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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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填补的,缔约义务人还应当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缔约必须是双方以上的人。 2、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才成立。 3、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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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
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订立
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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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概述 要约 承诺
竞争缔约 强制缔约 附合缔约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要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合意与不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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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
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的 统一体。
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4、要约的存续期间 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
为承诺期间。分为两类(1)定有存续期间。(2)未定有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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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要约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
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 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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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要约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 商品标价陈列。视为要约,但仅限于柜台里陈列的或货架上放置的标
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制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 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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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要约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
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
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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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要约
六、要约的消灭 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法律约束。要
约消灭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6、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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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强制缔约
一、强制缔约的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了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
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 有特定内容或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 二、强制缔约的分类 1、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 2、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
价商品,临街橱窗里的陈列商品不宜视为要约。 自动售货机的摆设。应评价为要约,以机器正常运作或有存货为条件。 顾客寄邮购单到商家,为要约邀请;商家填写邮购单寄回,为要约。 价目表的寄送。欠缺某些合同的主要条件,为要约邀请。 小贩沿街叫卖。为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一般不是要约。但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
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 悬赏广告。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要约。 公交车的开来。多表现为进站为要约,乘客上车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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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要约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因对话与否而有不同。向对话人发出要约。采取了解
主义。向非对话人发出要约,采取到达主义。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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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二、承诺的方式 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二、合同订立的意义 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 合同是个动态的全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及合同解除。 合同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成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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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1、缔约人。缔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即可以是未来合同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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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强制缔约
三、合同的成立 基于强制缔约而形成的关系仍然是法律按照当事人各方的合意的内容
所赋予的,所以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法定债的关系,有其 理由。
四、拒绝缔约的法律后果 1、拒绝发出要约,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缔约义务人拒绝缔约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未能因强制缔约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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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诺
三、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
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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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竞争缔约
一、招标投标程序 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
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的活动,应该公开、公平、
公正地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三公原则”。 招标投标程序分为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诸阶段。
二、拍卖程序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竞买人的买卖
方式。 拍卖的程序分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发布拍卖公告、竞买、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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