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谁赢谁输及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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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谁赢谁输及背后的法律问题

摘要:2012年3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受理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迈克尔·乔丹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状告乔丹体育,以保护自己的姓名及品牌。而乔丹体育坚称“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外国人的人格权问题能否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交叉,将左右本案的最后赢家。

关键词:商标权;姓名权;外国人人格权保护;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79-02

一、乔丹体育注册及使用“乔丹”商标的合法性问题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的,资料显示,乔丹体育自2000年6月起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名称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在2002年注册了“乔丹”和拼音“qiaodan”等商标。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在2005年和2009年,“乔丹”图形商标和“乔丹”中文文字被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确认为“驰名商标”。可以说,乔丹体育是个不折不扣的中国本土企业。

笔者认为,“乔丹”商标权是合法的,受到国内法的保护,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案中,迈克尔·乔丹并未在我国国内申请注册商标,且迈克尔·乔丹的“air jordan”系列品牌的所属公司——耐克公司,目前只有文字商标“michael jordan”和两个图形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air jordan”品牌虽然进入中国,但是并没有注册使用对应的中文名称。耐克公司曾在2002年及2007年,针对中国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八项防御性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全部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因此,“乔丹”商标权是先于注册的,不存在商标权侵权的问题。二、此案涉及的是姓名权侵权,而非商标权的权属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该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根据此条内容,我们可以将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概括为以下几项:

(一)干涉他人使用、决定、依照规定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

(三)假冒他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也就是说,如果迈克尔·乔丹要起诉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权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姓名,他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即2007年以前。然而自乔丹体育公司2002年注册“乔

丹”商标,至今为止10年的时间里,迈克尔·乔丹从未就“乔丹”商标提出过异议或者与乔丹体育公司交涉。起诉商标权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胜率几乎为零,因此,本案只能是诉姓名权侵权。

三、外国人的人格权问题(姓名权)是否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一)从国际法角度而言,外国人的中文译名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在给予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上,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给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和内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当然,这种相同待遇的范围是有限,一般只限于民事、诉讼权利,并不包括政治权利。虽然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外国人姓名权保护的内容,但通过国际惯例和国民待遇原则,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外国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来享有姓名权,并在姓名权遭到侵害时,请求予以保护。

(二)从国内发生的案例来看,外国人的姓名权可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例如小甜甜布兰妮的案子。因认为自己的名字在中国被恶意注册成了钟表类商品的商标,国际流行乐坛天后级人物小甜甜布兰妮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准予注册裁定。布兰妮表示,“britney”作为她的名字,在中国的消费者中享

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在市场上导致混淆和误认。布兰妮认为,万富达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注册以她名字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注册裁定。虽然最后小甜甜布兰妮败诉了,但法院并没有否认布兰妮中文译名的姓名权的存在,只是以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ey”商标时,布兰妮已为中国公众广泛所知为由而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外国人的姓名权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即当外国人的中文译名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中国法院帮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四、迈克尔·乔丹与乔丹是否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

迈克尔·乔丹与“乔丹”是否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或者说,“乔丹”两字是否纳入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各执一词:

(一)迈克尔·乔丹认为其姓名与“乔丹”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迈克尔·乔丹在亲自录下的视频中声明:“如果你的名字就是你的一切,而有人侵犯了这个名字时,每个人都会想要随时随地去保护它。在过去的35年里,我的名字已逐步被大众认可。当人们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

迈克尔·乔丹的委托律师声称,迈克尔·乔丹作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的篮球运动员,在中国,不论是在媒体报刊上,还是在公众场合,人们都习惯性称他为乔丹,说到

乔丹,大家便都知道,说的是迈克尔·乔丹。并且,乔丹体育是属于体育运动领域的企业,在相同的体育领域,人们更加容易将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对应起来。

(二)乔丹体育方面坚决否认“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对应关系

中国乔丹体育则声明:“自2000年6月中国乔丹体育成立起,迈克尔·乔丹本人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中国乔丹体育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中国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直接关系。”

乔丹体育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因为“jordan”只是欧美比较常见的姓氏和名字,名字中包含“jordan”的不计其数,虽然在中国,“乔丹”两字常常被用来指代迈克尔·乔丹,但并不能断定“乔丹”两字就仅仅指代迈克尔·乔丹。

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谁输谁赢

本案在认定上存在较大困难,但笔者综上认为,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一案,胜诉的机会不大,原因如下:

(一)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并没有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为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这五个字的姓名权,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但“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许多外国人的名字里也都包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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