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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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抵押贷款作为了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由于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

本文从合法合规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抵押品风险成因,寻求防范抵押风险措施。

一、抵押的概念及抵押财产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成为我国担保制度的主要法源,《物权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品管理存在问题风险分析第一,不动产抵押是贷款人采用的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通过签订合同、资产评估、办理抵押登记,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和土地一并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条文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设,因此难免会出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无论是抵押在先的债权人还是抵押在后的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给银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第二,一手楼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部分经营机构在办理一手楼抵押贷款时,限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现象;有的经营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借款人到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

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

法律事务Legal Affairs80《中国信用卡》2024.04在涉及银行大额授信和复杂抵押物情形下,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并有效管控相关法律风险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以一起司法案例为例,简要阐述抵押登记过程中银行和抵押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对银行有效防范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要2015年9月15日,A 银行与李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金额为80万元。

同日,张某、赵某分别与A 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前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80万元的担保,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中的“缔约过失”条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抵押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

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张某和赵某均未就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10月5日,A 银行与李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合同,借款共计75万元。

之后A 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该笔贷款,而李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A 银行遂起诉被告李某、张某、赵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赵某的两个抵押权未设立,虽然A 银行主张这是因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的,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故无权要求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A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称张某、赵某是抵押登记义务人,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案涉抵押权未设立,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

1.案涉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本案中,案涉两份抵押合同均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王辰辉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法律事务812024.04《中国信用卡》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摘要】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涉及到房产买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这包括证书真实性、债权人优先权等方面。

针对这些风险,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建议,如加强审慎调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等。

法律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也需要完善,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律监管等。

要规避这些风险,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并关注未来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相关策略以防范风险。

在房地产交易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性需加强监管,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风险、对策建议、法律责任、风险预防、监管、规避风险、监督与管理、发展趋势。

1. 引言1.1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抵押形式。

这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为借款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这种形式的抵押,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什么是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呢?简单来说,这是指借款人将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抵押的一种形式。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无法处置此不动产,直到贷款还清后方可恢复权利。

这种形式的抵押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银行可能会直接通过该证书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给借款人带来巨大损失。

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动产权属争议,导致法律纠纷。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借款人在签署相关文件前,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借款人还应及时偿还贷款,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银行也应加强对不动产的审查,确保其权属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在监督和管理方面,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监督,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论文

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论文

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论文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进行信贷业务时通常会采用抵押资产评估方法来评估借款人的抵押品价值,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讨论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商业银行的评估人员无法获得完整和准确的抵押资产信息,而借款人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隐瞒有关抵押品的关键信息。

这可能导致评估的不准确和不可靠。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以下对策:首先,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核实机制,确保评估人员能够获得客观、真实和完整的抵押资产信息。

其次,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获取第三方的数据和评估报告,以增加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来加强对抵押资产信息的核实和验证。

其次,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估值不准确的问题。

由于抵押资产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行情、地区经济情况等,评估人员在评估抵押资产价值时往往存在主观判断和误差。

为了增加估值的准确性,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首先,建立科学的抵押资产评估模型,将市场行情、地区经济情况等因素纳入考虑,以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

其次,加强评估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对市场和经济趋势的把握能力。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此外,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还存在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的问题。

由于评估标准和规范的不统一,不同评估人员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首先,制定和发布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规范,确保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能够遵循统一的方法和流程,提高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近期我行对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做出调整,部分客户对已在我行抵押的抵押物提出二次抵押的请求。

不良贷款处置中也出现与二次抵押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例,如客户在我行首次抵押的土地在其他金融机构被抵押,以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本文对重复抵押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有助于信贷工作中重复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辨析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财产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各抵押权可依法律规定来实现抵押权的抵押。

在法学理论界,多次抵押可分为再抵押与重复抵押。

再抵押是指债务人就一物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担保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这种抵押方式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而重复抵押是指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序抵押权的范围是否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重复抵押对于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再抵押。

二.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于重复抵押均有所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由此可知,担保法肯定了再抵押的效力,而物权法则进一步肯定了重复抵押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实施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之所以没有肯定重复抵押,是考虑到重复抵押容易产生抵押人的欺诈行为,基于重视交易安全等问题的考虑,采取了较为保守的规定。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措施浅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措施浅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措施浅析引言房地产抵押贷款指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提供房产或地产作为还款的物质保证的抵押贷款,它是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主要形式,在贷款业务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房地产贷款管理指的是指金融机构为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降低金融风险,按一定的规程对房地产贷款的发放、收回等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1 房地产抵押贷款面临风险分析1.1抵押物风险从现阶段来看,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指的是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虽然现在大部分地区已实行“两证合一”,但是仍存在着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能动性,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弊端。

同时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主要指由于房价回落、抵押物折旧、毁损、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

房屋作为耐用消费品,还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但在房地产炒作资金撤离、地区经济进入衰退期、房地产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房地产价格会出现整体性下跌。

1.2变现风险由于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属于不动产。

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容易收回资金。

房地产资金变现风险主要是不能变成货币或延迟变成货币。

1.3 社会和政策性风险任何国家的房地产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

如果经济繁荣,政策鼓励支持,则房地产价格看涨,相反则会看跌,我国也不例外。

现在房地产不景气,出现了持币待购的现象。

对抵押权人来说,这些因素是应该充分考虑的,若银行不注意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形势的变化,很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1.4 抵押物毁损风险抵押权人可以将火灾、风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抵押房地产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是包罗万象,因此有时也存在着风险。

1.5 房地产抵押登记风险第一: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的假证,或利用拆迁应注销的房地产权证,到金融部门直接贷款,而尽量避开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时进行的审查。

关于机器设备抵押的风险提示

关于机器设备抵押的风险提示

关于机器设备抵押的风险提示机器设备抵押是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一种抵押担保方式,但实践中,由于我行自身业务操作及抵押登记部门等多方面原因,机器设备的担保能力受到较大限制,有的甚至形成了法律风险。

本文拟结合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及抵押登记管理现状,就机器设备抵押的法律风险作如下提示。

一、风险分析〔一〕因产权不清造成的法律风险机器设备不同于不动产,它无相关的产权证书,无法通过权属登记来确定其产权归属,而且它还存在易转移、易损坏、不易保管等特点。

如果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未对其产权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确认,极易因产权不清危及我行的抵押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方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必须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申请书要对抵押的财产是否处于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状态以及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是否已抵押状况作出说明,并申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规定:“登记机关收齐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后,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按照上述规定,工商登记部门对于提交登记的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基层工商登记部门在进行机器设备抵押登记时,并不到设备存放地进行实际查验、清点、拍照等,而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同时,当事人在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同时,还需由抵押权人填写一份《确认书》,确认该抵押机器设备权属清晰,无查封、扣押、监管及法律所禁止抵押的情形存在,并确认抵押物的存放状态等内容。

这就意味着,因抵押财产权属不清导致的抵押无效等风险要由抵押权人自行承担,对银行的信贷调查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受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影响,实践中曾出现过企业以融资租赁的设备设定抵押等情况,形成了担保风险。

警惕第二顺位抵押:重复抵押贷款的信贷案例解读【法律相关】

警惕第二顺位抵押:重复抵押贷款的信贷案例解读【法律相关】

2020年11月,“仙境”市银监局对各银行机构以土地为抵押的贷款进行了逐笔检查,就筛查出存在重复抵押、虚假抵押、抽逃押品等问题的项目,督促银行机构对相关贷款进行信息核实和风险防范,并以此作为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解决此类信贷风险问题的依据。

“橙子”银行一项目存在押品重复抵押,他项权利处于第二顺位,但该行各个管理环节并未发现,形成风险隐患,非常直观地展现了押品管理中各种疏漏,具有一定的信贷警示意义,值得进一步复盘和剖析。

案例过程(一)授信发起2019年12月20日,“橙子”银行为BZ宜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起申请**万元授信总量,全部为项目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华佗广场棚户区改造,期限5年(含宽限期2年),以BZ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55亩(约236953.1平方米)商业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号)抵押。

经“橙子”银行准入的评估机构ZA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预评估每亩均价**万元,总价**万元,为“橙子”银行贷款抵押,抵押率**%,认定贷款抵押物充足。

(二)授信批复2020年1月,经《关于BZ宜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授信的批复》,同意为BZ宜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核定**万元授信总量,同意业务部门提出的贷款用途、期限和抵押担保条件。

(三)授信发放“橙子”银行于2020年2月14日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合同,评估机构对抵押土地出具了正式评估报告,评估价值调整为**万元,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获得了BQ他项2020第**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并于2020年3月一次性发放贷款。

(四)事后整改同年4月收到“仙境”市银监局风险提示后,“橙子”银行对项目进行了再次核实。

经客户经理现场核查及与客户沟通了解到,“橙子”银行抵押地块确实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该抵押地块已于2019年先行抵押给“锤子”银行,贷款金额**亿元,抵押期限**年,截止报告日,“锤子”银行授信贷款余额**亿元,“橙子”银行属于第二顺位。

对国有商业银行以物抵债问题的看法

对国有商业银行以物抵债问题的看法

对国有商业银行以物抵债问题的看法以物抵债是指贷款到期后,经银行积极清收,债务人仍不能以货币资金履行债务,银行为保全贷款而以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最终实现收回贷款本息的行为。

理论上以物抵债办法可行,但是实际在国有商业银行操作过程中由于银行所处的被动地位,已提前将牺牲利益做了定论,抵入和处置过程中主要面临如下问题:一、从银行角度看(一)商业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操作中的侧重点不同,实际操作难以高度统一,由于抵债办法制定在高层,实际操作在基层,涉及手续繁琐复杂,操作规程难以面面俱到,下级认识的曲解,可以汇集成重大的矛盾反馈,上级理论修订赶不上操作的实际变动,没有令行禁止的合力和真正意义上的联动,抵债过程、处置变现过程矛盾不可避免。

(二)弱化的商业银行的处置机构不得不尝试利用社会力量弥补自身经验的不足,中介机构的介入是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尝试,双方需要认识与磨合,互相的优势和特点认识不够,使双方作用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和实施。

(三)抵债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产权不明晰,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有的抵债人的抵债物无产权证明,抵债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完善,处置时纠纷多、矛盾多,程序复杂,处置成本偏高,致使抵债资产和债权难以变现。

(四)对抵债物管理不善,甚至是疏于管理,缺乏维修、保养,且久拖不予处理,贬值速度快,变现价值低。

此外,对抵债资产的情况掌握、了解得不具体、不全面,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置时摸底工作量大,处置效率难以提高,有的资产标的被抵债方或其他人员占用或者出租,造成抵债资产有账无物或资产价值几乎为零,资产流失情况严重。

二、从社会角度看(一)政府方面的行政干预,已成为银行抵债物抵入、处置过程中的壁垒。

这主要取决于层面的不同,用于抵债的资产涉及到债务人许多现实问题,职工安置最为敏感,这个现实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后,社会问题必然是政府首选问题,银行大批债权难以实现。

(二)高昂的产权登记费、过户费是银行抵债物抵入、处置过程中的又一壁垒,商业银行以协议方式取得物权由于不能及时登记过户,债务人重复抵押现象就不能避免,商业银行面临抵债物的得而复失。

一房两抵押法律后果(3篇)

一房两抵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抵押贷款成为了许多人解决资金需求的常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一房两抵押的情况时有发生。

所谓一房两抵押,即同一房屋被抵押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缩水、交易秩序混乱等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两抵押的法律后果。

一、一房两抵押的法律性质一房两抵押属于抵押权竞合的情形。

抵押权竞合,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且这些抵押权之间具有同一性或类似性。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原则是“先来先得”,即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二、一房两抵押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优先顺位问题在一房两抵押的情况下,由于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因此,先成立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如果后成立的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必须等待先成立的抵押权人受偿完毕后,才能按照抵押权优先顺位获得清偿。

2. 抵押物价值缩水一房两抵押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缩水。

由于同一房屋被多个债权人抵押,债权人可能会对房屋进行竞卖、折价清偿等方式实现抵押权,这可能会对房屋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由于抵押权竞合,后成立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清偿,从而对房屋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 交易秩序混乱一房两抵押可能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由于抵押权竞合,后成立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这会使得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交易双方的信心。

此外,一房两抵押还可能引发纠纷,如抵押权人之间、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从而进一步扰乱交易秩序。

4. 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一房两抵押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抵押权竞合,后成立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一房两抵押还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缩水,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不利影响。

5. 法律责任一房两抵押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银行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银行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银行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引言一、时代背景这个时代是飞速发展的时代,是中国趋向世界接轨的时代。

银行业被公认是入世后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

一方面,外资银行逐步进入国内市场,国内市场也在努力开拓新型业务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因此金融市场的竞争会愈加激烈。

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业本身是一个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行业,而目前我国有关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仍在完善之中,因此如何解决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在银行界就显得极为突出。

二、虹桥所的优势虹桥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有三大块:房地产、金融及涉外投资。

尽管房地产项目在业界一致公认,而实际上我们在金融方面也是卓有成效的,而且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也必然与金融业相挂钩。

三、虹桥人的理念单纯地处理诉讼或非诉项目就好象头痛治头,脚痛治脚,不能全面反映律师的整体素质,作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我们的业务理念应当利用我们的诉讼经验帮助我们的客户解决如何从源头防范风险的发生。

一、诉讼实践过程中反馈出来的银行在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问题作为处在21世纪的银行人,其经营理念已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经营环境中,对变化了的银企关系必须有充分认识。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对银行的依赖性十分强,随着市场的变化,商业银行的不断崛起,外资银行的逐步入围,融资的手段也更加丰富了。

因此对单一银行的依赖大大减弱,相反,银行间的同业竞争却在不断加强。

事实上,与银行之间都成为了相对更加独立的民事主体。

实践中并不排除有一些利用银行人工作中的瑕疵向金融机构转嫁商业风险的恶意行为。

一些银行人对贷款对象与银行在贷款过程中的地位变化缺乏深刻认识。

简单地说,在银行尚未发放贷款之前,银行相对处于有利及主动的地位,一般对于银行要求具备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文件申请贷款户都会一一予以满足,而一旦贷款发放后,银行实际上已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就整个法律关系的过程来看,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银行并没如果银行没有在有利的时机里充分地防范法律风相反风险很大。

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抵押物价值估计不准确、评估过程缺乏监管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抵押物权益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加强评估师培训和监管,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信贷抵押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评估体系,提高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等,以更好地规范和推动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工作的进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问题、对策、抵押物权益、评估体系、评估师、第三方评估机构、培训、监管、结论、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引言:信贷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而抵押资产评估则是信贷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以减少信贷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价格变化,抵押物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特别是在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的情况下,评估师往往难以给出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导致信贷风险的增加。

一些商业银行在抵押物权益登记管理方面存在缺失或不规范的情况,造成了评估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问题。

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管理和引入新的机制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在当前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信贷和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

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是商业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风险控制的基础,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承受能力。

研究商业银行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贷抵押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不仅会增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还可能导致金融市场出现风险传导和系统性风险;随着金融市场变革和金融工具创新,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方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二次抵押法律案例(3篇)

二次抵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二次抵押贷款也日益增多。

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在原有抵押物上再次设定抵押权,以满足贷款人新的融资需求。

然而,二次抵押贷款涉及到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二次抵押贷款引发的纠纷,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设备。

甲公司将一栋位于市区的商业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2015年,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

甲公司为满足乙银行的要求,在原有抵押物上再次设定抵押权,并与乙银行签订了二次抵押合同。

2016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乙银行依法启动抵押权实现程序,发现甲公司在原有抵押物上又设定了抵押权,且抵押权人丙银行尚未受偿。

乙银行认为,甲公司未告知其二次抵押的情况,侵害了其抵押权,遂将甲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将二次抵押情况告知乙银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乙银行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确认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次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二次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因此,在抵押物上设定二次抵押权是合法的。

然而,二次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抵押权人应当知道抵押物的现状,包括抵押物的价值、用途、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权等情况。

(2)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商一致,明确二次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期限、利率等事项。

(3)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抵押贷款业务的部分法律风险

抵押贷款业务的部分法律风险

抵押贷款是银行贷款的最重要组成部份,抵押贷款容易浮现问题的环节:(一)虚假资格证明文件。

1、虚假的的身份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国土证。

2、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企业借款资格的文件。

贺先生是某房屋的产权人。

2004 年 8 月 13 日,一位自称是“贺先生”的人来到银行办理借款。

在“贺先生”出具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一份贷款额度为 21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同时以贺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相应的强制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生效 3 个月后,借款人“贺先生”住手了还款。

银行在多次向“贺先生”催款但不见动静的情况下,于 2005 年 1 月将借款人贺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贺先生即将偿还本金及利息,依法处分其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令人意向不到的是,贺先生矢口否认曾经和银行签订过任何合同。

面对银行在法庭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贺先生辩称不认识签订合同的这个“贺先生”,贺先生对此毫不知情。

2005 年 2 月,司法鉴定部门对借款、抵押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贺某”与产权人贺先生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贺先生本人所签,贺先生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银行既没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贺先生委托了他人与银行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款行为系贺先生所为。

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额大,虚假贷款风险大,房屋产权人对相关身份及权利凭证的控制力相对较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止风险的措施,且不得将该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者风险转嫁于善意的产权人。

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假借别人身份的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另论。

资产价值虚高)1、资产评估价值同市场成交价值并不都是彻底相符的,一旦价值不实,则处臵时,会对债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同一车型,配臵不一样,价格可能差距很大,但在办理业务时,会存在出具高配的发票,实际购买低配的车辆,从而将贷款放大。

重复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重复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重复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在一些法律节目中,我们常常看到同一物品比如房产或者是其它珍贵物品,常常被当事人重复抵押给不同的债务人而产生的种种纠纷和矛盾,最后诉诸法律。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重复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我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此类的法律法规。

重复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如果是抵押的话,被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有效的,抵押人把同样的物品抵押给不同的两个主体,后面抵押的行为是无权处分。

什么是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

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

重复抵押的分类1、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部分,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立抵押权。

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由于抵押权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对独立,各抵押权之间没有根本的担保利益冲突,所以,这类重复抵押实际上是数个独立的抵押权并存的情况。

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常出现于就不动产的不同部分设立抵押的情况,如就土地使用权的不同部分或楼房的楼层等。

2、实质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与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是数个独立抵押权的并存,其抵押权所及之抵押物不重叠,而仅仅存在形式上或物理上的联系,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的本质在于抵押物重叠,使各个抵押权人之利益相互影响的程度很深。

其次,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在各抵押权之间是平等的共处关系,彼此不存在次序问题。

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物重叠,使各抵押权人之利益发生冲突,故抵押权人之间的次序问题十分重要。

再有,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各抵押权之利益关系密切,故而在各抵押权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之复杂程度远超过前者。

关于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及处理问题初探

关于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及处理问题初探


处 置 抵 贷 资 产 中 出现 的 问 题 及 形 成 的 原 因
1银 行管 理松 懈 。 贷 资产损 失严 重 。 、 抵 部分 抵贷 回来 的 车辆 、 械设 备伤 损严 重 。 抵押 贷款 时的 价值 已 相差 甚 远 。主要 原 因是 ; 是银 行 方 面管 理 松懈 , 机 与 一 对 有 些抵押 资产 没有 封存 。 业抱着 不用 白不 用的 心态 。 速 了资 产 的磨 损 。 且 不 注 意维 修 。二是 部 分企 业 信用 意 识低 下 。 企 加 而 借 助 银 行 方 面 的 漏 洞 钻 国 家 的 空 子 。 银 行 的 贷 款 赚 钱 。 价 值 已折 损 的 抵 押 资 产 抵 贷 。 脱 偿 还 责 任 。 借 用 逃 2存 在抵 贷 资产 重复 、 效现 象 。 、 无 在 清 收 贷 款 中 。 在 抵 贷 资 产 纠 纷 现 象 。 抵 贷 资 产 重 复 抵 押 。 押 无 效 。 所 以 一 旦 发 现 纠 纷 , 行 不 仅 损 失 资 产 。 得 存 如 抵 银 还 不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 主 要 原 因 是 : 是 银 行 在 贷 款 审 查 中 不 严 格 。 抵 押 资 产 的 产 权 的 有 效 性 审 查 不 够 , 得 部 分 抵 押 资 产 重 一 对 使 复抵押 。 者对抵 押 资产 的所有 权 、 用权 的归 属没有 落实 清楚 。 成抵 押 无效 。二是 部 分企 业在 抵 押 中有 意欺 骗 银行 。 或 使 造 搞
向 高收入 看齐 。
4企 业通 过 以物抵 贷 , 意逃脱 债务 。 、 恶
Hale Waihona Puke 部 分 企 业 在 骗 取 贷 款 后 。 移 资 金 挪 作 他 用 , 贷 款 到 期 后 不 予 偿 还 , 一 些 劣 质 高 价 的 产 品 等 资 产 偿 还 。 行 无 法 追 转 在 用 银 究 出 资 金 的去 向 。 且 现 在 尚 无 法 律 来 惩 处 。 乏 约 束 恶 意 的 逃 脱 银 行 贷 款 行 为 的 条 款 , 得 这 样 的 投 机 企 业 屡 屡 违 法 、 而 缺 使 违 规 , 得 不 到 惩 处 。 定 程 度 上 助 长 了 社 会 上 这 种 不 讲 信 用 的风 气 。 却 一

重复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重复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人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在我国,重复抵押的法律后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重复抵押的定义、法律性质、效力、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复抵押的定义重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人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且抵押权人不同;2.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相同,但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不同;3.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相同,抵押权设立的时间相同,但抵押权数额不同。

三、重复抵押的法律性质重复抵押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重复抵押是一种合法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

因此,重复抵押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 重复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按照设立抵押权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这表明,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3. 重复抵押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由于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因抵押权的设立而降低。

这可能会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复抵押的效力重复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按照设立抵押权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这保证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2.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有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利弊分析

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利弊分析

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利弊分析现代经济生活中,抵押权被称之为“担保之王”,可是由于物权法生效前我国《民法通那么司法说明》和《担保法》明确确立了禁止重复抵押的原那么;尽管没有禁止余额抵押,可是大多数地域的职能部门关于余额抵押不予办理抵押记录等限制,这些严峻限制了债务人的融资,结果号称“担保之王”的抵押权远远没有“保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运用普遍。

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2002年1月人大法工委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删除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因此《物权法》中没有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物权法再也不限制“重复抵押”表此刻《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中(抵押权的冲突选择),即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并记录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为:依照记录的前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依照债权比例清偿。

而有些地域(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广东等)也开始尝试对余额抵押等予以记录,以保证债务人的融资,尊重债权人的选择。

余额抵押和重复抵押在现实生活中的利弊,下面加以分析:一、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概念所谓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情形下就其价值余额部份再设定另一抵押权,即余值再抵,又称为再次抵押或复合抵押。

在我国很早在立法上就承认了余额抵押,而且有些地域对余额抵押予以办理抵押记录。

余额抵押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

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份,能够为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再次抵押。

2、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别离抵押,即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份,能够向其他债权人再次抵押。

这是实践中最经常使用的余额抵押。

3、因归还债权所带来的抵押物的余额部份进行再抵押。

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或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后,抵押人归还了其中一部份债权,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额部份,这部份能够进行再抵押。

所谓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标的物别离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存在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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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近期我行对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做出调整,部分客户对已在我行抵押的抵押物提出二次抵押的请求。

不良贷款处置中也出现与二次抵押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例,如客户在我行首次抵押的土地在其他金融机构被抵押,以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本文对重复抵押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有助于信贷工作中重复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辨析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财产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各抵押权可依法律规定来实现抵押权的抵押。

在法学理论界,多次抵押可分为再抵押与重复抵押。

再抵押是指债务人就一物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担保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这种抵押方式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而重复抵押是指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序抵押权的范围是否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重复抵押对于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再抵押。

二.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于重复抵押均有所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
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由此可知,担保法肯定了再抵押的效力,而物权法则进一步肯定了重复抵押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实施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之所以没有肯定重复抵押,是考虑到重复抵押容易产生抵押人的欺诈行为,基于重视交易安全等问题的考虑,采取了较为保守的规定。

在商品经济大潮推动下,重复抵押显示了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使得重复抵押更具有可行性。

基于以下三点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最终承认了重复抵押的效力。

首先,重复抵押可以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促进资金融通。

其次,在完善的抵押登记制度和抵押受偿规则的保障下,可以确保重复抵押的安全。

第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债权人预先知道抵押财产已经设定了抵押,仍然接受该财产为抵押物的,法律没有禁止的必要。

因此,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于重复抵押作出了肯定性的规定。

三.重复抵押对于信贷工作的实践意义
1.正确认识重复抵押业务可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拓展业务范围,增强竞争力。

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介入金融领域,成为传统商业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行信贷方式较为灵活,普遍接受重复抵押。

在风险确实可控的情况下,我行针对客户抵押物适当做二次抵押也未尝不可。

同时,重复抵押的设立对于首次抵
押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2. 二次抵押可简化信贷流程。

如客户有基于同一抵押物新增部分贷款的意愿,如按照传统方法,需要客户筹钱还上贷款,再撤押,然后办理收回再贷及新增贷款。

如果采用二次抵押的方式,便可以不需要客户偿还原有贷款本金而直接办理二次抵押。

四.针对重复抵押问题采取的措施
1.应充分重视二次抵押对首次抵押权的影响。

二次抵押权利及于抵押物整体权利,在办理抵押的工作实践中,如果一手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灭失,则二手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将及于抵押物整体,而非仅针对抵押物余额,因此可以判定现在房产中心办理的二次抵押为重复抵押而非再抵押。

目前有些客户在我行既有抵押贷款又有担保贷款,衡量客户整体风险时不能认为客户抵押物价值可以覆盖抵押与保证贷款总额就高枕无忧,还应当考虑客户有可能将抵押物做二次抵押,如果客户将抵押物做二次抵押,我们对于抵押物的权利仅能主张一部分而非全部,也就不能以抵押物的剩余价值确保保证贷款的受偿。

2.提高后序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查封的重视程度
如果后序抵押权人查封抵押物时间早于前序抵押权人,虽然前序抵押权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但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这样就给不良贷款处置造成了麻烦,大大延长了不良贷款回收时间。

即便通过法院拍卖方式处置抵押物,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抵押人有可能串通后序抵押权人,申请当地法院首先对进行查封,之后怠于及时行
使债权或人为将债权诉讼过程复杂化,或者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达成还款期限很长的还款协议,约定在还款协议未履行完毕前不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以此来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若首次查封的法院为异地法院,则抵押权人的诉讼成本大为增加,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加大抵押人办理二次抵押的成本。

二次抵押办理不需要经过一手抵押权人同意。

《物权法》对于重复抵押持鼓励态度,法律层面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只要后序抵押权人知晓抵押物已设立抵押并无异议,即可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需提交任何证明,也无需告知一手抵押权人,更无需征得一手抵押权人同意。

防范的措施之一是办理抵押后发放贷款前将房产证与他项权证同时入库保管,客户没有房产证就不能办理二次抵押。

客户还是可以先将房产证挂失补办,然后再次办理二次抵押。

房产交易中心没有相关制度要求补办房产证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但是这种方法能够提高客户办理二次抵押的成本。

4.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不得重复抵押。

我行作为首次抵押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与客户约定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该约定可以产生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如果抵押人办理重复抵押,二次抵押权人可以以对首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所作约定不知情为由,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抵押权。

但是认定二次抵押权人真正为善意,需要特定的条件,二次抵押权人需提供自己为善意的证据。

这增大了后序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难度,虽然无法一劳永逸,完全保护首次抵押权人的权益,但
是能够在诉讼程序中增大首次抵押权人胜诉的几率。

5. 重视对抵押物的贷后检查。

将抵押物的监控及定期检查作为贷后管理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好,及时发现抵押物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

在发现抵押物存在可能被查封的风险时,果断地抢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财产查封,在诉前果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当发现已被其他债权人后要及时主张抵押权,以便法院知悉查封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以确保该抵押物不为其他债权强制执行或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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