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
对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对商标的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摘要:商标原本只是一个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或符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商标突破了原来的标识功能,越来越多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的象征,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容,尤其是驰名或著名商标,它的象征作用更强,也正是这点,使得商标也越来越多成为滑稽模仿的对象。
关键词:商标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国外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举不胜举,在这类纠纷中,对商标进行滑稽模仿的模仿者大部分都是以商标合理使用作为侵权的抗辩,而被模仿的商标权人则往往以混淆或是商标淡化作为侵权的理由。
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国外的案例比较多,尤其以比较发达的美国为代表,本文就是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引出关于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
一、starbucks 诉wolfe’s borough coffee案①(一)案情简介原告starbucks是在1971年成立于美国的一家连锁咖啡公司,它在全球许多国家都设有零售店,并且为成百上千的饭店、超市、旅店、航空公司等提供咖啡。
starbucks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包括”starbucks”这一商标名和被”starbucks coffee”字样环绕的美人鱼的圆形图标。
被告wolfe’s borough coffee(简称black bear),是一家以black bear micro roastery作为经营名称的销售咖啡产品的家庭经营型的小企业。
black bear从1997年开始销售包装上印有”charbucks blend”的咖啡,接着又开始销售名为”mister charbucks”的咖啡。
starbucks认为black bear使用的”charbucks”标识是对其商标”starbucks”的侵权,在要求black bear停止使用”charbucks”标识未果之后,其向法院提起了关于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的诉讼。
地区法院驳回了starbucks的申请,starbucks不服然后上诉至联邦第二巡回法院。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版权保护对于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滑稽模仿一事,引发我们对其中的版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我有一下看法。
首先,要解释下滑稽模仿这一新名词。
滑稽模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的实质性部分或其风格,运用诸如夸张、荒诞化等戏剧化手段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旨在颠覆模仿对象的一种创作。
它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应是在创作目的上,滑稽模仿应该通过改变原作的某些特征对其进行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滑稽模仿必须具有独创性,产生一部新的作品;滑稽模仿的引用必须适当,不能超出必要限度;然后又论述了滑稽模仿合法性的理论争议及制度回应,并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论述了滑稽模仿的性质,滑稽模仿作品可以构成对原作品特殊形式的文艺评论,它是以文艺创作的方式表现的一种文艺批评。
因此我认为胡戈通过夸张荒诞等戏剧化手段对陈凯歌的《无极》进行高科技改编,虽然将《无极》中的严肃唯美的画面内容改编成滑稽高兴的视频,对原作品进行恶搞,对原作人具有讽刺,愚弄之意。
但却为广大网友带来了乐趣,娱乐了大众,并无侵权之行为。
为证实我的观点的正确与否,我有做了进一步学习了解。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分为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
通过对以上知识的了解,我认为视频作者胡戈将《无极》中的画面进行了新加工,通过重新剪切,组合,配音等工序,在原著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改编歪曲和篡改。
具著作权内容的了解,胡戈确实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胡戈在没有经过《无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其进行改编是违反《著作权法》的限制的。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目前,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与《无极》之间的纠纷似乎归于平静,但法律界关于《馒头》是否侵权的讨论仍在继续。
《无极》片方现在没有起诉,我们无法得知其诉讼理由,假使其提起诉讼,笔者分析他们最有可能以《馒头》侵犯其著作权和导演的名誉权为诉由。
对于后者,笔者认为理由牵强,但在本文中不予详述,在此仅讨论《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
首先应明确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起诉侵犯《无极》著作权的适格原告应是《无极》的制片人。
《著作权法》关于侵权的规定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无极》制片人最有可能以下面两项权利来主张《馒头》侵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指以原有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出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又称演绎制作或衍生创作。
改编必然以原作为前提和基础,是对原著作权的一种利用,因此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如果有人想对已有的原作进行改编,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后者指改编者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将原作改编后,对形成的新的形式享有的新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中前两项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这就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一般认为,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
探讨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
◆ 理论 新探
{ I ; I J 占 缸金
2 0 1 4 ・1 ( 上)
探讨戏仿作 品的合理使 用标准
孙 海 斌
摘 要 戏仿 作品 以模仿 为手段 , 使 用原 作品 时, 存在很 多争议 。戏 仿作 品的独 创性 , 应 当高于一般 作品 , 以使其 能 与原作 品有 效 区分 。为 了保 护戏仿 者 的权利 , 必须界 定戏 仿作 品的 范围 。 应 该是 以模仿 为手段 , 达到 对原 作品 的讽 刺和 评论效 果 ; 关键 词
戏 仿作 品在表 达言论 自由的同 时, 必须 不得侵 犯著 作人 的权 美 国学 者波斯纳 认为“ 这类文 学的效果 依赖于模 仿原著 的特 处 。
有 特 征… …通过 严格 受控 的歪 曲, 一 部 文学作 品 、 一个 作者或 一 利 。也就 是说 , 在 宪法 这个 大框架 中 , 戏仿 作 品必 须在 合理使 用 以保证 戏仿 作品可 以不侵 犯原 作品 的权利 。“ 戏仿 作 个流 派或一 类作 品 的主题 和风 格 的最突 出特 征被 另一种 方 式表 的 范 围内, 达, 而 这种 方式 会导 致对 原作 的一种含 蓄 的价值 判断” 。 由此可 者 的表达 自由超过 了一定 的 限度 , 就会侵 害原 作者在 先的权 利 , 见, 戏仿 不仅 仅存 在于影 视领 域 , 还 存在 与文 字 、 流派 、 主题 等许 违 背 了原来作 者 的财产权 利” 。 多领 域 。 例如 , 鲁迅 的 《 我 的 失恋》 , 戏 仿 的是张衡 的《 四愁诗》 ; 周 星驰 的 《 大话 西游》 , 戏 仿 的是吴承 恩 的《 西游 记》 等等 。这些 , 都 可 以说是 戏仿在 不 同历 史时期 的代表之 作 。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欢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需要明确的是,滑稽模仿作品属于对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并非完全独立的创作。
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二次创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对作品的翻译、注释、改编、汇编等作品,这也包括了滑稽模仿作品。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是具有合法性的,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即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侵犯了原创作品的权益,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的法律政策应该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该加强其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应当严格依法惩处,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也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监管也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标准和规则。
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滑稽模仿作品的标准和边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监管需要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和保护范围。
这既可以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提供清晰的指引,也可以为法律部门提供依据,以实现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保护和管理。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对国际著作权法的学习和理解,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不仅受到国内的关注和欢迎,也受到国际上的关注。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需要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保护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简单幽默的风格吸引了众多的观众。
然而,对于这类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却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其涉及到了版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滑稽模仿的概念。
滑稽模仿是指以现有的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为蓝本,通过加入各种搞笑元素和刻意夸张的表演手法,创造出一种娱乐效果。
这种作品往往带有明显的“恶搞”色彩,并且采用的是类似于“翻译本”的方式进行创作。
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往往基于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且不同作品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导致很难清晰地判断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一、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保护?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了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保护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原著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对其进行了注册和登记,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就需要尊重原著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
二、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完全是采用了原著作品的核心元素,甚至是直接复制、改编了原著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侵权。
与此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自己的元素和创造性的成分,那么这种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方法、著作权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合法性。
在未来,政府和法律界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让滑稽模仿作品能够在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继续为广大观众带来欢乐、娱乐。
戏仿作品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戏仿作品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摘要:胡戈的搞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均简称《馒头》)对电影《无极》的“颠覆性更改”和“后现代解构”受到网民的疯狂追捧,有人甚至称胡戈为网络英雄和明星。
那么,胡戈的视频作品《馒头》是否侵犯作品《无极》的著作权,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馒头》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有人认为《馒头》没有侵犯《无极》的著作权,但认为不侵权的理由不同。
本文从《无极》和《馒头》的争议入手,阐述了戏仿与合理使用的概念、构成、判断,分析了戏仿作品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关系,建议在界定合理使用时采取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解决戏仿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戏仿;合理使用Abstract: Hugo’s comedy movie “Murder Caused by a steamed bu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read”) changed the movie “The Promise,” “subversive” and “post-modern deconstruction the crazy pursuit by netizens, some people even said Hugonetwork hero and star. Well, Hugo’s video works “bread”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works “Promise” multitude. Some people think that the “bread” infringed the copyright of “The Promise”, it was considered the “bread” does not infringe the copyright of “The Promise”, but that the grounds of non-infringement. “The Promise” and “bread” controversy from the start, the parody concept of fair use, which judge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ody and copyright, it is recommended to define reasonable use to take factors Marxism and rules that combines the legislative mod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arody.Key words: copyright; parody; rational use前言:近年来在网络兴起的各种戏仿讽刺行为,形成一种所谓的网络戏仿讽刺文化,或曰恶搞文化,逐渐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从无到有、从网络世界发展到现实社会,并引起轰动效应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均简称《馒头》)为标志把这种戏仿讽刺文化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随之而来的各种戏仿讽刺行为便一发不可收拾。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作者:朱炜芳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12期摘要:自《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后,中国开始涌现了大量的滑稽模仿现象。
然而我国立法并未跟上此种“潮流”,未有相关立法来进行规制,以致社会对于其性质晦涩不明,而司法也常常断案无据,只能根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来考虑问题。
本文就收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自身思考,现有立法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和立法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就其侵权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归责原则进行讨论,希望对未来的立法有所贡献。
关键字: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侵权认定一、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和立法的必要性本文所称之滑稽模仿,是对源作品(被滑稽模仿的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演绎、编排,采用夸大、荒诞、恶搞等易引人发笑的表现手法所创作出的作品。
各国对于滑稽模仿的合法性一般都予以认可。
如法国就允许他人在其具有模仿、讽刺意味的作品和漫画作品中,使用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应能够严格区分开两者的作品,且不能对原作品构成诋毁。
而就在国内对“滑稽模仿”引起轩然大波的《馒头血案》一案中,学者们众说纷纭,有认为其是非一般意义上的演绎作品;有认为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评论”;当然认为侵权的观点认为,它“在合理限度下,滑稽模仿者借用原作进行再创作,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滑稽模仿”的相关规定,使此类行为处于比较模糊、尴尬的处境,若有纠纷,通常也只能引用“合理使用”中的比较切合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引用评论”来抗辩。
允许适当的滑稽模仿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的体现。
滑稽模仿作品大体是对源作品的独到见解和或多或少带有批判性的评论,是一种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
若是照现行立法,将其视作一种普通的改编行为,无疑权是违宪的。
而且,很多滑稽模仿作品极富创新性,从不同的视给予受众以与原作不同的艺术享受。
且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看出,社会对于(除了可能被侵权的作者外)此类作品,大多抱有一种喜爱支持的态度。
多维视角探析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
表达 自由价值 的实 现 ,并不 是一种 侵权行 为。通过对滑稽模仿 的基本概念的论述 可以 知晓 , 滑稽模仿属于文艺评论 ,这种作 品满 足了公众 的知情权和评论的需要 , 承认其合
形 式的作 品不属 于侵权的判决。
三 、结语
随着文 化发 展多元 化以及 网络技术 的
发达普及 , 作 品的创作使用方式必将越来越 新颖多样 , 立法者只能列举常见 的作品使用
(四 )比较法视角
合理使用 , 便可 以不必取得原作权利人就许
可, 并 确认其法律 的合法地位,才能存在正 常的文艺批评 , 进而促进文学艺术创造并保
滑稽模仿作 品通常揭露人性 的缺点和讽 刺社会生活中存在 的问题 , 具有批评 、讽刺
原作或对社会 时事进行一般批评 的作用 。滑 稽模仿作 品的创作是人类表达思想的一种方
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 ( 非法学 ) 专业 2 0 1 2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 向:民商法学。
注释 :
二 、多维视 角分析 滑稽模 仿作 品的合 法性
( 一 )著作权法视角
① 赵林青. 滑稽模 仿作 品的合法性分析[ J ] . 法学
杂志. 2 0 0 8( 5 ) 。
到一个 改头换面的更改 , 具有创造性 ,是一 种严肃 的文学创作形式 , 一定是依据原作而 创作 出来 的作 品, 对原作至少有一部分进行 品论 。① ( 二) 滑稽模仿的特点 1 . 模仿性 。 2 . 诙谐性 、 滑稽性 、 搞笑性。
3 . 批评性 。
创作 。因而 ,确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 , 不仅有利于切实实现公 民所追求的公正 , 更 有助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的持久发展。
滑稽模仿 作品较早出现于西方 ,⑥其创作被
戏仿作品的合法性研究
戏仿作品的合法性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戏仿作品的合法性研究姓名:鲍陶然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李扬2010-05-2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2006年,网络戏仿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引发了关于戏仿问题的争论。
这场讨论不仅使戏仿问题浮出水面,还使其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
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关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但是,笔者认为目前的研究仍然缺乏系统性,缺乏适合国情的可行性方案。
其实,西方各国经过长期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处理模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系统阐述美、德、法三国的关于戏仿问题的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以期能为将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指导。
在本文中,笔者将全文分成三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阐述戏仿作品的内涵和外延。
通过简述古今中外的一些戏仿作品,来研究戏仿作品的性质以及分类。
在第二章中,对美、德、法三国关于戏仿作品问题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系统研究。
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提出了我国处理戏仿问题的具体方案??通过扩大解释“适当引用”条款,使戏仿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行为的范畴。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戏仿作品合法性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进而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的四个具体判断标准,并在最后列举了司法实践中戏仿案件事实认定的具体方式。
关键词:戏仿作品合理使用适当引用言论自由创作自由I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In 2006, the parody A Murder Case Caused by a Steamed Bread triggers the debateabout the parody works. The debate not only makes the parody problem rise to surface,but also makes this topic to be a hot one in academia. Many scholars give their ownviewpoints and propose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However, the present study is stilllack of systematic and lack of feasibility planning which is suitable for our country. In fact,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a set of mature processing mode has been formed. The foreigncountries’ successful experiences provide guidance for us. In this paper, the judicialpractices about the parody problems in US, Germany, and France are elaboratedsystematically, with the hope that they can provide some guides for the Chinese judicialpracticesThe whol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In the first chapter, the connotation andextension of parody works are elaborated, some parody works from both home and abroadare introduced, and the features and classifications of the parody works are explored. Inthe second chapter, the definition of parody works and legitimacy foundation are analyzedand then to conduct a systematic research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s of parody in USA,Germany, and France.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in this chapter, thespecific schemes for dealing with the parody problems are proposed, that is, by enlargingthe explanations and citing some related terms, parody problems are brought into legalscope. Based on this, two principles are proposed for judging whether the parody worksare legal or not? the principle of equilibrium of interest and differential principle, andthen four specific judging criteria are proposed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s. In the last part,measures for cognizing the fact of a case in parody problems are proposedKey words: Parody worksFair useAppropriate citeFree speech Free creationII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固有 的“ 的规定性 ” 其可 以理解为合 法与侵 权之 间的界线 。面 质 ,
对滑稽模仿作品 , 我们应该采取个案分析 的方法 , 界定该 作品是否
且在文本 的边缘进行 了多种复杂 的交叉 , 体现 出文 本之间 的一种
复 杂 关 系 。通 过 对 原 作 的 解 构 , 作 重 新 建 构 了 自己 所 要 表 达 的 仿
贴或原作 的实质性部分) 或其风格 , 体现与原作之 间所形成的互动
关 系 。这 种 互 动 关 系 不 只 是 指 作 品 中上 下 文 关 系或 语 境 关 系 , 并
仿作品 , 则其必然合法 , 反之 亦然。笔者认 为 , 谈某一 滑稽 模仿 要
作 品是 否侵 权 , 就得厘清该作 品是否超 出了滑稽模仿作 品本身所
别是第 2款 的规定 , 以为“ 可 滑稽模 仿” 的合法性提 供法律 上 的支
一
、
撑 。其 内容如下 : 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说 明某一问题 , 在作 品 中适 当
( ) 义 一 含
引用他人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 属于合 理使用 。至于何 为 “ 评论 ”, 何 导致司法实务 中对滑稽模仿作品界定时的重重困难。
2批 判性 .
的先前利益为代价。这里 , 我们认为 , 可能存在侵权 的行 为有以下
1 原作 作品完整性 的破坏 . 对
保护作 品完整性 的权利是 指作者有 权禁止他 人歪 曲 、 改 和 篡
割裂其作品 , 并且这种歪 曲、 篡改和割裂会有损作者 的声 誉 。我 国
“ 批判性 ” 是滑稽 模仿作 品 的根 本属性 , 区分 于一般 “ 是 网络 恶搞” 的本质特征 。它的合法性在 于它具有超 出喜剧性 因素 的内 容, 即它需要有一些批判性 的评论或关于原作的一些声明 , 以体 现 滑稽模仿者 的创新视角 。这种批 评是建 立在 对原作 的不认 同 , 想
论“模仿讽刺”作品的法律性质及合理使用原则
原作 的使用 ( 仿 ) 因为 prd 模 , aoy的效 果很 大 程度上
来 源 于公众 对原作 内容 的熟 悉 , 2 0 如 0 6年 “ 一个 馒
头引发 的血案 ” 简称 “ 头案 ” 就借 用 了热 播 电影 ( 馒 )
prd ” 了不 同定 义 。有 的认 为 , 国 的版 权 法 aoy 作 美
作 品 范 围 , 适 用 著作 权 法 上 的合 理 使 用原 则 。要 明 晰 这 一 问题 , 修 改 完善 我 国现 行 《 作 权 法 》 于 作 品 和 合 并 需 著 关 理 使 用 原 则 的规 定 , 更好 地 解 决著 作 权 法 领 域 内产 生 的 新 问题 , 到 著 作 权 各 主 体 利 益 的 平衡 。 以 达
作品则指的是为了对他人作 品进行戏谑 、 批评或讽 刺, 使用 他人拥 有版权 的歌 曲 、 剧或 著作 等而形 成 戏
的新作 品 。我 国《 宪法 》 3 第 5条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公 民 有 言 论 、 出版 的 自 由 ” 。从 宪 法 角 度 看 ,
“ 模仿 讽刺 ” 品符 合 宪法 规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由 , 作 是 合法行 为 。然而 , 近年 来 , 网络视 频 中 各类 “ 仿 讽 模
: 徐惠敏 (9 6 , 河南商丘人 , 17 一) 女, 讲师 , 事传播与知识产权法研究。 从
第 4期
徐 惠敏 : “ 论 模仿讽刺” 作品的法律性质及合理使用 原则
・ 9・ 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规则 , 由此 形成 的新 作 品并 不 是 著 作 权 法 意 义 上 则
虽然一般情况下大量引用原作内容难以解释为合理使用但模仿讽刺这种艺术创作形式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只有大量使用原作中的内容使人们想起原作表达的立场观点和思想感情才能树立起批判的靶子并通过对原作在模仿基础之上的改造和再创作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效果
戏谑模仿作品的版权探讨——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
戏谑模仿作品的版权探讨——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
起
王静
【期刊名称】《经济论坛》
【年(卷),期】2006(000)023
【摘要】有一段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的诙谐视频曾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该片截取电影《无极》的画面,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新闻记录片,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与《无极》产生法律纠纷。
如今这场纠纷也落下帷幕,但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确不容忽视。
本文拟从《馒头》出发,参照国外的相关判例,对戏谑模仿引发的版权法律保护问题及相关立法的完善进行分析,以期探索出一条戏谑模仿的合理使用制度之轮廓。
【总页数】2页(P136-137)
【作者】王静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J], 王迁
2.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 [J], 吕富锁
3.论著作权网络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限——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J], 张哲
4.我国模仿讽刺作品的版权法保护——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无极》的著作权纠纷引申 [J], 温万名
5.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的血案》谈起 [J], 周艳敏;宋慧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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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滑稽模仿的法律定位——以著作权法为视角
v lp n o ilc lu a n e tk n . eo me t s ca ut rlu d r i g f o a
Ke r s: a o y y wo d p rd ;wok;r t n lu e r ai a s o
一
滑稽模 仿 的法 律 规 制 最 早 见 于 西 方 国 家 。大 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时期 。由于修辞方式 的特殊 陆法 系若 干国家 在成 文法 中规 定滑 稽模 仿 。如《 法 性 , 曾在 很 长一 段 时 间里被 当作 “ 劣 表演 ” 它 拙 国知识产权法典》 L2 5 第 12— 条第 4款规 定: 作品 ( ulsu ) 同 义词 , 视 为一 种 低 劣 的 文 学 形 Br qe 的 e 被 旦发表 , 作者不得禁止合乎其 他有关规定 的滑稽 式, 直到 2 纪 5 代 以后 , O世 0年 才逐 渐 被文 学 、 艺术 模仿 、 仿效 和夸张模 仿。虽然法 律对模 仿并未 禁 界认可。近年来 , 各种作品 “ 恶搞版” 在社会盛行 , 止 , 以下 几 种模 仿 将 被 认 定 构 成 侵 权 : 仿 没有 但 模 被“ 改头换 面 ” 的不 仅有 文 字 作 品 、 美术 作 品 , 也有 幽默 的意 图 ; 仿引发 笑声 的意 图是 损 害艺 术 家 的 模 音 乐作 品等 。滑 稽 模 仿 这 一 特殊 表达 形式 开始 倍 人格 或声誉 ; 仿者 引起 公众 的 混乱 或有 盗 用 原 著 模 受关注 , 其特有的模仿性和批评性特征引发诸多学 的意 图川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则是 通 过 判 例 形 成一 系 者 的探讨 。特别 是在 著作 权法 领 域 , 一直 存 在 有关 滑稽模仿的争论 , 如什么是滑稽模仿行为 , 滑稽模 列与滑稽模仿相关 的法律规则。如美 国法 院司法 实践主要从“ 合理使用” 四项原则来判断一个模仿 仿是 否侵犯 了原 作 品的著 作权 , 否 属 于对 原 作 品 是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
作行为 。相应地 , 所谓的滑稽模仿作 品是指
通 过模仿 使用 知名作 品或其他公 共资 源 的
实质性部分所创作的 , 以颠覆及讽刺所使用 内容 为 目的并具有高度独创性 的新作品 。 ( 二) 滑稽模仿作 品具有 以下特征 1 . 互文性 。滑稽模仿作 品基本上都是模
如《 馒 头》是否侵犯 了原作 的著作权 ?它究 竟 属于什 么?是 否属合 理使用 ?是否 是对 人 身的伤 害?是允 许其存 在还 是应立 法予 以禁 止 ?这些 问题 说到底 就是 滑稽模 仿作 品的著作权问题 , 本文正是以此为契机 , 对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进行 了论证 , 并在此 基础上 ,对 《 馒头 》一案进行了分 析 ,回答 了上述一系列问题 , 指 出解决 问题 的关键 , 在于通过完善著作权立法 , 平衡作者 与原作
仿其严肃的文学作品 ( 或文学体式 ) 的内容
关 系 ,目的并非把被借用对象视 为学习与仿 效 的楷模 ,而是将其 当作颠覆的对象 , 其实
质 是一种具有破 坏性 的模仿 。4 . 批评性 。作
滑稽 模仿作 品符合知识 产权利益平衡原理, 从而被著作 权法允许其存在 的关键 :1 . 滑稽
者创作滑稽模仿作品 。 对原作进行模仿 、 颠
覆 的最终 目的,是对原作给予讽刺 、批评 。
模仿作 品的高度独创性与批评 、 讽刺性体现
了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著作权法的 目的。 2 . 社 会公共 利益 与作者 版权利益 的此消彼长是 利益平衡原理 的体现.
二、 滑稽模 仿作 品合 法性 的理论根 据
谑 和狂欢 。2 . 滑稽性 。滑稽模仿作 品是滑稽
的, 戏剧性 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 的或崇 高的。3 . 颠 覆性。滑稽模仿作 品的作者在创 作 的过程 中, 模仿借用经典文本 ,暗示互文
滑稽模仿
可能是严肃的,但其方式与风格则是不严肃的。
在中国古代,“滑稽模仿”是先秦文人的能事,所谓“优孟衣冠”就是指 一则关于“滑稽模仿”的典故,关于“滑稽”的最早记载出现于《史记•滑稽列 传》中,滑稽乃言辞流利,正言若反,思维敏捷,没有阻难之意,在这一层面 上,滑稽就导演陈凯歌与模仿之作《一个 馒头引发的血案》(下文简称《馒头》)引起的口水战以及版权争 端,恐不算过分。本文认为,从中国版权历史的眼光看,“馒头血 案”纠纷最值得一提的地方是,它让我们开始深入思考“戏仿”即 “滑稽模仿” 与版权、乃至人身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甚至,“戏仿” 是否属于侵权的例外?《馒头》是否属于戏仿?它是否侵犯了原作 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 会影响到版权保护的范围与程度,也将影响“戏仿”这种艺术手法 在我国文艺创作中的命运。
这个作品被他起名为 《L.H.O.O.Q.》,用法语快速念 出来就是“她欲火中烧”。在 这里,杜尚将达· 芬奇的经典名 作当作公然嘲讽的对象,展示 了他真正渺视传统、无视约束 的品性。他把反艺术推向了极 致,给后继的艺术运动以新的 启迪。这种不可思议的做法让 他宣泄了悲观主义的情绪表明 自己反理性、反艺术、反传统 的立场。
一、滑稽模仿:艺术手法与版权 “滑稽模仿”是文学艺术史上常见的艺术手法与风格。不少国家的立法对 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更有不少司法判例。从版权法上认识、处理“戏仿” 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戏仿”的艺术特征以及版权保护的宗旨。 “滑稽模仿” 作为文学艺术创作中常见的艺术手法和风格,具有复杂的 形态,它是一种讽刺手段,讽刺对象可以是被模仿的作品或文学体式,也可以 是它表现的题材本身,也可以两者兼之。文学艺术史上,滑稽模仿最常见于叙 事文学、舞台表演,以及绘画等艺术形式。早在古希腊阿里斯妥芬的喜剧中, 戏仿已经存在,文艺复兴以后更为常见。如莎士比亚、蒲柏、费尔丁等都曾熟 练运用。绘画方面有人们都很熟悉的那个长胡须的蒙娜丽莎。——可以说,没 有滑稽模仿,西方文学艺术史就要改写,就要大大失色。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各种滑稽模仿视频在中国成为了一种热门的文化现象。
不仅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也在电视上,甚至在电影中,滑稽模仿作品都能够获得大量的关注和好评。
然而,在这个文化现象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法律问题,如何在确保自由创作和文化传承的前提下,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权益,是一道值得思考的难题。
首先,滑稽模仿作品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保护,需要考虑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作品性质的作品,才能够被认定为著作权的对象,具体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因此,滑稽模仿作品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的对象,就需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表现形式”。
关于“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思想性。
如果仅仅是简单的模仿和抄袭,这种作品就难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而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尤其是那些创作者将现实生活中的事件进行幽默的演绎和修改后再呈现的作品,这类作品往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其次,滑稽模仿作品也需要符合“表现形式”的要求,即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来呈现,比如文字、图像、音乐、视频等。
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口头表达通常不被认为是著作权的客体。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呈现方式,让滑稽模仿作品得以以视频和图片等多种形式呈现,也因此满足了“表现形式”的要求。
然而,在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问题。
比如,对于如何认定原作权人是否授权滑稽模仿作品,以及如何确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已“重新创作”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标准。
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针对滑稽模仿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比较复杂,也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著作权,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法律制度。
例如,可以在著作权法中特别规定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和认定标准,以及考虑如何在在线平台上控制侵权行为的出现等。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展开讨论。
在我们将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认识。
在将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依据、合法性保护措施以及侵权纠纷案例。
在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总结和展望。
通过对相关内容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保护、法律依据、侵权纠纷案例、保护现状、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越来越频繁,而对其合法性的讨论也变得日益热烈。
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其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从最初的搞笑段子到如今的短视频、小品等,滑稽模仿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作品的版权保护、侵权纠纷等,亟需深入探讨和解决。
这一背景下,研究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对案例的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现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不仅可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还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
在当前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是指那些通过对原作品进行变化、重组、折射或戏仿等手法创作而成的作品。
滑稽模仿作品通常具有夸张、讽刺、幽默等特点,能够引发观众的笑声和共鸣。
这种作品往往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创作者自己的想法和风格,同时也保留了原作品的特点和情感。
由“馒头血案”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完善
由“馒头血案”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完善摘要: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网络侵权逐渐成为一个新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滑稽模仿便是其中一种。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是对原作品的嘲弄和讥讽性的模仿。
网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电影《无极》进行的篡改,可以说是滑稽模仿的典型代表。
在西方国家,戏仿通常享受合理使用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戏仿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戏仿作为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同时作为一种艺术创作形式,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也应将戏仿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保护,以此来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完善。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完善一、问题引入2006年,一部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视频短片风靡网络,掀起了人们对网络恶搞的热议。
正当著名导演陈凯歌竭力推销自己斥巨资制作出来的巨作《无极》时,这部短片突然登场,迅速走红网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这部由业余制作者胡戈制作的短片,通过对电影《无极》的利用、改编和讽刺,表达了与原作截然不同的思想,引起了爆笑与喝彩。
这一事件,可以说把网络恶搞这一普遍存在但又往往被人忽视的现象推到了大众面前,引起了人们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戏仿作品保护之间界限的争论。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滑稽模仿的冲突(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伯尔尼公约》规定:”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保持其著作物的完整性和标题的完整性,不接受违背著作权人意愿的修改、删改或其他改动。
”《英国著作权法》第80条”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的权利”、《德国著作权法》第14条、《意大利著作权法》第20条、《加拿大著作权法》第12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就上述国家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来看,此项权利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息息相关,因此受到了大多数西方国家的重视。
简论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下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
简论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下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戏仿,又称滑稽模仿,是指根据原作品的某些特征而创作出的,对原作进行批评、讽刺,以达到幽默或者滑稽效果的作品。
如电影《甲方乙方》中戏仿了一些革命电影中的情节,如“我为党国立过功”、“打死我也不说”等。
直到2006年网友胡歌的一个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称《馒头》),根据陈凯歌耗资两亿的巨作《无极》和央视的栏目《中国法制报道》,而创作出20分钟左右的视频短片,掀起了戏仿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的讨论。
笔者将以此次争论为基点,结合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从而探讨戏仿作品的认定标准的合理化问题。
一、利益平衡理论——合理使用制度理论基础利益平衡理论原则被认为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基本精神。
著作权法制度设计的初衷,就要求著作权法即要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另一方面又要适当的限制著作权,避免因垄断而导致阻碍社会对作品的合理需求。
具体到戏仿作品,其创作必然要引用已有作品,并对其批评、讽刺或评论。
而引用在著作权法的当中,存在着两个极端,一个是完全引用已有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个是未引用,或者少量引用原作品的合法行为。
大部分情形则是在部分引用的灰色地带,如何在这个灰色地带中划定一个标准或者界限,不是一个是非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的考量,来获取这种利益平衡。
要实现这一利益的平衡,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我国《著作权法》中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英国的版权法中的“合理处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事例。
具体来说,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了,包括为了研究和个人学习的目的,为了批评和评论的目的,以及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这三种合理处置的情形。
但是这两种合法的引用均是采用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制,戏仿这种手段并不在其中,因此不能援引这个条款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