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 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 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 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绿地、公园以及绿化景观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于城市绿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一、绿地率:绿地率是衡量城市绿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绿地率指城市绿地面积与城市总面积之比,常以百分比表示。
具体的绿地率标准根据城市的不同等级和功能进行调整,一般要求严格的大中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0%,一般要求适中的地级城市绿地率不低于25%。
绿地率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缓解城市气候,增加城市景观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植被覆盖率:植被覆盖率是指城市整体土地面积中被植物覆盖的面积所占的比例。
植被覆盖率的提高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水土流失,改善城市热环境,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一般要求城市植被覆盖率不低于35%。
三、树木绿化密度:树木绿化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树木数量的多少。
具体的标准根据城市不同的功能和道路等级进行调整。
一般要求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树木密度不低于每米10棵,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密度不低于每800平方米一棵。
四、绿化标准和质量:绿化标准和质量是指绿化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符合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程度。
绿化标准包括绿化设计的要求、植物选用的要求以及绿化设施的要求等。
绿化质量包括景观效果、植物健康和生长、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等。
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合理的绿化标准和高质量的绿化施工和管理,以保证城市绿化工程的长期效益。
总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是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合理的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
因此,城市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绿化规划和建设,以实现城市绿化的良性循环。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应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至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 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北京市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都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都市绿化覆盖率和都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都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旳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都市公共绿地总面积÷都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都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局限性7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都市绿化覆盖率:是指都市绿化覆盖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化覆盖率(%)=(都市内所有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都市面积) X100%。
都市绿化覆盖率到2023年应不少于30%,到2023年应不少于35%。
3. 都市绿地率:是指都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地率(%)=(都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都市总面积)X100%。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旳记录口径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旳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都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都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旳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旳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碎树木旳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措施来获得。
3.根据《都市绿化条例》规定,都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都市绿地率时,应用所有六类绿地面积同都市总面积之比。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经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设计将建筑和波特兰当地特色 融合到一起。精心营造的降 水循环系统将降水从其路径 引入到城市降水循环系统, 并对降水进行调节和引导, 突出了水令人愉悦的特点, 让使用者喜爱上这处由景观 和水循环系统组成的天然资 源。所有这些景观都建造在 停车场上方的混凝土地板上, 由于受项目的特点和位置所 限,降水在这里只能短暂滞 留而不能下渗。每次降水之 后,降水可以在此停留30个 小时左右,这段时间内,降 水可以自然地沉淀和净化。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组员:严珍(2012026116) 高燕(2012026113)
目录
一、指标制定 二、指标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制定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设部于1993 年11月4日印发f《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F简称《规 定》)。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根据人均公共绿 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的客观情况,经过测 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75~105㎡和超过105㎡三 种情况,分别制定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 地率三项指标。构成了我国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体系。规定中制定的 具体三项指标考虑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因而它 是低水平的标准,距离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因此, 《规定》要求:首先,直辖市、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名城、新开 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其次,各个 城市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 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重点绿花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 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城市公园绿化
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绿化效果图
二、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一、绿化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按照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和空间布局。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用地的范围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和规模。
二、绿地建设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分布均衡。
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25%。
鼓励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三、绿化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是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四、绿化管护
城市绿地的管理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应当按照其功能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管理设施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资金保障
城市绿化的资金保障应当纳入城市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六、宣传推广
城市绿化宣传推广应当纳入城市宣传推广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城市绿化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市民的绿化意识,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绿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应当纳入城市管理监督检查体系,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城市绿化建设标准
城市绿化建设标准
城市绿化建设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针对绿化工程
项目所设立的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的质量和
效果,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和生态保护。
城市绿化建设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绿地用地和空间要求:绿地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用地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达到足够的绿地覆盖率和空间分布。
根据不同区
域和功能需求,规定绿地的规模、形态和用途。
2. 植物选择和配置:根据气候条件和生态环境,确定适宜的植
物种类和配置方式。
重点考虑植物的抗逆性、生长特点和景观效果,
确保绿地植物能够适应城市环境和提供良好的生态效益。
3. 绿化设施和设备:包括绿化工程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如灌溉
系统、照明设备、座椅和垃圾桶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应满足功能需要,便于维护和管理,同时考虑美观性和环保性。
4. 绿化施工和养护要求:规定绿化工程的施工和养护流程,包
括土方开挖、植树造林、草坪铺设和浇灌等。
要求施工过程符合环保
要求,养护管理有序,确保绿地建设的质量和延续性。
5. 绿化效果考核:制定考核指标和方法,评估绿化项目的质量
和效果。
通常考虑植物存活率、景观效果、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效益等
因素,评价城市绿化建设的成效和改善情况。
这些标准可以由机关领导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
具体执行和监督可以通过相关审批和验收机制实施。
城市绿化建设标
准的实施可以确保城市绿化工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提升
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于⼀九九⼆年五⽉⼆⼗⽇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九九⼆年⼋⽉⼀⽇起施⾏,下⾯是详细内容。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态环境,美化⽣活环境,增进⼈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适⽤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先进技术,提⾼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由⼈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全国绿化委员会,统⼀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作。
地⽅绿化管理体制,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第⼆章 规划和建设 第⼋条 城市⼈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和城市⾯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地⾯积。
城市⼈均公共绿地⾯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原有的地形、地貌、⽔体、植被和历史⽂化遗址等⾃然、⼈⽂条件,以⽅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城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
二、绿化指标1. 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
2. 单位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和规模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0%。
三、绿化规划1.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绿化规划,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2.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规划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注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合理配置,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绿地景观。
3.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规划应明确绿地的范围、性质、规模和布局,确定绿地的景观特色和空间层次,合理配置各类植物,保证绿化建设的可行性和持续性。
四、绿化建设1.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植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发挥,避免过度人工化。
3.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建立健全的养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养护队伍,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施肥、灌溉等养护工作,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景观效果。
五、监督管理1.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及时予以纠正。
2. 居民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绿化建设的成果。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是指通过增加和维护城市内的绿地,改善城市环境的一种手段。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一份针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指标规定的样例:一、建设指标1. 绿化覆盖率:城市内绿地总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比例。
绿化覆盖率的目标应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足够的绿地面积,提供休闲娱乐和生态功能。
2. 绿地面积:城市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
根据城市的规模和人口密度,确定不同区域绿地面积的要求,既要满足居民的需求,也要充分发挥绿地的生态功能。
3. 公园数量和大小:公园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
根据人口规模和分布,确定公园的数量和规模,确保公园在城市的各个区域均能覆盖。
4. 绿化质量:指绿地的植被覆盖程度、植物品种的多样性以及植被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指标。
绿化质量要求绿地植被覆盖率高、植被种类多样、植被健康且易于维护。
5. 绿地连通性:指城市内各个绿地之间的连通状态。
绿地连通性要求绿地之间有合适的通道和步道,方便居民出行和交通,促进城市绿地的互通和生态功能的发挥。
二、保护措施1. 绿地保护:对现有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包括严禁私自征用绿地、破坏绿地以及侵占或改变绿地用途。
对绿地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处理绿地上的违规行为。
2. 植物保护:对绿地上的植物进行保护,禁止非法采挖、破坏或伐木。
通过合理的植物配置和管理,保护绿地植物的生长发育,并增加植物的多样性。
3. 水资源保护:加强城市水资源的保护,禁止乱排乱倒污水,减少污染物对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合理规划城市内的水体和水系,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生态保护:保护城市内的生态系统,保留和恢复湿地、水域等生态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
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三、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建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绿化工程及相关设施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 引言城市绿化是城市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有效实施和规范管理,各地普遍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分类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 绿地面积绿地面积是城市绿化规划中最基本的指标之一,它反映了城市绿化的覆盖程度。
绿地面积的规定应根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土地利用情况、环境质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计算,以满足居民的绿地需求,并确保城市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2.2. 植被覆盖率植被覆盖率是衡量城市绿化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反映了城市植被的分布情况和密度。
植被覆盖率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城市的土地利用类型、建筑密度、气候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城市植被的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
2.3. 绿化设施密度绿化设施密度是指绿地内各种绿化设施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包括公园、广场、花坛、健身设施等。
绿化设施密度的规定应根据居民的绿地需求以及城市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合理设置,以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和体育锻炼需求。
2.4. 绿化景观质量绿化景观质量是评价城市绿化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包括景观的美观程度、生态价值、多样性等方面。
绿化景观质量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城市的文化特色、生态环境要求以及居民的审美需求,以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景观。
3.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具体规定3.1. 绿地面积规定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中,应根据不同的人口密度和土地利用类型设置相应的绿地面积指标。
一般来说,每个城市居民应拥有一定的绿地面积,以满足其休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需求。
同时,还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合理划定不同类型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化带、广场等。
3.2. 植被覆盖率规定根据城市的气候条件、土地利用类型和建筑密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植被覆盖率指标。
一般来说,城市的植被覆盖率应达到一定的比例,以保证城市空气质量、调节气候、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等。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 ×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
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6 m2。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7 m2。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8 m2。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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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时间:2007-10-18作者:来源:城市规划网
【导读】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
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
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城[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
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
明。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
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
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
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
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
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
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
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际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
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
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
考核统计。
5.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
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应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订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根据测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过105平方米三种情况。
据此分别制定了三种指标。
考虑到城市绿化规划三项指标都受到城
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应有所不同,在此只规定了指标的低限。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新开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
本规定所定的三项指标既不是按照生态、卫生要求,山不是按照理想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的,而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发展速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低水平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绿地指标距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质量要求首先,由于本规定中三项指标是低水平标准,因此达到指标的城市还应该进一步提高绿地数量和绿化质量,不能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使环境质量有所下降。
其次,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垂直绿化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第三,还要同时考虑绿地系统的合理布局、景观艺术特色、绿化植物群落合理性及抗污染、抗灾害、抗盐碱、抗风沙等特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