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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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一、退(免)税政策规定: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

证办理退税。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度开始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税收管理比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执行。

3、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按《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退(免)税。出口发票可以开具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但资金流必须与发票一致。除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外,经国务院国办函〔2004〕58号批准的

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免)税。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加发[2005]第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二、对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企业必须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

务下的外销发票及合同、打单发票、结汇水单、报关单四份资料。经分局审核通过后,企业每月可按正常业务进行退税申报,序号从900001开始编。原则上企业出口到一类特殊监管区只需备案一次。

2、上述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经核实不符合免抵退税政策的,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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