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政奖励工作规程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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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奖励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二、工作程序
(一)本级政府奖励
1、各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事由、奖项设置及名额、奖金数额、拟奖励人员名单等;
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机关;
3、审批机关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处级以上干部还须征求组织部门意见;
4、审批机关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单位公函、奖励方案、拟表彰人员名单及事迹材料、纪检监察部门及组织部门意见;
5、审核同意后,审批机关应公示7个工作日;
6、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7、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上级部门奖励推荐
1、参评(选)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奖励文件要求,完成有关推荐程序后,将参评(选)文件依据、《奖励审批
表》、计生部门意见、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材料报送我局审核;处级以上干部参评(选)还应附上组织部门意见。材料齐全方予受理;
2、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推荐参评(选)意见。同意推荐的,盖章同意。不同意推荐的,原件退回申报单位。
三、工作要求
1、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详细,不得有随意夸大、隐瞒、造假;
2、表格一律打印,不得手写,严禁涂改;
3、要明确经办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