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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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矿井应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至少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防治水必备五种图件和修订的规定。为了
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误揭地质构造、误穿老空区导致事 故发生,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 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 图和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有关图件的内容和要求参考本规定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 编制专门图件,如带压开采评价图、注浆堵水平面及剖面图和水化学 分析图等。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 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裂 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 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 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 采掘活动。
施。
煤矿应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每3年核定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 矿井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 矿井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第283条
【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 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 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 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 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 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 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 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283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 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第283条
【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 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标准。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第285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2010.11.4)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

那么防治水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煤矿防治水规定。

欢迎阅读!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内容学习)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内容学习)


(三) 防水闸门硐室前、 后两端, 应当分别砌筑不 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 碹后用混凝土填实, 不得 空帮、 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 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 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 (四) 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 5~2 5m 处, 应当加 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 不得 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 后 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 应当在两侧 各设1道箅子门。 (五) 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 电机车架空线、 带式 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 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 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 都必须 与防水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 电缆、管道通过防水 闸门墙体时, 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 不得漏 水。
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规定。 )

第三百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 有淤泥的废弃 井巷、 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 应当制定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本条是对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
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的规定。 )

第三百零一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 煤柱时, 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 进行安全性论 证, 确保无溃浆 (砂) 威胁。严禁顶水作业。(本

第二百九十三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 应当 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 井下 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 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 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 责人报告, 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 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 矿调度室及 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井下撤人。(本条是对降大到暴雨井上下水文变化情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 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 滑坡等 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 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 位的, 应当修筑堤坝、 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 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本条是对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的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放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下、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取、积水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规定。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是造成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地下水赋存状况及补给关系不清楚,对水源位置不清,盲目采掘必然会酿成突水事故。

为了搞清水文地质条件,根据各矿区(井)的具体条件,随着采掘活动的进展,应调查和掌握以下情况:(1)观测矿井涌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季节性变化规律。

(2)调查地表水体和积水区历年最高与最低水位、汇水情况和疏水能力,并调查洪水泛滥时淹没矿区的范围,淹没持续时间,以及对工业场地和居民点的影响程度。

(3)搜集历年大气降水资料,调查分水岭,圈定受水面积,弄清泉水、河流的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等情况,并根据矿区的补给、排泄条件和矿井、工业用水排水量等,进行地下水均衡计算,评价矿区地下水资源,为综合治水提供依据。

(4)观测研究地质构造的产状要素,断层破碎带的宽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力学性质,断层两盘岩层接触关系,构造的分布规律,以及断裂在各含水层之间、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发生水力联系上所起的作用。

(5)研究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及分布,断层对隔水层的破坏情况,预防承压水所需的隔水层厚度及其随埋藏深度的变化规律,以及导水裂隙随各种因素的变化情况,分布突水规律,解决承压水上和水体下开采的问题。

(6)调查对矿井充水有严重影响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及补给来源,计算含水层的动、静水量,评价其可疏性;动水量特大,不具备疏放降压条件的矿井,应查清补给方向、补给方式、补给量、补给范围和流速、流量等,为截源堵水提供必要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解读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确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原则: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明确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人: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防治水制度:包括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探放水管理等,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构与职责:明确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矿井防治水规定的执行情况、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检查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对违反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处理与惩罚
违反规定的定义和后果
案例分析和经验教训
处罚措施和程序
监督和执行机构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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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影响:促进煤矿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煤矿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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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定期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了解地下水情况,为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如设置防水闸门、构筑防水墙等,防止水患发生。
加强矿井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排水设备正常运行。
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水患应急处理准备。
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记录
矿井防治水的主要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水,采取不同的防治水措施,包括超前探水、注浆堵水、疏放排水、截水堵源等。
矿井防治水的技术要求:要求矿井在防治水方面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水害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细则》全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全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2)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2)第二节基础资料 (4)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6)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9)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0)第四章井下探放水 (11)第五章矿井防治水技术 (14)第一节地表水防治 (14)第二节顶板水防治 (16)第三节底板水防治 (17)第四节老空水防治 (18)第五节水体下采煤 (19)第六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21)第七节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22)第八节注浆堵水 (23)第九节井下排水系统 (24)第六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25)第七章水害应急处置 (26)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 (26)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27)第八章附则 (28)附录一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 (30)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31)附录三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34)附录四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35)附录五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36)附录六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决定]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决定]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决定]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防治水(安全规程)

防治水(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堵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窖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 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 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
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 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 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
(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 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 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
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 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KT=Alb100%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 、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 及处理情况;
(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 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 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 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 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 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2022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七字方针

2022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七字方针

2022年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七字方针
(一)为切实抓好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83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掘进工作面需要探放水时,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掘进队下达停止掘进通知单,施工队接到停止掘进通知单后必须立即停止掘进。

(三)停止掘进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向探放水队伍下达探放水通知单,探放水队伍接到通知单后,根据通知单内容,按照探放水设计上钻孔参数进行探放水。

(四)探放水队伍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并认真填写探放水记录。

(五)探放水队伍必须根据探放水结果在《天顺煤矿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上填写清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情况。

(六)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七)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八)探放水队伍完成探放水后通知防治水管理机构,由防治水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施工验收员、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矿安全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九)验收合格后,由防治水管理机构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上必须有总工程师、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人、探放水队伍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十)发现有水害危险或没有允许掘进通知单的必须停止作业。

(十一)掘进队每班下班后将当班掘进进尺报探放水队伍,由探放水队伍负责人填写探放水工作日报表,报到安全部门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201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2021版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2021版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逼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逼矿井安全时,必须赶忙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完全排除后方可复原生产。
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担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纳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成效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担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要紧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担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要紧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担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依照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依照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担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能够“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要紧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2010.11.4)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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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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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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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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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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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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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依照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依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估计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马上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

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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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
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上述调查内容中相应专题的调查,补 充完善水文地质资料。
矿区(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的, 应就上述调查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矿井应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动态观测,设置 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 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 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 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 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 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 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 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
【解读】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贯穿建井、生产、乃至闭坑的
整个过程。这是因为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过去 认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后来采矿实践证明水文地质条件十分 复杂,出现了淹工作面、淹采区甚至淹井的重大水害事故。此外,随 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认为很难解决的某个矿井防治水问题,也许 未来不再是什么难题。概括来说,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矿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每3年核定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 矿井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 矿井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规划及实施要求和矿井水文
【解读】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
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 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 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 “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 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 “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 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 治理措施的规定。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 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解读】“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质补充勘查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区或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 充调查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补充水文地质调查不同于 常规意义上的水文地质调查。
【解读】水文地质调查一般是指运用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
探、试验、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和室内实验分析鉴定等手段,查 明调查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掌握调查区地下水的形成、赋存、运动特 征、水质和水量等变化规律,为制定地下水防治或利用的对策措施提 供水文地质依据。本节所指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是狭义调查,对应于 水文地质测绘中的地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 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周边矿井、地面岩溶等。因而补充水文地 质调查应参照水文地质测绘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作,比例 尺一般应大于1:1万。补充水文地质调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水 文地质测绘成果的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水文地质调查不能代替水 文地质测绘。
地质类型划分的规定。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 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 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 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每年 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 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
本条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要求 矿井必须根据过去3年矿井掘进、开采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水文地质问 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先前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基 础上进行重新确定,可能与原来类型基本一致,也可能比原来简单或 复杂,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更加符合本矿的实际情况。矿井首次 发生突水量达300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时,应 全面分析突水原因,在事故后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取 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规定1年内是指重新确定矿井水 文地质类型这项工作进行的越快越好,但最慢必须在1年内完成。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 探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 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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