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
解读宪法与法律,探究宪法与法律之精髓,既须借助于法文本,还要从法事实中加以佐证,只有通过对事例的分析,方能洞悉与认知法的价值与精神。
因此,对法的研究,注重法文本研究与法事例的实证研究,当是法学研究之基本方法。
由于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它的概念语言更加抽象与概括,宪法原则更具模糊性,因而宪法的精神与目的主要凭籍宪法案例、运用宪法解释演绎而成,对宪法判例或事例的研究,有助于对宪法规范、原则的适用与宪法目的的理解与释明。
本文拟就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价值作一初步分析与探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宪法事例及其评析之特性分析首先人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事例才构成宪法事例?也就是说,判断一事例之所以是宪法事例,其评断的依据与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判断一个事例是否构成宪法学意义上的宪法事例,应当至少基于三个必要因素予以考量:第一,侵害的主体必须是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为之的一切行为主体,以及具有“社会公权力”的法人、团体与单位组织。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法人等社会组织具有强大的社会权力,构成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如企业推行的男女实行不同的退休制、男女同工不同酬、就业中男女的不平等或性别歧视、学校不允许适龄学生结婚等等。
而上述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显然不是传统私法所能够解决的。
因为当上述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侵害后,首先不是一般的私法案件,严格说来是私法法人主体侵害了基本权利,对这类案件单靠私法自身体系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因为它超越了私法领域而进入了公法领域,所以这类案件还主要通过公法得以解决[1]。
第二,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宪法关系,宪法关系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范进学杨阿妮内容提要宪法事例是指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以及具有社会公权力的主体侵害了宪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事件。
对宪法判例或事例的研究,有助于对宪法规范、原则的适用与宪法目的的理解与释明。
具体而言,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湖南籍法学家
法理法律史瞿同祖:1910年生,湖南长沙人,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65年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2008年10月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张国华:1922年生,湖南醴陵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者、开拓者之一。
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中方主席、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法学组组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编等职务。
郭道晖:1928年生,湖南长沙人,教授。
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1979年以来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中宣部、司法部特聘的法制宣传高级讲师团讲师,国家社科规划委员会国家基金课题评审组成员,法哲学社会哲学国际协会(IVR)会员、中国分会副会长。
李步云:1933年生,湖南娄底人,教授。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龙:1937年生,湖南祁阳人,教授。
现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组主要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副主任委员、第二、三届顾问、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综述
第一部分:开幕式1.1 2023年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于5月15日在北京隆重开幕。
1.2 开幕式由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主持,会长在致辞中介绍了本次年会的主题和重要意义,强调了法理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部分:主题发言2.1 今年的年会主题为“法治与社会发展”,围绕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展开了研讨和交流。
2.2 首场主题发言由知名法理学专家张教授进行,他围绕“法治的本质和功能”展开了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2.3 来自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法治与经济发展、法治与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对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见解和观点。
第三部分:专题研讨3.1 年会设立了多个专题研讨环节,包括宪法与法治、行政法与法治、刑法与法治等多个方面。
3.2 专题研讨环节吸引了众多与会者的关注,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就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共享和探讨,推动了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3.3 会议还邀请了国内外著名法学专家进行同期学术交流,促进了法律学术研究的国际化。
第四部分:闭幕式4.1 年会在5月18日圆满落幕,闭幕式上,王教授对本次年会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法理学研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了期许和展望。
4.2 各专题研讨环节的最优精华成果获奖名单揭晓,得奖者进行了颁奖仪式。
4.3 本次年会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促进我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法治建设探索了新的路径和方向。
第五部分:展望5.1 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的年会为法学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评台,促进了专家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化。
5.2 未来,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将继续举办年会,为法学界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推动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以上是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的综述,盼望法理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李丹林(女)李迪李勃李锐忠李德顺杨桂峰(女)
连继民肖黎明时群吴高盛余进军张彭发
张景进陈建祖陈玺林亨富周刚志庞克
柯岚(女)姚广宜(女)姚泽金耿树明(蒙古族)高云峰郭文丽(女)
黄必方喻中谢丹谢新洲慕明春颜如玉(女)
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丁钟文于小村(女)马兴宇马志刚马岭(女)王文科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常务副会长:
周占华
副会长(姓氏笔画为序):
朱勇朱克辛刘斌肖周录
易孟林赵晓耕赵晓谦侯欣一
副会长单位:
国家信访局
中部战区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制日报社
中南大学
秘书长:
朱克辛(兼)
常务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于德魁王伟华王运声王恒勤毛磊尹树东
叶为宝伍彪刘巍刘亚军刘树根刘宪国
李玉清李可杰李明治李晓重李璇杨小秋
杨军杨建青杨春钱杨盛吴凤军吴国亮
余光邹永胜张双平张亚张兴翠(Fra bibliotek,土家族)张运雁
张建斌张维辉张强陆小华陈先岩陈里
陈岗陈绍云陈甦苗力中范玉吉范琪
易伟季成周正平周祖成孟勤国郝在今
胡仁智(女)胡红湘相国军贾大伟徐迅(女)徐苏林
徐爱国徐涛(回族)郭律成郭锋郭新磊黄先元
黄海星黄新华黄震云曹义孙曹会军崔世海
崔蕴华(女)康焕龙隋彭生绳建廷葛行军葛昕厂
葛辉董燕(女)蒋卫岗蒲建安廖隆章阚敬侠(女)
熊文钊熊红祥熊剑樊新河颜永江霍春彪
穆剑志(女)
王志强王宝卿王建武王建琦王晋军(土家族)王晓歧
王健王梓晖王媛媛(女)云大慧(蒙古族)云翀(蒙古族)仇岳刚
文兵方亚军左芳(女)左新杲龙翼飞布仁巴图(蒙古族)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熊文钊教授: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
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
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王磊教授: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
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郑贤君教授: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
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
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湛中乐教授: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世界变迁与中国宪法之治.doc
社会变迁与中国宪法之治-1954年宪法开创了我国宪法的新纪元,新中国宪法事业经历了风风雨雨、兴衰荣辱的半个世纪。
为了发展我国宪法学研究与教育事业,2005年4月15日,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社会变迁与新中国宪法之路”征文颁奖典礼,同时举行了由基金和研究中心创办的首届“全国研究生宪法论坛”。
与会者以“推动宪法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
大家一致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主导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基本的目标,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成为国家生活的主旋律;在中国宪法之治的伟大实践中,宪法理念日益丰满,宪法制度日渐成熟,这将有助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学者选取了“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的研究视角,认为“人权”入宪是我国宪法建设历史的积淀,也为我国今后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这一条款仍然存在着适用性的问题。
在公共权力对于私权利的干涉方面,有学者认为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前提是公共权力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方式以及程度,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而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城市拟推行“禁讨令”则是公共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分干预。
更有学者从反向提出“基本权利直接拘束审判权”的论断,认为审判权应负有对其适用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义务;适用法律时应作宪法取向的解释;当法律缺位时要求法院直接适用宪法。
还有学者对迁徙自由进行法经济学的分析,认为迁徙自由是人类社会经济规律运行的结果,经济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模式决定着我国迁徙自由法律制度的调整变化。
因而,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障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第二,改革集体土地制度,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真正的个人土地财产权;第三,积极推动户籍改革。
另有学者认为,迁徙自由是一个包容性的综合性的权利,包括入籍、就业、工作、住房、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和迁徙自由不可分割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法学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推进会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适应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根据《中国法学会五年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学风正的会员队伍会员是法学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是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我国法学的繁荣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对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掌握会员队伍建设的规律,以提高会员素质和法学研究会能力建设为重点,紧紧抓住发展、管理、服务等环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学风、制度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学风正、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会员队伍,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二、按照“坚持标准、积极发展、合理布局、改善结构”的原则,做好会员发展工作要把会员发展工作作为自身建设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了解法学会的性质、任务,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了解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入会的条件、程序,吸引他们加入法学会组织。
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力争三年内使会员队伍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要做好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系统,法律院校(系)、法学科研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军队法制部门中发展会员的工作;要做好在经济、科技、文化、宣传等社会各界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服务等工作、具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专业人士中发展会员;加强在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中发展会员的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壮大会员队伍,形成更加有利于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学宪讲宪班会记录(3篇)
第1篇一、会议基本信息会议名称:学宪讲宪班会会议时间:2023年X月X日会议地点:学校多功能厅参会人员:全体师生主持人:班主任记录人:XXX二、会议议程1. 班主任开场致辞2. 宪法知识讲座3. 学生代表发言4. 互动环节5. 总结发言6. 会议结束三、会议内容1. 班主任开场致辞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学宪讲宪班会,旨在增强大家的宪法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认真学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希望通过今天的班会,大家能够对宪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2. 宪法知识讲座(1)讲座主题:宪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讲座人:XXX老师XXX老师从宪法的定义、宪法的历史、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讲座内容:① 宪法的定义和性质② 宪法的历史和产生③ 宪法的基本原则④ 宪法的主要内容⑤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3. 学生代表发言(1)学生代表1:大家好!通过今天的宪法知识讲座,我对宪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2)学生代表2:宪法是国家的生命线,我们要时刻铭记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4. 互动环节(1)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宪法知识向XXX老师提问,老师耐心解答。
(2)知识竞赛:同学们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宪法知识竞赛,活跃气氛,加深对宪法知识的理解。
5. 总结发言班主任:今天我们举行了学宪讲宪班会,通过讲座、发言、互动等环节,大家对宪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大家能够把宪法精神融入到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摘要】据1986条期刊篇名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在1940至1947年的中国社会政治运动当中,宪政与民主的话语具有时效性、背离性和场域性三大基本变化规律。
宪政话语反映了体制内知识分子的呼声,民主话语反映了体制外知识分子的诉求。
毛泽东洞见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可用以对抗政治上的敌对力量,统合国家的各种政治势力,从而构建新的国家体制。
以此为思想基础,他提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断。
在近代中国,宪政与民主要完成制度设置与价值关怀的双重社会功能。
在人民主权确立以后,重要的是政体的建设。
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难题是在价值上重塑新文化,在实践中强化政治家责任。
【英文摘要】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1986 items journal rubric stat, during 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movement from 1940 to 1947, the change of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had three basic rules which would be named time-effectiveness, deviation and contextuality.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in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while Democracy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out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Mao Tse-tung saw clearly that the tide of Democracy was a kind of political resource which could be used to confront political enemies, conform the political strength all over thecountry so as to construct a new country. Through this judgement, Mao brought forward his conclusion: Constitutionalism was Democracy. In modern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was intended to realize the double function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direct of values. Once the people’ s sovereignty was establishe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 was significant. The conundrum which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confronted with is toremold a sort of new culture in theory and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liticians in reality.【关键词】宪政;民主;话语;政治正当性;中国宪法思想史;毛泽东[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alism; Democracy; Discourse; the History of Constitutional Thoughts of China; Mao Tse-tung【正文】2008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及新时期法制建设三十周年。
依法行政、法治江苏与建设服务型政府——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邢 鸿 飞 王 菁
邱 兴 琼
摘 要: 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2 0 年年会 于 2 0 年 1 月 2— 08 08 1 22 3日在南京召开。 会议 围
绕行政法治、公法物权制度 、征地拆迁补偿制度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等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岳鸣刚和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包云萍专门针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定位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主体地位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农村集体委托就可以行使农村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成员权利在集体组织中如何体现不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在物权法中也没有得到回答且在土地权利方面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只有在农村集体所有权实在化的基础上才可以得到解决
顾 爱 平从 实务 角度 分析 目前依 法行 政 的现状 , 张从 六个 方 面进 一 步完 善依 法行 政 的工 作 , 体包括 : 主 具
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强化
行 政 监督 ,进 一步 强化 市 县政府 依 法行 政制 度 ,进 ~步 加 强依 法行 政工 作 的组 织领 导 。 针对进 一 步推 动行 政 管理制 度 创新 ,镇 江 市人 民政府 法 制 办 公室徐 云 处长从 分析得 更 为具 体 。她 认 为 我 国 目前 的制度 安 排之 间存 在 几种 竞争 关 系 :政策 与法 律 的竞 争 ,调整 某 一行 为规 范 的制度 安 排 集 合 内的法 律 之 间的竞 争 ,正式 制 度安 排 与非 正式 制度 安排 之 间 的竞争 等 。制度 创 新要 解 决这 几种 竞 争 关 系必须 以依法行 政 为前 提 ,所有 行政 管 理 中的制 度创 新 均 必须 在依 法行 政 的框 架 内完成 。 行 政法 治所 涉及 的领域 非常 广泛 ,江 苏 省交 通 厅法 规处 处 长高 锦安 针对 交通 系 统在 法 治建设 中的 实 践指 出了相应 的问题和 困惑 。首先 ,在执 法主 体上 ,交通 系统 存 在着 生产 职 能与 行政 管理 职 能 、监 管 者 与被监 管 者 身份交 叉 的 问题 ,行 使 交通 行政 执法 的主 体较 为 混乱 ,且 各 自都 是 独立 的执 法 主体 , 难 以统 一执 法 。其 次 ,交通 系统 各 部 门的职 能性 质及 其 关系 比较 混 乱 ,对相 关诉 讼 活动 很难 定性 ,难 以区分 民事 诉讼 和行 政诉 讼 。再 次 ,行政 处 罚 的幅度 和标 准 难 以把握 ,有些 处罚 标准 明显 偏低 ,不 能 达到相应的效果;有些处罚标准过高,现实中难 以执行。 针对 民事与 行政 交叉 案件 的 问题 ,吴 江 市人 民法 院 的秦 绪栋 结合 司法 审判 实 践认 为 ,应 当把握 几 个 基本 原则 :坚 持法 制统 一 的原 则 ,按照 原 告 的诉 请 区分 争 议 的性质 ,法 院各审 判庭 之 间尊 重彼此 裁 判 的效 力 ,对于 有瑕 疵 的行政 行 为 ,未经 有权 机 关依 法撤 销 , 民事 审判 原则 上不 能否 认其 效 力 。② 扬 州市 广陵 区人 民法 院 的顾斌 从侵 权 赔偿 的视 角对 侵 权赔 偿案 件 进行 了研 究 ,认 为在 处理 此类 案 件应 当 以填 补损 害为 主 ,需要 注 重各方 当事人 之 间 的利益 平衡 ,符 合 公平 理念 的 要求 。法 官在 必要 的 时候 应行 使相 应 的释 明权 ,规 范 归责原 则和 责任 承 担 方式 。 针对 规 范依法 行 政行 为 ,溧水 县人 民检察 院 民行科 提 供 的论文 中提 出 ,要 对行 政执 法 活动 进行 检
发挥宪法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1997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精)
发挥宪法作用坚持依法治国——1997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发挥宪法作用坚持依法治国——1997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综述【作者】莫纪宏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东省法学会于1997年8月末在山东省济南市联合召开了宪法学学术研讨会。
与会者就宪法监督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宪法监督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等专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许多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现综述如下:一、宪法监督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宪法监督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依法治国中的“法”首先是指宪法,也就是说,依宪法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对于宪法监督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一种观点强调在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该突出宪法至上的宪法理念,树立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本身也有个科学性的问题,因此,宪法也应该是民主的,应该建立一套制度来解决成文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发生的冲突和矛盾,这就是宪法监督制度。
关于宪法监督的形式,与会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宪法监督应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有人认为,目前在我国强调宪法监督一定要与人大监督区分开来。
宪法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而人大监督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职权监督,两者在监督主体、对象、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二、宪法监督的基本理论问题 1.宪法监督的可行性问题。
实施宪法的活动应当受到必要的监督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实施宪法监督并不当然就意味着宪法监督可以起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因为宪法监督的重点是实施宪法的行为,而实施宪法的行为又直接取决于被实施的宪法是否科学、规范,具有相对稳定的确定性。
所以,加强宪法监督,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宪法的规定。
2.宪法的稳定性问题。
对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条件下如何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与会者表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的改革开放各项事业是前无古人的,因此,许多重要的改革措施不能不突破旧的框框;另一种观点认为,那种动不动就要突破宪法、法律的观点是错误的,一方面是不尊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依法治国。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正文:----------------------------------------------------------------------------------------------------------------------------------------------------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的任务第三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参与国家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七条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专 家 学者 们 围绕 检察 学 的学 科构 建 ,分 别从 法律 部 门划 分 的角度 ,从 认识 论 角度 ,从 现行 学 科分 类体 系 等 多个 角度 出发 充分 论证 检 察学 作 为- f 7 独立 学科 的 必要 性和 可能 性 ,
并进一步对检察学的概念、特点、定位 、内容、理论体系、研究方法 、基本范畴等问题展 开 探讨 并逐 步 深入 ,然 而 ,对 “ 检 察 学是 否是 一 门独立 学科 ”的质疑 声 短期 内不 会消 除 , 检 察学 的学 科地 位得 到 国务 院学位 委 员会 的确认 还 有待 时 日,初 创 阶段 的检察 学还 是 处于
大 力建 设 的过程 中 ,必将 继续 得 到重 视 。 二 、检 察权 研 究成 为研 究重 点和 出发 点 检 察权 是检 察机 关 依法 享 有 的一切权 力 ,它是检 察 制度 的核 心 内容 。近 年来 ,很 多有 影 响 的检 察 学专 著都 是 以 “ 检察 权研 究 ”命 名 的 ,例 如 ,洪 浩 的 《 检 察权 论 》( 武 汉大 学 出 版社 2 0 0 1 年版 ) 、张 智辉 的 《 检 察权 研 究》 ( 中 国检察 出版 社 2 0 0 7 年版) 、石 少侠 的 《 检察 权 要论 》( 中 国检 察 出版 社 2 0 0 6年版 ) 、邓 思清 的 《 检 察权 研究 》 ( 北京 大学 出版 社 2 0 0 7年 版 )等 ,检 察 权范 畴在 检 察学 范 畴体 系 中 占有 重要 的地 位 ,对检 察权 的研 究 在检 察学研 究 中具有基 础 性 的作用 , 是 检察 学研 究 的重 点和 出发 点 。 有 的学 者认 为 , 以检察 权 为起 点 ,依 次可 以推 演 出检察 主体 、检 察 活动 、检 察改 革等
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活动简报
月,是中国的“宪法日”。
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年月正式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不可或缺的,将宪法实施日定为“宪法日”,意义十分重大。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月为国家宪法日。
下面是为大家搜集的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活动简报,欢迎阅读。
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活动简报一月日,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广西选拔赛在南宁举行。
经过预赛,来自全区小学、初中、高中、高校组一等奖名选手参加全区复赛。
玉林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晁晓旭同学代表学校参赛,经过精彩的角逐,在复赛中获得高校组第二名的好成绩。
本次比赛按照组织学习、市校初赛、视频评审、全区复赛、集中训练、参加决赛等阶段开展。
在复赛中,选手们纷纷用身边的事例诠释了“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阐明了“宪法就在身边”、“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
选手们时而激情昂扬,时而理性说法,声情并茂,抑扬顿挫的精彩演讲不时获得观众和评委老师的热烈掌声。
通过演讲,选手们提高了思想和表达能力,加深了对宪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切实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了学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活动简报二月日,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四川赛区大学组决赛在四川师范大学举行。
来自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成都医学院等高校的名大学生参加决赛。
经过激烈的比拼,最终西华师范大学的袁丁磊以《为了宪法的光芒闪耀》获得比赛第一名;四川师范大学杨凡等大学生获二等奖;成都医学院王宣化等大学生获三等奖。
据了解,四川省教育厅将依据比赛成绩和现场表现等综合情况,遴选一名最优秀的同学代表四川大学生赴北京参加全国总决赛。
本次比赛由四川省教育厅主办,旨在进一步推动四川各级各类学校广泛深入地开展宪法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深入了解宪法、尊崇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中国法学会工作要点
中国法学会20XX年工作要点20XX年中国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任务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在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健全完善法学会组织体系、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高素质的法学法律人才队伍、拓展和深化对外法学交流、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理论支撑,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繁荣(1)与中政委联合,会同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于4、5月份在延安市举办“全国法学理论骨干培训班”,引导法学、法律工作者弘扬革命传统,树立政法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
研究制定《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
(2)通过开展“双百”活动,传播法治文化,培养锻炼法学家队伍;通过举办论坛,加大对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通过“法学文库”、“法学法律人才库”建设,展示法治建设的成就;通过发挥法学会的“民间外交”、“法律外交”、“学术外交”的独特优势,积极攻关,主动宣传,发出主流声音,掌握话语权,展示法治“软实力”。
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组织推动法学理论研究(3)在20XX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意见》基础上,制定《新时期繁荣法学研究规划》。
(4)完成《法学研究十大专项规划》项目的评审和成果验收,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任务。
研究制定20XX—20XX年的法学研究十大专项规划。
(5)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重点就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设计问题进行研究;围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题、主线,重点就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机制、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围绕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重点就宪法实施过程中的成绩、经验、问题及强化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问题进行研究;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点就通过法治保障提高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问题进行研究;围绕保稳定、促和谐,重点就建立确保社会稳定的法律机制问题进行研究;围绕建立“大调解”格局,重点就推进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形成“大调解”的长效机制问题进行研究;围绕“一国两制”和和平发展大局,重点就两岸四地区际法律合作、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两岸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围绕入世十年后中国“走出去”战略,重点就发挥国际法在处理国际政治、经贸关系的地位作用问题进行研究。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年会2023综述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年会2023综述引言:中国法学会宪法学年会作为中国法学界的一项重要学术盛会,旨在促进宪法学领域的研究与交流,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2023年的宪法学年会于X月X日至X月X日在中国某城市成功举办,本文将对该年会的主要议题和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一、主题和议题2023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年会的主题为“宪法与法治建设”,着眼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宪法问题,并涵盖了宪法理论、宪法实施、宪法保障等多个具体议题。
年会分为大会和分论坛两个部分,大会围绕主题展开主题演讲和座谈,分论坛则侧重于研究成果的汇报和讨论。
二、主题演讲本次年会邀请了国内外知名的宪法学者和法学专家进行主题演讲,为与会者提供了深入了解宪法研究的机会。
其中,国内宪法学者在主题演讲中探讨了宪法法律效力、宪法修改与发展、宪法权威性等问题,为宪法学领域的理论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观点。
此外,国外学者也分享了各自国家宪法学研究的经验和成果,与国内学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对话。
三、分论坛研讨2023年宪法学年会的分论坛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都有多个研讨小组,讨论具体问题并汇报研究成果。
重点涵盖宪法法学、宪法实施研究、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议题。
与会学者就各自的研究领域发表了精彩的论文,深入探讨了各类宪法问题,包括宪法解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对公民权益的保障等。
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准确把握了我国宪法实践的最新动态,更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和参考。
四、成果与启示2023年宪法学年会的研讨和交流成果丰硕。
与会学者围绕宪法与法治建设的主题,囊括了理论、实践、制度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凸显了在法治建设中宪法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通过此次年会,不仅加深了对我国宪法问题的认识和了解,更激发了学者们对宪法研究的兴趣和热情,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结语:中国法学会宪法学年会作为我国法学界的一项重要学术盛会,为推动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60年宪法学研究的十大关键词_以宪法学年会综述和年度综述为基础的分析
① 2009 年宪法学年会于 2009 年 8 月 23 日在哈尔滨召开 ,年会综述尚未出炉 ,这里根据其会议简报整理 。会议简报可参见 :中国宪政网 : http :/ / www. calaw. cn/ / Pages_ Front/ Article/ ArticleDetail . asp x ? articleId = 4889 ,2009 - 9 - 8 访问 。
收稿日期 :2009 - 10 - 13 作者简介 :管华 (1977 —) ,男 ,河南光山人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 ,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文本 、宪法史 。 ①关于“宪法学科学化”可参见韩大元. 论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 (1982 - 2002) 《, 法学家》,2002 年第 6 期 ,17 页 。 ②宪法学研究会成立于 1985 年 ,除 1988 、1989 、1996 三年外 ,每年均召开年会 ;年度综述自 1987 年基本上每年都出一篇 ,有 时《中国法学》杂志社自己也会对年度宪法的的主要进展加以综述 。1985 年以前的宪法学研究状况则主要依据董成美 、董 璠舆 、许崇德 、张庆福 、徐秀义几位学者的综述 。以上综述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胡锦光 、韩大元主编《: 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 告 (1982 - 2002)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
一 、宪法学研究 60 年来的“Top 10”
五四宪法颁布前 ,新中国宪法学经历了一个“一边倒”,全面学习苏联的时期 ;五四宪法颁布后 ,才开始 有中国自己的宪法学 。[2“] 但由于条件限制 ,在整个五十年代除了少数宣传宪法的小册子外 ,并没有什么有 影响的宪法著作问世 ,高校教材只限于内部交流 。约从 1957~1978 年这个阶段是我国法学的萧条时期 , 宪法学的发展陷入停顿 。”[3]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尤其是八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以及颁布之后 ,宪法学者承 担了大量的起草和宣传工作 ,[4] 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宪法学的“辉煌时期”。[5] 不过 ,总的来说 ,因为建 国后是在“空地上”建设新的宪法学 ,[6] 又颇经曲折 ,虽然 1985 年以前宪法学界也产生了一些理论成果 ,但 与此后相比 ,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 ,都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 ,在统计时 ,将 1985 年之前的成果作为 一个时间段进行统计 。从 1985 年至今 ,除 1988 、1989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宪法学研究较为沉寂 ,无法统 计之外 ,均按年度进行统计 。这样 ,纳入统计的时间段共为 24 个 。以宪法学研究的特定主题作为关键词 , 在上述范围内的文献综述中进行检索 ,我们发现 60 年来 ,24 个时间段中 ,以下十一个主题为宪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赞助款项; (二)会费; (三)拨款等其他来源。
第三章理事
第十条具有扎实的宪法学研究基础、丰富的宪法学教学或法律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宪法学工作 者中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即为本会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等。 理事自愿退出理事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年会 的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学习、研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宪法学研究的经验。 第六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针对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 法建议。 第七条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向宪法学工作者提供国内外宪法学发展动态的信息,编辑和出版会刊以及其 他信息资料。 第八条积极开展宪法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积极反映宪法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宪法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宪法 学研究的教学、研究工作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专家等宪法学工作者开展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宪法 学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宪法学的发展。
2024年法学会半年总结(2篇)
2024年法学会半年总结尊敬的各位会员:大家好!我是法学会会长,在这里向大家汇报____年度上半年法学会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绩。
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法学会在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组织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不俗的成绩。
一、学术研究方面法学会一直以来都注重推动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提高会员们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
今年上半年,法学会组织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会、讲座和研究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果。
1. 主办学术研讨会。
我们组织了三场专题研讨会,分别聚焦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领域。
来自学界、法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针对当前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供了宝贵的研究观点和思路。
2. 组织讲座和培训。
我们邀请了多位法学领域的顶尖专家进行讲座和培训,内容涵盖了法学理论、判例分析、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讲座和培训,会员们对各个法学领域的前沿动态和研究方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 开展研究项目。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研究项目,涉及到法治建设、司法改革、法律制度等多个领域。
会员们积极参与研究,形成了多篇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其中一部分已经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
二、学术交流方面法学会一直重视国内外学术交流,提供学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们与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
今年上半年,法学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法学领域的国际化交流。
1.国内学术交流。
我们组织了系列的学术讲座和研讨会,邀请来自国内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交流探讨。
这些活动不仅加深了会员们对国内法学领域的了解,也帮助会员们建立了广泛和稳固的学术联系。
2.国际学术交流。
为了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我们与多个法学会和学术机构建立了联系,并举办了多场国际学术研讨会。
通过这些交流活动,我们加深了对国际法学前沿动态和研究方法的了解,同时也为会员们提供了与国外同行交流合作的机会。
三、组织活动方面法学会一直致力于提供良好的学术氛围和交流平台,增进会员们之间的凝聚力和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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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发布时间:2008-10-27 来源:中国宪政网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2008年10月2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成都市望江宾馆开幕。
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教授,会长韩大元教授,研究会顾问、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共230余人参加了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周成奎副会长在开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他在讲话中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宪法中,宪法也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宪法与宪法研究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研究正处在一个很好的时期,一定会更加兴旺发达。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致开幕词。
他在讲话中说,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宪法已经步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宪法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良性互动,为宪法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在肯定三十年发展的同时,也要总结、反思经验教训,学术反思是更好推动学术发展的重要方式。
他希望各位代表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批评,成功地开好这次学术研讨会。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磊教授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对代表的来临表示热烈欢迎。
他说,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政体制发展的方向。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必然对中国宪法、宪政产生深远影响。
唐磊教授还介绍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及宪法学科建设情况。
开幕式后,会议进行了主题研讨。
主题研讨会由韩大元教授主持。
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教授作了重要发言。
他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既是国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三十年,也是法制建设、法学研究不断进步的三十年,宪法学在未来的发展中一定会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广阔的平台。
许崇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八二宪法起着扭转性的作用,通过宪法条文的修改,已经比较完善,但宪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干扰,所以学界一定要结合实际,多思考,逐步提高研究水平,为宪法的发展贡献力量。
廉希圣教授回顾了宪法学研究会二十三年的发展历程,他提出,从整个宪法学界来说,要保持优良传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老、中、青三代和谐发展;现在宪法学界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他希望存在更多的学派、以推动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学者要“为学术而学术”,不能敏感问题绕着走,要有自己的坚持。
陈弘毅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规范性的宪法,学习西方宪政文化与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借鉴西方宪政经验,可以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良性发展。
周叶中教授总结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史,认为当前是宪法学发展的良好时机,提出以国情为基础、以实践为品格、以建设为目的、以制度创新为目标的宪法学发展模式,并完成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以法治国再到依宪治国的提升。
童之伟教授认为,中国宪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讲公民,讲权利的少;讲国家,讲权力的多;二是不太重视宪法的实施。
他建议在条文上丰富公民权利的内容,更加重视宪法实施。
关于宪法司法化,他认为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值得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杨临萍副庭长以行政诉讼中五权即诉权、胜诉权、赔偿权、补偿权和裁判权的保障为切入点,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发言。
开幕式后,各位代表在会场前集体合影。
随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与会代表还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共捐款一万四千五百元。
25日下午2点,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分三个论坛,分别就“依宪执政与宪法学的使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三个主题同时举行。
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三个分论坛研讨情况如下:第一分论坛主题:依宪执政与宪法学的使命第1单元主持人:王珍行董和平发言人:邹平学杜力夫范进学张义清评议人:马英娟李琦内容概要:邹平学教授从六个方面阐释了依宪执政的内涵,分析了依宪治国的意义,提出了依宪治国的路径: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实现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代议制度的有机结合,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和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宪政建设的先进经验。
杜力夫教授回顾了建国以来中共探索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轨迹,即从“法制”走向“法治”,从“依法执政”走向“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终于找到了一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治理国家的有效方法及执政方式。
范进学教授指出,宪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四项基本原则,确立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一个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政府权力体制,确立违法主体与违宪主体相一致的模式。
如何改进宪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所必须认真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张义清副教授认为,“主权”与“合法性”是宪政国家得以发育和成长的两个基础性要素,而只有获得“合法性”的现代国家方能成长为宪政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成长,亟需通过社会整合和国家建构之路而达成。
马英娟副教授对邹平学教授和杜力夫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探讨了“治国”和“执政”、“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否是一个概念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李琦教授则探讨了宪政国家的实现及其所需要的条件和路径。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代表们把中国民生关怀作为启动中国宪政的切入点,对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2单元主持人:刘向文徐继敏发言人:刘旺洪喻中江国华翟小波评议人:熊文钊刘松山内容概要:刘旺洪教授认为,依法执政理念明确了执政理念的合宪性,即按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原则,把党的各项工作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力,在依法执政的理念下实现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喻中教授认为,宪法学要进一步发展需要处理好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宪法发展和国家经济状态、传统政治智慧和西方主流价值观、宪法两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与宪法的道统和法统五大关系。
江国华教授在发言中说,宪法是解读一个国家权力秩序的基础。
我国权力秩序结构是以宪法为权力源分别向四个方位辐射的特色体制架构,可以把分权概括为四个层面: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创制权力与执行权力、全国性权力与地方性权力,各层面权力秩序在权效上是和谐对等的关系。
翟小波博士就“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分析了中国民主何去何从,传统代表制民主应不应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规范性模式问题,从而得出结论:代表制民主作为我国民主化的规范模式是必要但不充分的。
熊文钊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执政党要依法进入政权体系,要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
刘松山教授在评议时,对两政治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代表制民主在我国的作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分论坛主题: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第1单元主持人:苗连营周伟发言人:陈宏光李晓兵莫纪宏任喜荣蒋劲松评议人:王磊马岭内容概要:陈宏光教授认为,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成为一个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名称,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宪政监督机制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方面。
在各监督机制中,司法审查负担不宜过重,行政监督手段优先选择,权力控制手段不宜常用,其他监督手段应定位于过程控制。
李晓兵博士认为,至今没有出现一个完整意义的合宪性审查案例,以至于违宪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所设计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所规定的审查对象没有涉及到国际法律文件,我们应建立对国际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机制。
莫纪宏研究员从法律形式、内容、效力、地位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对宪法实施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
他提出,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任喜荣副教授从纯粹的法律逻辑出发,认为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的确认并没有深入地思考诸于“多数决”、“集体负责” 与“集体行使职权”的关系,也没有认真分析监督权的内在构成和人大代表的个人责任问题,因此存在缺陷。
蒋劲松教授从党的领导、民意表达等方面总结了人大制度这三十年来的成长历程,并提出了设立“职业委员”的主张。
王磊教授对陈宏光教授和李晓兵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他认为,他们两人的文章都是研究国外的情况,然后再进行借鉴来探讨解决中国的问题。
其中,李晓兵博士更侧重于对法国、德国的研究。
马岭教授对莫纪宏研究员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中提出的几个看法表示认同。
在自由讨论阶段,有代表提出了以下观点:应该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监督主要是外部的,内部主要依靠改善。
第2单元主持人:文正邦发言人:孙大雄吴天昊周刚志张献勇评议人:胡锦光范毅内容概要:孙大雄教授认为,在当代语境下,哈贝马斯等人的“程序正义宪法观”和“宪政工程论”为违宪司法审查之正当性提供了新的法理阐释及制度化导引,从而对当代违宪审查机制在司法审查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完善具有启发性。
吴天昊博士以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承担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后评估”课题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对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的设计提出了四点建议:备案审查应当从“重备案、轻审查”转变为“备案与审查并重”;应当将审查的重点聚焦于那些侵犯上位法立法权限,对法制统一和公民权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法规;应当丰富审查的手段;应当突出备案审查的公开性和参与性。
周刚志副教授认为,财政立宪的可能性在于它是历史经验教训的制度成果。
从“实质宪法”的视角考察一九七八年以来中国财政宪法规范的变迁过程,未来中国财政立宪应当以基本国情为依据,宪法文本修正与具体制度建设并重。
张献勇副教授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对各国预算立宪制度在宪法中的位置、预算原则、预算提案、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等方面作了比较分析,为我国修订《预算法》提出了若干意见。
胡锦光教授认为,与会代表关于违宪审查的正当性的基础阐述比较清晰,在中国背景下,效力等级、审查主体和启动主体的正当性问题值得关注;范毅教授认为,财政立宪要达到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的共识,实际上是不容易的。
在自由讨论阶段,香港大学代表提到,香港立法会保留着区域财政立法的权力。
孙大雄副教授赞成胡锦光教授提出的违宪审查的三个思路。
胡锦光教授认为,只有在我国目前状况下,宪政体制下的备案审查才有意义。
第三分论坛主题: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第1单元主持人:欧爱民喻中发言人:甘超英沈跃东滕宏庆曲相霏评议人:秦前红刘嗣元内容概要:甘超英副教授通过对人权和宪法权利观念三十年发展的回顾,认为宪法权利的发展和权利保护的进步,均产生于对过时权利观的批判和反思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