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谁赢谁输及背后的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法〔2019〕293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13-116号),作为第2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行政/商标争议/姓名权/诚实信用裁判要点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

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

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他人产生矛盾承担过错名人事例

与他人产生矛盾承担过错名人事例

与他人产生矛盾承担过错名人事例与他人产生矛盾是人际关系中常见的现象,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工作场所,都难免会遇到与他人发生矛盾的情况。

在这些矛盾中,有些名人以其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处理方式,成为了我们学习的榜样。

他们在与他人产生矛盾时,勇于承担过错,以此来解决问题和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

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乔丹经常与队友和教练产生矛盾。

然而,他从不逃避责任,而是勇于承担自己的过错。

在1993年的一场比赛中,乔丹因为对队友的不满而对他发火,结果导致了比赛的失败。

但是,乔丹并没有把责任推给他人,而是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向队友道歉。

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整个团队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他主动承担了过错,并努力改正自己的行为。

这种勇于承担过错的态度,使得乔丹在队友和教练中赢得了尊重和信任,也为他赢得了更多的胜利。

另一个例子是英国作家罗尔德·达尔。

在他的作品中,我们经常看到主人公与他人产生矛盾的情节。

然而,达尔的作品中的主人公往往会在矛盾中承担自己的过错。

例如,在《查理和巧克力工厂》中,主人公查理因为贪婪而犯了错误,但他并没有试图逃避责任。

相反,他勇敢地面对自己的过错,并从中吸取教训。

这种勇于承担过错的态度,使得他能够与他人和解,并最终实现自己的梦想。

这些名人的事例告诉我们,与他人产生矛盾时,勇于承担过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承担过错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当我们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时,我们就能够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次,承担过错能够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当我们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时,他人会认识到我们的诚实和勇气,从而更愿意与我们合作解决问题。

最后,承担过错能够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

当我们勇于承担过错时,我们表明了自己的诚意和愿意改正错误的决心,这将有助于缓解矛盾,修复关系。

然而,勇于承担过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一味地自责和自责。

我们也应该学会宽容和原谅他人的过错。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咱来说说乔丹这个知识产权案例啊。

你知道迈克尔·乔丹吧,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人物。

在中国呢,就有这么个事儿,有个乔丹体育公司。

这个公司啊,名字里有“乔丹”,而且它的商标呢,好多都跟乔丹有关,像一些类似乔丹的标志啥的。

这可就引起争议啦。

乔丹就觉得,你这不是在利用我的名字和形象来赚钱嘛。

从他的角度看啊,自己辛辛苦苦在球场上打出名气,大家一听到“乔丹”就想到他,结果这个公司就这么用了这个名字做品牌。

乔丹那边就开始打官司了,说这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之类的知识产权。

这官司可是打得沸沸扬扬的。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啊,有时候可能真的会混淆,看到这个“乔丹”的商标,就以为跟迈克尔·乔丹有什么官方的联系呢。

在这个案子里啊,乔丹这边觉得自己的名字是有独特价值的,这个价值是他自己通过多年的拼搏、无数场精彩比赛积累起来的。

乔丹体育呢,可能觉得名字只是个巧合或者有自己的商业考量。

最后啊,经过漫长的打官司过程,乔丹这边还真的胜诉了一部分呢。

这就告诉我们啊,知识产权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就算是名字这种看似简单的东西,背后要是涉及到名人的影响力啊,那也是受到保护的,不能随便拿来做商业用途。

你说是不是挺有意思的这么个事儿?。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争议案件。

该案涉及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纠纷,最终引发了我国商标法修订和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乔丹商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持有的“乔丹”系列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遂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 案件经过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案件影响乔丹商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我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制度及姓名权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乔丹体育公司乔丹体育公司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包括以下权利:①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②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③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然而,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违反了上述权利,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作为争议商标中姓名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②商标权:迈克尔·乔丹有权要求商评委撤销侵犯其姓名权的商标。

2. 商评委与乔丹体育公司、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评委作为商标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审查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维持或部分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法律法规-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精品

法律法规-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精品

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中国律师网20XX-11-30 10:34:11 谢会生20XX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主板发审委将于11月25日审议乔丹公司的首发申请,决定其是否能够成功过会。

乔丹公司是一家以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股份公司,相信很多中国的消费者,在购买乔丹系列篮球鞋及其它运动产品时,马上会联想到美国的著名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以下简称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

那么,这家位于中国福建晋江的乔丹公司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到底有何关系?和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又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呢?通过乔丹公司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可以得到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以及耐克公司均无任何关系。

该招股说明书披露:乔丹公司是乔丹品牌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及对应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

乔丹公司现主要使用的“乔丹”图形商标已于20XX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XX]第40 号”《关于认定第3028870 号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为“驰名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于20XX 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XX)商标异字第05650 号”《“乔丹”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乔丹公司称,该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迈克尔•乔丹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由于乔丹公司的商号名称及商标涉嫌侵权,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对其过会及未来的上市道路有着重大影响,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一、乔丹公司的历史沿革,商号名称涉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乔丹公司最初的雏形是1984年1月1日设立的日用品二厂,性质为民办集体。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体育案件,是指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美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

2012年,乔丹体育公司因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被迈克尔·乔丹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继续使用“乔丹”字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2.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3. 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享有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 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3. 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肖像权相冲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观点1. 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侵犯。

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继续使用“乔丹”字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飞人乔丹状告乔丹体育想到的—作文

由飞人乔丹状告乔丹体育想到的—作文

由飞人乔丹状告乔丹体育想到的克尔乔丹2012年发表声明,指责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

在他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乔丹体育应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我这个名字后面,代表着我的经历、汗水、伤病和心血,我应该对它有起码的尊重,所以我要维权。

我相信迈克尔乔丹以及很多像我们这样的人,会有一样的感受。

而且,把事实澄清、把真相告诉大家,让一些有目的、误导性的商业行为停止下来,对消费者也是一种保护。

这是姚明就近来备受关注的体育名人维权现象,专门发出的声音。

我必须对自己姓名有起码的尊重,也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因为他们对我的名字给予了充分信任,但假借我的名字的商标或者品牌,显然会产生有目的的误导。

姚明说。

姚明坦言,展开法律维权后,对方曾主动与自己的团队沟通,希望通过经济方式开展合作,但姚之队拒绝了,理由很简单,这就好比有人招呼都不打就把你的东西拿去用,回头跟你商量说以后我们一起用吧,赚的钱一人一半。

有这样的道理吗?谈起飞人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微博)侵犯姓名权一案,姚明表示这个案子尚在进行中,他不便发表示评论,但他强调说: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提醒:一个企业要有自己的生命力,必须要有自主创新能力。

他笑道:记得有一句话叫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其实反过来说,就是一直模仿、永远无法超越。

事实上,中国企业品牌傍名人、傍洋货的现象一直备受诟病,着实为中国品牌的长远培育敲响了警钟。

品牌的建设是需要很长时间的。

姚明说,其实国内已经有一些品牌取得了不错的成果,这中间当然包含了他们的长期努力。

但客观来说,我们的产业发展经历了较长的抄袭与借鉴的阶段。

当然,如果一个企业只是为了经济利益,它可能不会在乎这些,但如果一个企业是有目标、希望对社会带来一点影响和改变的,那就应该有自己的想法,不能永远都是抄袭、借鉴。

我国体育消费文化的反思与重构——从“乔丹体育”侵权事件谈起

我国体育消费文化的反思与重构——从“乔丹体育”侵权事件谈起
a s e c , d c re t u d e p e t e u l u t r lv e o e l y s in f n u t i a l p r o — e t t s a o r c y g i ep o l o r b id a c l a iw fh a t , ce t c a d s san b e s o t c n hi n l u h i i s
K ON G W e —e ifng
( p r e t f h c l u ain DainJa tn iest Dain1 6 2 , Chn ) De at n P y ia m o s Ed ct , o l ioo gUnv ri a y, l 1 0 8 a ia
Abta tT eicdn f ad nsot ifn e n f csh tp r o smpincne t n r n ies s c: h ie t o a r r g met el t ta sotc nu t o cpi s eu dvri r n o Qi p sn i r e s o ot e c l r l o n t i n f ae a o s mp i n a d b mp a ii g t ep n i l fs o s tl n e sa d n u t a n o a o so t r lc n u t , n y e h sz n r cp e o r h u c t m i o h i pt
c n u t n a d s i t a o s mp i n a d t e u i c t n o o ilc o c s a d id v d a h ie , y a p o r o s mp i n p ru l n u t , n f ai fs ca h ie n n i i u lc o c s b p r p i o i c o h n i o —

乔丹案的分析之律师张玉成

乔丹案的分析之律师张玉成

大成律师张玉成:乔丹案法律分析(发表自搜狐财经)苹果与唯冠的商标权纠纷案激战正酣,“林书豪”商标被中国公司提前两年抢注的消息也不胫而走,迈克尔•乔丹紧接着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提起了诉讼(下称“乔丹案”),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乔丹案的法律分析,旨在考察企业之间的商标权之争与名人姓名权问题。

抛开商业、道德层面的评价不谈,乔丹案受关注的法律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乔丹体育注册及使用“乔丹”商标权的合法性问题,具体表现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权益冲突问题;二是乔丹体育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形象进行商业活动,即乔丹体育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侵权。

商标是经营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标志和代号。

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财产权利,经过核准注册或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方能取得;姓名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民事权利,其在本质上是人格权,名人的姓名权则兼具财产权属性。

当申请人未经名人同意以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时,则可能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问题。

中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

商标权一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可能会导致注册失败或者被撤销。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享有的合法权利,姓名权属其一。

在乔丹案中,“乔丹”作为姓名及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类似,都具有认知、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并都具商业价值。

迈克尔•乔丹的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其本人亦凭借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益进行商业运作(与耐克公司合作);而乔丹体育将“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且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商业经营,在中国运动品牌领域已占有一席之地,目前正处于筹划上市的关键时期。

从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中可知,乔丹体育公司成立并将“乔丹”注册为商标已十几年。

乔丹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乔丹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年之久的乔丹商标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乔丹体育第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商标被撤。

事实上,这场关于“乔丹”系列商标的拉锯战
2012年。

耐克公司(旗下有Air Jordan品牌)曾针对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系列商标提起了多起商标异议、争议行政程序。

在其主张悉数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耐克公司又就其中两个商标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

列商标案件中的
其中的10起案件。

2016年
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宣判,涉及姓名“乔丹”
法规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与此同时,涉及拼音“QIAODAN”
侵权,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而最新的终审判决书显示,二审庭审后,中国新闻网联合数字
线调查,该份在线调查结果本身就足以推翻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关于“双方已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
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

此外,一、二
终审败诉。

乔丹体育的晋江兄弟们

乔丹体育的晋江兄弟们

乔丹体育的晋江兄弟们作者:冯禹丁来源:《人民文摘》2012年第05期尽管“飞人”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侵权一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但乔丹体育的家乡——福建省晋江市却风平浪静一切如常。

“不知道,也不关心。

”2012年2月26日,位于晋江华林路的青华鞋服商品市场一家运动鞋商贸公司的店铺里,20出头的赖虹瑜一边玩着手里的苹果手机一边对记者摇头。

赖虹瑜是一名导购,每天,她守着一张茶桌等候肤色各异的采购员上门谈生意。

采购员们大都来自伊朗、哥伦比亚、尼泊尔、俄罗斯和东南亚,就住在旁边欧式的五星级酒店。

他们穿梭于华林街两千多家店铺间,喜欢挑选“阿迪达斯”、“耐克”或“锐步”鞋。

与这些国外品牌仿冒品形成对比的,是晋江庞杂的本土品牌,在国内知名的有安踏、特步、361度、乔丹、匹克、鸿星尔克、德尔惠、康踏、贵人鸟、柒牌、利郎、金莱克等,这些品牌习惯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搞广告轰炸,以至于有人戏称CCTV-5为“晋江频道”。

晋江缘何能成为一个“体育用品王国”?“乔丹”的这些兄弟品牌们又是如何崛起的?“三四线城市的消费者很买账”晋江——一个常住人口只有160多万的县级市,2011年GDP(国内生产总值)却高达1070亿元,人均GDP超过6.6万元,令人瞩目。

其支柱产业即运动休闲鞋和服装——仅陈埭镇此类企业就有三千多家,一度年产运动鞋5亿多双,占全国运动鞋产量的一半。

闽南人“爱拼才会赢”的性格甚至赌性是晋江商业文化的发端。

一旦有人成功,就有无数人扎堆。

晋江人对“搭便车”式的品牌策略从来乐此不疲。

安踏“成功”之后,晋江及泉州便涌现出康踏、贝踏、锐踏、耐踏、质踏、新踏、稳踏、建踏、国踏、宇踏等品牌。

晋江品牌喜欢傍名人。

与引来诉讼的“乔丹”情况类似,在晋江,也有不止一家企业注册“科比体育”“姚明”“易建联”等品牌。

有意思的是,对于晋江品牌为何只傍篮球明星而不是足球或羽毛球明星,当地人的解释是因为晋江人喜欢打篮球,村村都有篮球场。

国际体育法律事故案例(3篇)

国际体育法律事故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Cristiano Ronaldo),简称C罗,是一位世界知名的葡萄牙足球运动员,曾效力于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的曼联足球俱乐部。

2018年,C罗与曼联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合同,年薪高达每周500万英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一系列事件产生了纠纷,最终导致了C罗与曼联的合同终止。

本案例将探讨这一国际体育法律事故的起因、过程和结果。

二、事故起因1. 媒体曝光2019年5月,英国媒体《太阳报》曝光了C罗在训练期间的不当行为。

报道指出,C罗在训练中故意将球踢向队友的脸部,并对队友进行了侮辱。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曼联俱乐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2. 内部矛盾C罗在曼联的职业生涯中,与俱乐部内部某些成员的关系并不融洽。

据称,C罗与俱乐部高层之间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这可能导致了一系列误解和矛盾。

3. 伤病问题2019年10月,C罗在一次比赛中受伤,导致其长期休战。

伤病问题使得C罗在曼联的地位受到了影响,同时也加剧了其与俱乐部之间的矛盾。

三、事故过程1. 调查与处罚曼联俱乐部对C罗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俱乐部宣布,C罗将被停赛一场,并处以罚款。

此外,俱乐部还要求C罗向受伤队友道歉。

2. C罗上诉C罗对俱乐部的处罚决定表示不满,并向英格兰足球协会(FA)提出了上诉。

C罗认为,俱乐部的处罚过重,且处罚程序存在问题。

3. 法律诉讼在C罗上诉过程中,曼联俱乐部决定将C罗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这一决定使得C罗与曼联的合同纠纷升级为法律诉讼。

4. 法庭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C罗和曼联双方分别提供了证据和证人。

C罗的律师团队试图证明C罗的行为并非恶意,而是由于误会和沟通不畅所致。

曼联的律师团队则强调C罗的不当行为严重违反了俱乐部纪律。

5. 裁决结果经过审理,法庭最终裁定C罗败诉。

法庭认为,C罗的不当行为确实违反了俱乐部纪律,且其行为对俱乐部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迈克尔乔丹案

迈克尔乔丹案

2017年4月28日,乔丹体育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26号、27号、31号案的行政抗诉申请(点击阅读:最高院改判乔丹商标案判决书)。

2017年6月1日,最高检正式受理并出具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如下图)。

行政抗诉申请书正文(为便于阅读,注释从略)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再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国雄申请抗诉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提起行政抗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25号行政判决书。

申请抗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5、《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6、《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抗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核心问题。

2004年7月5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申请注册第4152827号“乔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0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足球鞋、帽、袜、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防水服、舞衣、婚纱”十三件商品。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请求。

2014年4月1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乔丹公司与耐克公司的商业活动并存市场已长达近二十年,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裁定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

体育赛事风险案例

体育赛事风险案例

体育赛事风险案例体育赛事作为一种娱乐形式和竞技体验的载体,不仅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同时也存在着种种风险。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体育赛事中的风险及其所带来的影响。

首先,体育赛事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是观众骚乱。

骚乱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例如场内发生冲突、球迷之间的纠纷、安全措施不到位等。

最典型的案例之一是2004年欧洲杯决赛期间的场外骚乱事件。

当时,希腊队与南斯拉夫队的比赛在葡萄牙里斯本进行,比赛期间希腊球迷对南斯拉夫球迷进行了种族歧视和暴力行为。

这场事件导致比赛被中断并最终取消,严重破坏了赛事形象和世界足球协会的声誉。

其次,体育赛事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风险是运动员受伤。

在高强度的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因为各种因素可能会受伤,从而影响比赛结果和运动员的职业生涯。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在1997年NBA总决赛中的受伤。

乔丹在比赛中脚踝受伤,导致他在接下来的几场比赛中状态不佳,最终芝加哥公牛队输给了犹他爵士队。

这个案例表明,运动员的伤病对于比赛结果和球队荣誉都具有重大影响。

此外,体育赛事中还存在着金融风险。

由于体育赛事的广泛关注和观众数量庞大,很多商业公司将赛事作为广告和宣传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赛事可能遇到财政困难,赞助商可能面临经济损失。

最典型的例子是2024年因COVID-19疫情而推迟的东京奥运会。

这次推迟导致许多赞助商面临经济损失,而举办这样一项大型赛事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和投资未能得到回报。

此外,体育赛事还带来了一系列安全方面的风险。

例如,在现场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时,如何确保观众的人身安全是一个重要问题。

2005年英超联赛利物浦队与尤文图斯队的欧洲冠军联赛比赛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

当时,比赛进行到后半场时,斑马军团(由利物浦队的球迷组成)的看台发生坍塌,导致39人死亡和400多人受伤。

这次事故引发了对现场安全措施和足球霸权的广泛讨论和反思。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比如说人物关系,都是那种福晋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把女婴换走之类的情节。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做了个独一无二的蛋糕,结果有人把你的蛋糕拿过去,稍微改改奶油的颜色就说是自己做的。

琼瑶奶奶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案子可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在关注。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得给琼瑶奶奶赔偿。

这就告诉那些创作者啊,别老想着走捷径抄别人的,自己动脑子才是正道。

案例二:乔丹商标案。

迈克尔·乔丹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啊。

在中国有个乔丹体育公司,名字里带“乔丹”,而且商标的图案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在灌篮的剪影。

乔丹就觉得这不行啊,自己的名字和形象就这么被用了,大家很可能会以为这和他有啥关系。

就像你是个超级明星,突然有个小公司用你的名字卖东西,大家还以为是你代言的呢。

乔丹就开始打官司,这个案子也是来来回回折腾了好久。

乔丹这边说,这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公众看到这个商标就会联想到他。

乔丹体育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最后呢,乔丹胜诉了。

这就表明啊,名人的姓名权啥的可不能随便被商业利用,得尊重人家。

这就好比你创造了一群可爱的小宠物形象,结果有人把这些小宠物的样子复制下来,做成小玩具拿去卖钱。

原创者肯定不乐意啊。

初中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常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初中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常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初中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常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作者:黄庆华来源:《新课程·下旬》2017年第04期(福建省永春美岭中学)摘要:做好对初中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常见问题及其对策分析,有助于提升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效果。

先对当前初中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之后提出相应对策,希望能够为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效果的提升带来支持。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生活化;对策从当前的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状态来看,其并没有真正地将生活化模式融入实际教学工作中,这会让生活化教学模式的积极作用在课堂教学中予以展现,进而影响课程教学效果,为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树立带来影响,因此,做好对初中道德与发展生活化教学研究至关重要。

一、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常见问题1.生活化教学模式缺失生活化教学模式缺失是目前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倾向于传统教学模式,在他们看来自己所积累下来的教学经验要比所谓的“先进教学方法”更有效,也更适合初中学生的学习需求。

在这部分教师的坚持下,生活化教学方法根本不在教师的教学计划内,其也就不会在教学过程中有所展现,这让生活化教学模式的优势很难在实际教学环节中予以展开,教学效果不甚理想。

2.生活化教学流于表面生活化作为现代教育当中的典型代表,其因为更符合素质教育的目标,因此,备受教育部门青睐。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为了实现对生活化教学方法效果的发挥,教育部门会提倡和引导教师进行生活化教学,但由于教师在教学观念上并不认可,这使得他们很难真正地用心去研究生活化教学。

有些时候,面对学校的压力,他们不得不采取生活化教学,但此种形式的生活化教学只是表面形式上的“生活化”,其既没有真正地将知识与生活联系起来,也没有实现对学生在道德与法治生活能力方面有所体现,生活化教学成为表面功夫。

3.生活化教学设计缺陷生活化教学设计缺陷也是常见的生活化教学问题。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虽然有些教师乐意采取生活化教学模式,但因为教师对于生活化教学的研究不够透彻,这使得他们在进行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模式时,存在不够科学、全面的情况,这让生活化教学出现了缺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谁赢谁输及背后的法律问题摘要:2012年3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受理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

迈克尔·乔丹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状告乔丹体育,以保护自己的姓名及品牌。

而乔丹体育坚称“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

外国人的人格权问题能否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交叉,将左右本案的最后赢家。

关键词:商标权;姓名权;外国人人格权保护;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79-02一、乔丹体育注册及使用“乔丹”商标的合法性问题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的,资料显示,乔丹体育自2000年6月起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名称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在2002年注册了“乔丹”和拼音“qiaodan”等商标。

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

在2005年和2009年,“乔丹”图形商标和“乔丹”中文文字被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确认为“驰名商标”。

可以说,乔丹体育是个不折不扣的中国本土企业。

笔者认为,“乔丹”商标权是合法的,受到国内法的保护,原因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案中,迈克尔·乔丹并未在我国国内申请注册商标,且迈克尔·乔丹的“air jordan”系列品牌的所属公司——耐克公司,目前只有文字商标“michael jordan”和两个图形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air jordan”品牌虽然进入中国,但是并没有注册使用对应的中文名称。

耐克公司曾在2002年及2007年,针对中国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八项防御性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全部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因此,“乔丹”商标权是先于注册的,不存在商标权侵权的问题。

二、此案涉及的是姓名权侵权,而非商标权的权属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该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根据此条内容,我们可以将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概括为以下几项:(一)干涉他人使用、决定、依照规定改变姓名(二)盗用他人姓名(三)假冒他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也就是说,如果迈克尔·乔丹要起诉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权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姓名,他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即2007年以前。

然而自乔丹体育公司2002年注册“乔丹”商标,至今为止10年的时间里,迈克尔·乔丹从未就“乔丹”商标提出过异议或者与乔丹体育公司交涉。

起诉商标权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胜率几乎为零,因此,本案只能是诉姓名权侵权。

三、外国人的人格权问题(姓名权)是否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一)从国际法角度而言,外国人的中文译名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给予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上,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给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和内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当然,这种相同待遇的范围是有限,一般只限于民事、诉讼权利,并不包括政治权利。

虽然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外国人姓名权保护的内容,但通过国际惯例和国民待遇原则,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外国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来享有姓名权,并在姓名权遭到侵害时,请求予以保护。

(二)从国内发生的案例来看,外国人的姓名权可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例如小甜甜布兰妮的案子。

因认为自己的名字在中国被恶意注册成了钟表类商品的商标,国际流行乐坛天后级人物小甜甜布兰妮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准予注册裁定。

布兰妮表示,“britney”作为她的名字,在中国的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在市场上导致混淆和误认。

布兰妮认为,万富达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注册以她名字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注册裁定。

虽然最后小甜甜布兰妮败诉了,但法院并没有否认布兰妮中文译名的姓名权的存在,只是以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ey”商标时,布兰妮已为中国公众广泛所知为由而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外国人的姓名权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即当外国人的中文译名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中国法院帮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四、迈克尔·乔丹与乔丹是否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迈克尔·乔丹与“乔丹”是否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或者说,“乔丹”两字是否纳入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各执一词:(一)迈克尔·乔丹认为其姓名与“乔丹”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迈克尔·乔丹在亲自录下的视频中声明:“如果你的名字就是你的一切,而有人侵犯了这个名字时,每个人都会想要随时随地去保护它。

在过去的35年里,我的名字已逐步被大众认可。

当人们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

”迈克尔·乔丹的委托律师声称,迈克尔·乔丹作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的篮球运动员,在中国,不论是在媒体报刊上,还是在公众场合,人们都习惯性称他为乔丹,说到乔丹,大家便都知道,说的是迈克尔·乔丹。

并且,乔丹体育是属于体育运动领域的企业,在相同的体育领域,人们更加容易将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对应起来。

(二)乔丹体育方面坚决否认“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对应关系中国乔丹体育则声明:“自2000年6月中国乔丹体育成立起,迈克尔·乔丹本人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中国乔丹体育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中国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直接关系。

”乔丹体育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

因为“jordan”只是欧美比较常见的姓氏和名字,名字中包含“jordan”的不计其数,虽然在中国,“乔丹”两字常常被用来指代迈克尔·乔丹,但并不能断定“乔丹”两字就仅仅指代迈克尔·乔丹。

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谁输谁赢本案在认定上存在较大困难,但笔者综上认为,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一案,胜诉的机会不大,原因如下:(一)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并没有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为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这五个字的姓名权,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但“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许多外国人的名字里也都包含有“jordan”,如同样是在nba打球的,洛杉矶快船队的球员deandre jordan,他的姓氏也是jordan,那他是不是也该来起诉乔丹体育呢!因此,乔丹体育用“jordan”的中文译名“乔丹”来注册商标,并不能很确定地说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此外,如果迈克尔·乔丹想要证明“乔丹”两字与自己的姓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他必须拿出大量强有力的证据,因为乔丹体育在近10年里发展迅猛,逐步将乔丹体育推广至全国乃至世界。

否则,乔丹体育同样可以声称,他们早已经在人们心中树立起了另一个独立于迈克尔·乔丹的“乔丹”品牌,以此来为自己辩护。

因此,笔者认为,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将是本案胜负的最关键。

(二)乔丹体育并没有明显地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形象进行商业活动从2000年6月开始使用“乔丹”以来,乔丹体育一直在公众场合否认自己与迈克尔·乔丹的关系。

更重要的一点是,乔丹体育的中文商标“乔丹”与图形商标都与迈克尔·乔丹和耐克公司的“air jordan”系列的商标和图形,存在较明显的差异,辨识度高。

当然,在客观上,“乔丹”肯定分流了一部分“迈克尔·乔丹”的消费群体,这些消费群体肯定也误认为“乔丹”就是“迈克尔·乔丹”。

但在主观上,乔丹体育公司并没有存在恶意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形象进行商业活动的主观故意。

换另一种说法,笔者认为乔丹体育是一家聪明的企业,虽然打擦边球,但十分注意与迈克尔·乔丹划清界限,并一直积极在法律方面抢占先机。

因此,要证明乔丹体育存在恶意,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三)确认乔丹体育侵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存在较大难度要确认乔丹体育存在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则必须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乔丹体育存在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形象的行为。

2、存在姓名权受侵害的结果。

3、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乔丹体育主观上存在过错。

笔者认为,第一个要件,即行为要件,如果要成立,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而证据的收集,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工作。

另外,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在证明上也存在困难。

尽管迈克尔·乔丹很可能在此次诉讼中败诉,但笔者认为,无论结果怎样,乔丹体育都会遭受到一定的负面打击。

首先,乔丹体育正处于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此案的出现,必定会对乔丹体育的信用、资金筹集等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平心而论,乔丹体育确实有“打擦边球,傍大款”的嫌疑,以此来发展企业。

如今,这个案件已经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无论结果如何,将会有更多的消费者,认识到迈克尔·乔丹与“乔丹”的区别,这势必将分流一部分消费者,对乔丹体育的经营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参考文献:\[1\]高富平.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苏卡尼,颜梅林.国际法\[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1). \[3\]杨立新.民法总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4\]丁丽瑛.知识产权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