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取证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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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取证质量控制

作者:吴玲玲

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2期

摘要:文章认为,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主要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明确审计取证的范围, 规范审计取证的方法,适当把握审计证据的转化方式, 恰当处理和评价审计证据, 明确审计取证的责任。

关键词:审计证据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2-235-01

所谓审计证据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收集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提供支持的信息。审计证据的质量是影响项目质量的核心,它贯穿审计的全过程,是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因此,只有保证审计证据质量,才能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笔者认为,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主要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审计取证的范围

审计活动是围绕着审计证据进行的,整个审计过程就是不断获取、处理、评价证据并作出结论和判断的过程。审计证据要足以支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中揭示的问题。审计证据资料的繁简要依据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和风险大小进行决定。为防止盲目取证,应当在保证证据质量的前提下,突出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取证,要求审计人员有针对性地收集、归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1.重要性与审计证据。重要性是审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对重要性的定义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可见,重要性实质上强调的是错报与漏报的“程度” ,而且这一“程度”是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的。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能够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改变其原有的决策,则这种错报或漏报就是重要的;反之,则是不重要的。实际上,重要性可以解释为可容忍错报或漏报的最高界限,超过这个界限的错、漏报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这一界限的错、漏报是可以接受的。

2.风险与审计证据。如果审计风险越高,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也就越多。根据这一关系,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其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来确定审计证据的需要数量,以达到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要求。如果审计人员初步估计的审计风险水平较高,说明审计对象较为复杂,审计的内容也较为广泛,审计人员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难度就大,失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时审计人员就要实施越详细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反之,如果评估的审计风险水平较低,则审计人员只需要执行有限的审计程序,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

二、规范审计取证的方法

1.检查。在向被审计单位索取资料时,要求其提供资料时同时提供承诺函,保证对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同时,必须获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这样收集的证据才是有价值的证据。

2.监盘。是审计人员亲临现场,对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与有关记录进行核对来验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编制资产盘点清单、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并于保管人员现场签字认可,作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监盘实物资产时,还应对其现场管理、资产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3.观察。审计人员到实地现场,通过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观察业务操作流程、岗位之间互相制约程度及其控制的执行情况等,编制观察记录,发现线索和直接获取证据。

4.询问。对被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追问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倾听、观察当事人的各种反映,要在听的过程中分析辨别,听出“弦外之音”,听出“潜台词”,窥出有关情况的异常表现,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其是否存在会计舞弊,以此获得证据,找出突破口,跟踪线索查清事实。

5.函证。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如:银行账户及余额情况可向银行进行函证、应收账款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原始凭证不合规可向供应商进行函证等。

6.计算。计算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获取审计证据。如:同类问题的汇总计算、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符合性计算,坏账准备、累计折旧、待摊费用等提取、摊销的正确性计算等。

7.分析性复核。审计人员利用已获得的有价值的相关资料,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来获得审计证据。包括确定各种数据之间的关系、确认期望发生的变化是否发生、确认是否存在异常变化。可以采取多期比较、预算与实际比较、账户间关系分析、与行业数据比较、与经营数据比较、与经济数据比较、与非财务数据比较。

三、适当把握审计证据的转化方式

审计人员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收集实物证据、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编制书面说明材料。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一是文字记录。其要求是必须有固定的专用记录格式,必须有当事人和纪录人的签字。二是拍照。拍照要有文字说明,注明拍摄的地点、时间、面积等。三是录音。在正常情况下,录音应当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四是转储、复印。转储、复印应该注明资料来源,提供者的签名,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四、恰当处理和评价审计证据

审计并不是证据越多越好,应以能说明问题为限。审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尽管具有证明力,但是否是最适合的,需要审计人员进一步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性论证、选择、汇总、排序。

1.审计证据的评估标准。取得审计证据不是审计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因此审计人员不能僵化地“比葫芦画瓢”,为取得审计证据而取得证据,必须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慎分析,判断其来源是否可靠、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因为审计过程实质上是排除疑虑或证实某一事项的取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依靠证据进行专业判断,才能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对于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证据,审计人员应专业判断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的真假、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并以此决定是否扩大或追加审计程序;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异常事项、重大事项,审计人员应专业判断应追加实施哪些审计程序,才能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排除审计人员的疑虑或证实某一事项。

2.引证外部审计结论的评价。对审计项目的特殊问题,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进行鉴定,但必须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对专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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