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发生在生产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单位内,因违反工作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等,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稳定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本单位内的其他职工,提高职工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调查过程应规范、有序、及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情况等。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程度和责任范围,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除刑事追责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恢复生产秩序,但必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向受伤人员进行合理赔偿,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心理辅导。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的调查真实、责任的追究公正、事故的处理及时、教训的总结深入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严禁歪曲、隐瞒、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附件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记录表附件3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书附件4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生产经营活动: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的产品制造、加工、经销和服务等活动。
3. 责任追究:指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追究。
4. 事故处理:指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损失补偿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 教训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防范措施。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原因不愿意配合调查。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事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倡导诚信合作的原则。
2. 困难:事故发生现场证据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现场勘察工作,挖掘潜在证据,搜集相关资料,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3. 困难:事故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解决办法:加强事故调查人员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 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 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 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 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 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 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 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 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 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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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机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事故主责追究、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界定、事故处理公正、事故预防措施落实”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专业调查、综合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的原则。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保护事故调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和责任追究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可以采取现场勘查、询问取证、收集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责任人的过失程度和危害后果,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等措施。
第三章处理与公示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通报社会。
第八条对于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掩盖、篡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事故预防措施落实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事故预防措施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培训,提高调查处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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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发生在国内境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以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和原因;(二)事故对人民群众、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三)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保护措施;(四)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是指配套的附属文件或材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机构。
.....第四十五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应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及时补充和修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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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构和责任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防范工作。
负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处理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工作经费。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二)制发调查报告,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处理经验;(三)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建立事故责任名录;(四)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宣传教育活动;(五)对督促指导一线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机构进行调查,迅速清理现场,保护现场遗留的证据。
第二条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有关事故的资料和证据,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三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相关信息,可以约谈相关责任人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条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编写调查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措施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调查清楚事故原因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立案侦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员进行追究;(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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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减少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生产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生产事故,并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条生产事故应当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个等级。
第四条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建立调查组,并且即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调查组应当有法律、技术、安全等专业人士组成。
第二章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现事故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二)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说明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可能造成后果、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生产事故应当在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告,并且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第三章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调查处理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行:(一)建立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二)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分析事故的成因;(三)确定相关责任人;(四)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方面报告,并且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生产事故责任人、目击者、受害者的陈述,并且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图像记录、证物保护等工作。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全面分析事故的成因,并且逐一确定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且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章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三条生产事故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且采取措施予以惩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重大生产事故或者爆炸、火灾、毒害等严重事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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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全面深入调查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追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范围涵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矿山、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电力、冶金、化学等行业。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形成多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调查机构和相关单位组成。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形成统一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证据收集、询问调查等工作,并公正、客观地判断事故的性质和损失情况。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确保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面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和灭火。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勘察,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收集。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保护现场证据。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责任人和目击者的陈述,了解他们对事故原因的认识和发生过程的描述。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调查,掌握相关情况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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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人负责、有关单位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有效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事故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和预防,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合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
...第五章调查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成立由本单位相关人员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二)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三)初步调查报告应当进行评审和审批,由生产经营单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四)如有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的补充调查工作;(五)经补充调查工作后,调查组应当形成最终调查报告,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延误、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调查处理信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格2.事故现场照片...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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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查明原因,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严重的和长期停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履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应急机制,保证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职责,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和预防和控制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领导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小化。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和现场勘查,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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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事故上报、调查核实、责任追究和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以及其他组织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进行报告,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组织抢救和救援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单位、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同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由专门调查组组成,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相关建议等环节。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和实验研究。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原则包括追求真实、公正、公开,重点查明事故的责任和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注重防范和预防工作,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格附件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现行的法律,旨在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效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责任追究、及时准确、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行政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生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八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第九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三)事故原因和责任;(四)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安排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并依法独立、公正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依法有权要求事故当事人、证人、鉴定机构等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报告和公示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并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人员进行撰写并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或者阻挠调查处理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确定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报告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由有关部门、单位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国际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调查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指任何因不符合安全规定、产生火灾、爆炸、中毒、塌方、溺水、崩塌以及因违章作业、消防设施不全导致的伤亡、重伤、财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四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系统、全面的原则进行,采取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独立、公正的资格,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调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记录等资料。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并记录询问过程和内容。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和经过询问、勘查等手段获取的信息,分析、研究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编制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对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受伤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安排医疗救治,并进行相应的社会救助和赔偿。
第十五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并为受损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事实为基础,依法公正、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并进行科学预防和整改。
第二章调查组织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有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
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省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成立本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调查工作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做到及时立案、快速调查、准确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归档备查。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证人等参与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责任追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损失评估等。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查阅有关资料、检验有关物证,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准确。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报告,明确事故的原因、责任和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鉴定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归档备查,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调查档案,便于后续的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组织调查或者组织调查不力,导致事故调查不能查明真相,或者事故原因查明不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一线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事实、证据、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救援伤员和隔离危险区域,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的审查、评估事故影响、研究报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采集证据,深究事故原因。
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事故影响范围的调查、对事故当事人的询问、对证据的收集、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和对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依法给出责任主体和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考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主体的情况,分别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明确、责任追究严肃、事实真相查明、依法依规处理”的原则,工作程序合理、操作简便、科学规范。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泄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事故后果及受害人员的伤亡情况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者其他合适的形式,但是书面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经过,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调查的过程、事实的查明、责任的划分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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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
o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 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 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并主持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 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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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 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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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o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o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 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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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调查组有权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
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 •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 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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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事故的分类:为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必须对事故 进行归纳分类,至于如何分类,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 角度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就不同。主要有以下分类方法:
1.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 事故两大类
责任事故: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令、法规、 条例、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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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原因进行分析,写出技术调查报告。 ➢ (四)管理调查组:主要负责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负责提出对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写出管理组调查报告。 ➢ (五)善后处理组:负责遇难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工作 原则是“统一政策,分散安排,分块负责,热情接待, 耐心工作”。 ➢ 这里工作难度最大的是技术分析组和管理调查组。技术 分析组的工作涉及到对事故的分析是否准确,能够经得 起历史考验的问题。在对一些复杂事故的分析中,特别 是在争议比较大的情况下,可能还要通过试验或模拟
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间接原因可追踪于 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环境的因素。分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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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 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 内容:
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征兆。 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 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 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 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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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管理调查组的工作涉及到生产经营 单位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直接涉及到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并往往影响事 故结案的时间。
➢ 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中,关键是要重证据,重第一手材 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对此作出了专 门规定。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时,应首先要查看事故 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 录,根据需要复印有关材料,针对不同情况,对照有关 法律法规,查找在制度建设上、管理工作上、生产技术 和工艺上等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反过来查找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弥补缺陷,调整和
1000万元以下。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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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o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 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 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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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注: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 察院:
• 相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时间,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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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经损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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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以上100人以下,经损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
50人以下,经损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一般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经损
o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
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o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o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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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
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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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o 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
o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o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 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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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o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以下规定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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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方法 一般根据事故情况可设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分设事故
抢救组(或称指挥部)、综合组、技术分析组、管理调 查组、善后处理组; (一)事故抢救组(或称指挥部):主要负责事故紧急抢险 和救援工作,遏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 灾害,迅速救助伤员。 (二)综合组:主要负责信息报送、协调内务、对外联络、 宣传报道汇总材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技术分析组:收集现场资料、物证,对事故现场技 术状况分析,为事故抢救组提供决策支持,并对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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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o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 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重伤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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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
o 事故调查纪律: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 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 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o 调查时间: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o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中规定,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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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 施工和材料使用全操作技术知 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 原因造成的事故。
2.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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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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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
o 调查权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
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 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因)。 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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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 析规则》中,给出了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一)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二)按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o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