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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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想象一下,大家正在欣赏一幅引人入胜的画作,突然有人告诉大家,这幅画并非出自大师之手,而是一位普通画家的创作。

大家可能会感到失望,甚至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事实上,如何判断一件作品的独创性,是艺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认知和反思的角度,探讨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它对我们的启示。

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作品独创性标准。

在艺术创作领域,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独特、新颖和创造性,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产物。

在法律领域,独创性则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到的、不抄袭的元素,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差异。

从艺术角度看,独创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给观众带来新的思考和感受,激发他们的想象力。

然而,过分追求独创性也可能导致作品的内涵和意义被扭曲。

例如,某些当代艺术作品以过分奇特和惊险的方式表现独创性,使得观众难以理解其内涵。

从法律角度看,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基石。

但随着技术进步,版权保护的边界也变得模糊。

例如,在软件领域,许多作品可能只具有有限的独创性,但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的判断也涉及到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问题。

比如,某些文化可能更注重作品的实用性,而非独创性。

我认为,作品独创性标准既有它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积极方面来看,独创性标准鼓励创新和独立思考,有助于推动艺术和文化的发展。

它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然而,过高的独创性标准可能导致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作品被忽视或误解。

在版权保护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作品独创性标准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艺术、法律、文化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它,并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调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确保公众能够欣赏到更多有价值的作品。

作为消费者和观众,我们也应该学会批判性地看待作品的独创性,以更全面地理解和欣赏作品。

《2024年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范文

《2024年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范文

《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篇一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流媒体时代已经来临,为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视听体验。

在此背景下,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变得尤为关键。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流媒体时代下,如何有效判断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分析其重要性和所面临的挑战。

二、流媒体时代的视听作品特点流媒体时代的视听作品具有互动性、即时性、多样性等特点。

作品形式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网络短视频等,它们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为观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观看体验。

三、独创性的定义与重要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体现的独立性和创新性。

在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至关重要。

它不仅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基础,也是作品吸引观众的核心要素。

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激发观众的观看兴趣,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流媒体时代下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一)原创性: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是否具有新颖性。

原创性是独创性的基础,只有原创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二)创新性:作品在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是否有所创新,是否为观众带来新的视听体验。

创新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重要标准。

(三)个性化:作品是否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和风格,是否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

个性化是作品独创性的重要体现。

五、流媒体时代下独创性判断的挑战(一)作品形式的多样性:流媒体时代下,视听作品形式多样,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短视频等,每种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创作规律和特点,这给独创性判断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者和创作者可能存在分离现象,这使得在判断独创性时难以确定真正的创作者。

(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在流媒体时代,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模仿、抄袭等手段获取他人作品的成果,这给独创性判断和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六、加强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独创性判断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提供法律保障。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史勤艳发布时间:2006-04-05 13:50:39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

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

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和联系。

在此基础上,独创性构建了自己相对确定的外延,从而使独创性这一概念真正的完善起来。

以下就这两大问题展开沦述。

一、独创性的内涵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独创性上要有四种判断标准。

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

(一)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

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直到1900年Walter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沦。

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承继。

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

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专栏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三次修订的《箸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牙7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話独创性的热议”作話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飾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話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杉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表达的独创性VS思想的独创性箸作权法保护的作晶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在著作权领域内讨论独创性,仅限于思想或情感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等其他任何元素的狡创性。

作話的保护不延及作話中包含的思想、观点、情感、程序、规程、规则、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已是箸作权法领域的公知常识。

思想、观点、程序、规程、操作□李扬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如果具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构成.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加以保护。

将作品限定为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除了区别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确保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即使作品获得可感知的外在形式,进而通过作者署名等方式获得排他的权利外观.为作者行使权利和他人利用作話提供前提,二、独创性有无VS独创性高低独创性是受箸作权法保护作品法律构成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一致。

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无标淮说认为.作話只要具备独创性.不管独创性高低.都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独创性高低标准说则认为,受箸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备独创性.而且独创性应该达到一定高度.方才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笔者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坚持者按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只要与现有表达不同,也不厲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该表达的独创性。

举例来说,“我爱你”,属于对爱情司空见惯的表达.无独创性。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文学作品为中心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文学作品为中心



论 作 品 的 独 创 性 以文 学作 品 为 中心
蔡 晓 东
( .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知 识产 权 中心 , 北 武汉 1中 湖 2 天津 商业 大 学 . 基 础课 部 , 津 天
40 7 ; 3 0 1
303 )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
摘 要 : 品是 著作 权 的 重要 客 体 之 一 , 中有 形再 现 和 独创 性 是 其 本 质 要 求 。《 尔尼 公 作 其 伯 约》 结的一 个 重要原 因是 对 艺术 家独 创 性 艺术 成 果 的保 护 的 迫切 呼吁 , 章试 拟 在 对 作 品 划 缔 文 分 为 艺术作 品和 非 艺术作 品 的基 础上 , 重就 艺 术作 品 中的语 言 文 学作 品 的独 创 性 问题 提 出 了 着 些看 法 , 体体 现在 语 言 文学作 品 的语 言 、 具 主题 、 节 、 景 、 色、 情 场 角 结构 诸要 素 方 面。
伯尔尼公约缔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艺术家独创性艺术成果的保护的迫切呼吁文章试拟在对作品划分为艺术作品和非艺术作品的基础上着重就艺术作品中的语言文学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具体体现在语言文学作品的语言主题情节场景角色结构诸要素方面
襄 樊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a  ̄ a ie s t o r a fXin f n Un v r i y

诗歌、 文 、 本 、 谱、 文 、 散 剧 乐 论 公文 、 日记 、 学 专著 以及 口述作 品等 等 。二是 作 品要有 特定 的内容 , 科 即指 作
品必须 是属 于文 学 、 艺术 、 学 、 程技 术 等领 域 内 的思 想 、 科 工 理论 、 念 、 情 、 概 感 构想 、 节 、 情 人物形 象 等 内容 。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

论作品的独创性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就是指作品必须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就是对她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就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就是或者基本不就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以著作权来论)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著作权来说。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她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她人的构思与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就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从整体上瞧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独创性就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与信息的结构与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就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与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她法律规范。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作者思想观念的独立阐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部作品抄袭下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

作品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而并不是指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知识和方法。

原始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对原作品改编、翻译等活动中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某种创新成份。

作品的独创性不可与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相混淆。

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即使是前已存在相同或类似作品,仍不能否认后一作品具有独创性。

但是在著作权法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并不试图给独创性下定义,而是在发生纠纷时,根据个案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也有学者认为,作品被创作出来后,都可以假定其具有独创性,除非有人可以明确证明是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某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便成为侵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因此,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品的独创性,有学者又称为原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拍摄出一幅美丽的照片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摄影爱好者和摄影师而言,摄影作品不仅仅是一幅照片,更是艺术品和个人风格的体现。

因此,如何评估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确保其价值与个性,已经成为现代摄影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

本文将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独创性认定标准的研究。

1.关于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具有个性和独特性,是该作品具有原创性、与众不同之处和新颖性,有明显的艺术价值。

要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首要考虑的是它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受到先前作品的影响、模仿或借鉴。

其次,是否具有个性和独特性,展示了作者的艺术风格、思想及创意。

2.摄影作品的创作摄影作品的创作是建立在艺术、技术与人文等要素的基础之上,这些组成要素难以分离。

不同的摄影对象、不同的角度、光线、构图和拍摄方式等方面都会影响作品的独创性。

同时,摄影师的个人风格、人生经历、情感、文化等也是影响作品的重要因素。

3.独创性认定标准在认定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相关的评估标准,包括技术性、艺术性、表现力和情感性等。

以下是具体的标准:技术性:作品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准,在曝光、构图、色彩、焦距等方面是否追求完美和创新。

艺术性:作品是否具备独特的艺术价值,在审美、构图、意境和创意方面是否有独特的表现。

表现力:作品是否能充分地表现摄影师所拍摄的内容,是否能唤起观者的共鸣和感受。

情感性:作品能否传递作者的情感和情感,观者能否感受到这些情感并与之产生共鸣。

4.结论在评估一张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要认真了解摄影师的创造思想、创作灵感、文化、情感和生活经历,从而做出准确的评价。

此外,独创性的认定也应该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为摄影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以发掘和评价他们的才华和独创性。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摄影艺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摄影行业不断向前发展。

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辨析

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辨析

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辨析一、独创性的内涵和特点独创性是指在创作过程中表现出的独特性和新颖性,这种新颖性不仅表现在音乐的形式上,还包括在音乐的内容、音乐的创作理念等方面。

具有独创性的音乐作品往往能够打破传统的局限,突破创作的常规,为音乐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

在音乐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音乐风格的突破。

独创性的音乐作品往往会在音乐风格上进行突破性的创新,例如跨界融合、风格混搭等,从而为音乐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创作理念的独特性。

具有独创性的音乐作品往往具有独特的创作理念,这种理念可能是对传统的颠覆,也可能是对现实的反思,而这种独特的理念会在音乐作品中得到表现。

3.表现手法的创新。

独创性的音乐作品在表现手法上通常会有一些创新,例如在演奏技巧、声音处理等方面表现出独特的特点,从而使作品具有新颖的魅力。

二、独创性的意义和价值独创性的音乐作品在音乐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们不仅能够为音乐的发展注入新的元素,还能够激发人们的创作灵感,推动音乐的进步。

1.激发创作灵感。

独创性的音乐作品往往会激发人们的创作灵感,启发他们尝试新的创作方式和手法,在创作中表现出更多的个性和独特性。

2.促进音乐的多样化发展。

具有独创性的音乐作品能够促进音乐的多样化发展,丰富音乐的形式和风格,使音乐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3.推动音乐的进步。

独创性的音乐作品通常代表着音乐的进步和发展方向,它们能够为音乐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推动整个音乐领域的进步。

三、独创性音乐作品的案例分析在当今的音乐市场中,有很多具有独创性的音乐作品,它们在音乐领域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成为了时代的代表和标志。

下面将对一些独创性音乐作品进行案例分析,探讨它们的独特之处。

1. 《爱乐之城》《爱乐之城》是一部由达米安·查赫尔执导的音乐电影,该片以好莱坞的黄金时代为背景,讲述了一对爱情中的音乐才子才女在追求梦想的过程中所经历的磨难和挑战。

这部电影以其独特的叙事手法和出色的音乐表现,成为了当代音乐电影中的经典之作。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
在摄影作品中,独创性表现为作者独特的视角、构图、光线运用、主题表现等, 展现出与众不同的个人风格和艺术追求。
摄影作品中的独创性体现
独特的视角
通过独特的视角,将日常生活中平凡 的场景变得新颖别致,展现出作者独 特的审美和观察力。
创新的构图
运用新颖的构图方式,如打破常规的 构图、运用几何图形等,使画面具有 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和艺术感。
元素组合巧妙
作品中的元素组合应巧妙合理,能 够营造出独特的氛围和意境。
光线与影调的运用
光线运用巧妙
摄影作品的光线运用应具有巧妙 性和独特性,能够营造出独特的
氛围和效果。
影调处理得当
作品的影调应处理得当,能够突 出主题和中心思想,增强作品的
表现力。
色彩搭配协调
作品的色彩搭配应协调,能够营 造出独特的视觉效果和情感氛围
签订合同
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版权归属、使用方式、赔偿责任等 内容,以保障摄影作品独创性的维护与保护。
及时维权
如发现他人侵犯摄影作品的版权或知识产权,应第一时间采取法 律手段进行维权。
防止抄袭与盗用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摄影创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便 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 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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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摄影作品独创性概述 • 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的考量因素 • 独创性认定在摄影作品中的实际应用 • 摄影作品独创性的维护与保护 • 总结与展望
CHAPTER 01
摄影作品独创性概述
独创性的定义
独创性是指在创作过程中,作者依靠自己的观察、思考和感悟,独立创作出的具 有新颖性和独特性的作品。
艺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需要考虑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建筑作品在设计理念、空间布局、结构形式以及材料运用等方面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

在建筑设计领域,独创性是评判建筑作品质量和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篇论文将从建筑作品的创意构思、空间创造、结构创新和材料创新四个方面,探讨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建筑作品的创意构思是评判其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建筑师在设计建筑作品时,应该具有独立思考和创新思维的能力。

创意构思应该表现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独创的形式语言。

建筑师可以通过对文化、历史、社会背景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寻找到与建筑所在环境相契合的独特设计理念,创造出与众不同的建筑形象。

例如,荷兰建筑师皮特·埃森曼的“动态建筑”概念,通过结合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动态变化,赋予建筑作品灵活的形态和亲近自然的氛围,展现出独创的设计理念。

其次,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还包括空间创造的独特性。

建筑作品不仅仅是物理空间的创造,更是人类活动和情感体验的载体。

优秀的建筑作品应该能够在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创造出具有独特空间韵律和情感表达的建筑形象。

只有通过空间的布局和组织方式,使人们在其中获得独特的体验,才能展现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

例如,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的设计理念中,注重通过空间的布局和序列来引导人们的动线和视线,创造出丰富多样的空间体验。

这种空间创造的独特性使得柯布西耶的建筑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结构创新也是评判建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建筑作品的结构形式不仅仅是为了承载荷载和满足功能需求,更是可以成为建筑作品独特性的表现形式。

建筑师通过创新的结构形式和连接方式,可以创造出独特的建筑形象和空间效果。

例如,法国建筑师让·努维尔的“结构美学”理念,通过结构形式的创新,将建筑的结构形式和空间形象融为一体,赋予建筑作品独特的结构美感。

最后,材料创新也是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材料的运用不仅仅是满足功能需求,更是可以成为建筑作品的独特性的表现形式。

简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

简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

理论研究ART EDUCATION RESEARCH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是否能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随着人们日益注重精神文化建设,美术作品也越来越被大众喜爱。

研究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有利于让艺术家重新审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一、美术作品独创性认定的现状美术作品作为一种造型艺术作品,有独特的表现形式且与载体合而为一。

美术作品是艺术作品的一种,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与其他艺术作品如文学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具有很大的区别。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因此,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是其独创性的判定标准。

在没有明确解释独创性含义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独创性的尺度显得有些参差不齐,不仅在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上存在分歧,即便是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也同样具有差异。

但无论如何,我国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独创性的界定都必须包含以下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独创性作品意味着“独立创作完成”;二是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

二、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分析艺术家的个人风格是艺术家鲜明、独特的创作个性的体现,统一在艺术创作的内容与形式、思想与观念之中,这与艺术家的生活经历、个性气质、文化修养、审美情趣等密切相关,更多的是艺术家的生活经历和内心情感在创作中自然流露的过程。

一位艺术家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富有个性的创造,从社会认知存在的角度看,独特的艺术风格是艺术家存在的标志和识别的系统。

1.艺术家的表现手法一幅画运用浓重、强烈的色彩对比,追求线条和色彩的表现力,这种风格是具有表现力的。

艺术家的创作技法最大化地表达了自己的情感,选择哪种表现手法,是写实还是抽象,都是由艺术家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的,因为此种表现手法可以直接表现他们的情感。

在艺术领域,作品是个人化的,美术作品的表现要素包括点、线、面的组合,明暗、色彩的分配,其物质性要素包括画布、颜料、媒介剂等。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一、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这为大众创作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然而,伴随着短视频创作者数量的迅速增加,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愈发凸显。

如何准确判断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的标准,并对其进行论述与分析。

二、独创性的概念及重要性独创性是指某一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创新思维和独特表现方式,并且没有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的痕迹。

独创性是衡量一个作品创意新颖和创新能力高低的关键指标,也是体现作者创作才华的重要标志。

判断一个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十分重要,对于创作者本身来说,其独创性往往可以提升作品的品质与水平,帮助创作者建立个人品牌,提高知名度和声誉。

对于短视频平台方来说,准确判断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是形成独特价值观和吸引用户的重要条件。

同时,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他们更倾向于观看那些有独特创意和独创性的作品,因为这些作品通常更富有吸引力和娱乐性。

三、独创性判断标准的探讨1. 原创程度原创程度是衡量一个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

一个具备高度原创性的短视频作品,应该是作者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是直接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的产物。

原创程度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故事情节、表演风格、剪辑手法、音乐配乐等方面。

如果一个作品在这些方面有明显的独特之处,那么它就可以被认为具备较高的原创程度。

2. 创新思维创新思维是衡量一个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创新思维要求创作者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的创造能力,能够将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事物通过巧妙的组合和表现方式呈现出与众不同的效果。

创新思维可以表现在故事情节、视觉效果、特殊效果等多个方面,它使得短视频作品既能够引发观众的共鸣,又能够给观众带来新的惊喜和享受。

3. 表现方式独创性还可以从短视频作品的表现方式来进行判断。

短视频作品的表现方式是指作者通过摄影、剪辑、音效等手段将创意和故事情节呈现给观众的方式。

作品独创性和新颖性的区别

作品独创性和新颖性的区别

论独创性和新颖性的区别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

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独创性是指独立创作的,一般是指作品的版权专利的。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

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是绝对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没有经济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独创性。

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是指跟现有技术不同。

即使是独立开发的,如果之前已有现有技术了,也不具备新颖性了。

新颖性一般指产品的开发。

一个产品要想申请专利,这个产品必须具有新颖性。

即该产品必须是首次出现,或者是该项技术是首次被提出。

新颖性强调一个首次!不能像独创性那样有借鉴,模仿。

总而言之,新颖性强调一个首创性。

不能有模仿,借鉴。

而独创性只要有自己的想法,有艺术加工,即使对现有作品有借鉴有模仿,也是有独创性的!。

论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论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品,除了系作者独立完成、体现出创造性,还应该表现出作者 个性的烙印和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低层次的认定标准则是 针对实用性、功能性作品而言,作品只需要具备独立完成和适 度的创造性,就可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基于此独创性认定标 准,必然会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作品创作的氛围,鼓励大量优秀 作品的诞生,也定会符合现代信息社会的需求,刺激实用性作 品的进一步繁荣和成功。综上,关于作品独创性较为准确的定 义和较为严密的判定标准,将为社会提供一种制度的保障,为 我国著作权作品事业的发展注入源源活力。 参考文献:
【1】张广良.作品的原创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叨.人民司法.1996.2.
二、德国著作权法的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作品独创性内涵只是独创性理论的一小部分。作品独创 性理论中更为重要的是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对此立法有所不同。在众多立法例中,笔者最为赞同德 国法。 一方面,就原则方面来说,德国法认为独创性应包括如下 特征:(1)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2)人的智力、思想 或感情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3)作品应体现作者的个 性;(4)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由此可见,德国的作品独创 性的原则认定标准是较高的,不仅需要作者独立劳动,体现出 创造性,而且应该打上作者个性的烙印,具有一定创作高度。 另一方面,德国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设立了较低层 次的标准,对待电脑程式、艺术再造、菜单、电话号码簿、普通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目录清单等,则只要求适度的创作水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经验,从而构建我国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内涵;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8—01
一、著作权作品独创性之再探 著作权客体的独创性是版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学界对作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一、三步检验法
三步检验法是用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方法,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步骤:
1.保护范围界限清晰: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明确的界限范
围。

这一要求有助于明确作品的可复制性和创造性。

只有在作品具有清晰界限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讨论其是否具备独创性。

2.具有地域特征: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还要考虑其所处的地域背景。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必须在本国领域内产生,或者在外国领域内首次发表,才有可能受到保护。

因此,作品的地域特征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3.时间上受保护期限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超过保护期限
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还需要考虑其创作时间是否在保护期内。

二、四要素标准
四要素标准是用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文学艺术价值的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文学艺术价值: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是衡量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作品应具
有较高的文学性和艺术性,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和思考,具有独特的审美体验。

2.创造性:作品的创造性是指其在表现形式、主题思想、艺术手法等方面具
有独特性和创新性。

作品的创造性越强,其文学艺术价值就越高。

3.可复制性: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被重复制作和传播。

具有较高可
复制性的作品,其文学艺术价值也会相应提高。

4.实用性:作品的实用性是指其在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实际应用。

尽管著作权法主要关注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但对于具有一定实用性的作品,也应适当考虑其实用价值对文学艺术价值的影响。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论作品的独创性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着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着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着作权来论)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着作权来说。

着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他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他人的构思和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从整体上看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着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冯晓青 冯 晔)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冯晓青  冯  晔)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冯晔中国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07-4-10内容提要: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立足于作品创作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独创性的关系,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

文章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指出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具有某种“创造性”,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

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并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

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

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

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a)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a)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

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

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辨析

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辨析

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辨析音乐作品作为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独创性是评判其价值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当今音乐产业中,有着无数的音乐作品问世,但是真正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多。

本文将就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辨析,探讨独创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并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独创性是指音乐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具有的独特和新颖的特点。

一个独创性的音乐作品通常会在创作、演奏、编曲、歌词等方面都具有创新性,不拘泥于传统的模式和格局,而是大胆尝试新的艺术手法和表现形式。

这种独创性体现了音乐人对音乐的独特理解和创造力,能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受。

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在创作方面,独创性可以表现在音乐的主题选择、节奏结构、和声编配、乐器运用等方面。

在演奏方面,独创性可以表现在表演者的演奏技巧、音乐情感的表达、现场演出的创意等方面。

在编曲和制作方面,独创性可以表现在音响效果、混音处理、音乐形式的创新等方面。

在歌词方面,独创性可以表现在歌词的创意、表达方式、情感表达等方面。

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各个方面体现出来,而且常常是多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具体来说,近年来涌现出的一些音乐作品便展现了出色的独创性。

美国歌手比约克的专辑《When We All Fall Asleep, Where Do We Go?》便是一部具有鲜明独创性的音乐作品。

在音乐风格方面,比约克将流行、电子、独立音乐等元素融为一体,形成了独特的音乐风格。

在歌词表达方面,比约克的歌词以其独特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表达了年轻一代的情感和焦虑,成为了这一代人的代言人。

在音乐制作方面,专辑中的每一首歌曲都充满了创新的音响效果和编曲风格,给人带来了强烈的听觉冲击。

比约克的专辑不仅在音乐风格上具有独创性,而且在歌词表达和音乐制作上也展现了独创的特点。

除了比约克之外,近年来还有许多其他的音乐作品也具有独创性。

中国著名音乐人那英的专辑《我相信》便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音乐作品。

在这张专辑中,那英不仅在音乐风格上进行了大胆尝试,融合了中国传统音乐元素和西方流行乐风格,而且在歌词表达和音乐制作方面也有着独特的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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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张玉敏曹博• 2012-03-26 16:25:16 来源:《法学杂志》2011年04期作者简介:张玉敏,女,山东莱州人。

197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分配到贵州纳雍县工作,先后任公安局预审员、副局长、法院副院长,1975年获贵州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3年调西南政法学院任教,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团成员;曹博,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

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独创性滑稽模仿后现代一、作品的灵魂:独创性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

世界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对作品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规定:“为作者所创作并固定于有形媒体,不论现在或今后发明的,从而可以直接或者借助机械或装置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依本法予以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著作物,系指创作性得表现思想或者情感,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者音乐领域的原作。

”《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具有创作性并属于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范畴的智慧作品,不问其表达方式及形式,而受本法保护。

”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综观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不难发现,虽然在措辞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均强调独创性或创作性。

法律概念往往来源于生活,“作品”作为从生活中生长出的法律概念亦不能例外。

作品首先是生活俗语,是指“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品,如绘画作品、诗词作品等”。

[1]人们往往只是笼统地使用“作品”一词,却并不会在意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何种内涵,而更多的是指称一种事实上的作品。

因而,作品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作品与法律上的作品,事实上的作品是法律上作品的上位概念,[2]事实上的作品要成为法律上的作品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对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作品构成件,诸如“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进行考察,就会发现,既然规定“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那必然有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既然规定“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那必然有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

然而,稍加思考就能发现,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或者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可谓凤毛麟角。

所以,诸如此类的作品构成要件几乎是所有事实上的作品都具备的,之所以被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是因为立法技术上的抽象不足,或者是基于一些非法律因素的政策考量。

因此,只有独创性才是法律上作品的质的规定,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

词语在本质上具有弹性,运用到法律中的词语在适用时必然会遇到解释的问题,而“独创性”一词从产生之初就耗尽了著作权法学人的心血,诸多学者都妄图能够抽象出一个既能体现法律色彩而又不失人文情怀的独创性概念。

仅将目光投向我国著作权法学界,就可以看到很多不同的独创性概念。

郑成思先生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自己完成的而不是抄袭的。

”[3]韦之先生认为:“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的个性。

”[4]张玉敏教授认为独创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在形成作品的过程中,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其次,作品中必须体现作者的智慧,体现出作者的个性。

”[5]而学者李明德、许超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6]王迁先生认为,对独创性中的“独”与“创”应该分别认识,“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而“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7]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考察诸多针对独创性的定义,可以发现,学者们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一个方向采用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8]的解释方法,认为独创性是对一类智力创造结果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使作品既区别于没有创造性的事实作品,又区别于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际上突出一个“创”字;另一个方向则是依英美法系版权体系[9]的基本观点来解释,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中应该反映作者的个性,并应反映一定的“不可约减的东西”,从而强调一个“独”字;第三个方向则结合两大法系的基本观点进行阐释,即强调“独”又强调“创”,认为二者重要性相当,不可偏废。

必须指出,独创性概念的界定是基于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来进行的:即思想/表达二分法,“独创性”一词不是指思想的独创性,而是指思想表达形式的独创性。

应当说,思想是作品的基点,任何作品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思想之上的。

然而,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本身,有学者提出了与传统观念不同的认识,“尽管思想/表达二分法是人们经过探索得到的体系化成果,但仍然是粗糙的。

在‘法律不保护思想’这个命题中,暗含着一个前提:法律可以确定作品的思想。

我们在判决中也能看到类似这样的表达:被告只是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思想,所以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作者希望通过作品传达什么样的思想,是他人永远无法知晓的。

当我们从文中看到‘某种思想’,认为‘文本表达的思想是……’时,那是我们自己的思想,是我们认为的作品的思想,而不是作品本身的思想。

”[10]顺着这样的思路往下思考,其实可以发现,独创性概念针对的乃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在其相应作品中所作的表达,是通过作品的文字、结构、内容所体现出的“这种”表达所具有的特性。

通过以上阐述,不难发现,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的概念构建是耗费心血的思维挑战,要精确地给定一个独创性的概念并非易事。

当然,前人的思维成果依然是可资利用的,起码我们可以确定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而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

确定了这样的理论基础之后,对独创性的进一步探讨才会是有的放矢的。

二、解构无罪:后现代理念对独创性概念的颠覆《西游记》是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其塑造的众多人物形象可谓深入人心,耳熟能详,然而,一部拍摄于1994年的香港电影《大话西游》却以另一种方式解读了《西游记》,甚至于完全颠覆了《西游记》的情节与旨趣。

这样一部香港无厘头[11]搞笑喜剧,成就了大话的经典传奇,也把周星驰推到了后现代主义喜剧大师的位置,进而推动了无厘头文化在中国的流行。

影片塑造的“后现代”和“无厘头”语境全面颠覆了我们的审美习惯,至于它的影响,一直绵延到现在乃至以后。

《西游记》创作于明朝中期,如今已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因而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大话”,从而颠覆整个作品,但是这样的颠覆仍然是建立在原有作品之上的。

因为《西游记》已属于公有领域,《大话西游》避免了产生著作权纷争的可能,但是我们却可以进行这样的思维游戏:如果《西游记》并不是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其作者吴承恩仍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那么对《大话西游》应该如何界定?它究竟构成了一部与原作毫不相干的电影作品,还是已然侵犯了作者的相关权利?然而,这样的思维路径并不仅仅是游戏,2005年公映的电影《无极》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发生了一次激烈的碰撞。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中国大陆自由职业者胡戈创作的一部网络短片,其内容重新剪辑了电影《无极》和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栏目《中国法治报导》,颠覆了原电影《无极》的故事情节和主旨,而用一种称为“恶搞”的方式──戏谑、夸张的方式重新演绎。

该片在2005年底制作完成,并广泛流传于互联网,进而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国产商业大片的艺术水准以及面对受众的姿态问题,成为网民广泛谈论的话题;此外,“恶搞”这一概念也开始登堂入室,被网民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广泛谈论和效仿。

当然,随着胡戈的道歉,陈凯歌[12]的起诉也不了了之,我们也没有看到关于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纷争将会如何裁判。

从《大话西游》到《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伴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后现代主义就这样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后现代主义最早诞生于文学领域,核心观念就是解构与颠覆,去权威化、去中心化,抛弃对作者在作品文本中体现的思想的探求,而倡导由读者解读作品文本,尼采曾经高呼“上帝死了”,而后现代主义者则高呼“作者死了”,如果说文学领域曾经存在上帝的话,那无疑就是作者。

作者曾经把持了作品文本所表达的思想与内涵,后人对作品解读好坏的唯一评价标准就是谁的解读能够更好地还原作者的思想情感。

然而,后现代主义者则堂而皇之地宣称作者想要通过作品文本传达怎样的思想情感并不重要,甚至作品创作出来之后就不再是作者的作品,而是读者的作品,读者有权对作品作出各种各样的解构和颠覆。

将后现代主义的这种理念引入著作权法,会完全颠覆作为著作权制度根基的独创性概念。

传统的独创性概念针对的乃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在其相应作品中所作的表达,是通过作品的文字、结构、内容所体现出的“这种”表达所具有的特性。

有了这样的前提,如果在实践中遇到作品的独创性判定问题,必然要通过文本来确定作品的“这种”表达究竟是什么,究竟有什么样的特性。

然而,后现代主义者强调完全抛开作者,倡导由读者解读作品,而不同读者对文本的解读必然是见仁见智的,这样读者通过文本察知的作品表达就不再是统一的。

实际上后现代主义者认为所谓作品的独特表达,或者说作者想要通过作品进行什么样的表达是外人无从知晓而且即便能够知晓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后现代主义者认为既然原作品的思想内容表达几乎不可确定,那么基于对原作品的解读而进行的再创作也就与原作品脱离了关系,新产生的文本也就具有了不可置疑的独立性。

用这种后现代理念重新审视《大话西游》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可以发现,创作者都是在对原有作品文本进行自己独具匠心的解读之后,再创作了新的文本,并通过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式表达。

按照后现代主义“解构无罪”的基本理念,这样的再创作已然完全与原作品没有关联。

既然《无极》究竟想要进行怎样的表达是无法确定的,那么胡戈进行的基于多种可能表达中的一种解读就不应当受到原有作品的限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仅仅是基于可能表达中的一种而进行的再创作,应当具有不可置疑的独立性。

当然,后现代主义的相关理念并非就一定是正确的,基于后现代理念所进行的对作品相关问题的探讨也就必然不是那样逻辑严密且自我周延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像《大话西游》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样的作品,《大话西游》因为《西游记》属于公有领域作品而免受著作权法苛责,《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却险些遭遇著作权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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