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的规定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总9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实自己的工作中遇到最大的内容就是审查工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这个方面主要是涉及到总图专业的内容,不过现在很多都是搞建筑的人在设计,弄得乱七八糟的,很多内容真不知道怎么说才好。
我下面收集的是广州的详细规划规定中工业和仓储用地的内容,可以参考下,适合设计和审批的同行来看!工业用地类型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规划布局原则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
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工业项目建设的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的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富县、项目强县战略,特制定本规定:一、实行项目评审制度。
投资项目须经评估审批,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注重对投资方的考察、评估,确保投资者有投资实力;认真测算引进项目的投入和效益,确保政府收益。
落户的企业一般应作为独立法人在注册登记。
二、加强项目用地管理。
(一)项目选址审批工业项目一般进入县移民生态工业园和乡镇民营经济创业园。
坚持合理规划原则,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必须珍惜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
坚持保护环境,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的、禁止建设的项目,都应予以审批。
建立工业项目选址联合审批机制,成立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发改、经信、国土、环保、招商、安全等部门参与的审核专班,根据我县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工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联合审查,报请县政府审批。
坚持产业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强化建设项目控制指标约束,对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面积。
工业建设项目要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化率五项指标要求。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鼓励企业建设多层生产车间(厂房),鼓励现有和新增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
工业项目容积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4号)、《县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一)的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的规定.doc
工业项目建设的规定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富县、项目强县”战略,特制定本规定为:1 、实行项目评估制度。
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评估和批准,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注意调查投资者、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有投资实力;认真计算进口项目的投资和收益,确保政府收入。
结算企业一般应注册为独立法人。
二、加强项目土地管理。
(一)项目选址审批工业项目一般进入县移民生态工业园和乡镇民营经济创业园。
坚持合理规划原则,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必须珍惜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比。
坚持保护环境。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的项目、禁止建设。
所有应审批。
建立工业项目选址联合审批机制,成立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的审计专案组,有发展改革、信、土地、环保、投资、安全等参与。
根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联合审查工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
坚持工业集约用地节约原则,强化建设项目控制指标约束,对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项目,非土地供应或减少的土地面积。
工业建设项目应满足五个指标的要求:投资强度、建筑面积比、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绿化率。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作为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鼓励企业建设多层生产车间(车间)工业项目容积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试行)》(国土资发[24]号)、县级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一)。
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XXXX修订版。
的有关规定(2)投资强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禁止企业闲置、废弃土地。
实行土地投资强度考核机制,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4]2号)。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一条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7项指标构成。
第二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三条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第五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六条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第七条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表2。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0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厦府办〔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0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0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6日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0版)第一条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项目质量,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厦门市工业项目招商、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是引导产业投资方向、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技术性参考。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工业及工业控制线内原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项目。
第三条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工业项目所属的制造业行业类型的大类和中类。
项目涵盖多种行业类型的,可按其主导业务来确定行业类型。
未列入行业分类但属于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关联的产业,以及伴随技术进步衍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第四条本标准由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七项指标构成。
第五条强化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须同时符合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的指标值。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一、总则(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九)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十)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江段及其上游严格限制在沿江河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内环线以内禁止建设燃煤项目,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禁止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都市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区域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资料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资料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是为了规范深圳市工业项目的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于2023年发布,以下是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3版)的完整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介绍了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背景和目的,明确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依据,并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本章详细规定了深圳市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标准,包括工业用地的总量和布局,用地等级划分及规模,用地强度控制,用地结构和用地类型的要求等。
第三章:用地审批与管理本章详细介绍了深圳市工业项目用地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包括用地审批的程序和条件,土地供应和出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用地监督和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治理本章规定了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要求,包括环境评估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工业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以及工业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用地性质转换和利用本章规定了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性质转换和利用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工业用地向其他用途转换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工业用地的节约利用和综合利用要求。
第六章:附则本章对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3版)是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工业用地的供应和利用,促进深圳市工业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以确保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的合理、安全和可持续。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2012).doc
渝办发〔2012〕1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一、总则(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
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环保、规划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本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五)本市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
其中,“一小时经济圈”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七)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
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5公里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八)在主城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煤、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在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县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中型和限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投资超过二亿元的由国务院审批。
按投资限额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
其他行业按原规定(3000万元)执行。
技改项目相同。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发[1984]138号国发[1987]23号国发[1991]43号特殊政策广东省、福建省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投资总额两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仍需报国务院审批外,一般大中型项目,凡建设和生产条件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行审批。
国发[1985]46号国函[1985]58号海南省总投资两亿元以下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凡属建设、生产、产品销售、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均由海南省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发[1988]24号上海浦东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准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上海市自行审批,但需报国家计委备案。
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二亿元以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审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上海市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函[1992]5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务院[1992]103号令利用外资及对外投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总后勤部外商投资: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行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
非生产性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非生产性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项目非生产性设施建设的管理,防止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确保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按规划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项目规划必须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总平面图设计。
工业项目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办公楼、宿舍楼、展示厅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其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必须先取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三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不能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企业需要增加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严禁工业项目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对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可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间员工集体宿舍。
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可在员工集体宿舍楼内配建少量的一室一厅或两室一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高级管理人员宿舍。
第五条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办公楼、员工集体宿舍楼、展示厅等非生产性设施不得出售、出租,房屋产权证只办理到企业,不得办理到个人。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规划、开发区等部门单位要严格对园区内工业项目非生产性设施建设的监管。
凡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改变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处以罚款或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违规出售或出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应的罚款;不按规划规定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1/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单位擅自出具设计变更图的,依法给予处罚,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记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引言旨在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实现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要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场地规划、环境保护和建筑设施等指标,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建设用地规模2.1 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的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如下:- 轻工业: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 重工业: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0%。
2.2 工业项目所需的附属设施应与工业用地面积相匹配,包括办公楼、员工宿舍、配电房等。
3. 环境保护要求3.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噪音控制:工业用地边界外日间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污水处理:工业用地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废气排放:工业用地应安装废气处理装置,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2 工业用地周边的环境敏感区域应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4. 建筑设施要求4.1 工业用地的建筑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厂房高度不得超过45米;- 设备安装平台应符合相关规定;-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4.2 建筑设施的布局应考虑生产工艺流程和物流的合理性,提高生产效率。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平面图附件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国土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3.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能受到土地供应不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限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公顷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工业用地修筑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实自己的工作中遇到最大的内容就是审查工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这个方面主要是涉及到 总图专业的内容, 无非现在不少都是搞建造的人在设计, 弄得污七八糟的, 不少内容真不知 道怎么说才好。
我下面采集的是广州的详细规划规定中工业和仓储用地的内容, 可以参考下, 适合设计和审 批的同行来看! 工业用地类型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 工业用地可分为: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和 三类工业用地。
5.2 规划布局原则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 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5.2.2 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 防火、 安全、 卫 生、 施工等要求, 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 场地地形、地质、 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 展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 总平面布置 ,应符合下列原则: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 办公、 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 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 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 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 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 (构) 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 布置, 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 (构) 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 (构) 筑物和有关设施, 尽量减少土(石) 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 (构) 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基本地块占地规模 (公顷) 0.1—0.4ha 0.25— 1.0ha 4.5— 18ha厂房形式 标准工业厂房 标准工业厂房用地分类 一类工业 二类工业 三类工业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 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
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 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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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的规定
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富县、项目强县战略,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项目评审制度。
投资项目须经评估审批,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注重对投资方的考察、评估,确保投资者有投资实力;认真测算引进项目的投入和效益,确保政府收益。
落户的企业一般应作为独立法人在注册登记。
二、加强项目用地管理。
(一)项目选址审批
工业项目一般进入县移民生态工业园和乡镇民营经济创业园。
坚持合理规划原则,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必须珍惜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
坚持保护环境,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的、禁止建设的项目,都应予以审批。
建立工业项目选址联合审批机制,成立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发改、经信、国土、环保、招商、安全等部门参与的审核专班,根据我县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工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联合审查,报请县政府审批。
坚持产业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强化建设项目控制指标约束,对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项目,不予
供地或核减用地面积。
工业建设项目要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化率五项指标要求。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鼓励企业建设多层生产车间(厂房),鼓励现有和新增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
工业项目容积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XXX号)、《县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一)的规定。
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容积率不低于0.6。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不得超过
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不批准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XX%(建有多层厂房的厂区绿化率可适当提高)。
新进移民生态工业园的项目必需符合总体规划,高科技、高附加值、能形成产业集群的项目优先进入。
新进入峡口、建阳坪、平邑口和腰子坪工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XXX万元以上,
新进入黄粮生态工业园的项目固定投资应达到1XXX万元以上,固
定资产投资1XXX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进入乡镇民营经济创业园。
其他相关指标应符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修订本)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强度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企业闲置、荒废土地。
实行土地投资强度考核机制,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XXX号)。
新引进项目落户县移民生态工业园和乡镇民营经济创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在每亩XXX万元以上;落户其他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在每亩XXX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三)土地取得
工业项目用地依法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以此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对于招拍挂地价高出《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土地优惠价格的部分,由县财政安排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企业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土地,未经政府许可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或改作他用,若遇规划调整时,土地由县政府回购。
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时主管部门必须在相应证件中对上述规定加以备注说明。
(四)项目履约考核制度
强化项目履约管理,对供地3年后未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且税收低于投资约定的,政府有权要求企业按招拍挂价格补齐土地出让金。
(五)生地与熟地
县政府所指提供熟地是指已完成征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工作,并进行了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场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的土地。
生地是指未完成场地平整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工作的土地。
(六)其他事项
工业项目开工期限一般为交地之日起1个月内,竣工期限一般为交地之日起两年以内。
交地之日起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满1年不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工后停工满1年不足2年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土地闲置满2年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重新安排使用。
三、规范项目审批。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XXX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签订协议,报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XXX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签订协议前,必须经县政府专题办公会审议通过;固定资产投资5XXX万元以上的或者政府配套投入XXX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县政府专题办公会通过之后,再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严格合同管理。
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责、权、利,并报法制办审核。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履约。
对于不能履约的项目,要及时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土地。
五、减免行政收费。
新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由县政府据实全额补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全免。
工业项目建设需要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各有关部门指定或会同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定的机构提供,其中介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六、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新办企业,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班全面实行代理服务制,全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县行政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按照“领导全程负责,进一个窗口办好、交规定费用办成、在限定期内办结”的原则,对办理审批登记的投资者提供“零距离”、“一站式”服务,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附件二载明的承诺时限办结。
七、实施税收贡献奖励。
税收贡献奖励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相关规定一年一兑现。
由企业填报奖励申请,经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乡(镇)财政进行奖励。
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申报或少申报税收,经税务部门查实追缴的部分不享受税收贡献奖励。
八、实行领导挂点联系制。
由每位县级党政领导挂点联系一户重点企业,研究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帮助企业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实行部门“一对一”服务责任制,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新建工业项目及现有企业的技改扩
建再投资工业项目。
县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