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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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
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劳社[2005]5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2005]55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出院人次定额标准结算与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在合肥地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出院人次定额标准结算,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统筹费用合理超支的部分,将通过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予
以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γ刀治疗费用,不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定额标准之内,由参保病人直接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结算。γ刀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余下部分按合肥地区三级医院住院统筹支付的比例报销。
(三)以下9种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不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定额标准之内,由参保病人直接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自2005年9月1日起,其材料费用在报销最高限价以内的部分,经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予报销90%,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