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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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

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2008]10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8〕107号2008年11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一)加快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今明两年,利用国债资金、国家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亿元,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在确保已下达投资计划的101所学校完成改造任务基础上,新改造128所农村初中校舍;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程,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校舍90万平方米。

(二)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尽快下达国债资金亿元,重点支持24所县级职教中心、13所重点中职学校、10所技工学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实训设备。2009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支持4所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60个具有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技术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

(三)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尽快下达国债资金5180万元,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16所,改善办学条件。

(四)推进高校新校区和“双重工程”建设。加快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等新校区建设步伐。认真落实老校区土地置换政策,高校老校区土地和资产转让给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其所得收入扣除转让成本外,全部返还高校;转让其他单位的,所在市可留10%(含转让成本费用),其余部分返还高校,用于新校区建设。2009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高校贷款贴息和补助新校区建设;安排专项资金亿元,推进高校“双重工程”建设,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加强10所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建设,支持建设高水平大学。安排资金9800万元,支持一般本科院校发展。组织实施河北工业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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