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法律制度与法律精神 中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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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 西周司法制度 • 西周的最高司法裁判者是周王,下设一些专职的
司法机关。 • 西周在中央设立大司寇,作为全国的最高司法机
关,其职责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其权位很重, 在周王的授权下可以制定法律,如吕穆王时候, 曾经授权大司寇制定《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 刑,作吕刑”。 • 小司寇:帮助大司寇处理司法审判事宜。 • 士师:小司寇下设士师,直接负责审判。
古未远,姓氏相同表明血缘相近,同姓相婚有可 能是近亲相婚。自此直到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 中才取消了这一规定,因为中华民族经过2000多 年的繁衍,同姓相婚的危险已经大大减少
• 离婚制度:即休妻制度,因为男女双方是 不平等的,只能丈夫休妻,而妻不能休夫。 根据《周礼》的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 由休妻,称为七去,七出(二者内容类 似)。七出是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 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去指:不事 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 女子犯上述七条之一丈夫就可以将其休弃。
• 婚姻包办制: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 女要结为夫妻,必须经过父母和媒人。 《诗经》中有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岂敢爱之,畏我父母。岂 敢爱之,畏我诸兄。岂敢爱之,畏人之多 言。”
• 聘财制:或称买卖制,“聘则为妻,买则 为妾。”《礼记·曲礼上》:“不受币不交 不亲”.
• 五声听狱讼。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 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一曰辞听;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判决。判决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则依据判例。判 决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6)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有上诉期。
“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 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 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 (1)西周“明德慎罚”,是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 明德,指倡导本阶级伦理道德并用“忠”、“孝”等道德观念教化灌输百姓, 使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形成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遏制犯罪。慎罚指在 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保持克制与审慎。除不得不杀的重大罪犯外,一般 都可以宽缓处理。 (2)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西周统治者提倡“明德慎罚”,实际上,创造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互结 合的治国理念与治国模式。它区别于东西方同期国家的宗教与法律结合的治 国方式,具有原生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这一思想的确立,影响了中华法 系的二千余年,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思想观念。
• 但是为了防止丈夫滥用这一权利,西周在 规定了七出、七去的同时,又规定妻子有 以下三种情况时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娶 无所归(丈夫娶妻时,妻子有娘家,而休 妻时妻子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 丧(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 贱后富贵,不去。”即所谓的“三不去”。 这一制度对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起了一定 的作用。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 结婚制度: • 婚龄:关于婚龄说法不一,据《周礼》记载: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在汉朝以后受到 了学者的质疑,当时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的意 思是男三十,女二十必须结婚。这种说法也有些 牵强,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多半只是具文,不能够 实行,据古书记载结婚年龄应该男二十,女十五。 • 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根 据身份定妾的多少,除天子以外,诸侯也大量蓄 妾。另外当时也有一夫一妻制,但是只适用于庶 人,孔子曰:“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综合 来讲,西周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 亲属、亲等。亲属被分为宗亲、外亲、妻 亲,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亲属; 外亲是指母亲、祖母方面的亲属,还包括 姑姑、姊妹、女儿等所生的子女;妻亲是 妻方的亲属。亲等是五等:斩衰(己父)、 齐衰(同父的兄弟姐妹)、大功(同祖的 堂兄弟姐妹)、小功(同曾祖之从堂兄弟 姐妹)、缌麻(同高祖之族兄弟姐妹)。
• 六礼:六礼集中体现了婚姻包办制,买卖制。西周时凡是 婚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 亲迎六道烦琐的程序才能成立,其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对婚 姻关系的重视。纳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并准备礼 物请女方收下。问名:纳采之后,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名 字和生辰年月日,然后到祖庙占卜吉凶,卜到吉兆后,再 进行下一个程序。纳吉:男方卜得吉兆以后,准备礼物请 媒人通知女方,决定缔结婚姻。纳徵:即纳币,决定缔结 婚姻关系以后,男方准备聘礼送给女家。请期:纳徵以后, 男方选定吉日作为婚期,准备礼物送往女方家中,请求其 同意。亲迎:新郎亲自到女方家中迎娶。只有经过这六道 程序,婚姻关系才正式缔结。
• 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原则是有一定道理的,规 定这一制度的原因有三:第一,从生育的Biblioteka Baidu度来
说,西周总结了前代的经验,认为“男女同姓,
其生不蕃”,即同姓相婚,会影响后代的健康繁
衍。第二“附远厚别”,所谓“附远”就是说可
以通过联姻与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
就是严格区别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西周去
• 家庭制度:
• 父权、夫权:西周的家庭中实行两制:父权,夫 权。父权家长制,家长在家中处于至尊的地位, 对子女有生杀予夺之权,子女绝对不能控告父母。 家庭中的男尊女卑还表现在妇女没有地位,完全 依附于丈夫。妇女出嫁前处于父权家长制下,出 嫁以后处于丈夫的控制之下,妇女的一生都受制 于男子,男子有妻有妾,而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
西周的诉讼程序 (1) 西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诉,指告诉, 告劾。 (2)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大抵都要由原告提起诉讼。轻微案件, 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 “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西周的债务契约也称为“傅 别”)。 (3)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 (4)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三日之后开庭审理。开庭时,要把当 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大夫 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 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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