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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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1、合同成立是指缔约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2、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成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二)特殊成立条件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1、合同订立一般均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1)效果意思(2)表示意思(3)表示行为。

☆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要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的效力有二:其一,受要约人取得承诺权;其二,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赋予受要约人权利,而未产生受要约人的任何义务。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用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之所以要约在到达前可以被撤回,是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该行为在生效前可以被表意人自我否定。推翻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不会给相对人带带来任何损害。同理,要约在生效前也可以被变更。所谓要约的变更,是指要约人于要约生效前变更要约内容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其二,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其三,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其四,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

要约效力发生时间:要约属于意思表示,除表意人另有规定外,意思表示到达生效。应遵循以下两个规则:(1)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2)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同时又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

要约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间(即要约效力存续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表示之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除要约人有相反的表示外(例如明确表示要约因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只要未来可能的合同并非专属要约人,不具有人身属性,该要约不因要约人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要约在受要约人死亡后到达受要约人处的,要约因无相对人不发生效力。

要约在受要约人死亡前到达受要约人处的,未来的合同若具有人身性或信任关系等专属性(如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该要约无效,否则受要约人之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承诺。

(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有效的承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不知道对方已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与要约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的,不属于承诺,但该行为可适用交叉要约之规定。

(3)承诺必须在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承诺迟到的,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属于新要约。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

除法律特别规定(如实践性合同)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自要约人能了解其内容时生效。

4、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

承诺的撤回文件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文件到达要约人之处,否则不生撤回效力。

承诺撤回的效力是已经作出的承诺不发生任何效力。

5、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之处的客观情况。

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知承诺人。此通知义务之成立,应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承诺迟到。(2)承诺未迟发而迟到。(3)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诺的迟到不是因承诺人迟发所致。(4)要约人能发送迟到通知。具备上述条件的,要约人应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怠于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到。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到达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约定的订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订立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订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同理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

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实践性合同自实施了特定行为后合同方能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订立确认书。订立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订立确认书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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