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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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返还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制日报社辩称,根据法律规定,作者寄来稿
件,30日没有答复就视为没有采用,作者可以另投
他处。因而我社对不采用稿件没有法定返还义务。
况且,罗襄珑提供的并非原稿。因此我社不同意罗
襄珑缺乏依据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 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 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 期刊社投稿。由此可见,著作权人主动向报社、期 刊社投稿只是一种许可报社、期刊社刊载其作品的 要约行为,只有报社、期刊社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 采用的,双方才形成合同关系,否则报社、期刊社 对于著作权人主动投来的稿件没有法定的退还与保 管义务。
要约可否使受要约人负义务?
【罗襄珑诉法制日报社案】
罗襄珑诉称,2002年12月17日,我将《狂飙—
—中国扫黑大行动》寄给《金剑》编辑部,该单位
孙培颖领取了稿件。2003年4月18日我去函询问是否
来自百度文库
采用,并要求将不采用的作品退回,但至今未收到
答复。《金剑》编辑部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
法制日报社是其主办机关。故我起诉要求法制日报
《金剑》杂志是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期刊,罗襄珑主 动投稿给法制日报社下属的《金剑》编辑部,法定 期限内并未接到采用其稿件的通知,说明双方没有 形成作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罗襄珑可以另投稿 件,法制日报社并不存在法定的退还稿件义务。虽 然罗襄珑在邮寄的稿件中表达了退还不采用稿件的 意思,但只是其单方的意愿,法制日报社并未就此 承诺。双方不存在其他的保管并退还稿件的合同关 系,故法制日报社亦无约定的退还稿件义务。据此 ,罗襄珑应自行承担所投稿件未能收回的风险与相 应的损失,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 简称为承诺期间。
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 相对人向其为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 与要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需要加以区别:
1、两者目的不同。
2、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其规定。例如, 《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后段规定,寄送的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5、寄送的价目表。
6、小贩沿街叫卖为要约邀请。
7、商业广告。
8、悬赏广告的性质则素有争论。一说认为 属单独行为,一说认为属要约。后者为我 国司法审判的通常见解。
9、公交车进站为要约,乘客上车为承诺。 至于出租车则有不同见解。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 指要约的生效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 力。
[案情介绍]
唐文,男,1987年2月3日生。2000年8月13日他在 网络上向上海易购8848网上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订 购一价格1238元的随身听。该公司于14日送货上 门,他支付了货款。8月20日其父唐海丰发现儿子 是偷家里的钱购买随身听的,很恼火,遂于公司 交涉,要求退还该物品。该公司以合同已经生效 为理由不退。于是唐海丰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上海 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此交易无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
合意的状态。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不尽相同:合同
成立必须经过合同订立,但合同订立不一 定导致合同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意义
(一)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 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
[审判理由及结果]
唐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无效。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4条) 学理上认为,构成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合同 法》第14条前段)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法》 第14条第1项)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前段)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 第1款后段)
(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 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 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 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但在强制缔约场合,依法律规定或社会公 共利益要求,必须予以承诺的,承诺就是 一种法定义务。
(二)合同是个动态全过程,其始于订立, 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
(三)合同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 成立的前提。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缔约人,即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 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亦可为合 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缔约人必须是双方以 上的人。
(二)意思表示一致,即缔约人须就合同 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应分情形加以判断 。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
1、商品标价陈列。 2、自助商店或超级市场中,货物在货架上
的陈列。
3、自动售货机的摆设。 4、顾客邮寄购单到商家;商家填写邮购单
回寄。
争点:对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寄商品,有 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 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因对话与否而有不同。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采了解主义, 即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开始生效。
2、向非对话人发出要约,采取到达主义, 即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未作上述区分,对要约生 效的时间一律采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