2012年5月,乔丹将乔丹体育告上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再度败诉。
6、乔丹体育公司开展反击,于2013年4月7日,乔丹体育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运动员乔丹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让乔丹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的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金。
7、2014年11月27日-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乔丹与乔丹体育相关案件的审理,审理的结果为乔丹败诉。
8、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定乔丹证据不足,乔丹体育胜诉。
9、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案件。
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争议案件。
该案涉及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纠纷,最终引发了我国商标法修订和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乔丹商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持有的“乔丹”系列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遂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 案件经过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案件影响乔丹商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我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制度及姓名权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乔丹体育公司乔丹体育公司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包括以下权利:①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②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③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然而,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违反了上述权利,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作为争议商标中姓名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②商标权:迈克尔·乔丹有权要求商评委撤销侵犯其姓名权的商标。
2. 商评委与乔丹体育公司、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评委作为商标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审查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维持或部分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乔丹商标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是中国商标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它涉及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的侵权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乔丹商标案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其中涉及的商标法原理和实务问题。
二、案件背景乔丹商标案起源于2012年,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因不满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而提起诉讼。
乔丹认为,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与其个人知名度和形象存在关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其姓名权。
经过多次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构成侵权。
三、法律关系分析1.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乔丹商标案的核心问题是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当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
(1)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性质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姓名的使用、保护的权利。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从性质上看,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2)姓名权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姓名的使用、保护、名誉等。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相对较窄,仅限于商标标识本身及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3)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处理在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商标标识与他人姓名存在显著关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他人姓名权,则商标注册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商标注册条件本案中,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成为争议焦点。
(1)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与他人姓名存在显著关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符合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是世界上最著名的运动鞋和服装品牌之一,但在过去的几年里,该公司一直被指控涉及侵权行为。
这些指控主要集中在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权。
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因为乔丹是一个赞助广告和商品代言费用非常高的明星运动员。
乔丹的肖像权和姓名在商业上具有很高的价值。
然而,乔丹体育辩称,他们使用的是一个普通的篮球运动员形象,而不是具体的迈克尔·乔丹形象。
他们认为,这样的广告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并不构成对迈克尔·乔丹肖像权的侵犯。
然而,法院没有接受乔丹体育的辩解,最终裁定乔丹体育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权。
法院认为,在广告中使用“欢迎回家”这样的文字,以及广告的整体氛围和风格,都暗示着这是迈克尔·乔丹。
他们认为,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从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这个案件对乔丹体育产生了重大影响。
乔丹体育被判支付了巨额赔偿金,并被命令停止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
此外,乔丹体育还必须对所有使用这些内容的商品进行重新设计和制作。
这对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以及商品销售产生了负面影响。
总之,乔丹体育侵权案是一个引人关注的案例,涉及到名人肖像权的保护和商业合理使用的平衡。
这个案例对乔丹体育产生了重大的财务和品牌形象的损害,并对整个行业产生了警示作用,强调了正确使用肖像权的重要性。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体育案件,是指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美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
2012年,乔丹体育公司因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被迈克尔·乔丹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继续使用“乔丹”字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2.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3. 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享有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 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3. 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肖像权相冲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观点1. 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侵犯。
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继续使用“乔丹”字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乔丹和“乔丹”之间的纷争
乔丹和“乔丹”之间的纷争一、事件回顾中国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现为中国体育用品知名品牌企业。
乔丹体育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在2003年就已经注册完成。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称“乔丹”)是前美国篮球运动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耐克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耐克公司合法持有“Air Jordan”品牌特许经营权,进入中国市场后并没有注册与之对应的中文名称。
耐克公司多次提起就“乔丹”这一商标侵权的诉讼,均败诉。
2012年,乔丹本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应当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后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进行提审。
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行政判决,撤销之前的相关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案件点评该案件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近年来外国知名人士就其中文译名侵权问题向中国企业提起诉讼时有发生,但几乎都以败诉终局,如2013年布兰妮·斯比尔斯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59号】。
尽管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判决结果并不会对其主要品牌运营产生实质影响,但这一次“乔丹”商标争议案判决仍将对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有所影响。
本案判决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乔丹商标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件。
该案涉及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个人姓名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乔丹商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涉及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乔丹商标案件的基本情况乔丹商标案件起源于2012年,迈克尔·乔丹在美国提起诉讼,指控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侵犯其姓名权。
随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对本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认定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并撤销了相关商标。
三、乔丹商标案件的法律问题1. 商标法问题(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本案中,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存在高度相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应考虑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本案中,法院认为“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本案中,乔丹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迈克尔·乔丹姓名高度相似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商标专用权。
2. 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
本案中,乔丹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迈克尔·乔丹姓名高度相似的商标,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乔丹案件宣判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案件,即乔丹与上海久事体育有限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在我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案件。
原告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是美国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2年,原告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姓名、肖像、球衣号码等元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经过长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作出判决。
二、案件焦点1. 原告是否具有“乔丹”这一商标的专用权?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3.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具有“乔丹”这一商标的专用权法院认为,原告在篮球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姓名“乔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原告对“乔丹”这一商标享有专用权。
2.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球衣号码等元素,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具体表现在:(1)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乔丹”这一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有关联,损害原告的商标权益。
(2)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系原告本人代言,损害原告的肖像权益。
(3)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原告的球衣号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具有篮球运动的特征,损害原告的球衣权益。
3.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球衣号码等元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在:(1)被告利用原告的知名度,提高其商品的市场份额,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2)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
四、法律分析1. 关于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的姓名“乔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体育界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0年,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加盟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的芝加哥公牛队,从此开始了他的篮球传奇生涯。
乔丹不仅在球场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他的名字也成为了篮球运动的代名词。
然而,在1997年,乔丹的商标权益却遭遇了一场法律纠纷,这就是著名的乔丹商标侵权案。
二、案件起因乔丹商标侵权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乔丹”这一名字。
在美国,乔丹已经注册了多个“乔丹”相关的商标,涵盖了体育用品、运动鞋、服装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中国,有一个名为“乔丹体育”的公司未经授权,在体育用品领域大量使用“乔丹”这一名称,并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与乔丹本人或其品牌有关。
三、案件经过1. 诉讼提起2009年,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的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及其知名程度具有极高的关联性,且“乔丹体育”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乔丹”这一名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一审、二审201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乔丹的诉讼请求,认定“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
然而,“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乔丹体育”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 最高法院再审“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使用“乔丹”这一名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或其品牌有关,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二审判决。
四、案件影响乔丹商标侵权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体育界、商标法界以及消费者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乔丹体育侵权案例
目录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1.侵犯商标权构成要件: 使用;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2.侵犯姓名权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3.为何提及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姓名权?
精品课件
目录
1.“乔丹体育”非法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用于产品 2. 迈克尔·乔丹以其中文名在中国广为人知 3.“乔丹体育”对迈克尔·乔丹名字的市场推广造成误导 4.“乔丹体育”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4.个人观点
案例分析: 乔丹诉讼乔丹体育
热门案件讨论
乔丹诉讼乔丹体育
——乔丹诉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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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案件介绍
1.各方背景:
1.1 乔丹体育 1.2 迈克尔﹒乔丹 1.3 耐克
2.历史恩怨: 2002、2007、200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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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 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 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 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 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 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 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 在障碍
精品课件
目录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理由 4.我的结论 5.尾声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乔丹体育胜诉的理由
乔丹案例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Michael Jordan)是一位享誉全球的篮球巨星,他的名字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在我国,乔丹品牌与“乔丹”姓名的争议案件却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以乔丹案例为背景,分析其中适用的法律问题。
二、乔丹案例背景2012年,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了“乔丹”商标。
此后,迈克尔·乔丹(以下简称“乔丹”)认为乔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姓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系列诉讼,法院最终判定乔丹公司侵犯乔丹的姓名权,要求乔丹公司停止使用“乔丹”商标。
三、乔丹案例适用法律分析1.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的合法权益,包括姓名的选择权、使用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在本案中,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
2.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公司未经乔丹本人同意,擅自注册“乔丹”商标,与乔丹的姓名权相冲突,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本案中,乔丹公司未经乔丹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乔丹”商标,属于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4.商标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包括:(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财务、技术、信息、网络设施等帮助的。
乔丹引发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曾效力于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的芝加哥公牛队,被公认为篮球史上最伟大的球员之一。
乔丹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个人品牌也颇具价值。
然而,在乔丹职业生涯中,却发生了一起因商标争议引发的法律案件,即“乔丹商标争议案”。
二、案件经过1. 商标注册争议1997年,乔丹在美国申请注册了“乔丹”商标,用于篮球鞋、服装等产品。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中国商人王振华的异议。
王振华认为,“乔丹”商标侵犯了他所拥有的“乔丹”商标专用权,遂向美国商标局提起异议。
2. 美国商标局判决2012年,美国商标局判决,驳回王振华的异议,批准乔丹“乔丹”商标注册。
王振华不服,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3.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决201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撤销美国商标局的决定,认为乔丹“乔丹”商标侵犯了王振华的商标专用权,应予以撤销。
4.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最终判决乔丹“乔丹”商标侵权,应予以撤销。
这一判决引发了全球关注,尤其是在中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三、案件影响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乔丹商标争议案使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
各国政府和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商标注册审查趋严此案后,美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审查趋严,严格审查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同时,各国商标局也加强了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力度,以确保商标注册的合法性。
3. 企业品牌保护策略调整乔丹商标争议案使企业意识到品牌保护的重要性。
在商标注册、品牌运营等方面,企业开始采取更加谨慎的策略,以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
四、结论乔丹商标争议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案件,涉及商标专用权、侵权等方面的争议。
此案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提高了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乔丹商标案心得体会
乔丹商标案心得体会乔丹商标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该案涉及到NBA传奇球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体育用品厂商乐福鞋业的商标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乔丹将涉事公司告上了法庭,指控其侵犯了其姓名权与商标权,声称乐福鞋业的商标设计存在近似之处,并导致消费者对这一商标与乔丹之间存在混淆与误导。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因此带来了许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规范的讨论。
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一些心得体会:第一,商标权的重要性。
乔丹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意识到商标权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而对于个人来说,商标也是其个人形象和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商标权是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二,商标近似度的判断。
在这起案件中,乔丹指控乐福鞋业的商标与其姓名和形象存在过于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两者之间的混淆与误导。
对于商标近似度的判断,一般需要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音形意义、商品相似度等因素。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乐福鞋业的商标确实存在与乔丹相关的近似之处,这一判断也得到了普遍认可。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乔丹此次起诉行动的背后,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是以知识和创意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只有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在这一案件中,乔丹作为美国籍球员,与中国企业进行了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
这显示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充分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跨国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公众对商标权的认知。
这起案件还引发了对乔丹商标争议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逐渐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也为企业和个人逐步塑造了更具专业性和公众认可度的品牌形象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整理典型案例
整理典型案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剽窃、商标侵权等不法行为也愈发普遍。
下面将介绍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是乔丹诉“乔丹”商标侵权案、NBA诉姚明商标侵权案和新华社诉微信转载侵权案,以供参考借鉴。
1. 乔丹诉“乔丹”商标侵权案2016年,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商标“乔丹”商标侵权案,称“乔丹”品牌的商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
在此案中,“乔丹”品牌被发现使用了一个和迈克尔·乔丹相似的“23号”符号作为商标,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和姓名,使大众产生了混淆。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乔丹”商标注册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传播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判定停止侵权、改正广告内容,并向乔丹先生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此案提醒我们,在商业中要尊重知识产权、品牌权和姓名权,不可将知名人士的姓名或形象与商标混淆,否则将会面临权利人提出民事、刑事诉讼甚至媒体曝光的风险。
2. NBA诉姚明商标侵权案2008年,美国国家篮球协会(NBA)起诉中国篮球巨星姚明篮球运动装品牌“Yao Stone”商标侵权案。
NBA始终坚信自己是全球篮球运动的领导者,认为“Yao Stone”商标侵害了其商业利益和相关商标权益,并能导致消费者分不清楚NBA与“Yao Stone”的品牌来源,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此案在此提醒我们,商标注册是有一定侵权风险的,我们必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来遵守和保护商标,尤其是要重视和尊重国际商标知识产权,避免侵害他人的利益。
3. 新华社诉微信转载侵权案2016年4月,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就微信公众号“皮几万”的版权问题与微信公开平台发起诉讼。
新华社认为“皮几万”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新华社的稿件,严重侵犯了新华社的版权与合法权益。
在此案中,法院判定微信平台注册账号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微信公开平台应赔偿新华社的经济损失,并认定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侵权信息的行为是在微信的管理下发生的,微信公众号应向新华社赔偿人民币103万元。
乔丹案件宣判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案件,即“乔丹商标侵权案”,是指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因商标侵权问题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纠纷。
2016年,乔丹体育注册了“乔丹”商标,并广泛应用于运动鞋、服装等产品上。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未经其许可使用“乔丹”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因此,迈克尔·乔丹将乔丹体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宣判经过长时间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乔丹体育败诉。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肖像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乔丹体育立即停止使用“乔丹”商标,并赔偿迈克尔·乔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肖像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姓名。
迈克尔·乔丹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乔丹体育未经迈克尔·乔丹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商标,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
乔丹体育在其产品上使用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未经其许可,构成对迈克尔·乔丹肖像权的侵犯。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乔丹体育在未经迈克尔·乔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商标注册审查本案中,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肖像具有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与在先权利人的姓名、肖像等相区别。
“乔丹”商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乔丹”商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近期,“乔丹”商标案在中国引发了广泛的法律思考。
该案件涉及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纠纷。
乔丹体育在商标注册中使用了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名字和号码,引发了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并要求注销乔丹体育的商标。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商标保护、商标侵权以及国际商标争议的法律思考。
首先,该案件引发了商标保护的思考。
商标是商业活动中对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的象征,其作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商业秩序和促进经济繁荣。
在该案中,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的商标使用了与自己姓名和号码相关的元素,对外界可能产生误导,侵犯了乔丹的商标权益。
商标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于商标注册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该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商标保护范围和标准的思考,以确定何种情况下商标使用会侵犯他人权益。
最后,该案引发了国际商标争议的思考。
迈克尔·乔丹是一位享有国际声誉的篮球巨星,乔丹体育是一家中国体育用品公司。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标争议屡见不鲜。
在该案中,乔丹体育的商标是否违反了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和商誉权益成为一个争议点。
国际商标争议的解决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体系以及对于知名度、商誉等因素的认定标准。
因此,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国际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和标准的思考。
综上所述,乔丹商标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商标保护、商标侵权以及国际商标争议的法律思考。
商标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商标侵权的认定和赔偿、国际商标争议的解决机制和标准都是该案的重要议题。
通过此案的审理和解决,能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也可以促进商标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商标争议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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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侵权案的焦点在于1.乔丹体育是否误导了消费者以谋取了经济利益;2.乔丹体育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就法律上而言,乔丹体育是不侵权的,但乔丹体育品牌确实受益于迈克尔乔丹的名声,乔丹体育之所以取名“乔丹”,最初肯定是想借助飞人的名气,而且其许多商标的设计也让联想到美国的飞人乔丹,许多消费购买乔丹体育的产品,也是由于对飞人乔丹的崇拜和信任。
乔丹体育能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不能否认在一定程度上沾了飞人乔丹名气的光。
一、关于篮球运动员乔丹及其在中国知名度的一些事实
“空中飞人”的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他是公认的全世界最棒的篮球运动员,也是NBA历史上第一位拥有“世纪运动员”称号的巨星。
显然,在当时的中国期刊中,作为一个人名提及“乔丹”的应该就是指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
1983年,耐克公司同还是新秀的迈克尔·乔丹签约,随后不久推出了以“AIR JORDAN(飞人乔丹)”为品牌的篮球鞋。
耐克公司大胆的举动成就了一个品牌的神话,在以乔丹为主角的第一个电视广告1985年开始在美国播出后,当年“飞人乔丹”鞋的销售额就达到了亿美元。
数年之后,耐克一跃成为世界体育用品制造业的“龙头老大”。
耐克公司和乔丹的合作也被认为是有史以来体育品牌和体育明星最完美的一次结合。
不难看出,乔丹作为一名世界级的运动员,在中国享有极大的知名度以及人气。
尽管乔丹的全名是迈克尔乔丹,但在绝大多数人眼里,提及乔丹想到的必然是美国运动员迈克尔乔丹。
而乔丹体育最初肯定是想借助飞人的名气,而且其许多商标的设计也让联想到美国的飞人乔丹,绝大多数消费者购买乔丹体育的产品,也是由于对飞人乔丹的崇拜和信任。
乔丹体育能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不能否认在一定程度上沾了飞人乔丹名气的光。
可能在此案件未发生之前,绝大多数消费者是不知道乔丹体育与乔丹本人是毫无关系的,所以乔丹体育虽未直接误导消费者,但其品牌确实让消费者造成了一定误解,从而从中获利并发展了其公司。
二、关于乔丹体育以及乔丹商标的一些事实
1991年耐克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英文“Michael Jordan”商标:但是,耐克公司却没有及时注册中文商标,直到2008年其才申请注册中文“迈克尔·乔丹”商标,但处于驳回复审阶段
乔丹体育是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
2000年,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
2009年12月,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在乔丹体育名下注册的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以及篮球运动员形象商标,有数十个之多。
其中包括:1997年注册的含有一个棒球运动员形象的“乔丹qiaodan”商标,1999年注册的篮球运动员图形的商标,2000年注册的中文“乔丹”商标等等。
三、耐克公司为什么难以阻止“乔丹”商标注册
2002年在乔丹体育提出商标申请时,耐克公司两次对乔丹体育申请的包括文字和图案共计8项商标提出过异议,不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耐克公司并没有罢休,继而对其中7项异议提出驳回复审,但全部复审请求再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理由主要是:
(1)耐克公司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Michael Jordan”已经成为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2)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
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运动员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Michael Jordan”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
(3)乔丹体育的图案商标同耐克公司之前注册的“飞人乔丹”的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
可以看出,耐克公司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理由可能是两个:
(1)因为众人皆知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所以“Michael Jordan”商标是驰名商标,而中文“乔丹”是对“Jordan”的翻译。
(2)乔丹体育的图案商标同耐克公司“飞人乔丹”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
而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
所以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乔丹体育是没有侵权的。
但在商业道德层面上乔丹体育可能是存在了不道德的行为,乔丹体育利用了迈克尔乔丹的人气以及消费者对乔丹体育这个品牌的无知,进行商业销售并从中获利。
其行为肯定不是那么诚信,不是那么道德,在此案件后其企业形象、声誉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