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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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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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文章属性•【缔约国】欧洲共同体•【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欧洲合同法原则(1998年7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期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但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他们同意的惯例以及他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释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民法学合同法

民法学合同法

民法学合同法《民法学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宗旨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履行费用当事人应当负担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费用。

履行费用不明确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负担。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未变更。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合同的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 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 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将要 约撤销。
• 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 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 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 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要约;如果在 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 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 要约。
• 中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 的规定。”
• 3.法国法 • 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 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行 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 •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 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亲权的未成 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 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陷入贫困者) 。
• 在法人方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是根据法人的章程确定的,法人不能越权 订立合同。 • 至于法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各国也 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无效,比如 英国;有些国家则认为效力待定,在司法 实践中若没有违法经营则往往承认其效力 ,比如中国。
• • • •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 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报价、报 盘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 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 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 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 (1)投邮主义。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 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 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2)到达主义。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规定, 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即 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 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 才能生效。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二、合同的相对性
1、含义: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 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是买受人,乙 是出卖人,则甲有向乙付款的义务,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甲与 乙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如果乙不交货,甲只能向乙提出履行义务 的请求权。
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相对性。在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7、本约;预约。 8、为自己订立;为他人订立
四、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
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成立(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
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 非特定人发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的要件第三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三)标的合法、明确。

(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四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瑕疵第六条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

(三)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可以依当事人的协商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构成第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第二节违约的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和解谈判第十六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第二节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八条本解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ppt课件

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ppt课件
无撤销
1、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 欲卖与你方,速派人前来。——是不是要约?
2、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有上等棉花 1000公斤,单价每公斤50元,欲售与你方, 限10日内答复,若不答复则视为同意。结果, 乙方没有在10 日内答复。——乙方是否违约?
3、甲方口头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乙方没有 立即回复,而甲方随后与丙方签定了合同,乙 方组织好货源后答复甲方要求拉货。——甲方 是否违约?
时间 要约生效前
要约生效后,但承诺人尚未做出 承诺
形式
通知
先于或同时与 要求 要约到达受要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约人
限制 无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 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 准备工作。
(五) 要约的失效
诺; 变更。
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
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条款的一方事先决定性条款的一方事先决定性条款的一方事先决定性条款的一方事先决定性条款的非协商性条款的非协商性条款的非协商性条款的非协商性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1立法控制立法控制第第3939条条提示说明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第第4040条条某些条款无效某些条款无效法律调整22司法措施司法措施第第4141条条解释规则解释规则3行政措施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审核或提供合同范本行政机关审核或提供合同范本一合同权利与义务1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2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一概念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自考合同法大纲摘要

自考合同法大纲摘要

自考合同法大纲摘要第一章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征: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约束力、法律保护性二、合同的分类•按效力分:成立合同、生效合同、结束合同•按履行方式分:单方合同、双方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分:订立合同、象征合同、债权合同、债务合同、混合合同三、合同的要素•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平等性、明确性、完整性、可能性四、合同的解释•按当事人意愿解释、按条文规定解释、按照合理的解释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要件•相对人的能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表达意思的真实性、代理合同的授权和代理人的权力、合同形式的要求二、合同的订立•询问、报价、承诺、接受三、合同的撤销•相对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履行合同的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特殊义务二、履行合同的方式•直接履行、债务转移、代位履行、强制履行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四、合同性质•确定性、不可抗力、期限性、带有选择性、自动有权解除、法律必须有限制第四章合同的效力和保护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和信用保护•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信用是经济和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要素,应当追求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三、合同的保护•加强法律保护、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公正司法保护、加强社会监督第五章特别合同一、合伙合同•定义、目的、权利义务、合伙人财产负担和分配、合伙行为、合伙人管理、合伙关系的转让和解除二、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类型、托运人、运输人、收货人三者的权利义务、运费的计算、运输损失和延误责任、运输人的免责事由三、合同的规则•合同到期时间的计算、合同恢复的时间计算、违约金的计算结语以上是自考合同法的大致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知识,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合同纠纷。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合同法的功能与作用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2.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条件3.2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3.3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的原则与方式4.2 履行抗辩权4.3 履行的保障措施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协商与调解7.2 仲裁解决机制7.3 诉讼程序与规则第八章:特殊类型合同8.1 买卖合同8.2 租赁合同8.3 居间合同第九章:国际合同法概述9.1 国际合同法的特点9.2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9.3 国际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章: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10.1 合同法律规制的目的与手段10.2 合同监管机构与职能10.3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合同风险管理11.1 合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1.2 合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11.3 合同保险与风险分散第十二章:合同的信息化与电子合同12.1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12.2 电子合同的操作规范12.3 电子合同的安全管理第十三章:合同法实务操作13.1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13.2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13.3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四章:合同法培训总结14.1 培训内容回顾14.2 合同法的应用实践14.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1.1.1 合同法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方详细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1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2条合同的特征合意性: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的。

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对性: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变性: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3条合同的要件主体要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意思表示要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明确。

标的要件:合同标的合法、可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4条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为准。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5条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6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可以亲自履行义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

第7条履行的瑕疵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履行瑕疵。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8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9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具备该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10条违约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包括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或罚则的责任。

第11条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12条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合同争议具有管辖权。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7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7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7篇篇1一、引言本教学大纲旨在帮助学习者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应用。

通过本学习资料的学习,学习者应能够熟悉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合同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学大纲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2.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4. 合同的形式5. 合同订立的方式6.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 合同的主要条款2. 合同的解释3. 合同的附加条款4. 格式条款和定式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2. 合同履行的规则3. 履行抗辩权4.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5. 合同的履行瑕疵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 合同的转让3. 合同的更新和代位履行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概念和种类2. 协议解除3. 法定解除4. 合同终止的后果第七章:违约与救济1. 违约行为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3. 违约责任的种类和形式4. 违约的救济途径5.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第八章:特殊类型的合同1. 买卖合同2. 租赁合同4. 委托合同5. 其他特殊类型的合同及其特点第九章:涉外合同法概述与实践应用案例解析篇2一、合同法概述本章节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等基础知识。

学习者需了解合同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二、合同的成立本章节详细阐述合同的成立过程,包括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等。

学习者需掌握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了解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合同的效力本章节介绍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效力类型(如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原则等。

合同法第一章和第二章

合同法第一章和第二章

合同法概论合同与在座的每一位伙伴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今社会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

举例:各位同学到超市购物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后毕业贷款买房的话会与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到停车场停车会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等等.无论你是否在意,合同就在你的周围,你每天的生活都是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各种合同关系中进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平等主体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呢?✧答案:县政府与酒厂的地位不平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该行为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判别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买卖、租赁属于双务合同,赠与属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判别依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而无偿合同多为单务合同)✧3。

其他分类(有名与无名;要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不要式;主合同与从合同等)✧第二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法条第3条)✧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法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法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法的货物买卖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买卖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货物买卖行为。

第三条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货物包括实物和不动产两种,本合同适用于各种货物的买卖。

第四条买方和卖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和明确。

第五条本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六条合同的成立需要买方和卖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署或者盖章确认,合同方可成立。

第七条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的货物信息和交易意向,不能虚构、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合同签订的法律法规,如履行签约、支付价格等。

第九条买方和卖方要保持合同的保密性,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

当有外界需要合法查询合同内容时,应当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第十条买方和卖方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森林植被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卖方交付的货物,并支付货款。

第十二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的品质、数量和规格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货物的交付方式包括交付实物、交付文件和交付控制权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货物的价格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货票据不得拖延支付。

如买方违反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或者拖延支付货款,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在货物交付后,如果买方因买卖合同约定或者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卖方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购销合同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购销合同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购销合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合同标准。

第二条本合同内容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购销双方是平等合作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和解释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买卖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一)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交货地点和时间等具体要求;(三)交付方式、运输方式和费用分担等约定;(四)支付方式、结算金额和期限等约定;(五)合同的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约定;(六)附加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解释应当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愿,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第三章商品的质量和检验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商品时,应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应及时进行检验,若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接到买方的书面质量异议后,应当及时对商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及合同约定,按相应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章商品的交付和运输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商品的交付。

第十一条商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和标准,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运输方式和费用分担方式。

第五章价款的支付和结算第十二条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对于买方逾期付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要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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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的方式 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表示 送达给要约人。一般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 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 外。(意思实现)ART.22 对于承诺的方式是否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 学者有不同看法。通说:承诺的方式是否应作为 有效承诺的要件,主要取决于要约的内容是否对 承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承诺的方式大体有以下分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1:甲向乙发出欲出售100顿货物的 要约,乙提出,他同意要约的条件,但 希望购买200顿货物。
案例2:甲有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一台,现 向乙发出要约:主机单卖1000元,显示 器单卖500元,如一起购买,则1400元 。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art18.1:缄默或不行动 本身不等于接受。但是有如下情况的,其应当作为承 诺的一种方式: 1、受要约人先前曾向要约人发出要约邀请,在邀请 中明确表示,在对方发出要约后的规定期限内不作答 复,则视为承诺。甲向乙询问价格时提出,一旦乙报 价,自己在10内未作答复的,则乙可以发货。 2、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反复磋商后,已经达成了初步 协议,一方更改了初步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并要求另 一方就这些条款的修改尽快作出答复,并提出如不在 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接受。 3、根据双方的当时人之前的交易惯例以及当地的交 易习惯。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二) --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方式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1.Art.2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其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 同便宣告成立。 2、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具有法律效 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做出承诺,但是要注意要约的发出对象是 特定的个人还是特定的数人。若是特定的数人,则任何人都可承 诺。 ◎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做出承诺。 第三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视为___? ◎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作出,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但必须是向要约人做出,否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的要约。 ◎承诺可以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做出。 ◎ 在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要约并非当然失 效,若合同履行行为不涉及人身性质,受要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 继承人做出承诺。 要约人为法人的,则法人终止时,要约失效 。 受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此类推。
---- 《选择权之概念》谢哲胜
『思考题』:
甲欲出卖某车与乙,草成一函,放置桌上。试问 以下情形,买卖契约是否得因乙的承诺而成立: 1、甲寄信与否,其意未定,外出观光时,其女 佣径自为其寄出。 2、甲于3月1日寄信,3月3日下午到达乙。甲于3 月2日以限时挂号信表示撤回,邮差于3月3日上午送 达时,乙恰外出,留下领取通知书。乙于3月3日下午 发出承诺函件,并于3月5日前往邮局取信时,始知甲 撤回之事,并发迟到之通知。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英美法中的镜像原则(mirror rule)』 具体体现在: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 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不 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 要约,或称为反要约。 现代各国合同法都倾向于认定这里的内容一致 指的是实质条款的一致,而非完全的一致,在承诺 改变了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而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 对的情况下,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Art.30,31( 有条件地缓和)
• 甲向乙兜售某种家庭装饰用的“墙镜”,提 出以每面镜子1000元的价格出售,并向乙提 供了草拟的合同书。乙表示愿意购买,但在 签字的时候,将每面镜子价格改为999元,将 合同书签好后,寄给了甲。甲收到合同书后 ,未即时表示反对,后在发货时,双方就价 格问题发生争议。 试分析此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
• 然而,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绝对一致,确不利 于促成许多合同的成立,从而不利于鼓励交易。所以,美国合同 法对镜像规则作出了一定的修改,认为承诺 “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 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 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或补充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 (《美国统—商法典》第2—207条)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也作出了与美国统一商 法典相同的规定。因此,在承诺改变了要约的非实质内容,要约 人未及时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这一立法经 验应为我国统一合同法所采纳。
所谓“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有: ①交易习惯,如旅馆房间、饭店酒席的预定 等;(主要发生在非即时场合下) ②事件的性质,如现物交易、紧急情况、邮 购等; ③要约人在要约时预先声明承诺毋须通知。 所谓“可以认为是承诺的事实”,是指 那些在客观上足以推断有承诺意思存在的受 要约人的行为,主要有:
①一般的履行行为或准备行为,即所谓的“行为承诺 ”,即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商家接到定货单后,不 做承诺的答复,径直发货;又如旅馆接到旅客预定房 间的通知后清理整备房间;再如《合同法》第236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 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 不定期。”。 ②占有行为,即将送来的物品占有、使用、消费,如受 要约人拆阅与要约同时送来的书籍,开吸与要约同时 送达的香烟,或将合同成立的消息通知第三人等等。 另外,“可以认为是承诺的事实”还必须是在要约 的有效期内发生或出现,意思实现方才成立。
五、特殊订约方式: 1、交叉要约 订约双方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 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关于交叉要约 是否可以成立合同,有争议。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可 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合意。 2、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相同,只不过为通过对 话方式作出,如对第三人作出的方案,同时接受。 3、意思实现:P68 租赁合同、房屋买卖。 4、竞争缔约:招标投标程序 、拍卖。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中必须明确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才能因 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如“愿意考虑你的条件”“对你 的意见表示谨慎的赞同”等,都不是明确的订约表示 ,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如果答复中包含了承诺的意 思,但订约的意图不十分明确,在此种情况下,应根 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认承诺是否有效。 如果要约中包括的合同主要条款可以分开,某些 情况下,则对部分条款承诺,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 依民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表意人于发出意思表示通知 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失其效力。若所欲成立之契约对要约人有一身专属性, 应解为要约因要约人之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选择权 人不得行使承诺之权利。
例如由选择权人决定是否由要约人为其作人像素描,此一 给付因具有一身专属性,故应解为因要约人死亡而消灭。如 不是一身专属性,则选择权人得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为 权利行使之意思表示。
• 一男子在旅店住房 ,房中的酒架上有许多 酒且有标价, 男子未注意标价, 以为是免 费的, 于是喝了。 • 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意思表示? 旅店要 求其付款, 他能否拒付??
• 旅店将明码标价的洋酒放在房间内,构成了 以实物形式提出的买卖合同要约,取而饮之 构成承诺。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 • 值得注意的是,该男子当然存在重大误解, 原则上可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 是在撤销前该合同是有效的。所以,该男子 不能拒付。其只能向法院请求变更,因为原 物已经无法返还。
六、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ART.39 P63 (二)格式条款特征 1、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三)格式条款的规制 P66
• 镜像原则(mirrorrule),要求承诺如同照镜子一般照出要约的 内容,即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一)明示承诺:即口头或书面的方式 明确地承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特别的承 诺方式,则要约人可采用明示承诺。
(二)默示承诺:默示方式的承诺,可分为推 定承诺和沉默承诺两种。后者指单纯的沉默或 不作为,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 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否则 不能视为承诺。 推定承诺,又称为意思实现,指在承诺无 须通知的情形下,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发生了可 以认为是承诺的事实时,推定承诺已经作出, 合同成立。
• ◎如何判定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未来的合同中应当具有的条款,如果缺少 这些条款则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或者存在 重大缺陷。 • Art.30: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 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可以作为实质性 条款的参考。 • 案例
*此为合同法的任意性固定,有其他相反情形的(习 惯、约定、合同的性质等),可以不按Art.30判定实 质性条款。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列举,本身就是有缺 陷的,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所要求的实质性内容也 不同。正因为这个原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Art.2.11并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而 只是认为什么是实质性条款必须依交易具体情况而定 。 而且,在很多情形,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作 出轻微变更的,一般也不认为构成反要约。 对于非实质性条款的修改,通常不影响合同的成 立。但是,即使是对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的,在以 下两种情况下,也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Art.31。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Art.22: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 出承诺的除外。 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 求确定。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 作出、否则承诺无效的,那么承诺人作出承 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 此种情况下,承诺的方式为承诺生效的特殊 要件。如要约未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 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 四、承诺撤回及迟延 • ART.27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ART.2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 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ART.29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 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 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 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撤回迟延的情形可参照要约撤回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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