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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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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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9ae2e8a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bb.png)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权拒绝签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国家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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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合同违约的责任。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关系。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条订立合同的能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法性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履行合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条履行合同的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一条履行合同的质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十二条履行合同的数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标的的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1. 履行完毕;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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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请注意的语言或文字必须清楚明 白。 (5)提请注意必须在合同订立前为之。 5 (6)消费者在未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 明示或默示同意。 一般而言,消费者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 件上签字,即算双方达成合意,格式条 款便被订入合同之中,从而具有拘束力。
[2]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交易双方 均为商人) 与订入消费者合同有所不同: (1)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 (2)可因“系列交易理论”、“共同了 解理论”、“习惯做法”或“商业惯例” 的适用而订入,不一定需要当事人的约 定或明示。
三、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合意,是对合同 的全部内容完全一致抑或是对合同的必 要之点一致?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 五、合同成立的地点 附:合同的内容.doc
2.格式合同的特征 (1)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单方事先决定性。 (3)不变性。“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4)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5)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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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式合同的优缺点 4.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1]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商人,在经济地位上为强势一 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之规定, 必须负有三项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 (2)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 内容,尤其是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 任的条款
四、事实过程缔约 1.提出 2.内容 3.评价 案例5:日照电视台“德与法”栏目“阳 光花园业主丢车诉物业管理公司”案。
第三节 合意与不合意 一、合意 1.缔约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简称为合意。 2.我国合同法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仅在合同因 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所 以,合意原则上应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内容的一 致,对合同条款在客观上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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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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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要 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 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 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 为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适格。第9条。 (2)要约的目的性。第14条。(3)要约的特 定性。例外:第15条第2款。(4)要约的确定 性。第14条。
合同法2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 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开始计算。 【设例3】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效力,指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 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约束力。
失效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 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20条) 其他原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备注:要约人的
死亡和无行为能力,通常不是要约的消灭原因,对表意人 特定特征的存在来说,重要的时间点是发出,而非到达的 时间,表意人发出意思表示后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对意思 表示的效力不生影响。例外:表意人的假定意思为表意受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有 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 束。
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方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9c2846d4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d3.png)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24年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2024年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8f715a4e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a.png)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本文将介绍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关键内容,即合同法。
第三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合同2.口头合同3.电子合同4.合同的形成和效力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只有当要约方接受承诺方的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2.自愿性3.公平性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自愿性是指双方在自己的意愿下订立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不能被强迫。
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应该符合公正、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
合同中的主要条款1.价款条款2.履行期限条款3.商品性质和质量条款4.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以上条款在合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需要双方或多方之间协商一致。
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合同各方的利益,合法合规地解除或变更合同。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争议,此时需要通过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法律方式进行处理。
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协商2.仲裁3.诉讼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充分了解双方的法律地位,仔细分析问题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合同法是保障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其社会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经济交流,增进互信2.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公正交易3.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Conclusion: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中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遵守合同法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b2cc79d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bf.png)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合同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规范操作,防范合同风险。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工程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合同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工程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工程合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二)审批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三)监督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纠纷;(四)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五)其他与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一)合同起草:根据项目需求,起草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合同审核:对起草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三)合同签订:负责合同的签订工作,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四)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五)合同变更与解除:根据项目进展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和解除手续;(六)合同归档:将签订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投资等;(二)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等;(三)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四)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及其手续;(五)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地点等。
外籍劳务合同法
![外籍劳务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e4bfca3c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fd.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外籍劳务人员、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外籍劳务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籍劳务合同,是指在中国境内,外籍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务关系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外籍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外籍劳务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外籍劳务人员签订合同前,应当向其提供合同样本,并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六条外籍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三)工资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工资待遇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保证外籍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籍劳务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外籍劳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外籍劳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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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3
《保险法》第33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 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 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 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999年《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金额 限额的通知》规定为5万元, 2002年3月22日另行发文, 同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试点改为10万最高限 额。
2013-7-13
反要约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 人为被要约人。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成为新要约人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后,又提出新的条件, 这种新的条件,就构成“反要约”。保险人成为新的要约 人,投保人接受新要约,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如: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提出,如果投保人交纳了第 一期保险费则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如不交,保险合 同则没有成立。
2013-7-13
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1、含义:我国原《保险法》第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新《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 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013-7-13
案例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12日,某快餐店向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顾 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到该店就餐的顾客为被保险人, 凡在该店就餐的顾客遭受意外伤害而残疾、死亡或发 生医疗费用时,保险人向受伤害的顾客给付最高1万元 保险金,保险合同总限额为20万元。1999年1月2日, 王某在该店就餐时,因地面较滑而摔倒,造成小腿骨 折,花去医疗费用2000多元。该快餐店陪同王某向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即按保险合同向王某给付了医 疗保险金。
合同管理制度 (2)
![合同管理制度 (2)](https://img.taocdn.com/s3/m/b5022277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07.png)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子分公司。
本制度中的合同指发生经济行为的各类合同、协议,除另有说明,均为书面合同。
包括:涉外合同、买卖合同(设备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工程合同(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设备工艺安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文物勘探合同等)、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技术开辟和技术服务合同、土地征用合同(包括相关土地补偿协议)、燃气具代理销售协议及其他类型的合同、协议。
承办单位:是指具体办理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的公司各单位。
各承办单位应明确指定一位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并报总经理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备案,其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提供合同样本,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查。
(二)办理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手续,并将原件交有关部门。
(三)按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履行本单位承办的合同。
(四)各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四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办公室法律顾问室报送本单位上一季度非格式合同的合同履行统计表和履行情况登记表(每份合同加附一份)。
总经理办公室法律顾问室是南阳郑燃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与公司业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三)负责各类合同的法律性审查工作;(四)制定合同订立的操作指导书;(五)负责合同的监督执行;(六)参预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与处理;(七)负责合同台帐管理;(八)对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归档、保存。
专业审查部门(一)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的法律性条款进行专业审查。
(二)经营管理部:对合同的经济性条款进行专业审查(三)财务部: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专业审查。
(四)工程管理部:对涉及工程施工的合同进行专业审查。
(五)安技部:对涉及生产设备专项技术、计量器具(技术)、信息设备(技术)的合同进行专业审查。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788efd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a0.png)
《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促进合同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与中外单位、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授权和法定职责,在合同范围内行使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预先制定带有必要格式条款的样本合同,并报上级单位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备案,不得随意修改格式条款。
第六条本单位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了解合同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对其主体资格、信誉度、履行能力等进行审查,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第七条合同应当明确记载如下事项:(一)合同的名称和编号;(二)合同相对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三)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履行地点等具体内容;(四)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五)合同的签署日期、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六)合同订立的依据、订立的程序和方式;(七)其他必要的条款和约定。
第八条合同的签署应当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在正式签字或者盖章前,应当进行认真的审阅,确保合同条款的符合实际需要,各项权利义务的明确,不得有隐瞒或者强制性质的约定。
第九条合同的签署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必须用相应的文字记录在文书上,并由双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或者盖章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二)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以备忘录、会议记要等形式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人必须是当事人之一,并由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按照程序和方式挨次具有以下阶段:(一)拟订合同稿。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三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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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三章第二节讲义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话方式;二是非对话方式。
合同订立一般均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从要约形成的心理过程来看,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1)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追求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内心想法。
(2)表示意思。
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作出的将内心想法表达于合同相对人的决定,亦即决定表达效果意思的想法。
(3)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表达效果意思的表示行为。
2.要约成立要件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与要约邀请不同。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其一,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二,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3.要约的效力(1)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2)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4.要约的撤回、变更、撤销(1)要约的撤回、变更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要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要约已经发出;其二,要约尚未发生效力;其三,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发生阻却要约生效的后果,使要约不发生效力。
合同订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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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根据交易习惯,根据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 出承诺的,则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而把履 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从承诺人着手 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比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希望 从受要约人的公司以某种价格购买某种家具1O套,如受要约人同意 即可发货,货到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的发货行为即是承 诺的表示方式。 (4)默示承诺。要约中如明确指出对方不答复,则认为已接受。 因此,承诺人的默示,有时也是承诺的一种表示形式。默示承诺不能 违背法律规定,且必须事先经受要约人同意(包括口头与行动),不能 强加于受要约人。比如,有的公司未经买方同意就把货物按对方地 址寄去,而且说明到货后,未在某一天前退回,就认为已同意购买,对 方就得付货款。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 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公证、鉴证、主管机关批准等时,当这个程 序完成后,合同才能成立。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别: 1、法律规定 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 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4、交易习惯 5、其他因素
要约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受要约的拘束,具体表现为: ①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 的,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②受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的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 要约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就此成立。 ③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为标的物向 第三人发出要约。 要约人违背上述行为,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 失的法律责任。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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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活动。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用于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欺诈。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要件: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相对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3.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4.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第七条合同的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效力确认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恶意串通、欺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约定应当具备公平、合理性。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商业通行规则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件,但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未履行合同义务;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3.履行合同义务迟延或者拒绝履行。
合同的订立--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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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3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举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
如果A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C.要约人依法撤销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疑编号6492230301]『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失效。
选项A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
(二)承诺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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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经济法基础概述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合同的主体2.1 合同当事人资格2.2 权利与义务2.3 代理与代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3.1 要约与承诺3.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3.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的原则与方式4.2 履行期限与地点4.3 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权利的转让5.3 合同义务的转让第六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合同的条件6.2 解除合同的程序与效力6.3 合同的自然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的认定与分类7.2 违约责任的承担7.3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第八章:合同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的原则8.2 协商与调解8.3 仲裁与诉讼第九章:特殊合同类型9.1 买卖合同9.2 租赁合同9.3 劳动合同第十章:合同的解释与适用10.1 合同条款的解释10.2 合同的适用法律10.3 合同的补充协议签字栏甲方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 地点: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 地点:______第十一章:附则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3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二章:附件12.1 附件的构成与效力12.2 附件的更新与维护12.3 附件的解释与适用第十三章:合同的备案与公示13.1 合同备案的程序13.2 合同的公示要求13.3 合同备案与公示的法律效力以上为《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2024版)》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在遵守相关经济法规的基础上,顺利开展合作。
1.2 经济法基础概述本合同涉及的法律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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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
合意的状态。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不尽相同:合同
成立必须经过合同订立,但合同订立不一 定导致合同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意义
(一)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 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
3、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应分情形加以判断 。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
1、商品标价陈列。 2、自助商店或超级市场中,货物在货架上
的陈列。
3、自动售货机的摆设。 4、顾客邮寄购单到商家;商家填写邮购单
回寄。
争点:对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寄商品,有 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 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
社返还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制日报社辩称,根据法律规定,作者寄来稿
件,30日没有答复就视为没有采用,作者可以另投
他处。因而我社对不采用稿件没有法定返还义务。
况且,罗襄珑提供的并非原稿。因此我社不同意罗
襄珑缺乏依据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 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 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 期刊社投稿。由此可见,著作权人主动向报社、期 刊社投稿只是一种许可报社、期刊社刊载其作品的 要约行为,只有报社、期刊社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 采用的,双方才形成合同关系,否则报社、期刊社 对于著作权人主动投来的稿件没有法定的退还与保 管义务。
四、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 简称为承诺期间。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因对话与否而有不同。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采了解主义, 即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开始生效。
2、向非对话人发出要约,采取到达主义, 即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未作上述区分,对要约生 效的时间一律采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否使受要约人负义务?
【罗襄珑诉法制日报社案】
罗襄珑诉称,2002年12月17日,我将《狂飙—
—中国扫黑大行动》寄给《金剑》编辑部,该单位
孙培颖领取了稿件。2003年4月18日我去函询问是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采用,并要求将不采用的作品退回,但至今未收到
答复。《金剑》编辑部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
法制日报社是其主办机关。故我起诉要求法制日报
(二)合同是个动态全过程,其始于订立, 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
(三)合同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 成立的前提。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缔约人,即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 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亦可为合 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缔约人必须是双方以 上的人。
(二)意思表示一致,即缔约人须就合同 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 相对人向其为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 与要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需要加以区别:
1、两者目的不同。
2、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其规定。例如, 《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后段规定,寄送的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审判理由及结果]
唐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无效。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4条) 学理上认为,构成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
5、寄送的价目表。
6、小贩沿街叫卖为要约邀请。
7、商业广告。
8、悬赏广告的性质则素有争论。一说认为 属单独行为,一说认为属要约。后者为我 国司法审判的通常见解。
9、公交车进站为要约,乘客上车为承诺。 至于出租车则有不同见解。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 指要约的生效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 力。
(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 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 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 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但在强制缔约场合,依法律规定或社会公 共利益要求,必须予以承诺的,承诺就是 一种法定义务。
《金剑》杂志是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期刊,罗襄珑主 动投稿给法制日报社下属的《金剑》编辑部,法定 期限内并未接到采用其稿件的通知,说明双方没有 形成作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罗襄珑可以另投稿 件,法制日报社并不存在法定的退还稿件义务。虽 然罗襄珑在邮寄的稿件中表达了退还不采用稿件的 意思,但只是其单方的意愿,法制日报社并未就此 承诺。双方不存在其他的保管并退还稿件的合同关 系,故法制日报社亦无约定的退还稿件义务。据此 ,罗襄珑应自行承担所投稿件未能收回的风险与相 应的损失,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合同 法》第14条前段)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法》 第14条第1项)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前段)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 第1款后段)
[案情介绍]
唐文,男,1987年2月3日生。2000年8月13日他在 网络上向上海易购8848网上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订 购一价格1238元的随身听。该公司于14日送货上 门,他支付了货款。8月20日其父唐海丰发现儿子 是偷家里的钱购买随身听的,很恼火,遂于公司 交涉,要求退还该物品。该公司以合同已经生效 为理由不退。于是唐海丰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上海 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此交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