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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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审批(服务)收费:建设项目绿地率达到《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的,不收费;未达到的,所缺绿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逾期未完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缴纳绿化延误费。依据: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绿化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9号);2、《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促进乐山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精雕细刻乐山山水园林城市,结合乐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六)四川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七)《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八)《乐山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九)《乐山市绿地系统规划》;(十)《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50180-93.(十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乐山市规划委员会和乐山市规范管理局直管的城市规划区。

乐山市中心城区分旧城区和新城区,其他区、市、县、自治县所辖城市的新旧城区由当地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乐山市中心城区早城区范围为:肖公嘴滨江路南段旧大桥滨江路中段长江市场嘉定北路牛耳桥嘉定中路凌云大厦青果山路市委党校人民西路新村广场人民南路新村游园海棠路乐山工业学校—乐山师院滨河路肖公嘴。

其余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区。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含义为:(一)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二)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化、风景林地;(三)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四)绿化覆盖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覆盖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五)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六)开敞式绿地:是指居住区绿地直接为当地居民享用的“福利型”绿地,并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七)开放式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4•【文号】建科函[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建科函[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张播、刘燕辉、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由杨建荣、李晓锋、曹阳、陆俊俊、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赵锂、李建琳、吕石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王昌兴、韩继红、姜兆黎、赵平、冯跃等负责完成;“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林波荣、燕翔、谭华等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分由王占友等负责完成。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GB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应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至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 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经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设计将建筑和波特兰当地特色 融合到一起。精心营造的降 水循环系统将降水从其路径 引入到城市降水循环系统, 并对降水进行调节和引导, 突出了水令人愉悦的特点, 让使用者喜爱上这处由景观 和水循环系统组成的天然资 源。所有这些景观都建造在 停车场上方的混凝土地板上, 由于受项目的特点和位置所 限,降水在这里只能短暂滞 留而不能下渗。每次降水之 后,降水可以在此停留30个 小时左右,这段时间内,降 水可以自然地沉淀和净化。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组员:严珍(2012026116) 高燕(2012026113)
目录
一、指标制定 二、指标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制定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设部于1993 年11月4日印发f《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F简称《规 定》)。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根据人均公共绿 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的客观情况,经过测 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75~105㎡和超过105㎡三 种情况,分别制定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 地率三项指标。构成了我国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体系。规定中制定的 具体三项指标考虑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因而它 是低水平的标准,距离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因此, 《规定》要求:首先,直辖市、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名城、新开 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其次,各个 城市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 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重点绿花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 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城市公园绿化
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绿化效果图
二、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流程示意图(完整版)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流程示意图(完整版)

收取 工本费
11个工作日
编制依据:北京市投资项 由北京市人民 北京市发展计
编制日期:2004年6月11
依据: 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100号) 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3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7年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颁发) ☆收费依据: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建办建[1999]67号)
(计投资[1999]第69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00]18号)
施工图审查 收费 20~30个工作日
施工企业、 监理公司招标
施工、监理 合同备案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颁发)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园林局 移伐树木审批
市市政管委、 交管局掘路、
占地审批
依据: 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100号) 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3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
申报规划意见书
预收费 28个工作日
市规委审批 规划意见书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流程示意图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文件的通知》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X行业标准CJJ/T85—202X条文说明前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2X),经建设部202X年6月3日以建标[202X]135X批准,业已公布。

为便于广阔规划、设计、施工、治理、统计、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觉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X市清华东路35号X 林业大学122信箱,X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100083〕。

1总则1.0.1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地域。

这个概念建立在充分认识绿地生态功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功能,城市开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根底上,是对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城市的绿地分类差异较大,有些即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

绿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标准,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缺少协调关系,使城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少可比性,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响到绿地的建设与治理。

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延续开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治理的经验,参考和学习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国城市建设特点的绿地分类,以统一全国的绿地分类和统计口径,提高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审批的科学性,提高绿地爱护、建设和治理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延续开展。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建城[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

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设部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6•【文号】建城[2002]240号•【施行日期】200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城[2002]2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委(局)、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更好地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

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园林景观专业现行规范标准

园林景观专业现行规范标准

园林专业现行标准、相关文件及标准图集目录
注:地方标准只适用当地项目。

正在修编或准备执行的:
1、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住建部
2、《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3、《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图集》
4、<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5月住建部
5、桂建标〔2019〕15号文,广西地方标准DBJ/T45-086-2019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该标准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6、桂建标〔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雨水收集利用设计指南》批准发布,2019年1月18日。

7、广西勘察设计协会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现予以批准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2018年11月26日。

8、。

GB50563-2010_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50563-2010_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2)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3)4.1评价内容 (3)5等级评价 (20)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20)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 (20)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20)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21)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6 m2。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7 m2。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8 m2。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痒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

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GB50563_2011年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50563_2011年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新修订)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新修订)

(国家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新修订)来源:景观中国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80种)。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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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城建[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
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际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
和。

2. 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

5.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

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应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订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根据测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过105平方米三种情况。

据此分别制定了三种指标。

考虑到城市绿化规划三项指标都受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应有所不同,在此只规定了指标的低限。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新开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

本规定所定的三项指标既不是按照生态、卫生要求,山不是按照理想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的,而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发展速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低水平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绿地指标距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质量要求
首先,由于本规定中三项指标是低水平标准,因此达到指标的城市还应该进一步提高绿地数量和绿化质量,不能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使环境质量有所下降。

其次,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垂直绿化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第三,还要同时考虑绿地系统的合理布局、景观艺术特色、绿化植物群落合理性及抗污染、抗灾害、抗盐碱、抗风沙等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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