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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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产权证书号:有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必须填写, 若无有效途径取得房屋面积的,可不填写。

房屋坐落地:必填,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填写。

未取得房屋、土地权证的,应按实际房屋原值和面积及土地占用面积填列。

房产面积:按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填写。

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按建筑合同或者审计报告上的面积填写。

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账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免税房产原值:不能大于自有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不能大于自有房产原值承租方名称、出租方名称:真实名称,不得少于两个汉字,与证件号码完全对应证件名称;法人承租填写“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自然人承租应填写身份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号码必须为对应出租方或承租方真实身份证号码;证件种类为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为9位且真实组织机构代码,与名称对应联系电话:真实准确,为8位固定电话或11位移动电话地址:必填,四个汉字以上关联关系:“出租房产明细表”中的“年租金”之和与“房产信息”中“年租金”必须相等“出租房产明细表”中“合同租金总额”和“年租金收入”都为零的出租房产原值(面积)合计数,应等于“房产信息”中“无偿出租房产原值(面积)”。

“出租房产明细表”中“合同租金总额”不为零的出租房产原值(面积)合计数,应等于“房产信息”中“有偿出租房产原值(面积)”。

“承租房产明细表”中“合同租金总额”和“年租金支出”=0,其承租房产价值(面积)的合计数应等于“房产信息”中“无偿承租房产原值(面积)”“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中:“自有面积”减去“条例规定免税面积”减去“承租方纳税面积”加上“租入土地面税_应税面积”应等于“应税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中“应税土地面积”减去“政策规定减免面积小计”等于“计税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中“土地等级”应在本市范围内,且“单位面积税额”应等于“土地等级”相应的税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中 “自有面积”和“租入土地面积_小计”不得同时=0;且 土地使用税登记表中“租入土地面积_小计" 的合计数 应等于承租土地明细表中"承租面积" 的合计数; 土地使用税登记表中“租入土地面积_应税面积" 的合计于“承租土地明细表”中"承租方应税面积" 的合计数。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oc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oc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填表日期; 年月日单位:元、平方米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表人:盖章(签字)填表说明: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除出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收入,承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外)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帐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4、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

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6、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7、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细。

8、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9、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10、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11、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正式版)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正式版)

DJ05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计算机代码: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纳税人名称(章): 单位:元(列至角分);平方米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房屋、土地、车辆情况发生变化时使用。

3.填表说明:(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按税务机关规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3)“房产坐落地”、“土地坐落地”: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产、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4)“房产原值(评估值)”:是指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账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5)“免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房产原值。

(6)“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租金年收入”是指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产租金年收入。

(7)“所属地段等级”是指土地坐落地的地段等级。

(8)“免税土地面积”是指按税法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

(9)“汽车”包括在有关部门办理牌照的各类汽车,拖拉机填报“车辆类型”时按“其它汽车”填报。

填写不下,可另加纸张填写。

(10)“年应纳税额”:是指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1)“车辆牌照号”、“车辆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功能吨位”指标按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对应项目填报。

纳税服务应知应会知识复习题二

纳税服务应知应会知识复习题二

纳税服务应知应会知识点(二)1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6、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需要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个体纳税人对领取营业执照日期起逾期8个月以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可处罚款。

3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承包承租人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应当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2、在财务上独立核算;3、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8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9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11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标准见附件1)。

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

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7号)的要求,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附件1县(市、区)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县(市、区)城镇既有住宅房屋基本情况汇总表填表说明《调查登记表》是记载反映各市、县(市、区)既有住宅房屋建设、使用、管理等基本信息的登记表。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监管档案时,可将本表作为档案内的首个文件,街道乡镇社区、产权使用管理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建档时可参照使用。

相关指标解释如下:1、编号:以幢(栋)为单位,对城镇范围内所有既有住宅房屋进行编号,要求一幢一号,不漏编、不重复。

具体编排办法,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确定。

2、名称:指该幢住宅房屋的名称。

3、坐落地址:指该幢住宅房屋坐落地址,整个住宅小区核准一个门牌号码的,即为该住宅小区的地址。

4、坐标:指该幢(栋)的任意一点的坐标(坐标系采用WGS84),要求小数点保留至少8位,如:123.12345678,12.12345678。

5、竣工日期。

指房屋建成使用的日期,按照《竣工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竣工验收证明填写,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

可以确定建成年份而无法确定具体竣工日期的房屋按“XXXX年01月01日”填写;无法确定具体竣工年份但可以确定建成年代的房屋,按“19X0年01月01日”填写;无法确定建成年代但可以确定是解放后建造的房屋,其竣工日期统一为“1949年10月01日”;解放前建成但不清楚具体竣工年代的房屋统一填写为“1949年09月30日”。

6、结构类型:指房屋建筑结构类型,一幢房屋有多种选择时按主要类型选择。

钢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包括剪力墙结构、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

同城通办业务规程

同城通办业务规程

同城通办业务规程1.同城通办同城通办是以现有省级大集中系统为依托,实现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地税机关限制,在同一城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项,达到全面提升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纳税服务措施。

同城通办包括以下含义:一、同城通办一般是指在城市的市区内有关税收业务的跨税务机关办理。

二、受信息技术、管理风险和外部条件的限制,同城通办的业务有一定的选择性,不是所有的税收业务都适用同城通办。

三、同城通办不是对业务流程的再造,而是对原有流程进行同城通办适应性改造,因此同城通办业务基本与原业务流程相同。

四、本节所指的同城通办仅指市区内跨县(区)业务的办理,县域内的业务通办不属于本节规定的内容。

目前同城通办业务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

为反映同城通办业务处理情况,新增同城通办即时查询功能。

同城通办项目业务规程1.1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管理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管理是指在同一城市的市区内跨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一种管理活动。

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管理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市级政务大厅)、变更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证件遗失补办、增领登记证副本等内容。

1.1.1同城通办设立税务登记(市级政务大厅)同城通办设立税务登记(市级政务大厅)是指具有办理全市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业务的政务大厅,可以为全市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工作。

本项工作由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税务所所长岗、税收管理员岗共同完成。

同城通办设立登记仅限于采取市级政务大厅方式进行办理。

其他办税服务厅不受理异地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工作流程如下:21.1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管理市局税务登记县局征管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受理岗税务登记管所长岗1、发放税务登记理岗岗纳表 1、确定主管税分配税收税2、选择主管县局务所 1、实地调查管理员人 3、违法违章查询纳税人基2、确定有关属本情况4、录入登记表信性代码 2、录入税务息登记信息5、打印税务登记证1.1.1.1受理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登记申请,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一、税费同征的单位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DJ001),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五)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同城通办项目业务规程(七)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九)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十)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十一)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三)《缴费登记表》(DJ004);(十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二、单位纯缴费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缴费登记表》(DJ004);(二)《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1.1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管理(五)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七)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八)其它涉及缴费登记事项的资料。

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

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等价内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计算营业税等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等)
(2)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贷:银行存款
(3)非房地产企业出售不动产计算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单独在“无形资产”科目核
算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或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8.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 (1)计算保险保障基金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2)交纳保险保障基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贷:银行存款
9.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代扣代交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 联合办证的需要提供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联 合办证的需要提供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三、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 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发生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如何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规范材料有: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需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验资证明;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去工商部门,领取《变更营业执照登记表》,将变更事项列明,带上所有的相关证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有的章子、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私章、股东同意变更事项的申明等.要5--10个工作日;50元。

增加经营项目内容,需要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变更后的问题工商变更后,还要进行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税务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5)其他相关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提交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印在二张A4纸上)。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模板】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模板】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填表日期; 年月日单位:元、平方米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原识别号:纳税人新识别号:填表人:XXX(签字)填表说明: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除出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收入,承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外)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帐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4、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

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6、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7、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细。

8、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9、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10、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11、在初始登记时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自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购房发票等房产原值或评估值证明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车船情况登记表

车船情况登记表

DJ017(印刷版-挂网)
车船情况登记表(车辆/船舶)
(版本号:201101)
《车船情况登记表》填写说明
一、新增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车辆如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在购买交强险时在保险公司车辆信息登记),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本表须附车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此外,凡纳税人为单位的须附车船所有人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凡纳税人为个人的,须附车船所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须填报的车船类型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机动船舶、游艇、辅助动力帆船。

四、“车牌号或船名”、“车发动机排量/船净吨位”、“总质量/ 艇身长度”、“整备质量/船发动机功率”、“核定载客”、“核定载质量”、“首次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日期”、“取得车船所有权日期”、“船舶登记号”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内容填写。

五、车辆类型为牵引车必须填写“准牵引总质量”栏,“是否附挂拖卡”是指载货汽车(不含牵引车)、拖拉机附挂的拖卡。

六、船舶种类为拖船的,须填写“发动机功率”栏;船舶种类为游艇的,须填写“艇身长度”栏;“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七、各栏中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铁西地税房产土地税调查表附表一

铁西地税房产土地税调查表附表一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填表日期; 2013年 5 月 18 日纳税人名称:沈阳果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8901单位:元、平方米填表人:盖章(签字)填表说明: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除出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收入,承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外)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在变更登记框中划“√”,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填写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房屋原价(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帐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其中土地价值”填写根据规定应并入该处房产原值征税的土地价值,对于土地价值未单独核算、已包含在“房产原值”中的,该处房产的“其中土地价值”项填“0”。

4、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根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5、同一纳税人拥有多块宗地的,每宗地登记一条信息。

6、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7、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

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并代缴房产税、土地税的,须在“自用房屋”“自用土地”栏填写相应内容,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无租使用”。

8、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会计实务:新疆地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程序

会计实务:新疆地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程序

新疆地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程序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非个体经营纳税人。

一、应提供的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产权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五)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六)公司章程复印件;(七)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二、办事程序(一)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或从新疆地税网(/)下载并填报《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或取得受理文书;(三)取得受理文书的,在15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友情提示(一)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二)自开立基本账户或者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三)次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房屋登记表

房屋登记表

(2009年版)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填表日期; 年月日填表人:盖章(签字)填表说明: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除出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收入,承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外)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帐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4、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

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6、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7、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细。

8、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9、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10、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11、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办税指南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办税指南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税务登记办理指南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条件(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其他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提交资料清单(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征收方式鉴定表),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免填单服务);(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7)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0)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1)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办理企业税务登记;(2)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

法律责任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5.企业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表一、表二)

5.企业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表一、表二)

注:1、粗线框内由税务机关填写
4、“有房必有土”,填报房屋信息的,均应填报相应土地信息。

企业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3、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2、纳税人在接受初始辅导时,应携带自有房屋产权证、自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如房屋、土地出租或承租的,同时提供相关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土地(海域)使用权现场察看记录表-模板

土地(海域)使用权现场察看记录表-模板

2、土地(海域)使用权建设情况: (该土地(海域)建设情况,建设项目进度情况)
3、现场踏勘照片附后 现场踏勘时间: 参加现场盘点的审计人员: 参加现场盘点的企业人员:
建设单位: 项目:土地 (海域)使 审计截止 日:
一、项目基本信息
1、土地(海域)使用权名称:
2、产权证号:
3、土地(海域)使用权面积: 4、土地(海域)使用权座落地及四致:
索引号: E1-8 编制人: 复核人:
页次:Hale Waihona Puke 日期: 日期:二、现场踏勘小结
1、土地(海域)使用权开发情况: (包括拆迁工作是否完成,三通一平情况,地上建筑物权属等情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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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土地面积
其 中 应税面积
其 中 免税面积
每平方 米税额
年应纳税额
自 用 土 地
小 计
土地证书号
土地坐落
土地面积
其 中 应税面积
其 中 免税面积
每平方 米税额
年应纳税额
出 租 土 地
小 计 承 租 土 地 出租人名称 出租人证件号码 承租土地坐落 土地面积 备注
车辆牌照号
核定载客量/载质量 车辆类型
年应纳税额
备 注
车 辆 情 况
合 计
年应纳税额: 船舶牌号 净吨位/载重吨位 船舶类型 年应纳税额 备 注
船 舶 情 况
合 计 填表人:盖章(签字)
DJ026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章): 产权证书号 登记类型: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房产原值 其 中 应税原值 单位:元、平方米 其 中 年应纳税额 免税原值 备注
房屋坐落
自 用 房 屋
小 计 产权证书号 出 租 房 屋 小 计 合 计 年应纳税额: 承租房屋坐落 年租金 备注 房屋坐落 年租金收入 年应纳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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