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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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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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交易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成为法律约束双方的文件。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陷害对方、强迫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二)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三)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附加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通信地址;(二)约定的履行期限;(三)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四)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用途、包装方式等;(五)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恶意阻止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和承受第十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合同的性质不得转变,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考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实践课程考核《合同法》第三章答案
![自考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实践课程考核《合同法》第三章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1a360fe20975f46527d3e1b7.png)
1、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2、(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3、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
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
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何为到达?应作广义解释:(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五)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成立的三要素](https://img.taocdn.com/s3/m/1c0d357b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0e.png)
合同成立的三要素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成立的三要素第一节:合同当事人的合意1.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第一要素是当事人的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的。
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明确表示其意愿的行为。
1.2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即当事人的意愿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愿。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无效。
1.3意思表示的自由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即当事人应当自愿地表达其意愿,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或者影响。
第二节:合同标的的确定性2.1合同标的的概念合同成立的第二要素是合同标的的确定性,即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
2.2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合同标的应当合法,即合同标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3合同标的的具体性合同标的应当具体明确,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
第三节:合同形式的要求3.1合同形式的概念合同成立的第三要素是合同形式的要求,即当事人应当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来表达其意思表示。
3.2合同形式的种类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3.3合同形式的选择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交易习惯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
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建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于证据的保留和纠纷的解决。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1.1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履行合同标的的交付、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等。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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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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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请注意的语言或文字必须清楚明 白。 (5)提请注意必须在合同订立前为之。 5 (6)消费者在未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 明示或默示同意。 一般而言,消费者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 件上签字,即算双方达成合意,格式条 款便被订入合同之中,从而具有拘束力。
[2]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交易双方 均为商人) 与订入消费者合同有所不同: (1)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 (2)可因“系列交易理论”、“共同了 解理论”、“习惯做法”或“商业惯例” 的适用而订入,不一定需要当事人的约 定或明示。
三、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合意,是对合同 的全部内容完全一致抑或是对合同的必 要之点一致?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 五、合同成立的地点 附:合同的内容.doc
2.格式合同的特征 (1)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单方事先决定性。 (3)不变性。“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4)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5)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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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式合同的优缺点 4.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1]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商人,在经济地位上为强势一 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之规定, 必须负有三项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 (2)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 内容,尤其是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 任的条款
四、事实过程缔约 1.提出 2.内容 3.评价 案例5:日照电视台“德与法”栏目“阳 光花园业主丢车诉物业管理公司”案。
第三节 合意与不合意 一、合意 1.缔约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简称为合意。 2.我国合同法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仅在合同因 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所 以,合意原则上应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内容的一 致,对合同条款在客观上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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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0503d14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9f.png)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https://img.taocdn.com/s3/m/80ad9c5d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e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https://img.taocdn.com/s3/m/0ac466e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c7.png)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与内容1.3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1 合同自由原则2.2 公平正义原则2.3 诚信原则第三章:合同的成立3.1 要约与承诺3.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3.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合同的效力4.1 合同的生效与失效4.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4.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合同的履行5.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方式5.2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5.3 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第六章:合同违约与责任6.1 违约责任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七章:合同的终止7.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7.3 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与结算第八章:合同的特别条款8.1 保密条款8.2 仲裁条款8.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等特别条款第九章: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原则9.2 争议解决机制9.3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十章:结论与建议10.1 研究总结10.2 政策建议10.3 研究展望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法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民商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探讨合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分析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研究内容涵盖合同法的理论基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1.3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本论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构建合同法的理论框架。
通过对合同法的系统分析,揭示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功能和作用。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https://img.taocdn.com/s3/m/05a7962bc8d376eeafaa316d.png)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无溯及力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首先了解一个知识,有时卖方先把标的物交给承运人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然后再去找买家,这叫做“路货”。
从时间上看,“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b0840a4e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42.png)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合同法全文(修订日期:XXXX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将双方协商一致的主要条款记载于书面合同之中。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方式同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但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需采取书面形式作为必要条件的除外。
……(此处省略部分条款内容,全文应包含合同法全文)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篇2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全称】,注册地址:【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职务:【甲方法人职务】联系方式:【甲方法人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全称】,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职务:【乙方法人职务】联系方式:【乙方法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具体事项名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内容【详细阐述合同的目的以及具体事项的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经济合同运行概论题库
![经济合同运行概论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d78c9d0a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23.png)
经济合同运行概论章节习题第一章合同的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第三节合同的分类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所形成的义务是(D)。
A、随附义务B、从给付义务C、主给付义务D、不真实义务2.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的法律关系是(A)。
A、债权债务关系B、物权关系C、知识产权关系D、人身权利义务关系3.下列合同中,不属于继续性合同的是( B )。
A、雇佣合同B、买卖合同C、合伙合同D、委托合同4.无名合同是指(D)。
A、无名称合同B、无形式合同C、无内容合同D、法律对其权利义务未作专门规定的合同5.合同设立、变更、终止的是平等主体的之间的( C )。
A、行政权利义务关系B、经济权利义务关系C、民事权利义务关系D、刑事权利义务关系6.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B )。
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7.下列具有无偿合同特征的是( D )。
A、买卖合同B、航空运输合同C、租赁合同D、赠与合同8.下列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是( B )。
A、买卖合同B、保管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9.下列具有从合同特征的是( D )。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10.下列关于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A )。
A、双务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单务合同一定是实践合同B、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C、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标准是看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ABC)。
合同法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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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完整笔记合同法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定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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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律适用复杂性
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法律适用问题复 杂。
即时交货的合同,通常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 现货合同 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交货的合同,通 常涉及商品交易所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同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
销售合同
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
合同的签订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与履行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的种类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信件、 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添加标题
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通常适用于即时清结的简 单交易。
添加标题
口头合同
添加标题
书面合同
合同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资格问题
当事人能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 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资格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当 事人的资格做出限制,如禁止 某些主体从事特定类型的国际 货物买卖。
2024年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
![2024年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a989d47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76.png)
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定义与成立1.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1.2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1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合同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
2.2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3.1合同的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2合同的终止合同依法成立后,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终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4.2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5.1协商解决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5.2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5.3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4诉讼解决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第六章:合同的解释与补充6.1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内容和法律效果进行明确和界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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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1、合同成立是指缔约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2、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成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二)特殊成立条件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1、合同订立一般均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1)效果意思(2)表示意思(3)表示行为。
☆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要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的效力有二:其一,受要约人取得承诺权;其二,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赋予受要约人权利,而未产生受要约人的任何义务。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用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之所以要约在到达前可以被撤回,是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该行为在生效前可以被表意人自我否定。
推翻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不会给相对人带带来任何损害。
同理,要约在生效前也可以被变更。
所谓要约的变更,是指要约人于要约生效前变更要约内容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
其二,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
其三,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其四,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
要约效力发生时间:要约属于意思表示,除表意人另有规定外,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应遵循以下两个规则:(1)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
(2)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同时又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
要约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间(即要约效力存续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表示之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除要约人有相反的表示外(例如明确表示要约因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只要未来可能的合同并非专属要约人,不具有人身属性,该要约不因要约人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要约在受要约人死亡后到达受要约人处的,要约因无相对人不发生效力。
要约在受要约人死亡前到达受要约人处的,未来的合同若具有人身性或信任关系等专属性(如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该要约无效,否则受要约人之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承诺。
(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有效的承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不知道对方已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与要约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的,不属于承诺,但该行为可适用交叉要约之规定。
(3)承诺必须在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承诺迟到的,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属于新要约。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
除法律特别规定(如实践性合同)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自要约人能了解其内容时生效。
4、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
承诺的撤回文件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文件到达要约人之处,否则不生撤回效力。
承诺撤回的效力是已经作出的承诺不发生任何效力。
5、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之处的客观情况。
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知承诺人。
此通知义务之成立,应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承诺迟到。
(2)承诺未迟发而迟到。
(3)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诺的迟到不是因承诺人迟发所致。
(4)要约人能发送迟到通知。
具备上述条件的,要约人应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
怠于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到。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到达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约定的订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订立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订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同理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
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实践性合同自实施了特定行为后合同方能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订立确认书。
订立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订立确认书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