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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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在我国,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具体而言,一致行动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投资者;2. 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3. 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4. 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1. 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者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对方股份。

2. 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通过持股平台、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对方股份。

3. 控制关系: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4. 委托持股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5. 其他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三、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2)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3)依法转让股份;(4)依法参加股东大会。

2. 义务(1)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如缴纳出资、分红等;(2)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3)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4)如实披露持股信息。

四、一致行动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依法披露持股信息,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目的等。

2. 交易限制: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3. 交易禁售期: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遵守交易禁售期。

4. 监管机构调查:监管机构有权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查询、取证等。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来源:新财富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15:55作者:杜晓堂关键词:新财富;一致行动人;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在立法范围上,一般都涵盖了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和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均把行动的合意性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而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杜晓堂/文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来源: 何秀娟律师•发表时间: 2006-9-6 17:09:05•关键字: 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阅读次数: 5059论文简述: 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该领域几个常见的概念,如: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等,它们各自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很容易被混淆,于是抽出一点时间做了一些研究以厘清自己的思路,现发布出来以期同行们指正。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关联方的界定以及一致行动人-ok

关联方的界定以及一致行动人-ok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的方式更优。

2.《会计准则》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有遗漏。

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监事的职责当然不是“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那监事显然不是关键管理人员,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

3.《会计准则》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独立董事不是关联方。

而根。

详解关联方认定

详解关联方认定

详解关联⽅认定⽂章来源:学法律的⼩姐姐⽆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公司上市、证券发⾏,关联⽅认定和关联交易披露都是其中最重要的⼀环。

不同的领域适⽤的法律规定不⼀样,认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那么到底该如何准确认定关联⽅呢?见下⽂详解。

⼀、主要法规列举法律法规名称条款《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六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具有关联关系。

第⼆⼗⼀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关联关系董事⼈数不⾜三⼈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披露》第三条⼀⽅控制、共同控制另⼀⽅或对另⼀⽅施加重⼤影响,以及两⽅或两⽅以上同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构成关联⽅。

第四条下列各⽅构成企业的关联⽅:(⼀)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影响的投资⽅。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个企业或者对⼀个企业施加重⼤影响的个⼈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或关键管理⼈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或受该个⼈影响的家庭成员。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认定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认定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我国认定一致行动人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字:一致行动人法定推定一致行动人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从经济角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一致行动人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存在信息不对称且经济实力较强的优势,易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法律需要对其进行规范,而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是规范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一致行动人的基本理论一致行动人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法典》。

狭义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为了共同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而达成协议的两个以上的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致行动已经被业内人士列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新发展方面出现的八大趋势之一”。

笔者认为一致行动之所以为投资者所青睐,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成本高、风险大,因此多个投资者联合收购有利于降低收购风险和减缓资金压力。

另一方面采取一致行动可以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我国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有限制,于是外资投资机构寻求中资投资者与其成为一致行动人来规避这些限制。

此外,投资者可能联合起来成为一致行动人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来谋取不法利益。

二、一致行动人认定的具体标准许多国家和地方的法律都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作出规定。

如被誉为全世界公认的规范一致行动人问题最为完备的《香港收购与兼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作了详细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

”并列举了8种可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可将一致行动人分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和推定的一致行动人。

(一)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而达成合意,共同对同一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方、股份锁定的法律规定整理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方、股份锁定的法律规定整理

目录⏹ 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 关联方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3)⏹ 重大资产重组 (5)《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5)⏹ 借壳标准: (5)《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5)⏹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价格 (6)《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6)⏹ 股份锁定期: (6)《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6)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1. 引言1.1 引言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涉及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内部监督和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

表决权委托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进行投票决策,旨在方便股东代表参与公司治理、减轻投资人参与成本、提高表决效率。

一致行动人是指多个投资者在企业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影响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致行动人可以是一家公司、一家基金或一组个人,他们通常通过合作协议或相互勾结的方式共同行动,以达到影响企业经营或控制权的目的。

在法律实践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对于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一致行动人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操纵嫌疑和维护市场公平。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了解一致行动人的认定要素,规避相关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具体探讨表决权委托的含义和作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和认定要素、法律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相关案例分析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展望。

结合实际案例和学术研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2. 正文2.1 表决权委托的含义和作用表决权委托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代理行使的一种行为。

表决权委托的作用在于实现股东之间的民主决策和管理规范化。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股东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时间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参加会议,但又希望通过表决权行使自己的意志。

这时,便可通过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委托不仅解决了股东的实际问题,还促进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和公正。

表决权委托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委托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书面委托、口头委托或者通过电子化平台委托;二是委托的范围广泛,可以委托全部表决权或者部分表决权;三是委托的对象多样,可以委托给他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

表决权委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二是提高了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三是促进了公司内部的合作与沟通;四是维护了股东权益和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你这个应该到股票分类去问。

下面是详细的解释。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

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共240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

新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

“一致行动人”(personsactingin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的《伦敦城市法则》提出。

《伦敦城市法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作为处理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一套规则。

所谓“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指的是在实践中,收购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往往几个关联方共同采取行动,每个关联方购买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一个公司的目的。

如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单独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与其有关联的人对目标公司的持股量,可能远远超过5%,甚至在关联方众多的情况下,还可能联合持股超过30%。

针对于此,必须将前述联合行动的主体视为一体进行统一规范。

这就是“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1993年出台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但遗憾的是,我国1999年起实行的《证券法》中对此没有任何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

估计是立法者考虑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上市公司收购案还很少,本着立法上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搁置了起来。

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十八):一致行动关系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十八):一致行动关系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十八):一致行动关系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十八)一致行动关系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作者:高颖杰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导:周丽琼资深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志华资深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2015年10月9日、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11宗涉嫌违法减持的案件进行集中听证,本次听证因其规模系证监会至今举行的历次公开听证会中最大的一次而备受瞩目,同时也将广大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眼光聚焦于“一致行动人”这一问题上。

实践中,不仅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相关问题的监管力度从未减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也一直关注着各拟挂牌公司、已挂牌公司因一致行动关系延伸而来的各类问题,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即为: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一定义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致行动的概念以及一致行动人的限定范围均来源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

鉴于目前并没有适用对象更为广泛的法律法规对“一致行动”这一概念进行规定,笔者便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表述,将本文中的“一致行动”定义为: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从字面上理解即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人。

基于前述定义,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主要依据三个条件:(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形成相同意思表示,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所能支配的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即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依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不仅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综合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是否能实际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虑。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致行动人 Author and Reviewer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转载:文章两篇文章一什么是一致行动人?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

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共240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

新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人” 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

“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的《伦敦城市法则》提出。

《伦敦城市法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作为处理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一套规则。

所谓“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指的是在实践中,收购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往往几个关联方共同采取行动,每个关联方购买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一个公司的目的。

如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单独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与其有关联的人对目标公司的持股量,可能远远超过5%,甚至在关联方众多的情况下,还可能联合持股超过30%。

针对于此,必须将前述联合行动的主体视为一体进行统一规范。

这就是“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1993年出台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但遗憾的是,我国1999年起实行的《证券法》中对此没有任何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

估计是立法者考虑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上市公司收购案还很少,本着立法上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搁置了起来。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2009.6.2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

浅论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认定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浅论。

表决权委托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代理行使的权利。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的表决权是重要的决策权力,可以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由于股东之间资金和信息的不对称,一些股东可能无法亲自参与公司决策,此时表决权委托就成为一种解决办法。

表决权委托通过将表决权委托给有能力和合适的代理人来实现股东的决策权力。

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公司决策的高效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方便了股东的参与和监督。

在公司治理中,表决权委托被广泛应用。

一致行动人认定是指多个股东在达到一定条件下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共同行使股东权益的情况。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这种情况下,其所持股权的计算会有所不同,会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权。

一致行动人认定的目的是防止股东通过合谋等手段,以个别股东的名义行使股东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一致行动人认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实践中,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认定经常与一些争议和困难相伴而生。

表决权委托可能涉及到代理人的信任和能力问题,如果代理人不当行使表决权,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在选择代理人时需要谨慎,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一致行动人认定也可能引发争议,因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灵活性,容易被某些股东利用来违反股东之间的平等和公平原则。

需要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确保公正公平。

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中的重要概念。

表决权委托可以促进股东参与和监督公司决策,而一致行动人认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股东的权益。

在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认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一、一致行动协议要点分析(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4)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无论是主板上市还是新三板企业挂牌,均需要详细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明确控制权的稳定性。

对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清晰的公司,在披露认定上述问题时较为简单。

对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或没有绝对较高持股的情形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稳定性便产生界定困难。

在实践中,为项目操作需要或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的需要,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从而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治理机构的稳定。

在实践中,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公司股东还可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人,共同成为公司的控制人,或者通过签署委托协议,委托某一股东行使其他股东的权利。

一致行动协议也是用来确认公司的控制权及核查控制权稳定性的因素。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之一致行动人概念及其操作风险解析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之一致行动人概念及其操作风险解析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之一致行动人概念及其操作风险解析在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咨询顾问经常遇到客户问询的问题之一是:1.针对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公司,如何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保持其稳定性?2.是否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达成一致行动人进而规避部分风险、完善治理结构?3.一致行动人的安排是否一劳永逸、又存在哪些风险?事实上,一致行动人的运用操作并不多么高深、复杂,然而我们建议企业在实际运用中作出审慎考虑,确认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必要性,并充分了解其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一致行动协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一致行动人概念解析一致行动人: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

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Consortium Offer)人;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通常,在缺乏控股股东、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公司中,如何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保持其稳定性,成为许多困扰拟上市公司的问题。

市场中有不少拟上市公司,通过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以达到确保公司控制权明确、稳定的目的。

一致行动人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约定委托某一致行动人全权代为行使全体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投票权的,一致行动人需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表决之前达成一致的内部意见,并依照该内部意见在董事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协议要点简析股东范围一致行动协议中必须明确签约主体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并列明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公司其他股东委托协议中的某一致行动人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委托股东名下的股份也应当计入该一致行动人的所持股份数额之中。

协议的期限、变更与解除为了保证一致行动人不因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长期无法依照自身意愿进行表决的困局,应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的变更、解除条件,当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或变更、解除条件已具备时,一致行动人可以重新依照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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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
(一)概念
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二、关联关系人
(一)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

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以是关联自然人。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散见在几个法规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规定被视为一般性的规定,其他法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①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均采其定义。

根据我国1997年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
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其他规定散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③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④中。

三、实际控制人
(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披露公司股东情况时,要求上市公司除了介绍控股股东的情况外,还必须介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收购办法第六十一条界定,有如下5种情形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时应当披露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对控股股东作了如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

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2、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的关系
根据证监会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几个概念之间的比较
(一)一致行动人与关联关系人
从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可知,一致行动人包含关联人,即关联关系人必为一致行动人,而一致行动人只有通过关联方关系进行一致行动时才为关联关系人。

因此,除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①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外,在共同争夺公司控制权过程中我国必须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还应该包括:(1)合伙人;(2)一家企业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3)投资者与其控制企业的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4)信托财产受托人与其委托人。

(二)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
实践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方式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目的,并联合这些一致行动人完成对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之目的。

即用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联合其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以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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