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并采取相应的不法手段,但二者还是有其不同地方,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里状态。
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不同的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不同部分以明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刑事辩护中体现出刑事辩护律师的素养和风采。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不同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其主要表现是:一、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只是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并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的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内容。
二、犯罪行为实施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实施的,一般是以言语和动作来表现出来;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表现为口头言语的方式,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三、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行为人就会当场加以杀害或者伤害;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四、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财物。
五、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该罪,数额较大是构成此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以一则案件为例
此外 . 二者 均可 以使 用 暴力 威 胁 方法 , 也是 二 者 区 这
分 当 中争议 最 大且 难 度也 最 大 的 问题 以下 通 过 田 某 、 某案 ( 案 经北 京 市朝 阳 区人 民法 院 审理 过 ) 王 本 ,
三 、 理 评 析 法
笔者 认 为 . 两行 为人 的行 为认定 为抢 劫罪 更 为 对 妥 当 。首先 , 需要 对暴 力威胁 情形 下 的抢劫 罪 与敲诈 勒 索罪 予 以科学地 区分 。要 区分 两种情 况 . 并结 合 主 客 观标准 来 加 以判 断 第一 种情 况是使 用暴 力威 胁 .
重 庆科技学 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1年第1 02 期
Ju l fC ogigU i rt o Si c n eho g(oi i csE i n N . 2 1 oma o hnqn n e i f c ne ad Tcnl ySc lS e e dt ) v sy e o ac n i o o1 02
具 ) 胁要 殴打孙 某 , 威 向孙某 索要 人 民币 20 0元 。 0 为
防止 孙某 在取 款 的途 中逃跑 . 强行 索取孙 某 随身 携 又
带 的诺基 亚 7 5 6 0型 移动 电话 1 、4 部 2 K金 项链 1 . 条
并 由 田某 与孙某 乘 坐 同一 辆 出租 车前 往孙 某 朋 友 处 取 款 20 0元 . 0 王某 乘 坐 另 一辆 出租 车 跟 在后 面 ( 以 上摘 自被 害人孙 某 的陈述 . 为人 田某 、 行 王某 在 侦 查
收稿 日期 :0 1 1 - 9 2 1 - 0 0
特定情 形下抢 劫罪 与 敲诈勒 索罪 如何 区分 . 我 在 国司法实践 中是 一个较 为 疑难 复杂 的问题 . 者都 以 二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不仅 抢劫 罪 的客观 构成要 件 中包 括 暴力 方法 .敲诈 勒索 罪也 可能包 含一 定 的暴 力 行为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论文开题报告书: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08(1)班
课题名称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的区分,历来是受到关注的问题。
本课题意在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实践当中,法官是如何区分这三个罪的。
希望从中能体会到实践中法官的思考逻辑和方式,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与实践当中。
2、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例,探讨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客体和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比较,得出了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划分的界限,回答了刑法理论上有关的疑难问题,对司法实务中具体罪名的区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本文先以案例开头,引出抢劫罪界限的讨论,下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的区别进行论述,先讨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划分,然后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加以阐释,从而从整体上对抢劫罪与二罪的界限加以明确。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区别一、抢劫罪与绑架罪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一犯罪故意是明确的。
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2、犯罪的方式不同。
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的客体不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
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
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放在侵犯财产犯罪内,而将绑架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1、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
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
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
3、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
4、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就在此后实施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
5、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
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浅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阐 释抢 劫 罪 构 成 要 件 的依 据 .在 一些 特
殊 的 抢 劫 罪 中 ,行 为 人 构 成 抢 劫 罪并 不
一
在行 为人并 未对被 害人进行 人身强 制 , 而是 直 接 实 施 具 有 抑制 被 害 人 反 抗性 质 的取 财 行 为而 获得 财 物 的情 况 。 在 这 种
浅谈抢 劫罪与敲 诈勒索罪 的界限
崔 荣 超
(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荫 13 0 ) 嘉 嘉 5 20
【 关键词】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 为结构 行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是 多 发 性 犯 罪 , 表 现 形 式 、 案 手 段 复 杂 多样 。刑 其 作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抢 劫 罪 是 以暴 力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抢 劫 公 私财 物 的 行 为 。 法 第 二 百七 十 四条 规 定 . 诈 勒 刑 敲
、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概 念 和
劫罪 是 复行 为 犯 .抢 劫 行 为 包 括 手 段 行 为 和 目的行 为 。抢 劫罪 的 手 段行 为 是 使 用 暴 力 、 迫 或 其 他 方 法 , 劫 罪 的 目的 胁 抢 行 为是 强 行 夺 取 公 私 财 物 。 文认 为 : 本 作 为侵 犯 人 身 权 和财 产 权 的 犯 罪 .抢 劫 罪 的典 型形 态 由 手段 行 为 和 目的行 为 两 个 行 为构 成 .但 是单 一 的 暴 力 行 为 也 可 以
二 、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行 为 结 构 特 点
诈 勒 索 罪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存 在 包 容 竞 合 关 系 。不 应 当简 单 地 说抢 劫 罪 是 以 足 以压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观点归纳: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还是迫于纯精神恐惧。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与吕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
因缺钱用,某日两人共同协商:吕某先邀约陌生男子开房(但不与对方真正发生性关系,只脱衣服进行手淫),张某再以吕某丈夫名义冲到房间里捉奸,两人借此向陌生男子勒索财物。
为能更好地实施计划,两人还商量由张某带把水果刀,好吓吓对方,但不是要真正去伤害对方。
协商后,两人依计行事,吕某将陌生男子周某约至某酒店房间,两人先洗了澡,然后躺在床上,吕某便开始抚摸周某生殖器。
张某在酒店外等候十五分钟左右后,来到两人所在房间门口。
张某假装酒店服务员要求开门,周某警觉让吕某穿好衣服,自己也穿好衣服后将门打开。
此时,张某冲入房间,先是打了周某脸部一拳,然后两人扭打后倒在床上。
张某说到“可算抓到你们了,你睡了我老婆这事怎么办?”周某答两人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并想反抗,张某拿出水果刀对周某说:“你别动!我有刀。
”周某不在反抗。
然后张某让周某起来,周某跪在地上请求拿钱解决。
张某与周某谈成1万块钱了结此事,期间张某还假装与吕某吵架、离婚、报警等等,但没有再用刀威胁周某。
最后,张某、吕某从周某处共勒索7800元,因不够1万,放走周某前,张某扣下了周某的手机和银行卡,让周某事后将剩下的2800元打入银行卡,并告知周某只要收到余款就会立即将手机和银行卡返还。
周某离开房间后选择了报警,张某与吕某于第二天被警方抓获到案。
争议焦点:威胁手段重合的情况下,本案应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人使用了刀,被害人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才交付的财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拿出了刀,但对刀的使用进行了极大程度的限制,只是拿了出来并告知了对方,但未使用到直接威胁勒索财物。
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
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作者:朱海生一、侵犯财产罪1、比较抢劫罪与绑架罪:①行为手段不同,前者是当场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者是扣押人质而向第三人索取财物。
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的,应构成抢劫罪。
②行为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夺取财物,后者是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事后取得财物。
③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当场劫取的仅限于财物,后者勒索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其他非法利益。
2、比较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四者之间关键的是行为方式的区别。
盗窃罪,行为人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
抢劫罪,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强行取走财物。
抢夺罪,行为人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在财物被夺走的瞬间,被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丢失。
诈骗罪,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给行为人。
3、比较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前者是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处分或交付财物;而后者是通过威胁、要挟的方法使他人感到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
4、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①前者行为人直接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实施暴力,后者是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这也是两者的关键区别。
②前者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
③前者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无上述数额要求。
5、比较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①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形成于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之后,而盗窃罪、诈骗罪的故意形成于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之前。
②行为方式不同。
侵占罪是通过代为保管行为的合法持有状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是通过秘密窃取、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刑法分则
第一讲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
(1)行为第一,方法行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胁迫行为,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麻醉)。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此处的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第二,目的行为:强取公私财物。
强取公私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亦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第三,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但不能过于狭窄的理解。
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对象。
本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人身和财物的双重性。
(3)既遂标准。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8种加重处罚情节也存在未遂问题。
3、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认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且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
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敲诈勒索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诈骗罪司考刑法重点:盗窃罪司考刑法:抢夺罪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一)行为结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实行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特别提示:1.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2.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以检举揭发对方的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对方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4.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例如,窃取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2000元即返还车牌的,只成立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研究——兼论与抢劫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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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94下
敲 蒎 勤 棠 罪 灼 手 双 究 ຫໍສະໝຸດ 兼论 与抢 劫 罪 的 区分
王 清 雨
摘 要 在侵犯 财产 犯罪 中 , 敲诈 勒 索犯 罪是 常 见犯 罪之一 , 近年 来有 所增加 。本文 拟通 过与 国外 关于敲诈 勒 索 罪行 为 的 立 法 比较 , 出我 国立法 的不足 ; 指 深入研 究探 讨敲 诈勒 索罪 的手段 , 决有 关敲诈 勒 索罪 与抢劫 罪界 定混乱 的局 面 , 解 以期 通 过理 论 的完善服 务于 司法 实践 。
( ) 一 国外有 关敲诈勒索罪的立 法比较
前联邦德 国刑法典第 2 3条规定 : ( 5 “ 勒索 )一) ( 行为人为了使 自 己或者第三者不法地获利 , 违法地使用暴力或者通过带有明显恶害的
威胁恐吓某人作为、 忍受或者不作为和因此给被恐 吓者或者他人的财 力 。 由此可见 , 哟 不管是外 国刑法, 还是我国刑法都规定敲诈勒索罪 的 产造 成损失 的, 5年以下的 自由刑或者金钱刑 。( 该行为是违法 手段包括威胁和要挟 。但在理论以及实务界, 处 二) 主张“ 暴力” 或是“ 轻微 的如果 为其追求的 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恶害的威胁被认为是受谴责 的。 由此可 以看出, 德国刑法规定“ 违法地使用暴力” 是与威胁或要 挟相并列的本罪的行为表现之一, 即手段之一。 瑞士刑法典(9 1 1 7 年修正) 16条规定 :( 第 5 “ 勒索) 以暴力或重 一、 暴力” 同时可 以作为敲诈勒 索行为 的手段的说法不绝于耳 。有界于 此, 笔者在下文试 图结合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 客观方面 的不 同, 来
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减析抢劫 罪、 敲诈勒 索罪 及 强拿硬耍 型寻衅 滋事罪之 区别
张 芸
摘 要 抢 劫罪 、 敲诈 勒 索罪及 强拿硬要 型 寻衅 滋事罪在 主客 观 方面存在 某种 相似 性 , 司 法 实践 中往 往容 易混 淆 , 在 实有认 真 辨析之 必要 。本 丈结合 实际案 例 , 抢劫 罪 、 对 敲诈 勒索 罪及 强拿硬 要型 寻 衅滋 事罪做 了简要 的 分析 。 关键词 抢 劫 罪 敲诈 勒索 罪 强拿硬 要 型寻 衅滋 事罪 案 例 中图分 类号 : 9 43 D2.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辨析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O 10 —5 220 )41 一l 0
、
案 例
个当场性 , 因此非法利益 获取 的时间只能足当场 。 敲诈勒索罪非法利
益 获取 的 时 间 , 时 是 当场 , 多 的 足在 若 = 时 日之 后 。 强 拿 硬 要 型 有 告人 何 意 、 德 凯 在 某 学 院 内张 贴 的 租 房 佟 广 告 , 告 人 张 朝 阳 、 意 、 德 凯 、 烁 商 量 由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帮 被 何 佟 彭
意味着该行 为的非法利益获取 时间也在 当场 完成 。 本案 中,尽管钱不是被害人直接在实施暴力 的现场 交付给 被告 人 , 被 告 人 的暴 力 威 胁 对 被 害人 造 成 了强 制 , 但 且该 强制 ~ 直 持 续 , 即 便 时间 延 续较 长 , 告 人在 控 制 被 害 人 的 情 况下 用 被 害 人 的 银 行 卡 取 被 得 财 物 , 一 样 符 合 “ 场 性 ” 要 求 。因 此 , 告人 的行 为 符 合 两 个 也 当 的 被 当场 性 , 除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 排 2 从强制程度和细节方面分析, . 排除抢劫罪 是强制程度方面。在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及身体 强制不够 的情况下 , 一般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 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共同租房者进行暴力威胁或其他控制, 实施犯罪 过 程 中还 要 求 被 害 人把 同租 房 客 叫进 来 借 钱 , 犯 罪 行 为 有 一 定 的公 其 开 性 , 其 公 开 性 的行 为并 没 有 让 处 于 自由状 态 下 的 同租 房 客 认 为行 而 为人正在实施 重威胁 人身安 全的抢 劫行 为而报警 , 在具体金额上 , 被害人 与被告人也有协商 的过程, 可以从侧面反映被告人 的暴力程度 以及被害人受到的身体 、 精神强制有 限。 二是 从行为发生 的起因等情况看 , 更符合 强拿硬要 的性质。 本案 中, 被害人 陈某与何意等三被告人均是从 事房屋租赁服 务的人员, 因 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 认为, 被告人 的行 相 互 撕 对 方 的租 房 广 告 而 引发 矛 盾 的 , 行 为 人对 被 害 人 索 要 钱 财 的 在 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寻衅滋事罪 。 时候 , 也是 以“ 了广 告 要 赔 偿 ” 借 口 的 , 在 撕 广 告造 成 的 商 接 损 撕 为 虽 二 、 三 种 罪 名 的 区 别 辨 析 对 失数额无法计算 , 为人索要赔偿的数额也具有随意性 , 是其农现 行 但 笔 者 通过 对 三 种 罪 名 的 辨 析 , 为 被 告 人张 朝 阳等 8人 的行 为系 形 式 在 客 观 上 符 合 以强 迫 手 段 索 赔 的 形 式 , 此 , 行 为符 合浙 江 省 认 因 该 寻衅滋 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均 公检法《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非法插 中“ ( ) 一 三种 罪名的主观要 求有 所侧 重 手 民问 纠 纷 , 以强 迫 手 段索 赔 、 债 , 中 牟利 的 , 讨 从 以强 拿 硬 要 论 ” 规 的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他人财 定 。 物 的 目的, 强拿硬要 型寻衅滋事看, 为人也有 占有他人财产的 目的, 行 三是从被告人的组成上看 , 被告人张朝阳纠集的人员均足社会上 但 该 目的 是 为逞 强 斗狠 的流 氓 动 机 服 务 的 。 案 中 , 告 人 张 朝 阳 等 无 业 的 外 地 闲 杂 人 员 , 即 俗 语所 称 的“ 本 被 也 小混 混 ” 张 纠 集 这 些 4 r 混 , ,E 人仅仅因为 自己的租房广告被被害人撕掉, 认为被害人影响了他们的 来 处 理何 意 等三 被 告人 和 被 害 人之 间 的纠 纷 , 必 然 要求 获得 一 些 好 也 租 房 生 意 而 “ 训 ” 害人 , 而 索 要 钱 财 的行 为 , 教 被 从 固然 能 折 射 出 他 们 处。 因此, 本案中被告人张朝阳提 出在 教训被 害人的时候向被害人要 主观上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但他们的行为更偏重于借机寻衅滋事、 逞威 钱, 也反应 出张朝 阳在插手他人纠纷过程 中进行 牟利 的主观一 态, 也 风 、 拿 硬 要 的流 氓 动 机 。 被 告 人 何 意 等 在 要 求 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体 现 出这 些 小混 混 参 与 到 犯 罪 中来 的动 机 。而 其 心 态 也 符 合 省 三 家 强 另 帮 忙 教 训彼 害 人 陈 某 的 过程 看 , 告 人 何意 等 ~ 丌 始 并没 有 索 要财 物 规 定 中的 “ 被 非法 插 手 民间 纠纷 , 以强 迫 手 段 索赔 、 讨债 , 中牟 利 的 , 从 以 的 目的, 而仅仅停留在“ 教训” 一下被害人的意思层 面。 强 拿 硬 要 论” 规 定 中 的情 形 。 的 ( ) 二 三种罪名的客观 表现有 所不同 四是本案客观行为中的一些细节, 可以印证被告人主观上的逞强 1 从 威 胁 手 段 和 非 法 利 益 获 取 时 间 方 面分 析 . 争 霸 、 示 威 风 。例 如 , 中一 名 被 告 人 发 现 同案 犯 多拿 了被 害人 的 显 其 首先 排 除敲 诈 勒 索 罪 。 一 是 威胁 手 段 方面 。抢 劫 罪 与 强 拿 硬 要 钱财时, 即要求归还多余 的金额; 立 在离 开犯罪现场时。 主动 圈下被告 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威胁手段 , 是当面使用暴力胁迫, 当面劫财, 遇有抵 人 的电话号码, 称有不服气的话可 以找他们 , 这些部反映 了被 告人炫 抗 立即施 加暴力 。而敲 诈勒索 罪则是行 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 耀 、 强 耍 威 的 江 湖 习 气 。 逞 强制 , 而不是直接施暴 , 通过威胁 ,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 害怕心理 , 不得 综上, 笔者认为, 被告人张朝 阳等 8人的行为固然符合两个当场
案件事实的理性思考——关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辨别
做 出不 利于犯 罪分 子 的判决 , 这与 我国现 代刑 法所 秉持 的宽严 相
张 某 行为 给李 某造 成 的强 制作 用 的紧 迫程 度 因 为不 具有 当
目的 。 客观 方 面也 存 在相 似之 处 , 如可 能都 使用 当场 威胁 的方 济 原则 不符 。 例 第一 , 威胁 实 施 的方 式不 同, 抢劫 罪 的威胁 , 当场直 接 向被 害人 场性 的可 能 , 是 从而没 有达 到抢劫 罪 的标准 , 不应认 定 为抢劫 罪 , 而
21 0( 02・ l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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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轴 金事实 的理性思考
关 于抢劫 罪和 敲诈勒 索罪的辨 别
宋 辉
摘 要 抢 劫 罪和敲 诈 勒 索罪在 刑 事案件 实务 中是 较难 辨析 的一对 罪名 ,在 司法 实践 中涉及 这 两种 罪名 时 如何进 行科 学
某年 某 月某 日, 告人 张某 纠集 多人 , 被 分别 乘 坐两 辆汽 车 窜
至 某 地 , 该 地 的商 人李 某 的头 蒙住 , 将 并强 行将 他 带 到郊外 某偏
行为 根据 本文之 前 的分析 构成 敲诈勒 索罪 未遂 , 由于张 某持 砍 又
刀等 凶器 作 案 , 成情 节 加重犯 。 构
“ 元 钱 , 声称 是 借款 , 还 以后 要 归还 。 后经 李 某求 饶 , 双方 谈至 5万 勒索 的 规定 : 以对 他人 人身 实旌 暴 力或立 即危害 其 身体或 生 命 还” 的欠 条 。 随后 , 张某 等将 李某 放 开, 让他 回 去取 钱 , 并威 胁 其 对 这种 抢 劫性 勒索 仍定性 为敲 诈勒索 , 不过将其 作 为敲 诈勒索 只 不得 报警 , 李某 借 机脱 身 后报 警 , 张某 等人 在等 候 取款 时被 警 方 的加 重 情节 而 升格 法定 刑而 已。我 国一 些 学者 认 为我 国刑 法 未 抓 获 。对 张 某 的行 为该 以何罪 论处 ?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2修正案八)(注原《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一、概述在刑法领域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它们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行为手段和被害人的处分状态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种犯罪,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特点是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被迫交出财物。
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直接侵害,且往往伴随着人身安全的威胁。
敲诈勒索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人通过制造恐惧或心理压力,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
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同样受到侵害,但通常不直接涉及人身安全。
虽然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上相同,但二者在行为手段、被害人的处分状态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角度出发,探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分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特征定义: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胁迫手段: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当场性:抢劫罪通常具有“当场性”特征,即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失去财物在时间、空间上是连续的。
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同抢劫罪一样,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威胁、要挟手段:行为人通过威胁或要挟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被迫交出财物。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186 (1)
司法卷二-186(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50,分数:50.00)1.孙某丈夫经常殴打孙某,孙某难以忍受,遂到本县人民法院控告其丈夫犯有故意伤害罪(轻伤),要求追究其丈夫刑事责任,同时又附带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与其丈夫解除婚姻关系,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分数:1.00)A.可以将其离婚请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B.由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民、刑事案件√C.应由法院合并审理,并分别宣告判决D.应由法院分别审理,并合并宣告判决解析:[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才能提起,本题中刘某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与其丈夫离婚,不属于遭受物质损失的请求,因此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应当由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民、刑事案件,正确答案为选项B。
2.甲因拖欠民工乙工资,于2006年7月29日20时许,在某饭馆被乙追账。
后甲被乙强行夺走人民币130元及“CEO'’牌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 200元)。
为了使司法机关迅速立案,甲在报案时谎称被抢劫人民币12 000元及“CEO”牌移动电话一部,并在丙的建议下,伪造了一张其向丙借款1万元的借条,以便让公安机关相信甲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确有对12 000元现金的控制权。
则下列说法中对甲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分数:1.00)A.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B.甲的行为构成伪证罪C.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解析:[考点] 妨害作证罪的认定[解析] 第一,从主体上看,伪证罪的主体要求自然人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者是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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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009年04月11日来源:浏览次数:291 【字体:↑大↓小】背景色: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预谋敲诈,但其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07年6月19日,被告人罗美容告知被告人周其廷,其认识的张某要来家吃晚饭,那人很有钱。
周其廷即提出叫几个人,趁张某到罗家里来时敲诈点钱,罗美容表示同意。
第二天,张某与罗美容约好晚上到家里去,罗美容告知周其廷,周其廷遂纠集被告人王楼、孙海胤与王祥(在逃)。
晚9时许,罗美容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家中,然后王楼、孙海胤、王祥、周其廷先后闯入室内,以张某与罗美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威胁,对张某拳打脚踢。
为逃离现场,张某从二楼跳窗逃跑,造成脊椎错位,手、脚等部位骨折。
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之伤属重伤。
后四被告人共当场取得张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楼、孙海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周其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其廷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罗美容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楼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海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的犯罪所得。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问题。
两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不仅都可能当场使用威胁手段,而且敲诈勒索罪可能实施一定的暴力,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
在“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类似本案的情形,两罪就具有疑似之处。
司法实践中,可以从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区分这两类犯罪。
(一)犯罪客体的区分。
两罪都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
誉权等。
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诋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分。
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实践中,可以从六个方面区分两罪的客观方面。
一是行为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是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当面威胁使用暴力,且明示实施。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发出;既可以由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即使以暴力为内容,只要不当面进行威胁,就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严,否则可能放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判。
实践中,如何认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是区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难点所在。
笔者认为,一般应从暴力、胁迫的形态、手段、时间、场所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一性质的胁迫对一个人可能“足以抑制反抗”,而对另一个人则未必,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以个案中“具体的人”为标准进行认定,而不能以“一般人”为标准,否则不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
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个案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四是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迫性不同。
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
笔者认为,“当场”的法律意义不仅指空间,关键更在于时间,而且要从抢劫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承接关系上去理解它。
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侵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利用其担心受到更为严重侵害的心理,使其确定地在将来某个时间交付财物的,这样的暴力应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不可因“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一概认定为抢劫。
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六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
抢劫罪占有的只能是在场的财物,限于动产,且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
而敲诈勒索罪占有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在场财物,也可以是不在当场的财物,且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周其廷等人都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财物的故意,并且为此进行预谋,实施了纠集人员的行为。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先以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实施威胁,但综观全案,这里的威胁不仅仅只是想损害其名誉,主要意图是以此为手段实现直接取得财物的目的。
各被告人后来当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的行为更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当场取得财物的坚决性。
因此,本案侵犯的客体除了他人财产权利之外,主要是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的张某赤手空拳面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如不听从吩咐、交付钱财,就面临着被进一步直接侵害的结果,在别无选择、迫不得已之下,宁肯冒着危险跳窗逃跑。
张某的行为表明,其在胁迫之下已完全丧失自由意志,没有能力进行有效反抗,而不仅仅是在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威胁之下受到了精神强制。
张某之重伤虽非周其廷等人暴力伤害的直接结果,却与之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
周其廷等人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侵害行为,并当场取得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超出敲诈勒索罪的内涵,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本案案号为:(2007)钟刑初字第446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国勤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