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的法学向何处去
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能让我有机会利用周末的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些问题,希望我今天晚上的讲座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
我今天非常荣幸成为你们当中的一员,我争取在今后的三年中好好表现,以后能够接着受聘,(笑)能够更多的和同学们交流。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是我五六年前进行的研究。
当时我在做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在做研究的时候我考虑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中国法律哲学研究的具体情况如何,达到了怎样的水平,于是我就写了一个东西出来。
当时我在“闭关”,我这次“闭关”的时间比较长,大概有五年的时间。
当时陈家露先生、周国平先生去我家里,我们就聊了这个话题,他们问我最近有什么感想,我说最近有一点对中国法律哲学的看法,他们一听很激动,比我自己还激动,他们说这个非常好你应该发表,我说:“不发!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没有时间去处理这样的问题,我相信五年以后也没有学者谈论这个问题,没有人会关心这个问题”,果真等我“出关”以后,真的是没有人关心这个问题,即使有人关心,我认为讨论的也不深刻。
后来《政法论坛》的主编拜见我,让我一定给他们一篇稿子,然后我就给了他这篇稿子,从《政法论坛》05年的第一期开始连续连载,每期四万多字。
接着《商务印书馆》看到第一期的时候就和我联系,用三个月把这本书印出来,大概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就出版了。
这篇文章发表了以后在哲学界和政治哲学界引起了非常大的影响,讨论非常深刻,也非常深入,让我高兴的是法学界年轻的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政法论坛》上刊登了八篇评论的文章,紧接着我对他们的文章也进行了回应,然后《浙江社会科学》上也有四篇评论的文章,我也作了回应,然后《社会科学论坛》也发表了三篇,我没有作出回应。
另外,北大出版社马上要出版一本由国内外三十多位博士针对我的文章写的分析和批判的文章,其次,我们还在天则所进行了讨论。
这篇文章能够引起大家这么大的兴趣,使得我非常高兴,今天我也非常愿意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这个问题,看看大家能不能提出更新或者更好的批判性意见。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书评-5页word资料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书评邓在书中对他认为目前比较可以反映中国法学发展基本情况的几大流派分别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批判,包括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朱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以及少数“法条主义”观点。
我重点关注了作者对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所主张的“权利本位论”的批判。
我采取的分析思路是首先概览本书,梳理结构,找到邓所列举的张的观点、所批判的主要内容;然后精读这部分内容,理清邓对张所提出的批判的思路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哪些角度;最后跳出作者的思路,以自己现有的知识去理解这种批判,尝试分析这种批判是否合理。
在阅读本书以外,我搜集了书中所引用的张文显关于权利的一些论文②。
法学学者之间的争论往往讲求逻辑的连贯与严密,只是一味阅读邓的文章,很容易陷入其文章设定的逻辑圈内无法走出,我所采取的方式就是阅读其论文,梳理结构,以期能发现邓在文章中没能发现的有价值的闪光点,以第三者的角度进行思考是否存在合理性。
他开篇就提出对现阶段中国法学发展的看法――目前还不存在指引方向的理想图景并确定了研究的方向――回答产生这种缺失的原因。
其所探究的思路是在引论阶段首先界定了使用范式这一概念的不同(区分为4种不同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继而有针对性地一一从使用“范式”概念的角度对其提出看法和存在的缺陷。
在引论阶段,对不同流派列举主要观点并――分析,从而给出结论。
在文章引论部分,相较于对苏力和梁治平所采用的的“范式”的概念的方式的狂轰滥炸,邓正来对张文显的评价是更为严谨。
但也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即“他的研究并未论涉到库恩最终基本上否弃‘范式’概念的态度和理据”③;对于张文显教授对“权利本位论是一种法哲学研究范式的问题”④所进行的五个角度的论证,邓则认为不太妥当;并且,邓教授对这种方式给出了总括性的评价,认为他们过于强调一种理论模式与另一种理论之间的区别,而没有注意到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共同取向,没能发现并利用“范式”概念在分析不同理论模式可能存在的共同信仰方面的作用。
《中国法学向何处》读后感
《中国法学向何处》读后感从狼口里到巨型迷宫——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有感一、几个需要知道或了解的概念性词语及相关基本理论1、“范式”:派生自托马斯·库恩科学哲学的“范式”概念(按既定的用法,就是指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
)。
在本书中,邓教授“倾向于把范式定义为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
2、“现代化范式”:邓教授认为“所谓‘现代化范式’,乃是一种有着明显的‘思维定式’成分或‘前见’性功效的未经质疑的有关现代化的规范性信念。
”3、“权利本位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是法学的基本范畴。
并认为权利是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主张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
4、“法条主义”:根据欧洲大陆法及相关文献的“中国阅读”或“复制”而建立起来一整套有关法律或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概念或分析工具,并因此为中国全面展开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条理化和系统化的手段。
5、“法律文化论”:法律制度并不是一种自足的功能系统,因为他还在根本上受着某种由看法、态度、观念、意识、价值等构成的文化类型的支配。
6、“本土资源论”:苏力教授是这样阐述“本土资源”的,要在对中国的国情以及一些自身问题考察的基础上考虑决策,以及使这种决策在实践中能够进入司法层面,并为了自身发展而进行法学教育。
二、本书的框架及主要内容本书一共有六章,此外有作者的自序及引论,而这两部分是用了50页的篇幅来论述的。
作者在自序一开篇就指出,从1978年到2004年中国法学所存在的根本问题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并进而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而写本书的目的是试图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给出作者自己的回答。
对于这个问题,作者还做了进一步的追问:究竟是什么支配性的“范式”在支配着中国法学这20年的发展?这种支配性的“范式”究竟给中国法学的发展造成了什么影响?为什么这种支配性的“范式”会使中国法学论者看不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我们研究中的缺位?第一章,主要是讨论中国法学在那20多年中的基本格局及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的分析和批判,并揭示出这两种法学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一种支配性“范式”,即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2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2.0版如果说十年前邓正来教授发起“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学术论争,因如何更好地挺拔中国法律学术话语的主体性这一“顶层设计”维度,而倾向于引发研习“形而上学”之基础法学学人们的瞩目,那么近些年在中国法学界无端冒出且似乎愈演愈烈的所谓“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则更多地聚焦于,在外来规则短期内难以内化于本土社会的情势下,哪种法学研究更值得来做这一具体的操作问题。
这一议题因其“亲和性”而相应地吸引了更多关注“形而下学”之部门法学人的介入与参与。
现代意义的中国法学,基于其与生俱来的继受性质与远未定型的既有现状,围绕它的任何争议,注定无法绕开中西文明如何互融这一基本的分析框架。
由此,这场可堪称之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版的论争,似乎既有其世界语境,而且更有其深植于内的本土维度。
在复杂纠葛之间,中国法学界的这场方兴未艾的内部论争仿佛给人一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惶惑之感。
法学似乎站在了其漫长生涯的十字路口晚近以来,传统法学研究面临着重重压力。
在欧美法治先进国家,一场围绕法学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的讨论已经逐渐展开。
虽涉及多个层面,但这场讨论所涉的核心问题却是,法律学者应该关注什么。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欧美传统法学研究正在经历一种愈发跨学科化和实证化的转变态势。
恰如美国法经济学家托马斯·尤伦所说的那样:“法学研究正面临着一种与惯常的法学探究方法截然不同的方式。
简单地说,就是这一转变使得法学像高校中的其他学科那般,相信它自己就是在实践‘科学’”。
何去何从,法学似乎站在了其漫长生涯的十字路口。
在很大程度上,此等由美国学术霸权推助起来的社科法学进路(法律与某研究方法)与主要由德法等欧陆国家传统所支撑的教义法学之间的博弈,为中国当下的法学论争提供了一个可堪比照的域外语境。
那么,社科法学真的能够取代规范性的传统法学研究吗?荷兰学者扬·斯密茨在其新著《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中,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此给出了否定回答。
评论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消费者权利” 第二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的 中国困境: 都市化” 中国困境:“都市化”
宪法》(基础) 》(基础 现状 《宪法》(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核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核心) 》(核心
每年的3 每年的3月15 由国务院领导, 日,由国务院领导,国 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并由商务部、公安部、 并由商务部、公安部、 农业部、商务部、 农业部、商务部、卫生 部等等会展开各种严厉 的打假行为
消费者权利” 第二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的 中国困境: 都市化” 中国困境:“都市化” 其三, 其三,还是因为中国转型 地方保护主义与 阶段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政府、 阶段的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政府、 司法机构的监管缺位问题 问题。 司法机构的监管缺位问题。不法 的商人与地方政府相勾结, 的商人与地方政府相勾结,形成 了一种共谋关系,纵容制假售假 了一种共谋关系, 共谋关系 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法学的“都市化” 第三部分 中国法学的“都市化”趋向 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 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 宪政、民主和法治, 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 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 方政府的品格和司法的品质; 方政府的品格和司法的品质; 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 都市化” 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 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新 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 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 贫富差距结构” 世界结构” 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 下的广大中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 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
三个感受
第三个是这是一本引人思考的书 我们向何处去?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向何处去?
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后, 其立 法技 术及 法典 内容 , 被公 认 为
较法 国 民法 进步 。大 陆法系 民法 ,其立 法体 例有 “ 民商分 立 ” “ 与 民商 合一 ” 之 分 。 大清 民律草 案 》 《 《 和 民国 民律草 案 》 均仿 法 、德 民法 ,采 “ 民商 分立 ” 于 民 , 法典 之外 ,将 另行制 定商 法典 而瑞 士
12 5条 。这 是 中国 历史 上第 一 部 民法 2
典。
L
百 余年 前 决 定 抛 弃 中 华 法
系 ,以大 陆法系 的德 国 民法 为蓝 本起草
法 典 , 全出于 自主 抉择 、 动继受 。 完 主 其
所 以不 采英美 法系 , 粹由 于技术 上 的 纯 理 由 。我 们谈 论继 受大 陆法 ,不 能不注 意 一个基 本事 实:大陆法 系各 国 当初 之
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所谓 “ 继受” ,
特指 一个 国家 自主决 定 、自主选 择 、采 用 某 个 外 国 的法 律 制 度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称 “ 不 继受 ” 代之 以 “ 而 参考借 鉴 ” ,
其含 义亦大 致相 同 ,皆谓 从当 时的中 国 实际 出发 ,自主 选择 、采取 、引进外 国
向 着 德 国 : 中 国 民 法 的
弟 一步
如 所 周 知 ,中 国历 史 上 的 中 华 法 系 , 无现 今 民法 、刑法 、程序 法这 样 并 的法 律领 域 的划分 , 各种 社 会关 系 , 均
由 同一法 律调 整 ,即学 者所 谓 “ 诸法合
”
一
现 今中国民 非中华 所产, 法, 本土
加入 该法 系 , 均属 于主 动继受 法 国民法
或德 国 民法 的结果 。德 国著名 学者 耶林
景汉朝: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景汉朝: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景汉朝: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随着中国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壮大。
中国的法学历经了多个朝代的发展,形成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丰富的学术传统。
而今天的中国正站在历史转折的关键时期,中国法学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那么,在新时代下,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呢?一、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建设随着中国的发展,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和方向。
为了使法治建设更加深入和全面,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法学的研究和教育,从根源上推动社会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当前,不仅在国内,国际上也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和挑战需要我们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
因此,中国法学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学科地位和权威。
二、跨学科交叉融合在新时期下,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深化离不开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法律理论本身,法学所涉及的领域已经不断扩展和拓展。
因此,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思想,将它们与法学相融合,从而更好地推进法学的研究和实践。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法学也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相互联系与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世界各国的法学研究者进行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此外,国际化的背景下,中华文化的法律价值与特点也需要在国际法学领域上得到充分发挥和展现。
四、推进普法工程普法工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也是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任务。
随着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每个人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效和系统的方法,加强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推进社会普法教育的各种形式,促进全面参与法治建设。
总之,在新时期下,中国法学需要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深化学术研究和教育,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普法工程,以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更加实际的举措,推动中国法学不断迈向更高的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
五、坚持创新推动法学发展创新是推动法学领域发展的不竭动力。
晴空中的一声响雷——解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l O(Sum N o.79)“晴空”中的一声“响雷”——解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曲玉萍,陈龙香(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长春130032)摘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是邓正来教授对中国法学进行深刻反思和批判的智性成果,他提出中国法学要走出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建构起“根据中国”的“中国理想法律图景”。
该书是作者对中国法学在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之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
该书对既有法学知识的“扭曲性”支配力量作了鞭辟的揭示与批判,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讨论。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法律理想图景;法学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0l—03<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邓正来教授(以下称作者)对当下中国法学所做的一种“总体性”反思和批判,是作者推进当下法学研究向深入拓展的积极尝试,是其对当代中国学术进行反思和批判的一个具体个案。
该书对既有法学知识的“扭曲性”支配力量作了鞭辟入里的揭示与批判,被称为中国法学界的一次“学术事件”。
该书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讨论。
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作者表明立场的勇气、对中国法学的赤诚关怀、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功力深厚的分析及其欢迎读者提出质疑和批判的真诚,都让吾辈学子深深感动;更为重要的是,无论赞成或反对,该书无疑是近年来探讨中国法学的最重要文本叫。
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理论脉路该书是作者对中国法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之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
在该书中,作者通过对1978年至2004年期间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指出作为应当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未能完成这一使命。
法学的去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自序
的 问题 ,即作 为应 当提 供 中国 自己的法律 理
想 图 景 的 中 国 法 学 , 为什 么 没 有 完成 这 项 使
启一个 自觉研 究“ 中国法律理 想图景” 法学新 的
时代。
命? 或者 如 内在批 判路 径 ( 以中 国法学承 即
诺 的 目标 来 批 判 中 国 法 学 的 角度 ) 示:中 国 所
较 为 具体 地 讲 ,本 书 采 用 经过 界 定的 “ 范 式 ”分 析 概 念 ,对 中 国 法 学 中 具 有 重要 影 响 或
作 者 :邓 正 来
者 仍 具 有 重要 影 响 的 四种 不 同甚 或 存 有 冲 突的
理 论 模 式 , 即 以 张 文 显 为 代 表 的 “ 利 本 位 权
关中 国法律哲 学,而且 中国人 也不可 能以中国
人 的 方 式 有 尊 严地 活 着 ( 中 国人 能 够 按 照 他 就
即 透 过 对 这 个 论 题 的 理 论 讨 论 而 阐 明界 分 中
国 法 学 这 个 时 代 的 判 准 ,进 而 揭 示 出 中 国 法
学超越这 个时代 的可 能方向。
是 一 个 没有 中 国 自己理 想 图景 的 法 学时 代 。
所提 供 的并不是 中国 自己的 “ 法律理想 图景 ” 。
与此 同时 , 种 占支 配地 位 的 “ 代 化 范 式”因 这 现
然而 , 中国 为什 么会 缺 失 自己的法律 理 想图
景 呢 ? 显 而 易 见 ,这 个 问 式 之 中 已 然 隐 含 了
法 学 向 何 处 去 ? 据 此 , 本 书 的 目的 就 是 要 对
放 弃 或 无视 对 这 些 基 本 问题 的 思 考或 探 究 , 我 们 不 仅 不 可 能 为人 类 提 供 我 们 这 个 时 代 的 有
中国法学到底应向何处去-
中国法学到底应向何处去?摘要: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的近年比较火热。
总体而言,学界对于法学应向何处去有三个大的研究路向,即西方现代化范式、中国本土政治国家范式和后现代法学的全球化范式。
具体而言又有权利本位范式、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民间法研究范式及法益法学范式。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政治国家范式;全球化范式;法益法学范式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法学界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展开了两次大型的讨论。
第一次是由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在武汉召开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引发的。
第二次则是2005年由邓正来教授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一篇长达17万字的四期连载《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引发的。
通过阅读文章,学界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大致是从两方明进行的。
一,就具体的部门法的去向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如1999年举行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研讨会等。
二,就法学整体去向进行的大讨论。
本文将只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一个综述。
对于整体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大致有三个大的方向:效仿西方现代化的现代化范式;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国家范式;后现代的全球化范式。
1.现代化范式现代化范式已经被学界公认为是一种引进、移植西方的,未经审查或批判的西方现代化和现代化理论。
中国法学界从西学东渐以来就又很大一部分人深受这一范式理论的影响。
1.1权利本位论权利本位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在清算阶级斗争范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概括起来,权利本位论的基本观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是表征法的本体属性的核心范畴;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而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便是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历史范畴。
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主张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从于权利。
权利本位论者认为,从义务本位模式到权利本位模式是法律文化的历史进步和必然。
权利本位论彻底否弃了极”左”话语在中国法学领域中的具体形式,其创新意义的最明显表现就是实现了法的本质论的彻底更新。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再无下文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再无下文直到他去世,他都再很少论及,或者说,至少我没有在看到对这一问题有过什么重量级的思考与追问。
也就说,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世纪性的问题,他缺少坚持与执着,缺少丰富的历史情感。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之下,邓正来选取了几位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进行比较深刻的批判,并以论纲的形式勾勒出对于“法律图景”地描绘。
众所周知,邓正来先生是以研究哈耶克的思想而最为执着的一位学者,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他的研究也会决定他的视觉,而他的学习背景也会决定他的知识结构。
显然,他的知识结构与背景具有“国际视野”却缺乏“中国立场”。
而且,他的批判只是着眼于当代学人的思想,而对于中国的传统与现实缺乏深刻的洞见与悉心的关注,这自然难以支撑其完成从主权性国家到主体性国家的过度的论证。
由此而勾勒的法律图景也就变得异常的模糊而遥远。
在某种意义上,所谓的“法律图景”,所谓的“主体性国家”也只是“争夺法学话语权”的另外一种表达而已。
事实上,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宏大的问题,邓正来先生也只是试图用几篇论文的组合成的小册子就想说的明白,道的清楚,而且在之后的几年内,直到他去世,也没有再看到他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追问,而是转向其他学术阵地,这在某种意义也表明他对于自己的问题缺乏进一步追问与反思的能力。
他还需要更深厚的积淀与更深入的思虑。
就这一点来看,他的学识难以承载“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分量,他有发问的勇气,但却缺少回答问题的学识。
我只能这样理解,一个终身性的问题,就应该用一生去解决,而不断游离于问题之外,显然是对于问题的本身还缺乏充分的认知。
此外,尽管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各抒己见,纷争不断,一时间风生水起,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也仅仅局限于法学界之内,尽管也有不少法学江湖之外的人参与,但终究没有形成持续性、深入性的讨论,甚至只是盯着邓正来来的这几篇文章,变成一种挑剔性的批评或者缺乏主见的赞赏。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之七摘要:本文认为,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
据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
较为具体地讲,本文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
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失”危机。
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关键词:辨异、法律文化论、文化类型学、文化研究与文化阐释、大传统与小传统“我站在电车的末厢,我茫然不知我在这个世界上、这个城镇中、我的家庭里的步履。
我甚至也不能提出我的要求:我愿意走向何方。
甚至我也道不出为什么要站在这节车厢中、抓住这条皮带、任我被电车载着前行;对那些闪避电车或安宁地散步或者驻足盯看商店橱窗的人们,我也是如此。
的确,没有人要我说一个所以然,但这又有何干。
”——卡夫卡,《在电车上》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读后感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统文化的同情之中。 而邓正来先生在赞 同苏力观点的同时, 又指出 梁治平的著作或学说之间具有不可 内洽性 。 在梁治平著作再版 的绪 言中,其不断的补充 ,欲图构建其学说一直 以来惯行 的观 点,使 其学说具有充分的内洽 性,进行 突出其辨 异的真 正进路 。 作为社会科 学的典 型,法学在研究方法上极为繁复 。 无论 是 谁, 选 定一种研 究方法之后都是力 图在其之后 的学说与观 点中保 持那种 一以贯之的逻辑。韩愈在 《 师说》 中指 出:“ 师者 ,所谓 传道 、授 业、解惑也。 ”在我看来 ,师者的解 惑是在传道过程 中 对其传道 、授业的再次阐释 , 希望更多受其学者 了解其理论或学 说的内洽性 。作为社会科学的学者,其本分在于完成 自己学说 的 内洽 性 ,进 而 博 得 更 多人 的认 同 。 在这 一点上本 人不敢苟 同于邓 正来先生对 于梁 治平先 生 的 批判 。而苏力对梁 治平 的批判 ,个人认 同梁治平长期湮没于中 国 传统文化之 中, 会 出现范仲淹式 的忧 国忧 民。 若 中国法治真如“ 扶 不起 的阿斗 ”就 “ 破 了破碎 ”彻底否定 中国传统文化来推崇西方 现代法治 。 三 、对 苏 力 的本 土 资 源 论 和 二 元 法 治 新 事 物 的 反 思 苏力 的法 学思想深受美 国法理 学家 理查德. 波斯纳 的影响 , 因此其个人的法学研究 的路径更加多样 。 在此基础上 ,其创造性 的提 出了 “ 国家法—— 习惯法 ”的二元法治新建构, 一 这是其立足 于本土资源对 中国 1 9 7 8年以来的制定法模式 的再反 思。 不 同于 传 统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强 调 “ 公 法— — 私 法 ”的 二 维 模 式, 苏力大胆 的借助本土 的习惯法 , 对 中国法学提 出了新 的建构 。 这种创新首先属于成文性制定后对农村政治进 行 “ 归化 ”时的不 力 ,其次基于几千年传统的人情与风序 良俗的考量 。 邓正来先生致力于研究社会学法学, 但其具有洞 察力 的指 出 苏力 的这种新建 构破坏 了传 统的大 陆法 系国家 的 “ 公法—— 私 法 ”的二元结构,不为中国法律发展的应循 之路 ,其仅 强调 了国 家的权威制定,更忽视 了对 公法的强调,即对 于公权力的限制, 易 形 成 国家 主 义 的 法 学 思 潮 。 本人对邓正来先生的这一观点深感赞同, 同时却更为深刻 的理 解苏力的难处 。 作为传统大陆法系, 成文法是其区别于判例法系的 首要前提。 但面对中国这样一个繁复 的社会 , 尤其是面对乡土政治 的封 闭性时,成文法却也难 以施行 。与其相对 ,作为乡土的习惯却 更能在这一 “ 熟人”社会中定纷止争,就算是真的弄 出 “ 公法一 私法一 习惯法”的三元结构 , 在这样依靠风序 良俗 的社会中却依 然只有习惯法可以 “ 大行其道 ” ,就算是保障公民权利 的私法要想 实施也举 步维艰。 因此 苏力在提 出本土 资源论 的基础上主 张建 构 新的 “ 国家法—— 习惯 法”的二元模 式是 有一定考 量的。 结语 : 中 国法 学路 在 何 方 ? 邓正来先生在本书中也 明确提 出,在受西方现代化 “ 范式 ”支 配下 的中国法学缺乏对西方的这种理想图景的批判与反思, 但却也 没为中国法学指出明路 ,这也避免了其所谓的刚把法学救 出 “ 狼 口” ,却又送入 “ 虎 口”的危险。而本书引起法学界 内的大谈论 , 在这种讨论下出现 的对他人学说的批判 ,对 自我学说 的反思 ,对 西方法 治的批判 ,对 中 国法学研 究 的反 思却留下 了丰富 的 “ 遗 产” 。正是在利用好这笔宝贵 “ 遗产 ”的前提下 ,保持 自己主体 性、 中国法 学主体性 的条件 下, 中国法学的路才会在前方的脚下 。 作者简介:惠悦 ,女 ,陕西西安人 ,1 9 9 0 年1 2月, t 西北政 法大学法律硕 士民事诉讼 法方向研 究生。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说 这种 中 国法律 理 想 图景 是 一种 没 有 理 想 的理
收稿日期 : O — 0 1 2 6 1—2 O 作者简介 : 甘德怀( 94 , , 17 一)男 江西临川人 。 大学理论法 学研 吉林
想, 比较容易 理解 , 因为邓 正来 明确反对 那种 “ 质 主 本
[] 7论语 ・ 学而[ . M]
[] 8余英时 . 士与中国文化[ . 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 0 1 4 0 3:0 .
那个时候 , 么是“ 什 中国法律 理想 图景 ” 已经 无 足轻 重
了。
[] 9殷海光 .中国文化的展望[ . 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
2 0 5 3 0 2:4 .
缺失 自己的理想 图景 ” 中国法学 向何处 去 ” 个 问 与“ 两 题相 互纠缠 。尽管 邓正来 明确 说“ 书 的 目的就是要 本 对‘ 中国为什 么会 缺失 中国 自己的法 律理 想 图景 ’ 这 个 理论问题 尝试 给 出我 个人 的 回答 ” 但是 他 也 总在 , 试 图照顾 另 一 个 他 欲 图拒 绝 而 又无 力 拒绝 的 问题 :
导, 无论是谁 , 只要接 受他人提供 的一种具 有确定性 的
理 想 图景 , 要么堕入 狼 口, 么堕入虎 口。因此邓 正 则 要 来 明确拒绝 了一 种 带有 确 定 性 意 味 的 中 国法律 理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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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怀: 中国法律理想图 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道 目的地 的性质 , 有 可 能把 我 们 引 向深 渊 。 然而 , 更 ”
不予理 睬 , 为 可 取 的处 理是 追 问 : 更 为什 么 《 向何 处 去》 会带给 阅读 者这些可能刻骨 体会 的内在紧张?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自序
邓正来: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
[1]我认为,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
然而,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呢?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已然隐含了一个针对中国法学更为直接同时也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作为应当提供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或者如内在批判路径(即以中国法学承诺的目标来批判中国法学的角度)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据此,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
较为具体地讲,本书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具有重要影响或者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
经由分析,本书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法学未来走向趋势
法学未来走向趋势当我们研究法律时,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是在研究我们所需要的东西,以使其可以呈现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议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免于卷入诉讼。
——霍姆斯[1]一、引言2005年,邓正来教授发表了《中国法学向何去》一文[2]。
此后的3年中,正来教授又以同类主题相继发表了一系列论文[3]。
邓文的发表,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
我认为,引起这种反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邓文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恢宏、甚而惊世骇俗的问题,涵盖着所有中国法学人的价值、利益和关切。
面对“向何处”这一根本性的设问或诘问,任何一个法学人都没有理由不对邓文投过一束关注的目光,并期待从邓文中获得某种答案,潜隐地比对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
其二,邓文中的一些观点及其论证,留下了太多可以质疑的空间,从而吸引了一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学术激情丰沛的年轻法学人,尤其是博士、硕士研究生对相关讨论的介入。
[4]如果不是法学界多数主流学者对邓文抱以“不相为谋”的态度,可以想见,邓文所引起的反响必定会更为壮观。
始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法治的实践,把中国法学也带入到“显学”的地位;法学获得了任何时期都不曾有过的社会意义。
并且,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中国的法治必定有其独到的性状与特征,建构法治秩序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多方面的创造与探索,这又更加凸现出法治实践对法学的借重与依赖。
因此,在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相伴而行30个年头的当口,法学人对这一历程进行审慎的反思,检视一下自己脚下的道路,无疑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
正来教授正是看准这一契机,提出了“向何处”的问题,进而引发了一场讨论。
这也体现出正来教授对于学术机缘把握的敏锐以及在学术策略上的睿智。
不仅如此,蕴含在邓文中有关中国法学不应脱离对中国问题的具体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论,法学应当引领法治实践,为法治实践提供“判准”的立意,也应当得到充分肯定。
揭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面纱——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Unveiling of China's Legal Ambition Prospect ——Reading Jurisprudence of China :Where to go
作者: 钱继磊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171-176页
主题词: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质主义;重叠共识
摘要:邓正来先生的论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发表,就在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界掀起了一场反思性的大讨论。
邓先生这一理论大厦的核心范畴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因此.对邓先生的这一范畴进行解读后,对已有论者对它的探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追问这样
的问题:这种“理想图景”到底能走多远?它能否担当起邓先生所赋予它的那些重任?它究竟
是通过智性努力可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抑或仅仅是一个空中楼阁式的幻象?。
中国经济法学向何处去论文
中国经济法学向何处去论文中国经济法学向何处去论文摘要:在本文中,为了需求中国经济法学主导理念的这一盏明灯,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创新观念,并论证其重塑不只契合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时期特性,并且能够使经济法学更好地整合本身力气,从而承当起构建整个经济法学体系的世纪重担。
关键词:经济法学论文一、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在悠悠漫长的中国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每一次社会提高都是随同着社会的变化和转型,并且每一次社会的转型多是在“痛苦”的抉择和整合社会利益中渡过,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钱去置之死地然后生。
1.中国经济法之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意义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社会进入了加速开展的转型期。
当下的转型期和人们的利益最为亲密,其传统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等都遭到宏大的冲击,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这就需求各种手腕来加以管理,而法律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
中国经济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变革最为亲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肩负着为中国经济体制变革保驾护航的重担。
中国经济法担负着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
学界普通以为,经济法学的产生是遵照“市场缺陷--需求国度干预--经济法产生” 这样一种西方范式。
但是,我国经济法由于其产生的国情不同,使其肩负的任务亦不同。
正如陈教授所论述的:“中国的理想不是市场充沛兴旺后呈现的市场失灵,而是没有市场,市场发育不全;政府当下的主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用其有形之手替代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而是要充沛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的自在调控机制。
” 因而,随同着经济体制变革而不时向前推进的经济法,必需担负起为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而不时完善本身的理论体系的任务。
中国经济法是使得“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分离的最佳调整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分离。
社会主义是一种公有制的经济,以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到达共同富有为目的;而市场经济强调是以市场竞争为前提,以市场机制来自发的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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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摘要:本文认为,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
据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
较为具体地讲,本文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
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失”危机。
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关键词:辨异、法律文化论、文化类型学、文化研究与文化阐释、大传统与小传统
“我站在电车的末厢,我茫然不知我在这个世界上、这个城镇中、
我的家庭里的步履。
我甚至也不能提出我的要求:我愿意走向何方。
甚至我也道不出为什么要站在这节车厢中、抓住这条皮带、任我被电车载着前行;对那些闪避电车或安宁地散步或者驻足盯看商店橱窗的人们,我也是如此。
的确,没有人要我说一个所以然,但这又有何干。
”——卡夫卡,《在电车上》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本文作者人绝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奥利弗·克伦威尔
(一)前提性说明
当我们把讨论的焦点从苏力主张的所谓“本土资源论”转向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的时候,我认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前提性任务,既不是将梁治平的研究与其他论者的研究做出明确的界分——尽管这一点相当有意义,[1]也不是只关注其文章中的某些结论,而无视其间所用的方法及其意义,正如他本人所明确指出的:“最近几年里面,我听到和读到对我那些已经发表了的文字的各种评说。
一位域外的评论者……说我继承了‘五四’传统,而能以冷静的学术研究作基础,全面批判传统,探索中国文化的自救之道,是成熟的‘五四’青年。
这位评论者的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他显然不曾注意到上面谈到的那些微妙而富有意义的思想发展。
一般的读者,只注意到我文章中的个别结论,而于其中所用方法及其意义辄不加重视,所以不
能更进一步把握我思想的发展脉络,这也是我常常引以为遗憾的事情,”[2]而毋宁是探究出梁治平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下半叶的不同时间段中提出的那些观点之间所具有的某种基本的思维取向或特征,并根据这一分析而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做出严格的、能够展开有效分析的界定。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我试图根据本文的论旨对梁治平的观点进行刻意的裁剪或切割,而实是因为这样两个相关性的事实所致。
第一,我认为,梁治平在1980年代所做的“法律文化”研究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确实构成了一种具有相当独特意义的理论模式,进而对当时的整个中国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
[3]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下的一般论者以及梁治平本人在论说其法律文化研究及其影响的时候,通常都将他的“法律文化论”这一理论模式与他在19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下半叶的不同时间段中所做的整个研究混而视之,而事实上,梁治平在这一期间实是在三个题域中进行他的研究的:一是他有关我所谓的“法律文化论”的研究(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初期),反映这一研究之观点的论著乃是1991年出版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和1992年出版的《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4];二是他对哲学解释学和“文化人类学”的阐释理论所做的一般性的、介绍性的研究,反映此项努力的便是他于1994年编辑出版的《法律的文化解释》论文集;三是他根据法律社会学对“清代习惯法”所做的研究,而反映这一研究的论著便是他于1996年出版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