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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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认定の研究

作品独创性认定の研究
4、独创性的要求只是针对表现形式而言的,并不要求作品从内容到形式都
①参见刘丽娟:《如何认识作品独创性》,《知识产权研究》2006年第4期。

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只要求作者的表述是独创的,是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 不要求被表述的思想、观点也是新的,即使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或人人皆知的内 容,只要作者能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述予以表述、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 保护。比如我们熟知的“四大名著",它们被影视界拍了又拍,有很多个电影或 电视剧版本,虽然它们表现的情节相同、角色一致,但从场景布置、演员表演、 细节刻画等方面有所区别,因此分别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又比如写毕业论文, 创新的观点固然会有,但大多数的理论都是别人已经论证过的,只不过我们作 了重新的表述而已,如果要求全部内容都与众不同,那么这对作者而言会太苛 刻,也使论文的写作变得异常困难;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独创性;思想内容;表达形式
Abstract
“Originality is nature quality of works.’,rllis theory is already accepted by every
country and displays in their copyright legislation,and china is also like that.But our law only priscribed that originality is necessery condition of works,not clear its standard,SO judge has free discretionary power.How to determine standard and principle of originalit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ypes by experience accumulation and summary,so reduce arbitrary and blindness,and realize justice finally,has become the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need to resolve urgently.The standard is lower in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is higher 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In order to encourage people to create actively and to innovate 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people,and to enrich Our spiritual lives and prospery of Our countrySs culture,I agree with lower standard.It is only the general standard that,I also discuss the specific standard. Originality only refers expreesion form of creative works.Over the years,the copyright law only protects the expression of works not the idea has become an accepted principle,because if the idea is protected,it will limit the spread of culture, resulting in idea monopolies.However,the meaning of this principle has always been lack of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the focus of the issue focused on the defmifion of”idea”and”expression”,and in many cases,it is not eas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wo words.1 want to clear the boundaries of the idea and expression of works in some extent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plot,figures,models,creative.In addition,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adequacies of China's copyright law,I propose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commendations.Of course,quantify original standards is very difficult,we must concrete analysis of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作品的本质属性",这一命题已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并体现于各 自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独创性是 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并没有明确如何判断或界定独创性的标准。由于独创性 认定标准的模糊,导致法官对这一问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通过判案 经验的总结和积累,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确定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以减少侵权认定中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我国著作权 领域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低,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较高,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作,在前人基础上努力创新, 来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并繁荣我国文化,笔者赞同较低的独创性标准。这只是 概括的认定标准,笔者还论述了相关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品的独创性仅指作品 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多年以来,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 的内容已经成为学术界通行的一项原则,因为如果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 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然而,对这个原则的含义历来缺乏一致的 理解,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对“思想内容”、“表达形式”的界定上,在很多情况 下两者并不容易区分,笔者通过对作品的情节、人物、模式、创意的分析,力 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界限。此外,笔者还针对我国著作权 法之不足,对作品独创性认定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当然,要将作品独创性 的认定标准进行量化是很困难的,必须在掌握一定标准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以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尊重创作劳动,保护作者的权利。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想象一下,大家正在欣赏一幅引人入胜的画作,突然有人告诉大家,这幅画并非出自大师之手,而是一位普通画家的创作。

大家可能会感到失望,甚至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事实上,如何判断一件作品的独创性,是艺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认知和反思的角度,探讨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它对我们的启示。

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作品独创性标准。

在艺术创作领域,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独特、新颖和创造性,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产物。

在法律领域,独创性则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到的、不抄袭的元素,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差异。

从艺术角度看,独创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给观众带来新的思考和感受,激发他们的想象力。

然而,过分追求独创性也可能导致作品的内涵和意义被扭曲。

例如,某些当代艺术作品以过分奇特和惊险的方式表现独创性,使得观众难以理解其内涵。

从法律角度看,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基石。

但随着技术进步,版权保护的边界也变得模糊。

例如,在软件领域,许多作品可能只具有有限的独创性,但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的判断也涉及到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问题。

比如,某些文化可能更注重作品的实用性,而非独创性。

我认为,作品独创性标准既有它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积极方面来看,独创性标准鼓励创新和独立思考,有助于推动艺术和文化的发展。

它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然而,过高的独创性标准可能导致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作品被忽视或误解。

在版权保护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作品独创性标准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艺术、法律、文化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它,并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调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确保公众能够欣赏到更多有价值的作品。

作为消费者和观众,我们也应该学会批判性地看待作品的独创性,以更全面地理解和欣赏作品。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 护
目录
01 一、摄影作品的独创 性
02 二、版权保护
03 三、案例分析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当我们在欣赏一幅优美的摄影作品时,往往会被其独特的视角、新颖的拍摄 手法和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所吸引。这些独具匠心的元素,正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的传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 的。本次演示将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版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大 家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启示探讨
在行业规范方面,中国摄影行业应加强自我约束,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则,规 范摄影师的行为,从而保障其他摄影师的权益。此外,大力发展摄影教育和文化 活动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结论
结论
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的 版权保护措施以及规范的行业准则对于保护摄影师的权益至关重要。中国摄影作 品著作权保护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法规、成立版权 保护协会以及规范行业准则等多方面措施,以提高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确保摄影师及其后代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启示探讨
启示探讨
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对中国有诸多启示。首先,中国 应加强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到保护摄影作 品的重要性。其次,中国应完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摄影师提供 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成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也有助于提 高摄影师们的话语权和凝聚力。
3、问卷调查
3、问卷调查
通过对摄影创作者和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我们发现:(1)大部分受访者对著 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清晰的认识;(2)对于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受访者普遍认为应该放宽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3)受访者还希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专栏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三次修订的《箸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牙7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話独创性的热议”作話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飾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話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杉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表达的独创性VS思想的独创性箸作权法保护的作晶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在著作权领域内讨论独创性,仅限于思想或情感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等其他任何元素的狡创性。

作話的保护不延及作話中包含的思想、观点、情感、程序、规程、规则、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已是箸作权法领域的公知常识。

思想、观点、程序、规程、操作□李扬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如果具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构成.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加以保护。

将作品限定为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除了区别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确保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即使作品获得可感知的外在形式,进而通过作者署名等方式获得排他的权利外观.为作者行使权利和他人利用作話提供前提,二、独创性有无VS独创性高低独创性是受箸作权法保护作品法律构成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一致。

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无标淮说认为.作話只要具备独创性.不管独创性高低.都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独创性高低标准说则认为,受箸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备独创性.而且独创性应该达到一定高度.方才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笔者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坚持者按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只要与现有表达不同,也不厲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该表达的独创性。

举例来说,“我爱你”,属于对爱情司空见惯的表达.无独创性。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首创性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首创性

亨利· 马蒂斯 《舞蹈》
《舞蹈》是他成熟时期的作品,画面上形态各异的人 物姿态,富有节奏的韵律,充满了流动的动感,张扬 着生命的能量。让人感受到一种肃穆,纯洁的精神陶 冶。正如他自己认为的那样,他不想奴隶般的去抄袭 自然,他要去解释自然。让色彩发挥功能尽可能好的 为表现自己的主观世界服务。他的艺术创作在广泛的 吸收西方个流派的艺术特色的同时,也把东方艺术中 的写意色彩融入其中。并且还把非洲艺术中粗狂的风 格融入自己的创作中。从而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创造 了影响深远的独特的艺术风格。就创作个体而言,他 的审美认识和审美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不能停留 在某一个阶段,他向前跨出的每一步,都是新的发展 和创造。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首创性
目录
1.独创性的含义
2.独创性的特征及意义
3.独创性的表现形式
4.独创性与首创性的区别
独创性的含义
独创性是各个门类艺术的共同审
美品格。只是这一审美品格在美 术与文学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它
对作品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请在此添加段落内容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的独创性又叫原创性,是作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某种 智力性劳动,这种创作出来 的作品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 创造性。
《 蛙 声 十 里 出 山 泉 》
齐 白 石
齐白石在这幅画的创作中,并非仅仅将对象的外形 在画面上惟妙惟肖的再现,而是紧紧抓住对象的性 格,把它反映出来。在对远山、山涧、急流、蝌蚪 的处理上,齐白石对诗中有画,画中有诗驾驭的游 刃有余。诗情画意,充满了浓郁的艺术魅力。这幅 画也秉承了中国画“重墨不重色”的特点,巧妙而 娴熟的用墨,是画面有了色彩的感觉,从而增加了 画面的真实感和韵味。他也曾说过“学我者生,似 我者死”也就是反对因袭模仿,提倡真正的创作。 在他的画中抛弃了古人表达情感的艺术手段,创作 出表达他自己独有情怀的艺术语言和艺术形式,因 而形成了自己独有的艺术风格。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著作权法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著作成果,认定其为个人财产而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创作者权利和社会创新发展。

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作品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对作品的创作、利用、使用、保护、传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作品属性的概念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从现有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成果中获得创新,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思想和个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抄袭或转述。

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二)创作成果创作成果是指作品具有实体性,作者将其表现在某种载体上,以供人们感受、欣赏或使用的结果。

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影视、软件、设计等,但必须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达出来的。

(三)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来源于作者自身的思想、灵感、创意、表达等,表现出作者个人独特的风格和风貌。

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四)权利属性作品的权利属性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衍生权等。

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包括:独创性、实体形式、可感知性和创作意图等因素。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与前人创作成果有所区别、不是抄袭或模仿,而是体现出作者的创新和原创性。

这是本体层面的基础条件。

(二)实体形式作品必须拥有实体形式,即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例如,文字通过书籍、报刊、网站等载体呈现;音乐通过唱片、广播、网络等载体表现;美术通过绘画、雕塑、展览等载体展示。

这是物质层面的基础条件。

(三)可感知性作品必须具备可感知性,即能够被感知到和识别出来。

例如,小说被人们阅读后可以理解其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音乐被人们听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被人们观赏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构图和色彩。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
构思新颖
作品的构思和创意应具有独特性 ,能够突破常规和惯性思维,给 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拍摄角度与构图新颖性
拍摄角度独特
通过独特的拍摄角度,展现出被摄对 象的全新面貌,给观众带来新鲜感和 视觉冲击。
构图新颖
作品的构图应具有新颖性和创意性, 能够突破常规的构图法则,创造出独 特的视觉效果。
创作手法与处理技巧的独特性
独特印记明显
作品中应具有明显的独特印记和标识,如特定的拍摄手法、个人标志等,使作品 具有辨识度和个性化特点。
03
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具体标准
主题新颖,具有独特的视角和见解
01
主题聚焦于独特的社会现象或自然景观,而非泛泛之
景或常见之物。
02
视角独特,见解深刻,能够从一种新颖的角度来诠释
主题。
03
作品内涵丰富,具有深层次的思考和感悟,能够引人
作品表现手法独特,与众不同,能够引起观者的 共鸣和关注。
作品中融入了作者的情感和思想,具有强烈的艺 术感染力。
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
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符合 大众的审美观念。
作品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或文化 价值,能够为后人留下宝贵的艺
术遗产。
作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市场 价值,受到收藏家和市场的认可
THANK YOU
使用水印
在发布或展示摄影作品时 ,使用水印以防止盗用, 同时方便溯源和维权。
维护摄影作品独创性的法律途径
民事诉讼
当发现他人侵犯摄影师的版权时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可以对侵犯版权的违法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作者思想观念的独立阐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部作品抄袭下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

作品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而并不是指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知识和方法。

原始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对原作品改编、翻译等活动中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某种创新成份。

作品的独创性不可与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相混淆。

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即使是前已存在相同或类似作品,仍不能否认后一作品具有独创性。

但是在著作权法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并不试图给独创性下定义,而是在发生纠纷时,根据个案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也有学者认为,作品被创作出来后,都可以假定其具有独创性,除非有人可以明确证明是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某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便成为侵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因此,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品的独创性,有学者又称为原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
在摄影作品中,独创性表现为作者独特的视角、构图、光线运用、主题表现等, 展现出与众不同的个人风格和艺术追求。
摄影作品中的独创性体现
独特的视角
通过独特的视角,将日常生活中平凡 的场景变得新颖别致,展现出作者独 特的审美和观察力。
创新的构图
运用新颖的构图方式,如打破常规的 构图、运用几何图形等,使画面具有 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和艺术感。
元素组合巧妙
作品中的元素组合应巧妙合理,能 够营造出独特的氛围和意境。
光线与影调的运用
光线运用巧妙
摄影作品的光线运用应具有巧妙 性和独特性,能够营造出独特的
氛围和效果。
影调处理得当
作品的影调应处理得当,能够突 出主题和中心思想,增强作品的
表现力。
色彩搭配协调
作品的色彩搭配应协调,能够营 造出独特的视觉效果和情感氛围
签订合同
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版权归属、使用方式、赔偿责任等 内容,以保障摄影作品独创性的维护与保护。
及时维权
如发现他人侵犯摄影作品的版权或知识产权,应第一时间采取法 律手段进行维权。
防止抄袭与盗用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摄影创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便 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 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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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摄影作品独创性概述 • 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的考量因素 • 独创性认定在摄影作品中的实际应用 • 摄影作品独创性的维护与保护 • 总结与展望
CHAPTER 01
摄影作品独创性概述
独创性的定义
独创性是指在创作过程中,作者依靠自己的观察、思考和感悟,独立创作出的具 有新颖性和独特性的作品。
艺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需要考虑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

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着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着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着作权来论)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着作权来说。

着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他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他人的构思和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从整体上看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着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

作品独创性和新颖性的区别

作品独创性和新颖性的区别

论独创性和新颖性的区别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

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独创性是指独立创作的,一般是指作品的版权专利的。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

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是绝对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没有经济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独创性。

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是指跟现有技术不同。

即使是独立开发的,如果之前已有现有技术了,也不具备新颖性了。

新颖性一般指产品的开发。

一个产品要想申请专利,这个产品必须具有新颖性。

即该产品必须是首次出现,或者是该项技术是首次被提出。

新颖性强调一个首次!不能像独创性那样有借鉴,模仿。

总而言之,新颖性强调一个首创性。

不能有模仿,借鉴。

而独创性只要有自己的想法,有艺术加工,即使对现有作品有借鉴有模仿,也是有独创性的!。

关于独创性创的理解

关于独创性创的理解

关于独创性创的理解
“独创性”中“创”是指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

独创性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

对于“创作性”而言,在“独”之外,“创”是另一个要求。

一种劳动要产生作品,该劳动过程必须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作空间,否则,由此获得的结果便不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如果仅仅只是按照既定的规则机械地完成一种工作,即使劳动者必须具有某种技能或知识,而且这种技能或知识也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训练和研究才能获得,或者他人都不掌握这种技能知识,由此形成的劳动成果也不是作品。

因为该成果并没有符合“创”的要求,不包含源于劳动者本人的表达;而且该劳动过程中也没有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作的空间和个性发挥的余地,因此不能被称为“创作”。

作品是用于表达作者的独特思想感情、展示文艺美感或传递一定量的信息的。

如果一种表达缺乏最起码的长度,仅仅是个别字或字词的简单组合,不但往往不符合“独”的要求,也难以较为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展示文艺感或传递一定量的信息。

此时不同的人使用该字词或字词的简单组合,都只能表达相同的意思,无法进行个性化的表达,而这并不符合“创”的要求。

论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论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品,除了系作者独立完成、体现出创造性,还应该表现出作者 个性的烙印和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低层次的认定标准则是 针对实用性、功能性作品而言,作品只需要具备独立完成和适 度的创造性,就可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基于此独创性认定标 准,必然会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作品创作的氛围,鼓励大量优秀 作品的诞生,也定会符合现代信息社会的需求,刺激实用性作 品的进一步繁荣和成功。综上,关于作品独创性较为准确的定 义和较为严密的判定标准,将为社会提供一种制度的保障,为 我国著作权作品事业的发展注入源源活力。 参考文献:
【1】张广良.作品的原创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叨.人民司法.1996.2.
二、德国著作权法的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作品独创性内涵只是独创性理论的一小部分。作品独创 性理论中更为重要的是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对此立法有所不同。在众多立法例中,笔者最为赞同德 国法。 一方面,就原则方面来说,德国法认为独创性应包括如下 特征:(1)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2)人的智力、思想 或感情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3)作品应体现作者的个 性;(4)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由此可见,德国的作品独创 性的原则认定标准是较高的,不仅需要作者独立劳动,体现出 创造性,而且应该打上作者个性的烙印,具有一定创作高度。 另一方面,德国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设立了较低层 次的标准,对待电脑程式、艺术再造、菜单、电话号码簿、普通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目录清单等,则只要求适度的创作水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经验,从而构建我国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内涵;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8—01
一、著作权作品独创性之再探 著作权客体的独创性是版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学界对作

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的区别

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的区别

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号:1120310319 姓名:黄煌煌
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的区别
无论是在以后的学习还是工作中,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都与我们有着紧密的联系。

然而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并不是简单地等同关系,虽然他们有着几分相似,但还是各有侧重的。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原创性或初创性,要求作品是非抄袭的或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因偶然而相似也无所谓。

比如说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产生的两张相似照片,由于都是自己独创的,因而各自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又比如国内的各种翻拍的《西游记》、《三国演义》等由于他们的表现手法及编排都各不相同,互不抄袭,因而就各自享有其作品性,受著作法保护。

专利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显然,专利的新颖性侧重作品的独一无二,即使该发明是由你独自研发的,但由于在你之前已有这样的发明,你的发明便称不上具备新颖性了。

综上,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直接的区别便是两者在内容上是否允许相同或类似。

作品的独创性允许有相同或类似,只要是独自创作的,即便是与别人相同,但依然承认你的作品。

专利的新颖性相比起来要求严格得多,你的作品若不是前所未有,而且必须全世界只有你一个人提出或发明,在这之前并不存在它,才可以称得上新颖性。

著作权之作品独创性

著作权之作品独创性

著作权之作品独创性一、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关于独创性主要有四种判断标准.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具体而言:1.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英国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直到1900年Walter v. 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论.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继承.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Peterson法官把独创性与复制相对立.据此,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非抄袭他人的作品都可以享有版权.为了限制这种过于宽泛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为了克服"独立完成"这种主观概念可操作性上的缺陷,英国司法判例中在判断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在适用独创性标准时仍然借用传统的"额头上的汗水"原则,要求作者必须有一定的"技巧,判断或劳动","选择,判断和经验","劳动,技巧和资金"的投入.随着英国判例法的发展,"额头上的汗水"原则的内容逐渐被融合进独创性的内涵之中.因此,现代英国版权制度中的独创性标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独立完成(即非抄袭)和足够的创作投入.实际上,在判断是否独立完成时,除了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一定的创作投入是作者独立完成作品的重要证明,剽窃和非法复制存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行为成本的低廉.从另一个角度,对投入的要求也反映了英国版权法的商业价值判断标准.受"重商主义"观念的影响,英国从第一部版权法开始,立法的重心一直在于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目的在于通过刺激人们对创作的投资来促进新作品的产生和传播,因而版权保护的对象自然涵盖了通过智力创造的劳动,凭借技巧从事的活动,甚至是劳动直接产生的能够被复制的结果. 较低的独创性标准是英国著作权保护范围宽泛的主要原因.美国和英国同属英美法系,1903年美国法院在Bleistin案中首次对独创性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与英国法相似,只要一件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它就具有独创性. 同时,法官遵循英国法上的"额头上的汗水"这一古老原则,把作者技巧,劳动,判断等投入作为衡量作品是否受保护的标准.直到20世纪90年代之前,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上的作品独创性标准与英国法基本一致.1991年发生的Feist v. Rual(Feist Publications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案是美国版权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负责审理该案的联邦高等法院法官O'connor首次在判决中推翻了传统的"额头上的汗水"原则,在裁定Rual公司对其出版的电话号码簿不享有版权时,法官运用了新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即"仅仅是投入劳动并不能使作品具备独创性,而要求这种投入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性(modicum of creativity)."Feist案所确立的把一定的创造性要求引入独创性标准内涵的判例原则虽然在美国版权界引起了一些争议,但是在遵循先例的美国,这种对传统的独创性标准的新的发展已经在事实上对其后的很多案件产生了影响,表现在"很多案例认为摘录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有关材料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美国的独创性标准要高于英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而且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modicum of creativity).2.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与普通法系尤其是英国版权制度不同,大陆法系的独创性标准一开始就比较严格,主要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是以精神(人格)价值观为哲学基础,这种价值观决定了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对作者精神权利的重视,而不像英国的版权制度那样源于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根据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理的观点,"作品是作者灵性感受的创作物,是思想与愿望的表现形式,即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1992年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立法部分)第二章"受保护的作品"并未有对所谓智力作品独创性的一般规定,但是,该章L.112-4条的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表现出独创性时,与作品同样受到保护".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独创性既是作品标题受保护的要求,也应是对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因此才有立法"同样受到保护"一说.传统的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性的反映.法国最高法院对此的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可以看出,法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反映作者个性的要求与美国Feist案所确立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虽然立足点有所不同:一个在作品和作者的人格联系,一个在作品和先前作品的比较,但是"个性"和"创造性"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作品区别与现有作品的"创造性",作者的"个性"自然也无从谈起.德国1985年《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只指个人的智力创作". 德国著作权理论和实务一般认为,独创性应包括如下特征:第一,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第二,作品应体现人的智力,思想或感情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第三,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个性,打上作者个性智力的烙印;第四,作品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它是著作权保护的下限. 因此,德国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不仅包含有反映作者个性和创造性的内容,而且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这种严格的"创作高度"(Gestaltungshoehe)要求超过一般人平均水平的智力创作活动,从而将一般的智力活动成果排斥在著作权的保护之外.显然,德国法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仅高于普通法系,也高于同一法系的法国法.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和国外的立法例一样,我国著作权法也将独创性作为构成作品的实质要件之一.对于独创性的内涵,我国立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首次运用独创性来判断是否为受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案件即是本文中所介绍的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炭工人报社侵犯其刊登的电视节目预告表案,该案的终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因而不宜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法院并未对独创性的内涵作出明确的解释.另外,从本案终审判决内容来看,终审法院肯定了电视台在制作电视节目预告表过程中投入了劳动,但是否定了电视节目预告表的独创性,因此法院在作出裁判时所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显然不同于英国版权法上的"额头上的汗水"原则,也不像德国那样有严格的"创作高度"要求,在水平上更接近于美国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或法国的作品"个性".在电视节目预告表一案中,我国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对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的案件中,独创性标准在双方的辩论和法院的裁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就独创性的内涵形成共识.司法实践在独创性标准内涵问题上的模糊对法学研究也发生了影响,在我国著作权法学界,学者在界定我国的独创性标准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有主张采纳美国要求较低的创造性的独创性标准,也有推崇大陆法系的强调作品人格特征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在我国构建一个内涵相对确定的独创性标准,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二)作品独创性的外延:思想,事实与表达按照著作权法的原理和传统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立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此即各国广泛接受的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原则,也是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换言之,即著作权的保护只涉及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著作权制度发展中的重要成果之一.思想和表达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从而为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因此,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其内涵较之于语言学中的作品要窄的多,仅指不同形式的对思想的表达.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体现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作者利益和其他创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其宗旨在于降低创作成本,形成一种合理的创作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国外也有观点认为,不保护思想是为了防止对传播的不当限制,如美国著名的著作权学者Nimmer即认为允许思想的原创者对思想享有专有权将会极大的妨碍思想的传播,自由的表达和民主的对话.许多国家的著作权立法或判例都明确规定了只保护表达的原则.例如,"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表达一个独创的或具有创造力的思想.版权法不涉及独创性的思想,但与思想的表达联系在一起……".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2-1条规定:"本法典的规定保护一切智力作品的著作权,而不问作品的体裁,表达形式,艺术价值或功能目的."《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的第九条第二款也规定:"版权的保护应延及表述,而不延及思想观念,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对此的规定则更为细致,该法第一百零二条(b)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独创性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及于任何思想,程序,方法,系统,操作方式,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它们在作品中是被以何种形式加以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的."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Feist案中也明确阐述了反对给予作品中的思想和信息以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是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总结各国尤其是对这一原则研究比较成熟的美国的著作权立法,判例和学理研究成果,作为区别于表达的思想的含义比通常所说的思想观念要宽泛的多,不仅包括主观领域的思想,概念,原则,而且包括客观事实和信息,其意义和功能在于几乎涵盖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所有处于主观和客观领域的作品因素.以下将作具体的讨论:1.事实与表达客观事实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专有权垄断的对象.美国法院在1971年的Miller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一案中,即阐述了版权的保护只及于对事实的表述,而不涉及事实本身的观点.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来源于独创性的要求,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单纯的事实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给出了定义:"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日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只是传播事实的新闻或者时事报道,均不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的著作物."《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我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时事新闻,实质上就是一种客观事实.在电视节目预告表一案中,被告主张电视节目预告表属时事新闻的抗辩理由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但被二审法院所否决.二审法院认为时事新闻,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期间国内外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的报道,而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为了让观众预先知道在一周内的节目以便其选择收看的预报,因此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于著作权法中所指的时事新闻.对于终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学术界有表示反对的声音,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应属于时事新闻,其依据为国家版权局1987年12月《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也有学者主张应该将电视节目预告和电视节目预告表区别分析,前者属于时事新闻,后者则是按时间顺序对时事新闻的一种编辑,该案件实际上是有关编辑作品的保护问题.时事新闻虽然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是许多国家仍然通过其他方式给予其一定程度的保护.以美国为例,对于时事新闻的转载和转播,法律规定除非有双方协议,最初获得新闻者享有20小时的优先权.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同样把时事新闻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是近两三年的司法解释在时事新闻问题上也表现出新的进展.2003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该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在于,首次将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之下,虽然给予的是非著作权性质的保护."注明出处"是法律规定的时事新闻使用人的一种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将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同时该规定也是对时事新闻采编人利益的保护,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是对采编人为采集时事新闻所付出劳动的一种回报.2.技术与表达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的原则,任何技术方案本身,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规则体现了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的保护要求和原理.(1)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新颖性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的条件之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学者把独创性称为"主观新颖性",以区别于专利法所要求的客观的,绝对的"新颖性".独创性的要求要远低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要求,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或客体是不同的,以思想和表达的划分为根据,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的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和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其宗旨在于鼓励尽可能多形式的作品的产生.这种保护客体的不同也决定了专利保护相对于著作权保护具有严格得多的授权条件以及具有更强排他性的专有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专利制度实际上是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部分思想内容的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案的判决书中也指出:独创性并不意味着新颖性,尽管一件作品与其他作品非常相似,但只要这种相似性是偶然的,不是复制的结果,则,有两个诗人互相并不认识,但都创作了相同的诗,这两部仍可能具有独创性.例如作品都不是新颖的,但都具有独创性,因此都可以获得版权.(2)著作权只保护技术的表达技术在性质上属于思想的范畴,对于技术方案本身,适用专利权的保护,著作权不保护技术方案,只保护对技术的表达.对于技术与技术的表达之间的区分,美国最高法院1879年的一则判例中有详细解释.原告Baker出版了一本书,在书中介绍了一种新的簿记方法,被告Selden也出版了一本书,在书中使用了原告的簿记方法.原告于是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其版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技术与技术的表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所适用的法律保护也不同,"在书籍中描述某一技术,虽然可以获得版权的好处,但不能因此而对技术本身获得排他性的权利.一个的目的是解释,另一个的目的是使用.前者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后者则只能通过专利权来保护." 因此,就争议案件而言,原告对其创作的记载新簿记方法的书籍享有版权,但是并不因此享有该簿记方法的专有使用权,原告的版权只保护其对于该簿记方法的表达,原告依据版权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复制或使用书籍,但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其书中记载的簿记方法,因为对簿记方法是由专利权来保护的,不属于版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只能按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专利后才能主张对该方法的专有使用权.3."惟一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惟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merger of idea and expression),是指对于某种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惟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对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思想和表达这样密不可分的状态之下,如果著作权保护了思想的表达,实质上也就是保护了思想本身,这与著作权不保护思想的原则是相悖的.因此,对于"惟一表达"的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的通行的实践是不给予保护,不仅不保护思想,也不保护表达. "惟一表达"的存在与创作的类型和领域有关,创作领域不同,主题不同,作者可自由创作的空间的大小也不同,创作空间越小,发生"惟一表达"的机率就越大.一般来说自然科学领域的创作发生"惟一表达"的可能性比社会科学领域要高得多,美国把创作分为"艺术作品"和"事实作品"(factual works),认为在事实作品中存在"惟一表达"的情况比较多.1990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一桩涉及天然气地下管道图版权争议的案件时认为: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的绘制该地区的天然气地下管道图,只要不出现误差,只能和案件争议的管道图完全一样,因此该图不具有独创性.该案的管道图即是事实作品,具有"惟一表达"性,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目的在于鼓励利用作品的思想进行创作,为了保证和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特定思想和主题的必然派生物,或者在任何作者在表达同一思想或主题时不可避免都会使用的要素也同样不给予保护.例如,反映抗日主题的电影中一般都会出现日本兵,汉奸,剖腹,拷打等人物和情节,对于这些要素的著作权法保护,显然会阻碍他人对于同主题或思想的创作.这就是著名的"情景"(scenes a faire)理论,该理论主要适用于文学领域的作品.4.思想与表达的界限虽然思想和表达的划分对独创性标准的适用和作品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但是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限并不像理论探讨中的那么清晰,对思想和表达的划分就如同独创性理论一样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标准,而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来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什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者说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还是原告对思想的表达,对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和意义.美国司法实践在判断是否存在版权侵权时所使用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 就是建立在思想与表达划分的基础之上的.该方法的具体内容是在判断"作品"是否侵权时,应分以下三个步骤,从实质上而不是仅从表面特征上来认定: 第一步,"抽象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与思想的表达相分离.第二步,"过滤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或相似但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的表达"过滤出来,这部分内容本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人们可以自由利用,任何人对其都不能主张版权.第三步,"对比法".即将经过前两个步骤后剩下的原被告作品中的部分进行对比, "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判断它们之间有无实质性的相似性,同时也是对被告"作品判断的过程.由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同时也是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范围,因此独创性标准在侵权判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这一作用又是建立在正确区分思想与表达之间界限的基础之上的.。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论作品的独创性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着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着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着作权来论)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着作权来说。

着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他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他人的构思和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从整体上看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着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对于已有的作品存在单独的思考,具有新颖性。

《著作权法》独创性的标准是对于已有的作品存在着单独的思考,具有新颖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独创性的概念是什么?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从著作权保护这个内容上来看的话,首先是需要具有新颖性,也就是在这个作者作品还没有产生之前,没有其他的作品与其是一样的,这是作者独立思考能力的产物,除此之外还须要具有独创性的,这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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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
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
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就是指作品必须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就是对她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就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就是或者基本不就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以著作权来论)
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著作权来说。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她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她人的构思与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就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从整体上瞧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
独创性就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与信息的结构与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就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与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她法律规范。

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就是绝对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就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就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没有经济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独创性。

四作品独创性的意义
著作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不同,当今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在作品著作权的产生上奉行自动保护主义,不存在独创性审查。

即作品一经产生,就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登记公告等其她手续。

实际上,任何作品都就是人们思想与情感的表现形式,作品创作出来以后,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它必然会对人类精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就是由能够接触到该作品的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加以评判的。

从此种意义上讲,作品的独创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只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当事人对某一作品的独创性发生争议而不能调与时,需要法官最后裁判时,作品的独创性才具有法律意义。

因为只有在确认了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后,才会相应地涉及到当事人能否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司法侵权的问题。


别就是对涉及著作权权属争议时,如抄袭、部分复制、模仿,往往需要对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评判。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并非就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也非单纯的事实问题, 而就是一个实践问题。

那么解决这一问题,就能够给法官判案提供一个尺度,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五我国关于独创性规定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关于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独创性界定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独立创作”的原则来作为作品独创性的标准。

但就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不同的案件独创性的标准亦有不同,也给法官带来了很大困扰。

所以构建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内涵相对确定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就是解决作品就是否享有著作权乃至处理侵权纠纷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客观需要。

对比世界各国的规定,我国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下列不足:
第一,概念模糊。

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中,独创性就是一个模糊概念。

根据现行著作权的立法规定,无法找到对独创性的合理解释。

第二,标准单一。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独立创作完成的观点。

如果只采用独立创作完成的判断标准来认定作品独创性,而没有在独立创作完成这个标准加上必要明确的补充要求,必然会导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难有说服力来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引发更多争议。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的现实状况,我国应该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

将“智力投入”作为衡量所有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即只要作者在作品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就认为该作品具备独创性。

采纳这个标准作为一般原则,既避免了英国法标准保护过于宽泛的缺点,也避免了美国法采用创造性的概念的缺陷,同时也不至于像德国法那样严格,可以在几乎所有类型的作品中适用。

而对于特殊类型的作品,独创性标准的高或低则体现在智力投入的量的标准上,针对作品类型的特点,“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作为特殊原则。

另外,“技艺性智力成果”与“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

而按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人的智力劳动会得到相同的结果,这种表达具有惟一性,因而也不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我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独创性就是独立创作完成。

作品必须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就是普遍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

换而言之,独创性首先就是指作品必须就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就是从她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第二,独创性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

所谓的“个性”指的就是作品就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表达,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与设计的结果。

具体地说,作者创作就是作者将思想或感情通过外在形式传达给她人的行为,就是作者将素材、主题进行构思、分析、整理、加工,并按照自己意志通过一定媒体得以表达的过程,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技能与方法,直接产生了反映自己个性特点的作品。

那些单纯的事实堆砌、乱写乱画,智力机械劳动、智力技艺劳动成果及其她纯工匠式的制作,虽然也就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但因其不具有个性,而应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第三,独创性也不就是绝对的,也不可能就是绝对的。

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独创。

任何智力活动都就是以前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为基础。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就是独创性的作品,而不就是“首创性”的作品。

这就就是说,作者的表达就是独创的,并不就是说作品背后的思想内容就是独创的,即使就是古老的、世人皆知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只要作者能够以独特的表达加以表达、阐述,都可以构成独创性,并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两个作者各自独立创作了相同的作品,也可以同时获得不同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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