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大学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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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上海大学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订我校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视频监控系统仅用于上海大学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区为学校的主要公共场所和重点、要害及保密部位等,不得涉及任何有关个人隐私区域。

第三条:视频监控系统主机控制和监控室是重要保密场所,闲杂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条:非保卫处、信息办专职人员和依据《上海大学校园网视频监控权限申请表》获得权限的人员不得浏览视频录像。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浏览或调取视频录像资料,需经保卫处审批同意。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需使用该系统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时,要出示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视频监控管理部门有义务依法如实提供。

第六条:视频监控工作人员严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严禁故意隐匿、毁弃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严禁将涉及个人隐私行为的视频资料泄露外传。若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视频监控系统为24小时运行,图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监控工作人员应随时监护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确保学校的安全。

上海大学信息管理办公室、武保处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大学视频监控权限申请表

注:若监控权限申请审核通过后,用户I P地址不可以私自变更。

该表一式三份,申请部门留存一份,武保处留存一份,信息办备案一份。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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