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法律分析_以乔丹案为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是 Michael Jordan 的无奈之选。本文认为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可以获得保护,而且乔丹体育注
册的“乔丹”商标确会影响到姓名权的合法权益,但 Michael Jordan 在“乔丹”商标注册 10 多年后才起诉维权,已超过诉讼时
效,其诉讼请求恐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纷,商标与姓名是否唯一对应只是判断损害大小的因素。如果唯 事责任。”此种实践做法具有合理性。因为,如果在先权利人在民
一对应,可以认为损害较大,但 80%的人认为具有对应性,同样会 事诉讼中可以不受时效限制,意味着商标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仍
对姓名权人造成损害。从侵权构成要件分析,侵权成立无需以商 具有被停止使用的可能和风险,这对商标权人极不公平,也明显
过程中,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裁定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 联案中要求在先姓名权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质暗含了消费者
在除篮球之外的其他领域里并不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 在争议姓名与商标之间建立关联),即可认定“乔丹”构成侵权,而
系”。从媒体报道信息看,北京法院不受理 Michael Jordan 起诉 无需将 Michael Jordan 与乔丹必须具有唯一对应性作为侵权的
与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法院 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
均未提出所保护姓名权必须与讼争商标必须具有唯一对应的要 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
求。法律上讲,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本质上是一个侵权纠 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
于姓名权的财产权益损失,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在与商标权冲突 册商标,根据注册登记公开的原则,在注册登记公告之日,即可推
案件中,可参照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或者 定认为 Michael Jordan 应当知道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即使退
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联想,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即可。Michael Jordan 一步讲,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相关商标提出过异议,也可合
取得授权,这无疑会直接影响到 Michael Jordan 对其姓名的商业
三、姓名权的损害与姓名唯一对应性
利用,损害到 Michael Jordan 的财产权益。因而只要消费者能在
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披露,在耐克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及复审 “乔丹”与“Michael Jordan”之间产生合理的联想(北京法院在易建
Michael Jordan 以姓名权受到损害提起诉讼,性质属于普通
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要求姓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才能对姓名权 的民事侵权纠纷,其诉请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
给予保护,将使得姓名权的保护名存实亡。按此逻辑,易建联、姚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张学友的姓名都不应该获得保护。从以往判例看,如易建联 【法发〔2009〕23 号】中明确指出:“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
关键词 商标纠纷 侵犯姓名权 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钟启春,山东交通学院;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58-02
2012 年 2 月 23 日,美国篮球巨星 Michael Jordan 以乔丹体 诉讼似乎成了 Michael Jordan 迫不得已的无奈选择。
的原因也是基于上述观点。
前提条件。
客观上讲,乔丹与 Michael Jordan 的确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四、诉讼时效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百度或谷歌中输入乔丹进行搜索,均显示
尽管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可以获得保护,而且乔丹体育
乔丹为一个多义词,对应内容除了有飞人之称的美国著名篮球运 注册的“乔丹”商标确会影响到 Michael Jordan 姓名权的合法权
育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为由,向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得
二、姓名权保护主体适格性
法院受理。为此,Michael Jordan 转战上海,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姓名权保护具
由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了乔丹体育及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 有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目前,该案已获得了上海市二中院的受理。
通则》的规定,我国只保护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
一、以姓名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然人的姓名权,因 Michael Jordan 并非中国公民,故现行法律并
案件经媒体曝光后,部分人认为乔丹体育利用了Michael Jordan 不保护其姓名权。
的名声和影响,属于“傍名牌”,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
商标注册,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本案中乔丹体育 护的结论,这明显有悖常理。有大量案例表明,非中国公民的姓
主要争议商标早在 2000 年前后就已获得注册,如今,Michael 名权同样可以受到保护。如在布兰尼·斯皮尔斯与苏州市益盛
Jordan 若以侵犯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明显超过 5 年期 服饰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中,商标局以苏州市益盛服饰有限公司
有 合 理 的 联 想。而 且,从 乔 丹 体 育 注 册 的 “QIAODAN23”、 “JIEFULI QIAODAN”和“MAKUSI QIAODAN”等商标分析,其 通过商标指向 Michael Jordan 的意图明显。在合理的联想之下, 如果乔丹体育产品质量或者品牌定位较低,将可能影响到消费者 对 Michael Jordan 的评价,造成其声誉受损。同时,如果市场上 出现多个乔丹或类似商标,会导致他人没有意愿向 Michael Jordan 获取授权,使用与其姓名相关的商标,或者会要求以较低的价格
动员之外还有艺名是乔丹 (Jordan) 的英国女模特凯蒂·普莱斯 益,但 Michael Jordan 在“乔丹”商标注册 10 多年后才起诉维权,
(Katie Price)。 但对 Michael Jordan 姓名权的保护并无需以“乔 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恐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丹”与 Michael Jordan 本人必须具有唯一的对应性为条件。重名
参考文献:
[1]谢甜甜.我国域名与姓名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1(4). [2]刘练军.姓名权保护的度在哪里——评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上 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2). [3]郭慧慧.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法律思考.职业.2011(29). [4] 魏薇,卞海龙.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从立法保护和商标审查两 个视角.法制与社会.2011(22). [5]李林启.自然人姓名权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经济导刊.2011(8). [6]张建文,贾佳.论我国姓名变更权的法律限制问题.河北法学.2011(3). [7]徐向业.浅议名人姓名被抢注及保护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20). [8]朱楷东.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9). [9]宿馨文.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 (1).
严格的文义解释,Michael Jordan 显然不符合“经营者”的身份要 (Michael Jordan 将名字授权给耐克公司在中国使用就是最好的
求,当然也就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另一方面, 例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种民事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姓名权与商标权纠纷,还可通过两种 权益,同样也应当受到保护。从逻辑推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未对姓名权的保护提出公民的要求。从权益角度讲,虽我国法律
人。据此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必须符合经 并未规定商业形象权,但也并不否认姓名具有财产权益。在中国
营者的身份要求,即需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如果对此作 境内,Michael Jordan 基于其姓名,享有相应的民事财产权益
根据现行的法律,以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面临巨大的障碍。 体,理所当然可以享有姓名权保护。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 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
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所谓经营者, 自然人的姓名及为公众熟悉的笔名、艺名等均可获得保护,而并
标和姓名必须具有唯一的对应性为前提和条件。姓名权保护的 与商标立法理念不符。况且,Michael Jordan 的起诉已超过 2 年
法律逻辑和根本出发点应是判断姓名权人一方是否因他人的行 诉讼时效。根据规定,2 年诉讼时效应从 Michael Jordan 知道或
为受到实质损害,如他人的不当使用导致社会的贬损性评价或基 应当知道他人侵犯其姓名权之日起算。本案中,争议的对象是注
限,将无法获得受理和支持。所以,在不正当竞争保护主体不符, 申请注册的“Britney 布兰妮”侵犯布兰尼·斯皮尔斯的姓名权为
且撤销商标已经超过时限的情况下,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 由,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商标。综上分析,笔者认为,Michael Jordan
2012 · 09(中)
◆法律经纬
的姓名权在中国可以且应该获得保护。
姓名权属于人身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可以获得跨域保
Michael Jordan 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纠纷表示不理解,甚至认 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姓名权是民事主体所享
为这是 Michael Jordan 律师团队诉讼策略Baidu Nhomakorabea失误。
有的民事权益之一,而外国公民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成为民事主
◆法律经纬
商标纠纷法律分析
2012 · 09(中)
——以乔丹案为例
钟启春 吴让军
摘 要 本文对美国公民 Michael Jordan 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进行法律分析,认
为在不正当竞争保护主体不符,撤销商标已经超过时限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将面临巨大的障碍,故以侵犯姓
虽非中国公民,但其在体育尤其是篮球领域,早已声名卓著。乔 理的推定 Michael Jordan 应当知道乔丹体育注册商标的相关事
丹体育产品涉及体育领域,与 Michael Jordan 享有声誉的篮球领 实。Michael Jordan 直到 2012 年才提出相关诉讼显然超过 2 年
域密切相关,普通消费者在“乔丹”与 Michael Jordan 之间完全具 诉讼时效的规定。
途径提出保护。第一是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相应的注册 民法通则》关于生命权、健康权的规定与姓名权体系一致,如按照
商标;第二是通过民事诉讼,以侵权为由争取保护。根据《商标 上述法律界人士的逻辑,从法律地域性的角度考虑人身权的保
法》第 31 条及 41 条的规定,以侵犯在先的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 护,将会得出 Michael Jordan 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中国亦不受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