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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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

(一)概念

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二、关联关系人

(一)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以是关联自然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散见在几个法规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规定被视为一般性的规定,其他法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①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均采其定义。

根据我国1997年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

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其他规定散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③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④中。

三、实际控制人

(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披露公司股东情况时,要求上市公司除了介绍控股股东的情况外,还必须介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办法第六十一条界定,有如下5种情形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时应当披露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对控股股东作了如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2、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的关系

根据证监会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几个概念之间的比较

(一)一致行动人与关联关系人

从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可知,一致行动人包含关联人,即关联关系人必为一致行动人,而一致行动人只有通过关联方关系进行一致行动时才为关联关系人。

因此,除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①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外,在共同争夺公司控制权过程中我国必须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还应该包括:(1)合伙人;(2)一家企业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3)投资者与其控制企业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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