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硕考研资料: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制定权利的享有 者和一定义务的履行者。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 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就没有权利义务 的承担者了,选项 D 错误。
2、特点(1)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 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如,杀大熊猫---必死 杀人-------不一定死
为什么?
”爱惜飞蛾纱罩灯,扫地恐伤蝼蚁命” ---《西游记》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 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
----- (古希腊)普罗泰格拉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一方是具 体的,或双方都是具体的),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2)是现实生活中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3)具体法律关系却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体现当事人 的意志。
具体的法律关系在一开始就体现了双方、多方或至少一方 当事人的意志,有些法律关系虽然在一产生时并没有当事 人的意志,但其实现仍需要当事人的意志。
产生的前提,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权 利义务是现实的。
• (3)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原因在于它的形成 和实现,一般要通过人的意志和意识活动
B、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不可分,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 具体的表现形式
C、有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通过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 它也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
D、法律关系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不以参加者的意 志为转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二、法律关系分类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2)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1)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2)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1)权利义务概念 a.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2)权利义务分类 a.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2016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规定的具体实现。
法学基础理论简答题
法学基础理论简答题1.什么是法律?其有哪些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2.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3.什么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国际法体系,不包括法学家们所探讨的“民间法”、“习惯法”等。
(2)法律体系仅仅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历史上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同类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与具体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制度可以从属于某个法律部门,同时又可分属其他几个法律部门。
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来调整。
法律部门不同于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门组成: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商法;⑤经济法;⑥刑法;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⑧资源环境保护法;⑨诉讼法。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第十一、十二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3.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4.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5.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6.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首先应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其次,应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7.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8.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被称为“事实构成”。
简答题1.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因为正是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条件(法律事实)。
当某种法律事实出现时,主体之间就以客体为中介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义务。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或创设的社会关系,因而与一般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另一方主体同意,均不得任意地变更或废除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
务承担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
一定义务的资格。
按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 公民权利能力
按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组织权利能力
即自然人,指有 生命的个体主体
个人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集合主体 国家主体
指人类社会中存在的 各种组织体、集合体
第三节
一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主要有:
(1)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
(2)具有使用价值可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需要。
(1)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
种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也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 会关系
实现形式 法律关系 产生前提 法律规范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主体之间被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时,
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2.按照权利是否以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义 务为条件,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按照规定权利的法律规范不同,可以将权利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4.按照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
个人权利、集合体权利和国家权利。
5.按照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
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目的、规范和原则等基本问题的学问。
它不仅关注法律从学理上的解说和阐述,而且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和融合。
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是法律的主要载体和实际运作方式。
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通过法律的规范与限制得到表达和保障,法律关系通过法律的制度来实现和调整。
法律关系包括公共法律关系和私法律关系两大类。
公共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共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具有强制性、公共性和权威性。
私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即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第三者不能干涉和介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意是私法律关系的基础。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依靠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法律制度是国家对法律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组织体系。
它通过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和限制,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律的规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和规定的具体规则。
法律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制度规范两类。
行为规范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和规定的规则,它包括行为命令和禁止命令两种形式。
制度规范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和解释的规则,它包括权利义务规范和程序规范两种形式。
法律关系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范。
合法的法律关系是指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建立和确认的法律关系。
合法的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效力和保护。
违法的法律关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并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建立的法律关系。
违法的法律关系具有非法性、无效和未得到保护。
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是社会秩序和法制秩序的必然结果。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又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五)
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五)41、简述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
42 、在法学理论上如何界定法律行为?43 、简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4 、简述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5 、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46 、简述依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标准对法律责任的划分,47 、简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及适用。
48 、简答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原则区别。
49 、简述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参考答案41、答: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由于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因此。
它不能不具有某种流动性。
从而表现为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法律在调整主体之间的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第一步。
法律关系的变更则是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诸要素的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则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完全终止。
42、答:(l)法学理论上对法律行为的界定是:在一般法学理论论著中。
法律行为是一个涵盖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术语,而不限于狭义的合法的表意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是:l)社会性;2)法律性;3)可控性;4)价值性。
43、答: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祝下的关系:一是还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况。
44、答:二者具有密切关系。
一方面。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伸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
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45、答:法律责任的免除。
也称免责。
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免责条件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目标状态实现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实现行为规则内容法实现的正常形式无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规则内容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需要适用法律制裁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一)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资格的限制。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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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七章 法律关系
学习要求:
掌握基本概念: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 任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 法律构成
掌握基本问题:
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判断
2、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
4、权利、义务的特点及相互关系
5、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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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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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 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 为义务人。 ➢ 注意:
❖ 在现实生活中,法不律是关任系何主人体都是能多够种成多为样法的律。关大
体上归属于相对应系的主双体方的:。公民和组织要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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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2)特殊权利能力 指公民在特殊条件下才享有的能力或资格。
如:结婚这项权利,就受到法定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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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2)组织的权利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开始与该组织的成立,中止 与该组织的撤销或解散。它的范围是由该组织成 立的宗旨、目的和任务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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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能力。
6、法律事实的种类
了解: 1、法律关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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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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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就是 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如下: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
法理学之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我们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贯串我们学习的每一个部门法当中,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欢迎阅读。
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1.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例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物、非物质性财富、人身和行为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的指向,一般包括人身利益,精神财富,物,行为。
所以该题选择B选项。
例2、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 同学关系 B师生关系C同学关系 D婚姻关系解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上述四个关系中只有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所以该题选择D选项。
法理学-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1.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 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 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 了变化 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发生条件: 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人:
自成立到终止,始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 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都是 重合的,具有一致性
(一)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 2.必须具有稀缺性;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主要的特征: (一)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1.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 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2.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 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 3.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 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法理学复习资料要点概括: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根据此⼀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的⼀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A.刘某因赌博⽋吴某10000元B.甲区查处有⽕灾隐患的企业,有关⼈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登机D.任某在医院进⾏肾移植⼿术答案:B、C、D判断A项的时候,你⾸先知道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先法律有规定的,第⼆有⼀种特殊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赌债问题,民法上有没有规定?没有规定,所以形不成。
因此不能选;B项应该⽐较清楚,警⽅去查吧,如消防部门就属于警⽅。
但我要换⼀个,不说警⽅,甲区教育局或者说卫⽣局,查处存在⽕灾隐患的企业,有关⼈员或被重罚或被警告,这个形不形成法律关系?卫⽣局来查你,罚你款,⼤过年发点红包,形不形成法律关系?同样形成。
他有什么权去查,前⾯说警⽅是有权去查,形成法律关系;他这个是越权,越权形不形成法律关系?⼀样的,你去查了以后对⼈家那边有没有损害,所以他是另外⼀个⽅⾯形成法律关系,他是侵权,或者是⼈⾝赔偿关系,所以说⼀样的形成,关键法律上就规定了,你没权去查,你查了以后你会怎样,这个是应该形成。
所以要选。
C项应该形成,⾸先⼀个,两个⾏为都可以形成,第⼀个他涂改⾝份证形不形成法律关系?第⼆个检查部门不给他放⾏,形不形成法律关系?所以注意法律关系⼀个概念,法律调整形成的⼀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只要⾸先有法律调整,⾸先明确的法律有没有调整。
所以也要选。
D项肯定形成。
不形成的话这⼿术做了,我就可以⾛了,可以不交钱了,医院也没法起诉了,肯定形成,⾄少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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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资料: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关系
1.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答: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分类:
①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社会内容的性质”。
基本法律关系:宪法、宪法性法律确认与创立,反映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基本性质。
基本法律关系内容:
1)公民与国家关系
2)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
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4)民族之间的关系
5)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
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诉讼法律规则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司法机关之间、诉讼参与人之间、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
②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③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④)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按“部门法”为标准。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
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