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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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善 解 决 医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过程 中
出 现 的新 问题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务 管 理 ( ) 据 医疗 保 险 管 理 的要 六 根
业 退 休 人 员 )要 充 分 考 虑 这 部 分 ,
人 员 的 医疗 费用 水 平 和 年 龄 结 构 等 因 素 ,多 渠 道 筹 集 医疗 保 险 资 金 , 独 列 账 管 理 , 项 用 于 保 障 单 专
个 人 账 户 的办 法 ,纳 人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 度 规 定 , 合 实 际 , 定 灵 结 制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办 法 ,可 采 取 由个 人 缴 费 的 办 法
保 险 ,保 障其 职 工 相 应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单 位 缴 费 的具 体 比例 由 各 地 根 据 建 立 统 筹 基 金 的实 际需
为监督检查, 严格控制不合理的 规 ・
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 传
率 ,减 少 浪 费 ,切 实 减 轻 个 人 负 担 ,维 护 参 保 人 员 医 疗 保 障权
益。
店 执 行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服 务 质 量 和 收 费等 情 况 进 行 舆 论 和 社 会 监
照 “ 三 制 ” 则 , 实基 本 医 疗 三 原 落 保 险 缴 费 资 金 。对 出 中 心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已经 再 就 业 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应 继 续 将 其 纳 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 ( ) 地 要 适 应 就 业 形式 灵 五 各 活 多 样 化 的需 要 ,根 据 当 地 医疗

积 极 探 索 困难 企 业 职 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233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233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233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现就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二、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上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

三、农民工随用人单位一并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的次月享受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比例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制定。

四、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农民工的住院医疗待遇标准和大病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0年一月五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皖政[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征缴管理,强化征缴措施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社会保险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及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二、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准确核定征缴基数缴费单位缴纳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应当统一。

每年4月至6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地方税务、财政等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逐户核实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并逐步推行缴费稽核公示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确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职工医保实行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职工医保实行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职工医保实行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皖人社秘[2011]315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职工医保实行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15号)省直各定点医院:为切实保障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结合省直实际,对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完善内部监控体系,落实监管措施,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各科室管理工作,对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建立多部门管理协调机制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包含住院率、日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天数、实际报销比例、药费比例、自费药物比例等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2.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重大病案和疑问病案专家讨论制度、医保费用审核制度、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制度、医保数据上传制度等,以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医保管理行为。

严禁发生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政策和套取、骗取基金的行为。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8.15•【字号】劳社[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5]55号)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进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出院人次定额标准结算与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

即将在合肥地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出院人次定额标准结算,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统筹费用合理超支的部分,将通过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予以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γ刀治疗费用,不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定额标准之内,由参保病人直接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γ刀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余下部分按合肥地区三级医院住院统筹支付的比例报销。

(三)以下9种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不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定额标准之内,由参保病人直接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自2005年9月1日起,其材料费用在报销最高限价以内的部分,经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予报销90%,个人支付10%;超过报销最高限价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具体的材料名称和报销最高限价见下表:序号材料名称计价单位报销最高限价(元)1心脏起博器个300002心脏起博器(带除颤功能)个1000003冠脉支架个200004人工髋关节个300005心脏瓣膜个150006导管个150007人工肝次170008人工膝关节套300009医用钢板支10000参保人员使用以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基金支出和因其他治疗所发生的基金支出的累计金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之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有关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测算确定工作各地应根据上一年度或前三年用人单位和财政支付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或平均数额(不含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部分)。

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合理确定一般职工医疗费支出基数。

具体扣除因素如下;(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大学生的医疗费开支;(二)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企业的职工工伤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以及职工家属半费医疗费;(三)一次性弥补以前年度非正常超支、突击看病等非均衡性支出以及浪费因素;(四)非医疗费支出项目,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机构经费、企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工资、医疗设备购置费、职工赴外地就医路费及伙食费补助等。

各地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一般职工医疗费支出基数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考虑企事业单位、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个人缴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

各地切不可互相攀比,也不可不作测算而盲目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率实际测算小于6%的,按实际测算数确定;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按国家规定的6%左右的缴费率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后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

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23•【文号】劳社部函[1998]168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函〔1998〕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

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

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坚决不予支付;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对违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13]7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档案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77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5号)精神,加快实现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10号)部署和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要求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是贯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达标验收工作按照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在2013年底前,市级(含省直管县)经办机构全部通过达标验收,2014年底前,县级经办机构全部通过达标验收,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在业务档案管理方面切实做到“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经费保障”四落实,实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

二、达标验收等级确定达标验收采用百分制,根据验收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级别,即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得分在60分-84分之间的为合格单位,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达标验收内容和得分标准详见附件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8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职能。

4、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承担国务院下放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有色金属、石油勘探、建筑工程、电力,以下称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人社部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原则。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2.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皖人社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避免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商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提高大病保险运行绩效。

(四)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负担能力相适应,强化大病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居民医保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有效提升。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筹资机制1.科学测算筹资标准。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近几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6•【字号】皖政发〔1994〕5号•【施行日期】199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1994年1月26日皖政发〔1994〕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我省自1952年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40多年来,它对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浪费严重,支出增长过猛,加重了国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负担,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公费医疗开支大量突破指标的问题不能任其发展,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的要求,参照部分省市的做法,现就我省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的办法,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定额经费及时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以便把医疗管理和经费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实施意见,尽快付诸施行。

二、实行医疗费用与公费医疗享受者经济利益适当挂钩。

根据我省职工目前实际收入水平,挂钩的比例实行限额封顶,即一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

个人负担的具体标准是:在职人员按工龄长短分别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10-20%、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指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项目)的5%;退休人员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5%、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的3%。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皖医保秘〔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0月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工作部署,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满足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的条件、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前置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不得将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同定点申请挂钩。

二、落实“属地管理、省内互认”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省内互认,无需再与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医保经办机构重复签订协议。

三、鼓励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

已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完成与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的,直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

四、及时清算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

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依协议,及时算清结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

每年对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算清结清情况开展督查,做到底数清、数字准,不发生新的欠费。

五、落实医共体医保基金包干管理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为医共体牵头单位的,与牵头公立医院实行相同的考核办法。

支持医保基金实行按人头总额预算管理,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6]1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有关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在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公开透明。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条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规则和程序要公开透明,结果要公正合理。

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有关方面监督。

二要公平规范。

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自愿申请,公平参与竞争。

协议管理的条件、评估流程和规则对所有申请医药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要有序竞争。

要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方式,通过竞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协议管理的动态调整。

二、完善协议管理(一)协议管理的程序1.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经办机构所需的服务范围、规模、质量、特色及收费等方面的材料,并提供近三年卫生行政(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新开业的可不提供)和是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相关情况。

2.组织评估。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整个评估过程要公开透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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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
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劳社[2005]5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2005]55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出院人次定额标准结算与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

即将在合肥地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出院人次定额标准结算,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统筹费用合理超支的部分,将通过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予
以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γ刀治疗费用,不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定额标准之内,由参保病人直接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γ刀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余下部分按合肥地区三级医院住院统筹支付的比例报销。

(三)以下9种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不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定额标准之内,由参保病人直接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自2005年9月1日起,其材料费用在报销最高限价以内的部分,经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予报销90%,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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