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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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政府第172号政府令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灌区工程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从提取的大修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列支或者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当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干、支渠为渠坡外坡脚外2至4米;(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十条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8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54cf9eba26925c52dc5bf8c.png)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c84ce391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c7.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f5d289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de.png)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灌区建设的管理,提高农田灌溉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灌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灌区规划1、灌区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灌区农田的用水需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规模。
2、灌区规划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情况,科学确定灌区的布局和建设方案,确保灌溉系统的完善和稳定性。
3、灌区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避免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灌区建设1、灌区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合理布局灌溉管道和水源设施。
2、灌区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灌溉系统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3、灌区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
五、灌区运营1、灌区运营应严格执行水资源分配方案,保障农田的用水需求。
2、灌区运营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灌溉系统的稳定运行。
3、灌区运营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灌溉情况,保障农田的灌溉效果。
六、灌区维护1、灌区维护应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灌溉系统进行检修和修缮,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2、灌区维护应严格执行管道防渗漏措施,保障水源不泄漏,防止浪费。
3、灌区维护应建立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七、监督管理1、灌区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灌区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灌区建设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灌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3、灌区建设部门应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科学性。
八、奖惩措施1、对于在灌区建设和运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2、对于在灌区建设和运营中发生渎职、不作为和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3、奖惩措施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由灌区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灌区建设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国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利用的健康发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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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大中型灌区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大中型灌区的科学管理、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与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灌区管理的基础。
省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大中型灌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指导灌区管理工作。
市级水利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省级规划和政策,协调本地区灌区的水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
县级水利部门则是灌区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灌区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设立灌区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局、管理站等。
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确保灌区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水资源管理水资源是灌区的生命之源,必须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
根据区域水资源总量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控制灌区取水总量。
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措施,如渠道防渗、滴灌、喷灌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建立水资源监测体系,实时监测灌区的水量、水质等情况,为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工程建设与维护大中型灌区的工程建设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质量第一的原则。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定期对灌区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隐患。
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保障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资金需求。
四、灌溉管理根据农作物的需水规律和土壤墒情,制定合理的灌溉制度。
优化灌溉调度,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灌溉保证率和灌溉质量。
加强灌溉用水计量管理,实行按量收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建立灌溉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农户在灌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灌溉服务水平。
五、水费管理制定合理的水费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成本、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1f8e88e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d0.png)
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灌区的管理,保障农田灌溉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水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灌区管理应坚持"水有先后,人有优势"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灌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第四条灌区管理应该根据灌区的规模、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五条灌区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和水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灌区规划管理第六条灌区规划应该根据当地的农田水利建设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确保农田灌溉的顺畅和灌区管理的便利。
第七条灌区规划应该明确涉及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灌区管理的目标和指标,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灌区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灌区规划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灌区运行管理第十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灌区的正常运转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注重技术培训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四章灌区维护管理第十三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灌区设施的完好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效率。
第十五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和设施的可靠性。
第五章灌区资金管理第十六条灌区的资金管理应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对灌区管理的支持。
新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
![新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16caac9e6f1aff00bfd51e18.png)
新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审批范围
利用市管(国有中型、重点小型和市立项建设的及跨区县的)灌溉水源新建灌区工程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申请书(原件3份);
2.灌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件3份);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1份)。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水利局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2.水利局受理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
3.水利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申请人配合;
4.水利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申请人参加;
5.根据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申请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并报技术评估机构复核通过;
6.水利局向申请人送达(邮寄)批复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东港区烟台路197号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联系电话:0633-8717036
电子信箱:sljfwk@。
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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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管理办法灌区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灌区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按照合同的格式,详细阐述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灌区管理的目标灌区管理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灌溉效率,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田灌溉供水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2. 加强对灌区水质的监测和治理,保护土壤和水体的生态环境;3. 加强对农田的技术指导,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田水管理水平;4. 健全灌区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5. 增强农民参与灌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二、灌区管理的主要内容1. 灌区建设和改造灌区建设和改造是实施灌区管理的基础。
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利用效率、节水技术应用、水质治理等因素,确保灌溉系统的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2. 灌区水资源管理(1)水量管理:根据不同农作物的需水量、地理条件和气候特点,制定科学和合理的供水计划,确保农田的灌溉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加强用水监测和计量,防止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2)水质管理:定期对灌溉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档案,加强水质治理,防止土壤和作物受到水质污染的影响。
3. 灌区农田管理(1)技术指导:设立农田管理服务站,提供科学的灌溉技术指导,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并为农民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2)灌溉设施维护:加强对灌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漏水和浪费。
4. 灌区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1)设立灌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灌区管理委员会应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农民代表和专家学者等。
(2)建立灌区管理规范:制定灌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决策程序、投诉处理等内容,确保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5. 农民参与灌区管理(1)农民自治: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灌区管理事务,并建立农民自治组织,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2)信息共享:加强与农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向农民介绍灌区管理情况,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和改进管理措施。
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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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管理办法灌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灌区管理工作,保障农田灌溉用水安全、有效利用水资源,制定本办法。
二、灌区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地区下属各灌区管理范围内的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灌区管理工作由地区水利部门统一管理,设立灌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灌溉用水配给1. 灌区管理机构根据农田用水需求和水资源情况,制定灌溉用水配给方案,确保合理分配水资源。
2. 农田主要按照种植面积、作物品种等因素确定用水量,合理的分配灌溉用水。
五、灌区设施建设与维护1. 灌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灌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灌溉用水的正常供应。
2. 定期检查设施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六、水资源监测与管理1. 建立水资源监测系统,定期监测灌区的水资源状况,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2. 根据水资源情况调整灌溉用水配给方案,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七、农田灌溉管理1. 农户应按规定管理农田灌溉,确保用水合理高效。
2. 灌区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户灌溉管理的监督指导,保障灌溉用水的有效利用。
八、水价管理1. 灌区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供需情况,制定合理的水价管理政策,鼓励农户节约用水。
2. 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技术,降低灌溉用水成本。
九、灌区管理奖惩制度1. 对于合格完成灌区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鼓励积极参与管理工作。
2. 对于违规操作、浪费用水等行为,灌区管理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
十、附则1. 本办法于年月日起执行。
2. 灌区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修改。
以上为灌区管理办法的内容,各相关方应严格执行,确保农田灌溉用水的安全、有效管理。
灌区管理制度
![灌区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4070fa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b9.png)
灌区管理制度灌区管理包括灌溉用水管理、灌区渠系管理和水费征收。
一、灌区用水管理1、灌区用水管理坚持实行“二核”、“三不”管理制度,即核定灌溉面积、核定抽水电度;用水者不交纳水费不放水,村民小组不签订供水合同不放水,灌溉渠道不清淤不放水的制度,做到统一调配、计划供水,上下游兼顾进行。
2、各用水者需要灌溉用水时,在交清水费和清淤渠道完毕的前提下,以组为单位将用水计划报送协会,(即每季糙灌溉面积)并签订供水合同。
二、灌区渠系的管理1、灌区渠系坚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即电灌站的机械设备、主干渠由协会统一管理,各耕作区的支、毛渠由受益组管理。
渠道的清淤、维修和硬化建设,由协会按照“谁受益、谁维修、谁建设”的原则发动群众投入。
2、在供水期间,各用水小组要按照协会安排供水时间执行,由管水员统一调配供水,任何用水小组或用水者不得私自启闭闸门,扒口、偷水、抢水、安机泵。
三、水费征收1、水是商品,用水必须交费。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水费价格统一征收,各用水者必须认真履行供用水合同规定的缴费义务,交清水费。
水费征收由协会负责,水费统一交到协会出纳处。
2、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用水者代表负责收缴本小组的水费,用水者代表收缴的水费要及时交到协会出纳入帐,规定早糙水费在8月30日前交清,晚糙水费在12月30日前交清,如果超过规定时间不交纳水费的用户,协会停止向该用水者供水,并加收超时20%的滞纳金。
责任追究制度一、用水者有共同维护本协会水坝和渠道的义务,如有故意损坏水坝或渠道要责令其恢复或照价补偿,否则不给该用户供水。
二、在供水过程中,管水员因与群众的个人恩怨而造成供水分配不合理的,被群众投诉、经监事小组核实应追究其责任,扣除年度报酬的20%,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
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高水费,也不得因个人原因不收用水者水费,如有发现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成其对用水者收缴水费。
四、供水期间,协会工作人员不按照供水合同供水,因机械设备损坏或被偷除外,造成用水者经济损失的,经监事小组核实,应按损失程度减免部分或全部水费。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2d3bc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ba.png)
灌区管理办法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理目标1.1.1 确立灌区管理的总体目标本灌区管理办法旨在确保灌区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农田灌溉用水的需求,保护灌区生态环境,提高农田灌溉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适合范围和对象1.2.1 适合范围本适合于我国各地灌区的管理工作。
1.2.2 适合对象本适合于灌区管理机构、灌区水利企事业单位、灌区农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主要内容1.3.1 灌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1.3.1.1 对灌区的地理位置、面积、区划等进行详细摸底调查,编制灌区基本情况报告。
1.3.1.2 对灌区水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水源、水量、水质等。
1.3.1.3 对灌区农业生产现状进行调查,包括作物种植情况、灌溉方式等。
1.3.2 灌区水资源管理1.3.2.1 制定灌区水资源管理规划,明确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资源配置方案。
1.3.2.2 建立灌区水资源监测体系,监测灌区水资源的动态变化。
1.3.2.3 采取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第四节灌区维护与保护1.4.1 灌区设施维护1.4.1.1 对灌区的水利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1.4.1.2 对灌区的灌溉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1.4.2 灌区环境保护1.4.2.1 制定灌区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措施。
1.4.2.2 加强对灌区水质的监测,控制入灌水水质,防止水质污染。
1.4.2.3 保护灌区的生态环境,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第五节灌区管理机构和责任1.5.1 灌区管理机构1.5.1.1 设立灌区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1.5.1.2 建立健全灌区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
1.5.2 灌区管理责任1.5.2.1 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实施本的各项规定。
1.5.2.2 灌区水利企事业单位和灌区农户应当遵守本的各项规定,执行灌区管理机构的决策。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f47267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ab.png)
灌区管理办法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灌区管理,促进农田灌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灌区划分与管理体制第二条灌区管理分为灌区划定和灌区管理两个环节,由地方负责划定灌区范围,并设立专门的灌区管理机构。
第三章灌区水资源配置第三条灌区水资源的配置应坚持按需分配、积极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供水量和质量满足农田灌溉的需要。
第四章灌溉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灌溉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应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对灌溉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农户入灌条件与资格管理第五条农户入灌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包括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具备灌溉技术能力和遵守相关规定等。
第六章灌溉水费管理第六条灌溉水费应根据农户实际使用的水量和灌区管理的费用支出进行合理定价和收费,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
第七章灌区水资源保护与监测第七条灌区应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水质、水量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八章灌区管理责任与惩处第八条对于灌区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内容,请参阅相关附件。
第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4月29日制定的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权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2. 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定范围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受益权。
3. 灌溉技术能力:指农户掌握和应用灌溉技术的能力。
4. 公开透明:指灌溉水费的定价和收费标准应公开、清晰、易于理解。
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
![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16b4992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b8.png)
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4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44号,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位山灌区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位山灌区工程及其设施的管理保护、供用水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位山灌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位山引黄闸供水的受益区域,包括东阿县、阳谷县、东昌府区、茌平区、高唐县、冠县、临清市、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全部或者部分区域。
本办法所称位山灌区工程,是指各类渠道、闸坝、沉沙池、水库等引水、输水、提水、排水、挡水、蓄水设施及信息化工程、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沉沙池,是指由条池、截渗沟、泥沙存放场地、配套工程等构成,具备输水沉沙、堆放清淤弃土等功能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位山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位山灌区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灌区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提高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灌区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的位山灌区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位山灌区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灌溉水资源利用管理
![山东省灌溉水资源利用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f4bac60d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0.png)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灌溉水资源利用现状
山东省是一个农业大省,灌溉水资源在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气候变化、 过度开采和不合理利用等原因,山东省的灌溉水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水资源短缺、 水污染等问题。
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灌溉水资源利用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灌溉设备老化、水资源浪费、灌溉方式落后等 。此外,水资源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不善、缺乏监督等。
预期成果
通过进一步研究和改革,预期山东省灌溉水 资源利用管理将得到明显改善,水资源短缺 和水污染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同时,节水 灌溉技术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水资源管理 体制将更加科学和完善。这将为山东省农业
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01
王建华, 王富庆, 王海伟, 等. 山 东省灌溉水资源利用现状及管 理对策研究[J]. 水利经济, 2009, 27(3): 19-22.
义务,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强化监水资源得到合理
、合规的利用。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治理
提升水资源质量
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灌溉水资源的质量,防止水污染。
加强水源地保护
加强对重要水源地的保护,防止人为活动对水源的破坏。
推行清洁生产
鼓励农业、工业等部门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水排放,保护水资 源。
02
张明, 王雪莲, 王鹏. 基于RS与 GIS的山东省灌溉水资源利用 与管理研究[J]. 中国农业资源 与区划, 2010, 31(6): 67-73.
03
周广科, 王晓宇, 王鹏. 基于水 资源足迹的山东省灌溉水资源 利用效率评估[J]. 水利学报, 2013, 44(11): 1398-1406.
灌区工作管理制度
![灌区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8841104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b6.png)
灌区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灌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维护人员等。
第三条灌区工作管理以科学、合理、规范为原则,严格执行,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依规。
第二章工作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灌区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技术岗、维护岗等,管理岗位主要负责灌区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技术岗位负责灌区的技术支持和相关研究工作,维护岗位负责灌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五条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要求由灌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六条工作岗位的人员招聘、考核、奖惩等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工作流程及管理第七条灌区的工作流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各岗位人员应根据工作流程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妄为。
第九条灌区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协同作业”的原则。
第十条灌区内的各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必须经过灌区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章工作纪律和安全保障第十一条灌区内各项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能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灌区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灌区工作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灌区管理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第五章绩效考核及奖惩机制第十五条灌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团队,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个人和团队,将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灌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就是灌区工作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把工作做得更好更高效。
灌区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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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灌区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对灌区技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农田灌溉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灌区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灌溉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灌区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农民为宗旨。
第四条灌区技术管理应当依法、及时、准确、严格,保障农田灌溉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各级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负责,强化监督检查,推动技术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第六条灌区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尊重科学、尊重实践、尊重民意,不得搞迷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七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素质,培养一支技术过硬的技术管理队伍。
第八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灌区技术管理组织和人员第九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灌区技术管理工作,明确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到专业化管理。
第十一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培训,提升技术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激励优秀人员,促进全员参与。
第十三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推动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技术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群众主体意识。
第三章灌区技术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十五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农田面积、地形地貌等因素,科学规划灌区技术设施的建设布局,做到便捷高效。
第十六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灌区技术设施的使用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灌区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设施故障,保障服务质量。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b29d295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49.png)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水农字〔2020〕5 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创建设施完善、管理科学、节水高效、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中型灌排泵站纳入灌区统一管理)。
各市要组织灌区认真做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确保取得管理实效。
“十四五”期间实施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的大中型灌区,应率先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合格标准。
原创建为省级规范化灌区管理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验收标准要求,重新上报申报材料,省级统一组织验收。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5月25日山东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大中型灌区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等要求,结合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归口省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且由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大中型灌区。
第二章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主体为灌区管理单位,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五个方面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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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一、引言
灌区管理是农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山东省这样农业大省来说尤为关键。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灌区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二、灌区管理的背景和意义
山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农作物生产基地,农田灌溉是农业生产的基础。
然而,由于灌溉设施老化、水资源紧张等问题,灌区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因此,制定灌区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灌区管理办法是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山东省水资源紧张,合理利用水资源是保障农田灌溉的关键。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明确灌区的水资源使用权,合理配置灌溉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灌区管理办法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现代化农业对于精细化灌溉的需求越来越大。
制定灌区管理办法可以促进现代化灌溉技术的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三、灌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灌区的划定和管理
(1)灌区的划定标准: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土地利用等因素,确定灌区的范围。
(2)灌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灌区水资源管理
(1)水资源使用许可:制定灌区水资源使用许可制度,明确灌区内各农田的水资源使用权。
(2)水资源调度:建立科学的水资源调度机制,根据农田需水量和实际降水情况,合理安排灌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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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灌区工程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从提取的大修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列支或者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干、支渠为渠坡外坡脚外2至4米;
(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十条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
(三)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五)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六)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
(七)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第十二条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作公路的,必须符合渠堤引水、输水、排水要求和渠系建筑物安全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兼作公路的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按其隶属关系由交通部门拨付灌区管理机构。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交通、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15米至100米的保护范围。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量水设施和观测设施,做好水量、水情、水质、
墒情、土壤盐分、泥沙淤积和地下水位等测报工作。
第十七条引黄灌区必须采取泥沙处理措施。
排水系统不通畅或者泥沙处理措施不完备的,应当控制引水。
第十八条灌区实行计划供水,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水单位向灌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用水申请;
(二)灌区管理机构根据用水单位的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灌区管理机构与用水单位根据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灌区应当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研究推广渠道衬砌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灌区实行有偿供水。
灌区供水价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灌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妨碍、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灌区的工程管理与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