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所 谓 疑 义 利 益 解 释 原 则 ,是 指 当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用 词 发 生
疑 义 或 含 义不 清 时 应 作 有 利 于被 保 险人 的解 释 。 国在 19 我 9 5年 的《 险 法 》 3 保 第 0条 做 出 了 相 关 规 定 “ 于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 对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争 议 时 ,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被 人
0
导 “ 驾 的词 汇 和 语 句 : 致 其 在 与 投 保 人 沟 通 时 出现 表 述 不 清 、 误 导 ”
舌
皇
[ ] 爱 美, 薇 .不 利 解 释 ” 则 的 适 用 分 析 【. 场 现 代 3彭 张 “ 原 『商 I
化 ,0 8() 20, . 7
支 持 。但 是 , 损 害 了 保 险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 助 长 了保 险合 同投 却 也
保 方 的道 德 风 险 , 响 保 险 业 的 健 康 发展 。 影
( ) 义 利 益 解 释 原 则被 滥 用 的原 因分 析 二 疑
1保 险 法 不 完 善 .
对 公 众 进 行 保 险 理 论 知 识 的 教 育 ,使公 众 正 确认 识 和 了解 保 险 , 养 公众 正 确 的保 险意 识 , 险 公 司应 该这 项工 作 的主 力 培 保
情 况 。 二 , 原 则 是 由于 被 保 人 在 保 险 签 订过 程 中处 于 劣 势地 第 该 位 ,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时 法 律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一 种 倾 斜 , 证 保 险合 在 保
统一保险合同的解释 : 明确 保 险合 同适 用 那 些 解 释 原 则 . 明确 规 定 解 释 解 释原 则 ” 笔 “ 的规 定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的探讨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的探讨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起源及理论依据(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反立约人原则。
此原则中的“疑义”是指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分歧的情况使人产生疑惑无法确定条款的准确含义,“利益”是指投保方的利益,即有利于投保方的意思,综合起来,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保险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解释。
”(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起源1.疑义出现的必然性保险合同需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签订后会有存在疑义的地方,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无法避免的。
理论上,根据语言学的理论,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和人类思维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矛盾;实践中,“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
某种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上下文不同、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这是作为表达工具的语言的本质特性。
”韩世远也曾经说到由于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局限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在合同中用词不当,使双方的真实意思难以准确表达。
因此换一个缔约者,换一个时代,换一个角度对同一个词语、同一句话的理解和使用都会不一样。
2.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理论溯源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的原则,后慢慢为法学界所接受,有法谚“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最初产生的目的是将起草不清的法律后果归于起草人,以督促其认真起草合同。
古罗马法学家的契约规范上写到:“内容含混或书写不清的简约不利于卖方和贷方,因为他们在起草简约时本应该书写得更清楚。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产生之初并不是保险法的专属规则,而是普遍合同法的一种解释规则。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进入保险合同法源于英国1537年的一个著名的判例:公历1536年6月18日承保海上保险的查理德·马丁将其业务扩大到人寿保险,并为其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本保人寿险,保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12个月,保费80英镑。
试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韩 魁
( 东 大学 威 海 分校 法 学 院 , 东 威 海 2 40 ) 山 山 6 2 9
【 摘 要 】 目 , 前 我国保险法中只对保险合 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 了 为笼统 的规定 , 较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对该原则
的运 用较 为混乱。 保险合 同疑 义利益解释原则 的确立是保险人和投保 人、 受益人合 同双方利益-  ̄的结果 , 7 ' - 其在 司法实践 中的适用是有具体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的。 保险合 同疑义利 益解释原 则始终在维护保 险合同双 方的合法权益 中寻求动态
一
、
疑义 利益解 释原 则的理 论基础
( ) 义 利益 解 释 原 则 的 由 来 与 内涵 一 疑 保险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 、 约人 原则 反 或 针 对 原 则 , 原 则 来 源 于罗 马 法 中 “ 疑 义 应 为 表 意 人 不 利 该 有 益之解释” 的规制 。 在保 险法上的最早见于英 国法院在 13 5 7年 的威廉・ 吉朋诉理查德 ・ 马丁一 案。… 此后 , 通过该判例规制 , 逐 渐演变为广泛采用的保险合 同疑义解释原则。 关 于 疑 义 利 益解 释原 则 的 内涵 , 内 外 学 者 的 概 括 虽 略 有 国 不同 , 基本一致 , 但 笔者认 为保 险合同疑义利益 解释原则 系指 “ 在当保险人 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于格 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 议 且 保 单 用 语 可 以做 H两 种 解 释 的 情 况 下 , 当 依 照最 不利 于 { 虚 保 险 人 的 方式 予 以解 释 , 即作 有 利 于被 保 险 人 的方 式 予 以 解 亦 释 ” 其中 ,疑义 ” 。 “ 是指在保险合 同条款中 . 实存在尤法 明 确 晰、 准确 地 确 定 其 真 实 意思 。 ( ) 义利 益 解 释 原 则 的理 论 基 础 分 析 二 疑 由于保险合 同条款 多是格式条款 , 弱势力量的 关 于疑 义 利 益 解 释 原则 , 般 认 为是 针 对 保 险 合 同双 方 之 的涵 义 此外 , 一 方 当 事 人 如 果 希 望 合 同 本 成 的 话 , 只 能 附 和 由强 势 一 就 间 的 不 平 等 的 交 易 地 位 而 没 的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司 法救 济 的 诸 原则 ,其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包括格式 条款说 、 p 1 专门技术说 方当事人支配的合同条款。 多原 都 足以说明两者的实力是 很 不 对称 的 , 必 然 导致 疑 义利 益 解 释 原则 适 用 的必 要 性 与紧 这 和保护弱者说。 j种学说从 不同角度分析了疑 义利益解释原则 : f 发生 了大 1 理论 基 础 与根据 , j 种 学 说 都 没 能 够 揭 示 m 疑 义利 益 解 释 味 迫性 。问题是 当基于此 条件之 I的保险交易过程 L . 但 量 的纠纷一 一由于投保 人的绝对弱 势地位而 导致 的保 险合 同 则 的最 本 质 的理 论基 础 。 从 保 险 合 同疑 义 利 益 解 释 原 则 的 确 是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双方 的 利益 严 重 失 衡 , 而引 起 仲 裁 或 诉诸 法 院 这 样 必 然 要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作了一条简单的规定(即保险法第31条),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将该原则适用于合同的一切争议,误用于一切类型的合同条款,并将该原则视为保险合同解释的单一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其条件的,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确实存在“歧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用尽其它解释原则仍不能解释保险合同疑义时方可适用该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范围只限于由保险人拟定的条款,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的特约条款和法定保险条款不宜使用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总体谈判实力相当,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使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早在1537年,英国法院通过一个判例确定了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自此以后,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移植到许多国家。
1995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保险法》也部分采纳了这一原则。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该原则只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说明在何种条件和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原则,以致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已不适应我国保险司法实践的要求,故有必要将这一原则细化以明确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内涵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自古罗马的一条谚语:“有疑义应为表意人不利益之解释”的规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
在古罗马法学家的契约规范上写道:“内容含混或书写不清的简约不利于卖方和贷方,因为他们在起草简约时本该写的更清楚。
因此,相应来说对非起草人有利,就是对起草人不利,故“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非起草人来说,可称为“有利解释原则”;从起草人来说,称为“不利解释原则”。
这在学者的研讨中,各种名称散诸于文章中。
也有称作反立约人原则或针对原则。
但最常见的还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和“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系指“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摘要]本文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起源、理论依据作了相关介绍,并对该规则在我国的沿革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紧抓新保险法这一切入点,详细论述了新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存在的困境,旨在提出合理并符合中国实际的保险合同法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完善中国保险法的立法与实践。
[关键词]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保险合同新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起源及理论依据(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反立约人原则。
此原则中的“疑义”是指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分歧的情况使人产生疑惑无法确定条款的准确含义,“利益”是指投保方的利益,即有利于投保方的意思,综合起来,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保险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解释。
”(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起源1.疑义出现的必然性保险合同需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签订后会有存在疑义的地方,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无法避免的。
理论上,根据语言学的理论,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和人类思维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矛盾;实践中,“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
某种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上下文不同、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这是作为表达工具的语言的本质特性。
”韩世远也曾经说到由于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局限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在合同中用词不当,使双方的真实意思难以准确表达。
因此换一个缔约者,换一个时代,换一个角度对同一个词语、同一句话的理解和使用都会不一样。
2.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理论溯源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的原则,后慢慢为法学界所接受,有法谚“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中疑义利益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合同解释中疑义利益规则的理解与适⽤2019-10-05⼀、疑义利益规则的基本内容疑义利益规则是⼀个在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中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规则。
它是指保险⼈与投保⼈或被保险⼈(受益⼈)对于合同内容发⽣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的解释。
它来⾃于古罗马的⼀条法谚: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因此⼜称其为不利解释规则。
不利解释规则是作不利于起草⼈的解释。
对起草⼈不利,对⾮起草⼈则为有利,因此从⾮起草⼈⾓度⽽⾔,⼜称其为有利解释规则。
⽬前,保险学理论界就疑义条款解释上应否优先适⽤疑义利益规则颇有争议,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学说:肯定论,⼜称主观论。
该论认为,因为保险条款都是由保险⼈拟定的,他在选择符合⾃⼰利益的合同语⾔时是⾃由的,所以也有义务将他所选语⾔的确切含义清楚地向对⽅表⽰出来,让对⽅了解。
因此,当保险⼈选定保单上的语⾔,书写保单,并将其卖给投保⼈后,如果保单中含有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法院应当优先适⽤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对此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的解释。
否定论,⼜称客观论。
该论显然是反对主观论的见解,认为主观论将疑义利益规则视为优先原则犯了⽅法论上的错误,因为它只看到了个别保险合同的主观解释原则,⽽忽略了保险合同是适⽤于危险共同团体内每⼀成员的这⼀客观性。
所以,该论主张法院在解释保险合同的疑义条款时,应当完全超脱,没有必要去作有利于或不利于任何⼀⽅的解释。
因此,客观论认为经保险监督机关审查通过的保险条款已具备和法律相同的效⼒,其解释⽅法应依⼀般法条解释原则,⽆所谓作不利于保险⼈解释的必要。
折中论。
折中论⾸先反对客观论的见解。
现由为:事实上没有任何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是由被保险⼈以同样的地位和保险⼈共同完成的;即使条款的应⽤需经保险监督机关审批,但也只是以保险⼈所提的稿案为窠⾅⽽已;并且审批机关是⾏政机关⽽不是⽴法机关,审批核准后的条款怎么能视为法律规定?这就当然要求保险⼈在拟搞措辞时基于其丰富的经验、娴熟的专业技术,考虑各种可能产⽣的情形并付诸于⽂字,以明确的⽅式使对⽅了解其义。
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孙宏涛华东政法学院关键词:保险合同,疑义,合理性内容提要:作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一项特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对于削弱保险人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学者们对其合理性不断提出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之正当性进行分析检讨。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格式合同的语句有歧义或者模糊时,应采取对拟定合同条款一方或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此种解释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
[1]在英美法中,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即当保险合同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含义时,应当采取对起草人不利的解释。
[2]目前,美国的理论界与法官们都十分重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学者甚至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美国的保险诉讼中已经处于中心地位。
[3]还有学者认为,在保险诉讼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已经成为法官们习惯使用的解释工具。
[4]与之相对,大陆法系也采纳了该解释规则。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5]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8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不利益。
《奥地利民法典》第915条也规定:单务契约内容有疑义时,推定负有义务的一方负较轻的义务,双方契约内容有疑义时,使用不明确语句的一方承受不利益的效果。
此外,意大利、日本、以色列、荷兰、瑞典等国的相关法律均规定格式条款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6]我国的立法也遵循了该原则,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探讨.doc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探讨一、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涵义由于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使投保人在确定与不确定上处于两难的境地,从而使投保人处于被动地位。
为了制约当事人双方行为,当保险条款产生争议的时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很有必要了。
二、我国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问题第一,把保险条款等同于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在格式条款的范围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里所限定的则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而在很多时候,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合于所有的保险条款,扩大了它的范围。
我们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立法意图上来看,这是不合适的。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被处于强势一方侵犯所设立的。
而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是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订立的,并不都是格式条款和保险人提供的条款,双方意图明确,并不存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情况。
否则,也会导致对保险人的不公平。
我国把保险条款等同于格式条款即格式条款说。
因为保险人在同意承保时都是以他们出具的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单是签约前就打印好了的,投保人不能要求修改这些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放弃,不能有其它的选择,所以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我们从《保险法》和《合同法》有关相关条文的对比中,发现《保险法》对保险条款的规定,是继承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精神的。
《保险法》在对保险条款提供者的要求上,比《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要求严格得多。
浅析我国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
浅析我国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发表时间:2019-08-08T17:03:33.61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作者:任雪芹[导读]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其适用前提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个条款内容产生分歧,按照通常解释得不出结论,其适用范围为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或者由保监会审批的条款是,而某些“特约条款”或法定条款应当被排除在外。
我们要明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其适用片面化和扩大化的现象。
(上海政法学院,201701)摘要: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其适用前提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个条款内容产生分歧,按照通常解释得不出结论,其适用范围为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或者由保监会审批的条款是,而某些“特约条款”或法定条款应当被排除在外。
我们要明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其适用片面化和扩大化的现象。
关键词:保险法;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人生无常,世事难料,谁也不会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风险和意外有时不仅会毁掉一个人,甚至会毁掉一个家庭。
既然风险是不可预知,那么如何尽可能的减小意外来临时对人们的损害,成为现代社会每个人的需要。
保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人们通过购买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来更好地防范未然,从而使自己的生活不受各种风险及意外的影响。
现代社会,保险合同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内容也是五花八门,而由于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的偏差导致纠纷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在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保险法》第30条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针对性地运用其中。
下面,本文就从案例着手,谈谈笔者对我国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案情简介2017年3月24日,于秀珍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并将自己作为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载明若于秀珍在一年内(2017年3月25日0时至2018年3月24日24时)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保险金额。
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反思
尽合 同解释的一般 原则和方法的情况下 , 对合同条款仍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 , 才能适用之 。
保 险立法用于解释保险合 同的主要原 则之一。任何原则 的 设计都有其初衷和宗 旨, 都有其客观依据 和法理基 础。疑义 利益解释原则的创设和援引是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 , 削弱保 险人在合 同中的优势地 位 , 重新平衡保 险合 同双方 的利 益 , 是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 中的体现 , 也是 国家出于对经济上弱
保险合 同条款争议 的一种新思路 。
关键词 :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 诚信解释原则 ; 调解前置 中图分类号: F3 . D 48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1 2 1 )4— 04— 3 10 4 8 (0 0 0 05 0
一
疑义利 益解释原 则的法理 基础
第2 4卷
第 4期
长
沙
大
学
学
报
VO . 4 N0. I 2 4 J 1 u .2 0 1 0
201 0年 7月
J OURN AL OF CHANGSH UNI A VERS兀
对保 险 合 同疑义 利益 ຫໍສະໝຸດ 释 原则 的反思 袁 继 尚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 02 ) 130
摘
要: 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空泛笼统 , 我 缺乏可操作性 , 易导致司法 容
实务中的误用和滥用现 象, 既违背 了立法 目的 , 又不利 于构建保险业健康发展 的法律环 境。再加上保 险合
同的特殊性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客观依 据和 洪理基础相 冲突, 弱化保 险合 同疑 义利益解释原则 , 构建新 的保 险合 同条款争议解决机 制, 尤其注重诚信原则的运用和把保 险合 同纠 纷确 定为调 解前置案件 , 是解决
论保险合同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
论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兼谈对《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生:饶水兰指导教师:罗蓉摘要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至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第30条亦规定了这一解释原则。
虽然该条规定对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规定仅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做出了十分笼统和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定应如何适用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本文拟就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一浅探,以求对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的该条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 保险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
Describe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n Contract of insurance—And concurrently the one thatdiscusses to article 30 of " law of insurance " is understood andproperly usedStudent: Shuilan Lao Supervisor: Rong LuoAbstractsIn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nContract of insurance, means “in a situation that the insurancepolicy is made and can carry on two kinds of explanations, Characters of the insurance policy,Should explain according tothe way most unfavorable to the insurer.”In order to protect theinterests of the assured or the beneficiary, various countriesare in the long-term insurance practice have accumulated anddeveloped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offer the relief to the assured or the beneficiary. Integrate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insurance, article 30 of " law of insurance" of our country has stipulated this principle too. Though thisregulation is significant to interests safeguarding the assuredand beneficiary, But because this regulation only explains to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the principle has been made very withthe regulation of the principle generally, in the judicialpractice, as to the thing that how should this regulationapplicable to this question, there are a great deal of disputes.This text explains to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suitable terms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in order to to correct to understand and properly use the beneficial regulation of " law of insurance ".Keywords: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is explained;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s suitable.目录前言 5 第一章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及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 5 1.1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 5 1.2界定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5 1.3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 6 1.4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 6 第二章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概念以及理由7 2.1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概念 7 2.2疑义解释规则的基础和目的 7 2.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由 9 第三章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9 3.1适用范围 10 3.2适用程度 10 3.3被保险人的适用 11 3.3.1弱势被保险人的适用 12 3.3.2其他被保险人的适用 13 3.3.3保险合同中“专业用语”的适用 14 3.4 保险主管机关制定的保险条款的适用 15 结束语18前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
浅论保险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浅论保险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摘要】在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保险人的意志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效力起着主导性作用,为了弥补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采取疑义利益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也体现了该规则,即对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予以充分保护。
但是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则适用还存在不少曲解或误解。
如何分析实际情况,正确适用疑义利益规则,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是本篇论文探讨的主题。
【关键词】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作为现今社会广泛采用的合同模式,格式合同具有简捷、省事、方便、降低交易成本等诸多优点,但同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
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们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并将其运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中。
作为格式合同一种的保险合同,同样适用该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规定在遵循了先进立法理念的同时,又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操作细则,使得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对其机械适用。
只要保险合同存有争议,法官便对保险人做不利解释,使得保险人的利益成为该模式下的牺牲品。
疑义解释规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间的实质公平,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已走入误区。
如何正确适用该规则,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是目前立法者需要解释的问题。
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概述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也称“不利解释”规则。
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之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解释规则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并通过英国一判例于16世纪进入保险合同解释的领域,目前已被各国保险法律或司法判例所确定。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和适用
第 1 第 3期 7卷 20 0 2年 5月
上 海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L w Ju l f h n h i d ns a v a r s t eo o t sa d L w a ma o a g a A mi t t eC deI tu P l e n o S ir i n it f i i a
或 者受 益人 有争 议 时 , 民法 院或 者 仲裁机 关应 当作有 利 于被 保险 人和 受益 人 的解 释 。 虽然 该 条规 定 对维 护 人 ” 被保 险人 和 受益 人 的利 益具 有重 要 意义 , 由于该 条 规 定 仅 对 疑 义利 益 解 释 原 则 作 出了 十 分 笼 统 和 原 则 的 但 规定 , 司法 实 践 中 , 对于该 条 规定 应 如何适 用这 一 问题 , 存在 着诸 多争 议 。
保 险实 践 中积 累发 展 了疑 义利益 解 释原 则 , 以求 为被 保 险 人或 者 受益 人 提 供救 济 。 应 国际 潮 流 , 国 《 0顺 我 保 险法 》 规定 了 疑义利 益解 释 原则 ,保 险法 》 3 条 规定 : 对 于保 险 合 同的条 款 , 险 人 与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亦 《 第 O “ 保 被
Vo . 7. 1 1 No. 3
Ma y., 00 2 2
◆ 注 官释原则
— —
兼 谈 对《 险 法》 3 保 第 O条 的理 解和 适 用
张 燕
( 海 市 第 一 中级 人 民 法 院 , 海 2 0 3 ) 上 上 0 3 5
摘 要 : 疑 义利益 解释 原 则是 保险合 同解释 的一 项特 殊 规 则 。对 于疑 义 利 益 解释 原 则 的适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嘿,咱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你说这保险合同,那可真是个重要的东西啊!就好像你走在一条路上,它就是你的指引牌。
(就像你出门不认路,有个靠谱的地图多重要啊!)有时候,保险合同里的那些条款啊,密密麻麻的,看着都让人头疼。
那要是遇到有歧义的地方咋办呢?这时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派上用场啦!比如说,有一份保险合同里写了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让你搞不清楚到底啥意思。
(这不就像人家给你说了句含糊不清的话,你得琢磨半天嘛!)咱来假设这么个情况哈,小李买了份保险,结果在理赔的时候发现合同里有个地方不太明白。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论,这时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像他的得力助手一样。
(就好比你在战场上有把趁手的武器!)保险公司可能会说:“哎呀,这就是这么个意思。
”但小李可不干呀,他说:“这明明就有歧义嘛!”然后双方就开始争论起来。
再比如说,小王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他觉得自己被保险合同给坑了。
(这就像你满心期待地打开一个礼物盒,结果发现里面不是你想要的东西,那得多郁闷啊!)他就运用这个原则来为自己争取权益。
其实这个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为了保护我们这些投保人的利益呀。
它就像是一道屏障,让我们在面对那些复杂的保险合同时,能有个保障。
(跟你出门带把伞,万一下雨了能挡挡雨一个道理!)要是没有这个原则,那保险公司岂不是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啦?那我们投保人不就太吃亏了嘛!我觉得啊,这个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真的太重要啦!它让我们在保险的世界里能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
(就像你有个可靠的朋友在身边一样!)咱可不能小瞧它,得好好了解它,运用它,让自己的保险之路走得更顺畅!。
【推荐下载】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键入文字]
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所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词发生疑义或含义不清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我国在1995年的《保险法》第30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专业技术性较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专业性语言的理解具有局限性,经常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真实含义产生分歧,引起纠纷。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对解决附和性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却具有天生的弊端:它平衡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天平有失公平。
应确立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使用应仅限于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文字表述观点不一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第二,该原则是由于被保人在保险签订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倾斜,保证保险合同执行的相对公平,因此使用该原则时,应首先判断弱者地位,对于具有与保险公司同样地位甚至更强的法人,不宜使用。
再有,该原则只有当合同条款是由单方拟定时才适用:对于那些由双方共同拟定的附加条款不宜采用。
1。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目前虽然有大量的保险合同是由拥有优势谈判地位的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在“取舍听便”的基础上销售给被保险人的,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保险合同是由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以及律师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进行谈判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于合同所涉及的风险都有清楚的认知,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势出现;并且一些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两个大的集团订立的,比如马士基、中远中海集团等,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保险人处于强势的谈判地位。在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谈判地位相差无几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便没有了空间。在国外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始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易地位作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能否适用的决定因素和前提,其主要考虑到(1)被保险人的规模大小(2)被保险人对于保险的熟悉程度(3)有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等因素,虽然将被保险人一一区别对待会带来很多麻烦,但其不失为一种公平的解决方案。
法定条款也是格式条款的一种,其由监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该种条款不仅仅是为了加强保险合同条款的统一化进程,更重要的是为了有效规范保险活动,是政府强制力的介入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本身就代表着中立与公平,该种条款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明显不同,没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空间。当该种条款出现语义不清时,由相关制定部门进行解释便可。
作者简介:甘利博(1995-),男,汉族,河南安阳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1.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通说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一方制定的,保险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拟定,并且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被保险人没有参与协商,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出于对于弱势一方的保护,进而应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进行平衡。
2.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法定条款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一、现状2023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由主席令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与原保险法(2023年版)第三十一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相比,新保险法确立了首先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原则。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标准我国保险司法领域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优化保险业进展的法律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爱护保险合同订立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
尽管保险条款必需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但投保方在合同订立中仍旧处于劣势。
加上大局部投保人、被保险人缺乏专业保险学问,经济实力也相对弱小,当保险条款模棱两可导致疑义时,为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显得很有必要。
我国现行保险法(2023年版)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规定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引入了我国的保险法,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安康进展、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项条款存在严峻缺陷,对适用条件,疑义判定标准等无详细的规定,很简单让人理解为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产生争议,法院就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这种理解明显是错误的。
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形,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条文表述清楚,但是被保险人对其做出了错误的理解,在这种状况下支持被保险人的错误理解明显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对《保险法》第30条的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樊启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对《保险法》第30条的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4-16关键词: 保险条款/疑义利益/适用位阶/目的解释/限缩解释内容提要: 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其目的系针对保险条款格式化及附和性之弊端,而为在交易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在适用上其位阶只能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对模糊词语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理解时,才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其适用范围和前提为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并需考量具体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交易能力,判断其实际上究竟是否属交易上的弱者,而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可适用该解释规则。
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滥用现状,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以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
保险立法史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援引与创设,初始系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进行司法调整以实现公平交易,并体现对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体-被保险人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亦遵循了此一先进立法理念,移植并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该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然而,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中,法院动辄适用该法第30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与判决,以致保险公司感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有鉴于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在法律适用上之位阶如何?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范围又何在?等等,都有必要对保险契约的“疑义解释”规则作出解释,以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一、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法理基础及其目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解析--兼论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完善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解析--兼论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完善张昌明
【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22)2
【摘要】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产生从而适用都有其特定的前提条件.在该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中要特别注意,争议不等于疑义,有疑义也未必要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而当存在多种有利解释时应该选择最有利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必须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大原则进行完善,以适应实践中个性化特约条款备受重视和非格式化保险合同大量出现的新情况.
【总页数】4页(P71-74)
【作者】张昌明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和适用[J], 张燕
2.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探析——从保险法第31条的修改谈起 [J], 隋万伟
3.新保险法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司法适用分析 [J], 汪演元
4.试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和适用 [J], 张燕;邱达春
5.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J], 孙宏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关键词: 保险合同,疑义,合理性内容提要: 作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一项特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对于削弱保险人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学者们对其合理性不断提出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之正当性进行分析检讨。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格式合同的语句有歧义或者模糊时,应采取对拟定合同条款一方或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此种解释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
在英美法中,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即当保险合同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含义时,应当采取对起草人不利的解释。
目前,美国的理论界与法官们都十分重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学者甚至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美国的保险诉讼中已经处于中心地位。
还有学者认为,在保险诉讼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已经成为法官们习惯使用的解释工具。
与之相对,大陆法系也采纳了该解释规则。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8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不利益。
《奥地利民法典》第915条也规定:单务契约内容有疑义时,推定负有义务的一方负较轻的义务,双方契约内容有疑义时,使用不明确语句的一方承受不利益的效果。
此外,意大利、日本、以色列、荷兰、瑞典等国的相关法律均规定格式条款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我国的立法也遵循了该原则,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上述规定即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上的法律依据,其对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关系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下笔者将针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概述(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历史溯源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引入保险法最早开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
在英国,有一承保海上保险的人叫理查德·马丁,1536年6月18日他将其业务扩大到寿险,并为他一位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人寿险,保险金额20XX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费80英镑。
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依约给付保险金20XX英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系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因而保险合同已于公历5月20日到期。
受益人则主张保险期限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内,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按公历计算保险期限并要求马丁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保险合同的起草人总是保险人,所以在美国传统的保险法理论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认为是“反保险人学说(contra insurer doctrine) ”。
同时,由于美国对于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是依据判例法调整的,因此,对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定,一般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于“含混的合同语言”,所以在美国,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被称为“含混学说(ambiguity approach) ” 。
(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一项制度或原则之所以存在,总有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具体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关于其背后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弱者保护说。
现代社会中,大多数法院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都会将其与普通合同区别对待,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相差悬殊。
事实上,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都是作为消费者的弱势群体,而与之相对,随着现在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人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因此,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根本没有对等的谈判能力。
而保险人却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2.专业技术说。
保险人通过运用大数法则,将可能遭遇相同类型危险的大量被保险人聚集起来,使其形成一个大的“危险分散池塘”。
池塘中被保险人的数量越多,危险分散就越容易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将其可能遭遇的危险分散给池塘中的其他被保险人,这样一来,将不幸集中于某个被保险人的意外危险以及由该意外危险而产生的意外损失,通过保险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
由于保险具有的专业技术特性,在保险合同中必然会使用许多专业术语和技术条款。
如果保险人科学地运作保险技术,合理地使用保险术语,则实无干涉或解释条款之必要。
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使用晦涩或模糊之文字,因此,遇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3.附和契约说。
对争议保险条款作不利解释的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
事实上,不论投保单、保险单还是保险凭证,其条款大部分都是由保险人自己拟定的,在拟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其内容多对自身有利,并已实现了格式化。
由此,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上述条款之内容只能表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 ”,实无讨价还价之余地。
[11]在这种情形下,所谓契约自由原则完全流于形式,既然投保人对于契约内容之商定自由已被剥夺,则当保险契约条款之用语有疑义时,自然应作不利于条款拟定人之解释。
正如Bradley教授所言,保险公司是最终决定保险条款内容的主体,在保险条款发生疑义时,要求被保险人来承担条款疑义的不利后果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条款含义模糊的不利后果。
[12]4.利益衡量说。
在二战后的自由法学运动中,利益法学派提出了利益衡量论,他们认为,法官应摆脱机械逻辑规则的束缚,探求衡量各种利益并为之取舍,在有许多解释的可能性时,法官应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探求于今日之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
根据此观点,在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也应充分衡量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利益,虽然争议的缘由和争议的内容不一定就在保险人一方,但衡量利益时应针对作为弱者一方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加以强调而予以特殊保护。
[13]5.成本分析说,该说认为,当保险条款用语有歧义或者模糊时,如果无法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法院应按照不利于条款拟定人的方式解释保险合同,这样可以督促保险条款拟定人在使用相关词语的时候更加细心和谨慎,并确保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更加精确与明晰,以此减少纠纷的发生,并进而节约诉讼资源。
[14]6.风险高效分散说。
Abraham教授认为,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遭受了现实损害,根据“深口袋理论”,法官应当看到保险公司更有能力承担上述损失并借助保险基金高效地将上述损失转移给成千上万的被保险人。
事实上,许多法官也认为,在风险分散上,遵循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确实比仅仅局限于保险条款的具体用语更为高效。
[15]7.合理期待说。
合理期待原则是保险法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所采用的最新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16]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对平等的谈判力量,例如早期的劳合社保险,保险人在劳合社咖啡店寻找投保人,兜售保险,双方谈判的时间充足,同时因为交易类型简单,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容易有清晰的了解。
[17]但时至今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千变万化,其每天签订的保险合同数以万计,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不得不进行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的处理,保险合同成为格式合同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又促成了保险合同术语的专业化,而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对保险人极为有利。
所以,当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存在差距时,应遵循“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则,按照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来处理。
[18] 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七种学说各有道理,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
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一旦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双方所能利用的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资源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与解释能力严重不对等。
此外,由于保险条款的高度专业化以及格式化的特性,使得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境遇更是雪上加霜。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保险人对于条款用语的随意控制以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解保险合同专业术语时所面临的困难,使保险人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
[19]因此,考虑到保险合同的不平衡性,以及保险行业的“准公众商业性”,[20]各国纷纷引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过事后司法救济的方式,削弱保险人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以重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1]值得注意的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只能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
美国司法判决确立了以下原理: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规模庞大且由经验丰富的商人经营,并委托如同保险公司那样水准的专业顾问公司,则不能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基于相同理由,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因其当事人均为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能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22]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确定合同的性质、补充合同的隐含条款、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等;狭义的合同解释仅指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
在美国的保险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适用于狭义的合同解释。
[23]由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建立在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优先保护之上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必须限定严格的条件。
[24](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殊原则,只有在适用一般解释原则仍然无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时候才能采用。
[25]原因在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了一种手段或者途径,它本身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更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而且,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具有绝对性,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或者方法的适用,以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