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场塘坝质量监管办法.doc
农田工程质量检查方案范本
农田工程质量检查方案范本一、检查目的农田工程是指农田土地的整治、小面积的水土保持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内容,对于农田工程的质量检查,旨在确保农田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农田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检查范围1. 农田土地整治工程的质量检查:包括耕地开垦、土地平整、排灌工程、土地改良等内容的检查。
2.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包括水库、灌溉工程、排水工程、水利设施等内容的检查。
3. 农田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包括防风固沙、梯田工程、植被覆盖等内容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1.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对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工程质量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配筋工程、排灌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等内容。
2. 材料质量:对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包括土壤、石料、混凝土、金属材料、防护材料等内容,确保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垃圾处理、施工污染治理、施工安全措施等内容。
4. 工程验收和资料齐备:对农田工程的验收情况和质量资料的齐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资料的齐全。
四、检查方法1. 现场检查:组织专门的检查小组,对农田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工艺、材料、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
2. 抽样检查: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查,通过实验室测试和比对国家标准,确认材料的质量。
3. 文件资料检查:对农田工程的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工程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检查标准1. 农田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如《农田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施工规范》等。
2. 农田工程的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如《土石方工程技术规程》、《水泥混凝土砌砖技术规程》等。
3. 农田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2004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农药监督管理抽查制度范本
农药监督管理抽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畜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抽查工作。
第三条农药监督管理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抽查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药监督管理抽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抽查,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抽查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农药监督管理抽查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时间、范围、对象和内容等。
第七条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抽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抽查信息,不得干预被抽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抽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进行。
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章抽查内容和要求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情况、进销台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许可证件等。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资质、证照、电子进销存系统使用、农药实名制销售情况、农药产品标签等。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环节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农药使用规范、农药残留检测、生态环境保护等。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在进行抽查时,应当制作抽查记录,并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抽查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抽查情况,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被抽查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抽查结果处理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农田工程质量检查方案范文
农田工程质量检查方案范文一、检查目的农田工程质量检查是为了确保农田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农田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1. 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土地平整和改良工程、农作物栽培工程等。
2. 农田综合开发与利用工程质量检查包括农田水土资源综合利用与开发、农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
三、检查内容1. 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核检查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以及施工工艺是否合理。
2. 施工材料审核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编号及检测报告是否合格,材料的存储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3. 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情况,是否存在违章违规行为。
4. 施工质量检验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记录、报告及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
5. 农田工程验收检查对已完成的农田工程进行综合验收,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四、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农田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2. 召开检查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农田工程质量检查的会议,明确职责和任务。
3. 开展现场检查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了解施工质量情况。
4. 检查记录和整理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整理成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5. 整改和落实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6. 完善质量管理根据检查结果,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五、检查要点1.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不良现象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违章违规行为。
2. 施工材料的合格性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是否存在不合格材料,材料的存储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3. 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对农田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施工工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础设施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
为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机构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承担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
2.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制定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渠、泵站等。
四、监督职责1.监督机构应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履行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
2.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统计和分析有关工程质量的信息,并形成监督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送。
五、监督措施1.对违反质量管理要求的单位,监督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相关执照等。
2.对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监督机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其他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监督结果处理1.对于质量缺陷严重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监督机构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工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对质量缺陷较轻的情况,监督机构应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后续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七、监督报告监督机构应定期编制监督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违规处罚对于不服从监督、不配合整改的单位,监督机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对其进行违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九、监督效果评估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效果评估,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山塘监理细则
苍南县观美镇大湖山塘综合整治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温州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二O一一年二月目录一、总则二、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三.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四、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五、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六、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七、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八、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九、浆砌块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十、原材料及砼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及国家和浙江省与本工程有关的规程、规范、规定编制。
本细则针对坝下输水管涵洞改造、上下游坝坡护砌、溢洪道拓宽加固、坝顶路面及放浪墙等。
本工程为苍南县观美大湖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工程包括坝下输水管涵洞改造、上下游坝坡护砌、溢洪道拓宽加固、坝顶路面及放浪墙等。
建设单位:苍南县观美镇人民政府质监单位:苍南县水利局质量监督站设计单位:苍南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监理单位:温州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二、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承建单位应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准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台时利用率,做到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工程承建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安全施工促工程进展,以工程质量促施工进度,以施工进度求经济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条件、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要求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报送工程监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述主要成果资料:(1)合同工程项目概述。
(2)施工管理组织与机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位情况)。
(3)施工总布置图。
(4)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
(5)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等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7)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控制措施。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质]字[1991]第7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和长期可持续运行的基础,因此,制定和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监督对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对象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以及涉及水利工程的相关设备、材料和技术标准等。
二、监督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各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科学规范原则: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科学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估工程的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
3. 全过程监督原则:监督应贯穿整个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阶段,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4. 公平公正原则:监督应公开、透明,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监督内容1. 设计监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符合技术要求和规范标准。
2. 施工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要求的履行情况。
3. 材料监督:对配送到现场的材料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设备监督:对水利工程所涉及的设备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
5. 质量验收: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四、监督步骤1. 计划阶段: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目标、内容、时限和责任主体。
2. 实施阶段:按计划进行监督工作,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抽样检验等。
3. 结果评估:对监督结果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和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4. 处理不合格:对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确保问题得以解决和整改。
五、监督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组成。
监督机构应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负责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确保工程安全,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发挥发挥投资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理。
第三条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及其技术改造,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施工、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优质工程项目时,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程质量评定意见。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完整)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目录一、总则 (2)二、监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3)三、施工准备工作检查 (4)四、施工过程及隐蔽工程检查 (5)五、验收签证检查 (6)六、质量事故检查 (7)七、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 (8)八、开工条件的控制 (9)九、工程质量控制 (10)十、工程进度控制 (13)十一、工程投资控制 (16)十二、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8)十三、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20)十四、信息管理 (22)十五、各具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22)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实现工程质量的总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光泽县寨里镇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批复建设规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光泽县寨里镇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1.3 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和依据是:1.3.1 已批复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图纸。
1.3.2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
1.3.3 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和合同中指定的国家和行业(或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验收规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等。
1.3.4 本工程质量管理遵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
1.3.5 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
1.4 工程质量检查分为:(一)施工准备检查:(二)施工过程检查:(三)隐蔽工程检查:(四)质量事故检查:(五)验收签证检查。
1.5 在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开工前,施工承包商均要填写《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经工程师对施工准备工作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过程检查必须坚持“三检制”(初检、复检、终检)各工序施工必须坚持在质量检查合格证后衔接施工,其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框图如下:1.6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检查试验鉴定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应严肃、准确、及时的签发、审查、汇总归档,完工时移交业主。
坝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坝塘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坝塘的安全管理,包括水库、水闸、塘坝等。
第三条坝塘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坝塘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具体如下:1.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坝塘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2. 水利部门是坝塘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程;3. 坝塘管理单位负责坝塘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置等;4. 村级组织协助坝塘管理单位做好坝塘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五条坝塘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1. 日常检查:坝塘管理单位每日对坝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坝体、溢洪道、放水闸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测;3. 专项检查:根据季节、气候、降雨等因素,开展专项检查,如汛前、汛后检查。
第六条坝塘维护内容包括:1. 定期对坝体进行巡查,发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及时修复;2. 保持溢洪道畅通,清除淤泥、杂草等杂物;3. 定期检查放水闸,确保其正常运行;4. 加强坝塘周边环境管理,清理垃圾,保持水域清洁。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七条坝塘发生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 采取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2. 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支援;3. 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确保人员安全;4. 进行险情评估,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坝塘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坝塘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农药厂质量保证制度范本
农药厂质量保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农药厂质量保证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提高客户满意度,减少不良品产生,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质量政策、质量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五条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维护和改进。
第六条设立生产部门、技术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等,分别负责生产、技术、采购、销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质量工作负责。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检验第八条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第九条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条设立检验机构,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检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章质量改进与持续发展第十三条建立质量问题反馈和处理机制,对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调查、分析、处理和改进。
第十四条定期进行质量审核,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鼓励员工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建议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第五章质量培训与宣传第十七条定期组织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质量的重要性,形成全员关注质量、追求质量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开展质量月、质量竞赛等活动,激发员工质量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外部认证与评估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定期进行外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接受上级部门、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质量保证水平。
塘坝安全管理制度
塘坝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塘坝的安全运行,预防塘坝事故的发生,提高塘坝的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塘坝的管理和运行。
三、塘坝安全管理职责1. 业主单位负责对塘坝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和领导,确保塘坝运行安全;2.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塘坝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塘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3. 塘坝管理部门负责对塘坝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塘坝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到位;4. 监测单位负责对塘坝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塘坝的安全隐患;5.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对塘坝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塘坝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技术规程根据塘坝的设计和运行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塘坝的安全运行;2. 安全监测与预警建立塘坝的安全监测系统,对塘坝的重要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3. 安全演练与培训定期组织塘坝安全演练,提高塘坝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塘坝的安全;4. 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对塘坝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塘坝的安全隐患;5. 安全记录与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塘坝安全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6. 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明确的安全责任制度,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和监督。
五、塘坝运行安全措施1. 塘坝的定期检查与维护按照规定对塘坝的各个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塘坝的结构完整和运行稳定;2. 塘坝的保洪排涝按照塘坝的设计要求,合理进行塘坝的保洪排涝工作,确保塘坝的水位和流量在安全范围内;3. 塘坝的运行监测与数据分析定期对塘坝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塘坝运行异常;4. 塘坝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完善的塘坝安全警示标识,对塘坝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区域进行提示和警示。
六、塘坝事故应急处理1. 塘坝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塘坝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塘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地进行应急处理;2. 塘坝事故调查与处理对塘坝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3. 塘坝事故的安全警示对塘坝事故的原因、处理过程和教训进行安全警示,确保各相关单位对塘坝事故有深刻的认识和警醒。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前言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写。
本规程附录A、B、C、D、E、F、G、H、I、J、K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
本规程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黄海田、蒋建云、顾文菊、樊志远、肖志远、赵立华、王朝俊、张利昕、刘华南。
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Ⅰ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25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 36 项目划分确认 47 质量监督检查 48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59 质量核备与核定 610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711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7附录A(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申报表8附录B(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14附录C(规范性附录)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15附录D(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18 附录E(规范性附录)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9附录F(规范性附录)外观质量评定与核定表20附录G(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3附录H(规范性附录)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26附录I(规范性附录)质量核定申报书27附录J(规范性附录)质量评价意见30附录K(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报告3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质量监督基本规定、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质量核备与核定、质量举报调查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0)
渝水基〔2005〕3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觃范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操作程序及方法,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5〕29号)及有关觃定,对原《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程序及方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为确保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切实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能,有序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依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觃觃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特将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作如下觃定: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后、在工程施工招标前,主动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申报监督的要求提交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及资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
(二)核定和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审批投资的建安工程量计算质量监督费,根据工程觃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监督费缴纳形式。
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按每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包括按照工程增加概算的总建安工程量计算所增加的监督费)。
(三)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和缴费手续后,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2),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程内容及时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林场塘坝质量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塘坝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结合实际工程施工。
第二条县堂坝整治办公室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抽查,乡(镇)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
负总责
第三条塘坝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2、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设计、施工单位领导对其参与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现场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第四条塘坝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责,设计、建设单位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县塘坝整治办公室监督。
第五条所有参与建塘筑坝的有关单位,都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教育,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设立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必须使用国家合格产品,并接受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隐蔽部位的施工质量只有在检验、验收。
后才能进行
第八条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制”。
如果质量不合格,应返工或返修,直至验收合格。
,否则不予签证,项目部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费,施工单位不得离开现场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县堂坝整治办公室报告开工报告,工程验收应有县堂坝整治办公室出具的合格评价意见和评价报告。
否则,不允许验收和交付。
第二章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是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
从工程开始到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项目部对工程负总责。
第十一条项目部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特点及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并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参与施工的各方必须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一个工程质量条款,规定图纸质量标准、数据、材料、设备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检验工程全过程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质量
月报,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项目进度形象、项目完成合格率,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质量负责人负责签署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和相关行业的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的初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牵头组织参与单位整理各类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县堂坝整治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按照《省级水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塘坝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林田塘坝质量监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