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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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
(一)要约(二)承诺 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能成为要约 人。 海洋运输保险合同、航空旅客意外伤 害保险合同。
保险实务中的程序
1.投保人申请 2.保险当事人商定保险费交付方法 3.保险人审核承保 4.签发保险单
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 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在保险 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 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 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应 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在合同 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 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顾到无过 错方的利益。
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 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 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结果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 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 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 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 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保险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第一,不应以保单的交付为保险合同 成立的要件——非要式性。 第二,保险费的交付不一定产生保险 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诺成性。 第三,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 保险责任同时开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定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 产生法律约束力。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到来时生效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 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 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 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 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 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 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 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 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 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 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 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 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 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 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 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 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 还,被保险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要将给 付的保险金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 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 亦无需返还保险金。
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 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 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 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 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 则来认定是否有溯及力。
P101-162肖梅花
注意:
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 经过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是出于恶意; P101-162肖梅花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 (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十条
投 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内容。 •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契约的变更——保险利益丧 失;主体变更;危险变更;超额 保险及保费变更;复保险契约内 容的变更。
P170-186江朝国著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
注意: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保险条款、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
P50-72肖梅花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意 思表示。 • (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和形式)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 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 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 合同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二节保险合同无效、变更、解 除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违反 法律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 受合同的约束。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
Biblioteka Baidu意:
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河北金融学院
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主讲教师: 李树利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保险合同无效、变更、解除 和终止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学习要点
本章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所涉及的内容在 保险实践中往往与保险消费者利益更直接、 更紧密地联系。因此,在本章学习中,应注 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本章 学习,熟知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以及保险合 同的基本条款;理解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内 容和要件;掌握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 止等引起保险合同效力变动的法定事由;重 点掌握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其违反后果。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书面VS口头 (一)投保单 (二)暂保单 (三)保险单——法律意义 (四)保险凭证 (五)其他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一)基本条款——保险法18条 (二)特约条款——保险法18条 保险实践关于特约条款的最新发展: 例如:90天保险期无偿扩展条款;免 除代位求偿权条款;保险金额自动 恢复条款;免查勘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