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1•【文号】农发行字[1995]146号•【施行日期】1995.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1日农发行字〔1995〕14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业技术改造贷款,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发放的贷款,它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三条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执行国家计划的原则。

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原则。

推动技术进步是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和要求。

因此,要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要重点支持那些行业骨干项目、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项目及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编制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估。

(五)安全效益原则。

贷款必须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林水气象等行业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均可向银行申请此项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行,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口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1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5]147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1995.06.22【实施日期】1995.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为农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是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此项贷款必须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此项贷款的发放要按照“先评估,后贷款,量力而行,择优发放”的原则办理,保证贷款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第五条农林水气等行业所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以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企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设备及土建工程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文等文件。

(二)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具有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项目贷款,指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项目的商业性本外币贷款。

其中外币指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目前指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凡属于上述性质的贷款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坚持防范风险、服务客户、专款专用、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对象和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按本办法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

借款人分为既有法人和新设法人。

既有法人是指已存在的企事业单位,新设法人是指为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

第五条贷款条件。

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的企业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二)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四)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且符合国家和我行有关项目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应该进行评级的客户,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八)具备所申请具体贷款品种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与方式第六条贷款期限。

商业性项目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及我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明确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是指为支持客户执行国家及地方宏观调控任务而发放的,政府给予相应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指导。

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贷款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农发行的相关规定发放和管理。

(二)严格准入。

借款人必须具备承担政策性任务的资格,满足政策性贷款的条件。

(三)落实补贴。

政策性贷款发放前,必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来源。

(四)分类管理。

对不同类别的借款人,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承担县级(含)以上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任务的客户,均可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和用途。

(一)储备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糖等储备计划的资金需要。

(二)调控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等调控计划的资金需要。

(三)轮换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政策性库存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四)其他类贷款:经农发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政策性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具有承担政策性商品储备、调控任务的资格;(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执行储备、轮换、调控等任务的相关文件;(三)政府确定的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来源已落实;(四)具备相应的承储能力。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七条贷款期限。

政策性贷款期限按照储备或调控计划规定的期限确定;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政策性商品轮换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遵循“政策支农、商业化管理,严控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第五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应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四)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和偿还第七条贷款期限。

农业小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农发银发【2010】186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9月19日已经总行领导主持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1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采用“政策支农、统筹城乡、盯住土地、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

包括农村土地整理修复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农村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

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八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授权(委托),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建设内容。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贷款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业科技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

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及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技术先进。

农业科研成果应当是行业领先、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

(三)择优扶持。

对以高新技术带动农业常规技术升级、延长农业产业链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及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食品及农林生态安全和实行工业化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生产能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控制风险。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农业科技贷款对象(以下称借款人)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第五条贷款范围。

凡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均属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

第六条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科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认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二)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7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为农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是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此项贷款必须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此项贷款的发放要按照“先评估,后贷款,量力而行,择优发放”的原则办理,保证贷款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第五条农林水气等行业所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以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企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设备及土建工程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文等文件。

(二)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本文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农户需要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件。

银行将根据农户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筛选。

一旦通过初步审核,银行将进行详细的贷款审批,包括风险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

最后,银行将根据审批结果通知农户,并进行贷款的发放。

其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进等方面。

贷款使用需要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和规定,不能用于非法用途或违规操作。

同时,农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按时还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的,并会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项目进行差别化定价。

还款方式一般采取定期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以确保农户能够合理安排还款,不给农户带来过大的压力。

最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真实效果。

同时,银行也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以了解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推动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第三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具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

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号:农发行字[2001]125号颁布日期:2001-07-16 执行日期:2001-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操作规程进一步具体化。

但不得对操作规程任意简化。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为了切实规范粮食贷款各环节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图》见附件1)。

第一章贷款发放第一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符合农发行贷款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申请粮食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并按所申请贷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前送交开户行信贷部门。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须向开户行报送上年末以及最近时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库存商品明细表等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同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农发行办理“一基三专”账户开户手续。

第二条受理借款申请。

开户行信贷部门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农发行业务范围和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规定,在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的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贷前调查。

管户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资料,按申请该种类贷款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条提出调查结论。

管户信贷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意见,并在《借款申请书》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款意向,报贷款审查人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本文将结合该贷款办法的政策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一、贷款对象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经正式登记注册,并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项目。

2.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区内符合规划指导方针,计划用于农村新型建设的农户。

二、贷款用途1.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交通、供水、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科技创新等。

3.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包括农村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善。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1.贷款额度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财务状况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80%。

2.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

3.根据合同约定,可根据项目需要适当提前还款。

四、还款方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等形式进行还款。

2.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本息分离的方式,即每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五、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予以确定。

2.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做好特定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六、贷款申请与审批1.贷款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规划书、经营计划、财务状况报表等。

2.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可以选择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形式。

3.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调查、评审等环节,最终由农业发展银行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七、贷款管理与监督1.农业发展银行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用于指定的项目用途。

2.借款人应按时按量地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归还本息。

3.农业发展银行将定期开展贷款项目的检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处理。

总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200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农业银行蓝海战略实施~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有效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主导投资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承诺全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贷款对象合法.贷款对象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事,业法人,,二,投资计划落实。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和发展建设规划~已列入地、市级,含,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农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三,还款来源可靠。

组织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财政应出具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还款承诺~承诺将贷款本息列入预算~全额偿还.1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四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密切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

重点投向以下方面:,一,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密切相关的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粮食主产区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二, 农村公路交通网络和农村通讯网络建设;,三, 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四,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相关区域项目或配套项目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五, 县域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六, 县域科技、医疗、文化等公共事业建设,,七, 其他政府投资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五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照项目总投资规模和财政资金到位计划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含,.第六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农业银行相关规定.第三章贷款对象、贷款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一,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授权投资或出资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法人,,2,二,经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招投标确定~承担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的非政府类企,事,业法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
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
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3、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由政府主导,充分体现政策支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有关政策。

须提供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的政府相关文件。

农村危改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原则上需提供已列入地市级以上(含)政府改造计划的文件。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等规划。

(三)项目资本金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立项。

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涉及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收购、整理、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并提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用地。

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

土地收储整理开发项目须取得已列入当地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证明文件,可不提供用地预审许可文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土地周转指标。

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文件。

(六)项目规划许可。

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涉及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并提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相关材料。

(七)项目施工许可。

项目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对于包含拆迁内容、先拆后建的项目,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八)项目拆迁许可。

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项目,须先安置后拆迁,并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

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分期拆迁的项目,须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证明。

(九)项目环境评价。

项目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土地收储项目可不提供。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九条贷款期限。

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含);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条贷款宽限期。

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贷款方式。

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等担保方式。

采用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担保,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备抵押条件的土地,应及时办理抵押。

第四章管理要点
第十四条项目库管理。

贷款项目须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经培育成熟后,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调查评估。

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将借款人综合收益或项目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作为贷款项目是否可行的主要判断依据,重点评估借款人(项目)现金流、借款人偿债能力、借款人(项目)财务生存能力和贷款担保等情况。

(一)借款人综合收益评估。

主要分析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

借款人综合收益包括借款人自身收益和本级财政补贴收入。

借款人自身收益包括业务经营收益、投资收益,以及已注入借款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
收入返还、其他政府部门的专项补贴(如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还包括上级财政补贴收入。

(二)项目收益评估。

主要分析评估项目未来收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评估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类用途可出让土地的面积,参照相似土地近期出让价格,审慎预测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并按照当地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程序和方法,合理测算借款人可得到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金额。

(三)贷款担保评估。

执行农发行担保有关规定,重点评估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率是否合理,抵(质)押物担保额度是否充足。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在核定抵押率时需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影响,有限制转让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须为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法人,且具备合法有效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设定质押权利的,须通过专用账户质押设定权利,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须出具书面文件,并明确土
地出让收入返还至借款人质押账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土地使用权和出让收益不得为第三方抵质押等内容,在测算质押可担保金额时需扣除相关税费、农业土地开
发资金及各级财政留存的土地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

贷款发放前,须严格
落实各项贷款条件,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严格按照农发行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

借款人一般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较低的,可开立一般账户。

借款人可依据约定,在农发行开立偿债基金账户。

对于项目
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农发
行开立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农发行开立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

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

贷款要严格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监测分析。

贷款的信贷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险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可按照农发行贷款展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贷款后评价。

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

贷款后评价结论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项目,应按照农发行银团贷款相关规定,确定银团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信贷新农村建设办法通知
抄送:银监会,农发行监事会。

本行发送:总行行领导,各部室,各巡视组、内审特派办。

联系人:周斌电话:68082275 校对:江文涛、孟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2010年9月10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