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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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双软认定操作指南

浙江省双软认定操作指南

“双软认定”申请指南(浙江省)双软认定即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简称,二者可以同时办理,也可单独办理。

办理时首先登录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定”网站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企业版)”,具体操作步骤附后。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流程(见附件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流程(见附件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一、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1)申请企业认定需登陆 ,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菜单“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然后自查无误后点击保存;(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后保存的申报表内容,同时可打印出文本;(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将企业信息的数据选定后选择“导出数据”保存,存储介质任选(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网址:/zsia/index.jsp)。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41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省信息产业厅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和转移的职能1.将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频率资源专项收费事务交给厅属事业单位。

2.将原省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的事务性、服务性职能和原省电子工业局质量管理工作的服务职能交给厅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

(二)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电子工业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省信息产业厅。

2.将原省广播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输网(含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行业管理职能划入省信息产业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和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省实际,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企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

软件企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

软件企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目录1. 内容描述 (3)1.1 目的与范围 (4)1.2 适用对象 (4)1.3 术语与定义 (6)2. 研发组织架构 (7)2.1 全体研发人员管理层级 (8)2.2 部门与团队职责划分 (10)2.2.1 技术研发部 (12)2.2.2 产品管理部 (12)2.2.3 测试与质量保证部 (14)3. 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15)3.1 研发负责人的职责 (16)3.2 项目经理的职责 (17)3.3 技术骨干与开发工程师的职责 (18)3.4 产品经理的职责 (19)3.5 测试人员的职责 (19)3.6 质量保证人员的职责 (20)4. 项目管理流程 (22)4.1 项目立项与规划 (23)4.2 项目执行与监控 (24)4.3 项目收尾与评估 (25)5. 研发流程与技术标准 (27)5.1 软件开发周期与模型 (28)5.2 代码管理与版本控制 (30)5.3 质量保证与变更管理 (31)6. 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32)6.1 招聘与人员配置 (34)6.2 培训与发展 (36)6.3 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 (37)7. 研发安全与保密 (39)7.1 研发环境安全 (40)7.2 知识产权保护 (42)7.3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42)8. 文档与知识管理 (44)8.1 技术文档的管理 (45)8.2 团队协作与知识共享 (47)8.3 技术积累与创新活动 (49)9. 健康与安全 (50)9.1 工作环境的健康管理 (50)9.2 工伤与职业病预防 (52)1. 内容描述软件企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了软件研发过程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团队建设、技术研发、质量控制、文档管理、风险管理以及与研发相关的沟通和协作机制。

本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强化沟通和提升团队效率来保障研发项目的高效推进和优秀软件产品的持续产出。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软件研发相关的部门和团队,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流程管理体系:定义研发项目从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到部署和维护的完整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任务和标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1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我省建筑业税收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第四条建筑业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辖权实施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和税费征管需要,按照源泉控管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坚持信息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建筑业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委托代征,依靠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借助街道、乡镇等社会管理力量,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在工程开工之日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简而言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划型标准(一)科技部门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02〕201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如下:(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工信部门中小微企业定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二是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三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编办字[2016]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实际,规范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工作(以下简称“双软核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双软核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软件企业初审和“双软核定”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二章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核定条件第六条软件企业核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须经工商注册;(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财税[2012]27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号)要求;(三)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经过核定的软件产品或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软件企业核定材料:(一)《浙江省软件企业核定申请表》(见附件1)(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6月02日 15时50分 462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信息产业“网上商品”“交易市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市[2008]21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网上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网上市场的举办、管理和交易等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举办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等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利用该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活动的网上交易市场、网上商城等(以下统称网上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上市场的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自律,依法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网上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

举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五条举办网上市场应具备以下经营条件:(一)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网上交易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和交易平台;(三)拥有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网上市场名称、网上市场举办者、网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网上市场负责人、市场网址、交易商品种类、营业期限。

第七条网上市场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网上交易市场四部分组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杭政办函〔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4日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进我市国际级软件名城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

二、支持壮大企业主体(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年营收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对进档的企业,奖励差额)。

促进企业稳增长,对一定规模以上的软件企业年度营收增速到规定标准的,按营收增量的1%给予阶梯式奖励。

年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当年市级留成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属地区、县(市)政府,统筹用于企业做优做强。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二)支持企业做优做精。

公司章程_浙里办(3篇)

公司章程_浙里办(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名称: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从事信息技术、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技术、电子商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

(具体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六条公司股东为浙江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份。

第七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委派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两名。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税收优惠继续有效么?(2015-08-18 10:55:54)转载▼分类:观察税务筹划业务部【编者按】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

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

然而,这两个文件仅仅取消了此项审批,对于取消后新设企业的的资质及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

那么“双软认定”的取消会不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一举措又会给软件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期华税律师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双软认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近年来,国家为了推进创新性国家建设,鼓励高科技企业尤其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了较快发展。

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发〔2011〕4号文财税〔2012〕27号文国税发2013年第43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对增值税国发〔2011〕4号文四、转换思路,优化节税安排目前,“营改增”即将收官,国家对于增值税的管理将更加规范,企业可以通过获取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

浙经信软件〔2013〕680号

浙经信软件〔2013〕680号

浙经信软件…2013‟68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软件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不发宁波),省软件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开展2014年软件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一)按新标准年审1、按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认定的企业(软件企业证书号:浙R-2012-0022至浙R-2012-0149,2013年新认定除外);2、以前按信部联产〔2000〕968号(老标准)认定的企业并在2013年按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经重新认定的企业(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有证书编号和原证书号的企业)。

(二)按老标准年审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且在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期(两免三减半,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至今未满5年)。

(三)重新认定原按信部联产〔2000〕968号认定的企业不符合以上(一)(二)条件的企业一律按新标准进行重新认定并换证。

二、申报办法软件企业年审工作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递交纸质材料之前须进行网上申报(),各市、县(市)主管部门用各自管理账户登录,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形式审核。

网上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将纸质材料送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汇总。

申报软件企业年审的企业请于2014年3月15日前在网上提交材料,网上申报通道于3月15日24时关闭。

2014年3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送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一)软件企业年审申请表(附件1);(二)2013年度通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2013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及企业研发费明细注释);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在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中注明;(五)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六)企业职工名册(附件3)和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出具);(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购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八)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4);(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ISO9000、CMM认证证书复印件等或企业软件开发质量规范文件);(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十一)软件产业统计年报表(统计网上填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16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规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2号精神,2009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先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试编,其他企业暂缓编制。

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各有关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试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浙财教字〔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2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

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补助是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金政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攻坚四争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构筑创新智造高地,为打造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浙中板块夯实产业基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营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20〕5号),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提升产业平台能级(一)做强重大产业平台。

对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奖励100万元;通过省级命名的,奖励1000万元。

(二)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

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奖励200万元。

首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和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当年规上企业总数实现增加的,新增部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

(三)加强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新获批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新认定国家级(或国地联合)、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

中国软件行业软件工程定额标准(试行)

中国软件行业软件工程定额标准(试行)
功能点估算的优点是:用户单位和软件开发商都可以理解;在项目早期利用 有限的功能描述即可进行估算。 c) 国际功能点用户组(IFPUG,International Function Point Users Group)
IFPUG 为功能点的识别和计数提供了国际标准,使不同的人对同一软件的规模 的认识是相同的。本标准提供的简易识别规则参考了 IFPUG 标准规则的功能点计 数方法。 d) NESMA(Netherlands Software Metrics Association)
3 软件工程定额标准的使用流程 ........................................3 4 用户单位预算申请及招标估算过程 ....................................3
4.1 识别功能点计数元素 ..........................................3 4.2 计算招标计数规模 ............................................4 4.3 计算招标规模 ................................................4 4.4 计算未调整的招标工作量 ......................................4 4.5 调整招标工作量 ..............................................4 4.6 计算招标价格/预算费用 .......................................5 4.7 计算招标工期 ................................................5 4.8 预算申请特殊说明 ............................................5 5 软件开发商投标及报价/计划过程 .....................................5 5.1 识别功能点计数元素 ..........................................5 5.2 计算投标计数规模 ........................................5 5.3 计算投标规模 ................................................6 5.4 计算未调整的投标工作量 ......................................6 5.5 调整投标工作量 ..............................................6 5.6 计算投标价格 ................................................6 5.7 计算投标工期 ................................................7 5.8 计划投标里程碑 ..............................................7

《浙江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九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软件产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为民族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省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行业协会的责任,形成“统一领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协会辅助”的工作格局。

2.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坚持以大型企业为重点,以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的原则依次推进。

3.抓好典型,促进工作。

坚持抓两头,对领导重视、尊重知识产权、坚持依法经营,使用正版软件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表彰;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由省政府办公厅指导协调,省版权局、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组成的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调整充实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版权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地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充实。

(二)职责分工省版权局:承担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监管力度,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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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编办字[2016]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实际,规范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工作(以下简称“双软核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双软核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软件企业初审和“双软核定”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二章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核定条件第六条软件企业核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须经工商注册;(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财税[2012]27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号)要求;(三)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经过核定的软件产品或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软件企业核定材料:(一)《浙江省软件企业核定申请表》(见附件1)(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一项经过核定的软件产品,或1-3个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须含姓名、学历、是否研发人员、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编号、社会保险缴纳号等信息)和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见附件2)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申请年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服务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软件企业应作重新核定。

软件企业因工商注册信息(仅限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址)发生变更,需在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注册信息变更要求,并办理变更。

第九条软件产品核定材料软件产品核定申请须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软件产品核定申报表(见附件3);(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四)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十条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及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核定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软件产品名称由三个部分组成: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二)软件产品名称中一般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及其他行业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

(三)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或“系统”结尾。

(四)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第十二条软件产品核定长期有效,当软件产品名称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办理软件产品核定。

第三章软件企业核定和软件产品核定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软件企业核定和软件产品核定工作实行网上申报,省经信委每月受理一批,截止时间为每月10日。

企业在申请之前须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交申报材料(),各市经信主管部门用各自管理账户登录,激活本地区企业的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核定:各市、县经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受理的申请适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核定结果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省经信委将通过公示的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发文公布,并抄送省、市、县(区)国税局。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核定:省经信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完整性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软件产品核定,通过的软件产品核定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发文公布,并抄送省、市、县(区)国税局。

第十六条企业对公布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经信委负责对各市经信主管部门“双软核定”工作监督和指导,各市经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区域软件企业及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对经核定的软件企业和产品在税收、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信用等方面加强监管。

第十九条各市、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区域已经核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日常监管,开展抽查,并及时向省经信委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已核定的软件企业应按省经信委要求定期网上报送月、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已核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或提供虚假的核定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的,省经信委将撤销该核定结果,并列入黑名单,及时通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参与软件企业核定和软件产品核定工作的人员如有违反核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由其相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六年月日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核定申请表一、申请企业概况企业名称联系人办公电话/传真手机是否上市企业□是股票代码:___________□否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主管税务所市县区税务登记号企业获利年度二、申请企业经营情况单位:万元(一)总体情况企业收入总额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软件出口(万美元)(二)软件业务情况1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2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3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注:“软件业务情况”栏由企业自行选择1、2、3中的一项填写。

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50%,按“1”填写;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40%,可按“2”填写;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40%,可按“3”填写。

三、申请企业研发水平单位:万元(一)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二)知识产权数量情况已受理和已授权的专利数量(项)已受理和已授权的软件著作权数量(项)(三)核心知识产权情况(不多于6项)序号知识产权名称及受理号/专利号/登记号序号知识产权名称及受理号/专利号/登记号1 42 53 6注:“知识产权数量情况”和“核心知识产权情况”栏应填写申请认定时的情况。

四、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服务)(一)主营业务描述:(100字以内)(二)主要产品(服务)□ 基础软件□ 支撑软件□ 应用软件□ 嵌入式应用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 软件定制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三)资质情况ISO9000系列认证□ 通过通过时间:□ 正申报□未进行CMM/CMMI认□ 通过级通过时间:□ 正申报□证未进行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通过级通过时间:□ 正申报□未进行其他资质认定注:“其他资质认定”栏可填写SJ/T 11235、ISO27001、企业信用评价等资质情况。

五、申请企业人员构成情况单位:人总体情况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大专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人员构成研发人员总数大专学历职工数本科学历职工数硕士学历职工数博士学历职工数填写说明:1、企业应按照《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如实填写本申请表,企业名称须填全称。

2、“所在地区”是指企业所在市、县、区(软件园区/高新技术园区)。

3、“申请企业经营情况”、“申请企业研发水平”、“申请企业人员构成情况”应当填写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情况,其他项填写申请认定时的情况。

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填写。

4、申请书中“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月初职工总人数+月末职工总人数)÷2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当年各月平均职工总人数之和÷125、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网上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附件2研发人员、学历结构及其占职工总数比例说明在职职工总数人员结构学历结构在职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管理人员大专及以上其中:大专本科 硕士及以上研发人员大专及以上其中:大专本科 硕士及以上其他人员大专及以上附件3浙江省软件产品核定申请表软件产品名称版本号软著登记号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所市县(区)通讯地址行业应用领域多选技术服务领域下拉选择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手机软件产品功能描述(另附功能模块图)软件产品运行环境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数据库□其他(说明) WindowsUnixLinuxDOS其他:OracleSQL-ServerSybaseInformixDB2MySQL其他:硬件环境□服务器□PC机□硬件设备(说明):□其他(说明):软件产品销售时的载体□光盘□软盘□硬盘□网络传输□芯片□板卡□装置□硬件设备□其他电子介质(可多选)本软件产品销售时与其他软、硬件产品的关系(对B、C类须附系统构成图及系统实物照片)□A单独销售□B与软、硬件一并销售自产硬件名称:外购软件名称:外购硬件名称:□C嵌入于硬件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设备名称:□D其他:(说明)企业自审意见软件产品类别备注□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嵌入式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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