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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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法

知识点1:《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1986 年的《民法通则》起到了民事基本法,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

2017 年 3 月全国人大制定通过《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

《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分为11 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10条。

知识点2: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依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含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起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18 周岁以上

(2)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注: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包括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条件

(1)失踪:下落不明两年

(2)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满2 年;

2、后果:

(1)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

(2)死亡:等同自然死亡。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合伙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共同体。

(一)财产:合伙人共有

(二)责任形式: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法人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一)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二)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三)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原: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知识点3:债权

一、含义

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请求权。

二、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后果:返还利益和利息

三、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后果:1、给付必要费用。2、故意、重大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点4:合同

一、合同含义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内心意思+外部表示行为

表示方式:(1)口头(2)书面(3)行为(4)沉默

合同法:财产性合同

二、订立过程

(一)要约

想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区分: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书明书、商业广告) (二)承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效力

(一)可变更可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

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二)效力待定主要主体不合格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注: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3.无效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损毁风险转移:交付后转移给买受人。

知识点5:婚姻法

一、结婚

(一)无效婚姻

1.主体不合格:未到法定婚龄

2.内容不合法:

(1)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

(3)婚前患病婚后未愈

(二)可撤销婚姻。

意思表示不真实:受胁迫

二、离婚

(一)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注: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归个人所有。

(二)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知识点6:继承法

一、亲属:

(一)血亲

1.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

2.拟制血亲:

(1)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其他近亲属;

(2)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①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②旁系血亲:其他一切在血缘上与己身同出一源的亲属

(二)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法定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遗嘱继承

(一)自书、代书(两见证人);

(二)录音(两见证人);

(三)口头(危急、两见证人);

(四)公证(修改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方式)

四、继承的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胎儿

保留份额:出生时死体,按原被继承人法定继承。出生后死亡,则为婴儿的遗产。

知识点 7:劳动法律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 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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