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讽刺作品视角下独创性标准的重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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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堂吉诃德_的多重讽刺视角与人文意蕴重构蒋承勇

_堂吉诃德_的多重讽刺视角与人文意蕴重构蒋承勇

《堂吉诃德》的多重讽刺视角与人文意蕴重构蒋承勇内容提要 塞万提斯在《堂吉诃德》中运用滑稽模仿的手法和骑士小说的叙事文体来构建故事,以虚拟的讽刺、现实的讽刺、讽刺的讽刺以及双向讽刺等多重讽刺视角描述生活和塑造人物,表达了新的人文观念。

堂吉诃德是一个以宗教人本意识为本质特征的“人”,而桑丘则是一个以世俗人本意识为本质特征的“人”,他们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塞万提斯式的“人文主义”。

关键词 塞万提斯 《堂吉诃德》 讽刺 人文主义 国内学术界通常认为塞万提斯笔下的堂吉诃德是人文主义者的形象,是“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作家心目中的理想人物”。

①但在本文作者看来,这个人文主义者的“理想人物”身上表现出来的“人”的观念,主要并不取向于古希腊—罗马文化传统,而是取向于中世纪传统;在堂吉诃德身上,几乎没有文艺复兴前期人文主义作品中人物的那种对自然、生命、欲望的强烈追求和个性主义色彩。

显然,如果以学术界通行的“人文主义”概念去评判堂吉诃德,很难说他是一个人文主义者的形象。

这一方面说明我们以往对人文主义的理解过于狭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对《堂吉诃德》中的人文主义思想理解得不够准确。

学术界还有一种认识,即《堂吉诃德》作为一部讽刺小说,通过塑造堂吉诃德这一形象讽刺了当时在西班牙还十分流行的骑士小说,并否定了陈旧过时的封建骑士制度,因此,堂吉诃德作为一个荒唐可笑的骑士,本身就是被嘲讽的对象。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同样失之简单化。

事实上,塞万提斯真正嘲笑的并非堂吉诃德,小说中存在着多重讽刺视角,正是在这种多重讽刺视角的变换中,重构着人文主义的内涵。

一、虚拟的讽刺视角塞万提斯在《堂吉诃德》的前言中声明他写这部作品是为了“攻击骑士小说”,其宗旨是“要把骑士小说那一套扫除干净”,所以他有意模仿骑士小说的叙事文体,造成·103·喜剧性效果。

有的评论者认为,作者通过这种滑稽模仿,产生“滑稽、可笑、讽刺、荒诞的效果,就对骑士小说规范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最终否定它”。

戏法与合理使用

戏法与合理使用

2
争论焦点
《馒头》是什么作品?
《馒头》是否品?
《馒头血案》是胡戈自己利用数字化技术, 剪辑了《无极》的人物画面和场景, 通过网 络电影的形式表达了自己对《无极》的批评 意见, 其作品形式是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 品。它是一种独立的、新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的艺术形式。
3
馒头是什么作品?
戏仿作品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戏仿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思考思考53随着数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戏仿作品的创作者与读者或观众听众之间没有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网络环境下如何重新定位著作权法的适用是急需解决的
小组成员:李亚娟、陈盼盼、王美丽、张敦婷
1
戏仿与合理使用
一、戏仿的界定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戏仿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适用, 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 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滑稽模仿主要特征是必须是对原作品一种特殊的评论。 滑稽模仿所表达的思想不能和原作品相同,否则就构成改编了,这需要得 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Eg:《007》电影中的英勇无比的王牌特工成为了周星驰电影 《国产007》中穷困潦倒的猪肉贩子
《馒头》到底属于改编作品还是戏仿作品?
改编作品是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为前提,只是改变作品表现形 式或用途。否则就是对原作品思想内容的篡改或歪曲, 是侵犯 原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3
馒头是什么作品?
从戏仿的三个特点分析 独创性: 《馒头》虽运用了《无极》的片段。但是经过他的重新剪辑,以及一些解说词的 加入,使情节不够紧凑不知所云的《无极》变成了有胡戈风格的情节曲折、主题单 一的《馒头》。 依赖性: 观众必须有能力不断转换语境,互为参照,在欣赏作为前景的《馒头》时依据前 景素材重新回放、感知作为背景的《无极》,感受两者之间的不和谐才可能获得一 种调侃、嘲弄和愉悦感 评判性: 《无极》的摄制过程表现了现今主流文化中盛行的奢华浮夸之风,胡戈借助《一 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向观众呈现了搞笑、嘲讽的剧情,从而表达了他对权威、强势 的主流文化的强烈不满。并且凭借其另类的形式成为一种亚文化。

批判的继承,在模仿的基础上要进行创新作文提纲

批判的继承,在模仿的基础上要进行创新作文提纲

批判的继承,在模仿的基础上要进行创新作文提纲就中国目前发展状况来说,要想获得成功,继承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除了继承以外,创新也是必要的。

如果没有了创新,继承便会成为无沙之丘,无根之木。

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继承前人的传统”,其次便是“发扬自己的特色”,将二者充分发挥利用,才更容易取得成功。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创新是重要的但是继承也是同样重要,有了创新,继承才能如鱼得水,没有继承,再好的创新也没有长久的生命力。

在几千年的华夏文明中,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慢慢失去了原本绚丽的色彩,现在的人们只记得圣诞节,情人节等西方节日,却有很少一部分人记得重阳节等这类的中国传统民俗节日,这是一种传统意识的缺识,虽然西方节日为我们的生活添加了一丝浪漫,但是中国的民族文化,需要正当年轻的我们去继承发展。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说过“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没有创新,继承发展便没有了动力。

在创新中,可口可乐的广告打破了中国传统经典的束缚,年画作为中国独特的艺术门类,源远流长,采用年画的艺术形式,对可口可乐瓶进行艺术化的加工,一个身穿中国古代喜庆服饰的孩子,在花团锦簇、愉悦欢快的氛围中开心的玩耍,并运用金色与红色为主色调,使整幅作品栩栩如生,惟妙惟肖,而人物的线条也采用金粉渲染,使作品的主次分明,重点突出,这是可口可乐的文化创新之举。

所以,对于文化创新来说,方法就是新的世界,最重要的不是知识,而是思路。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身份和象征,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标志,它是一种社会精神力量,在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能转化为物质力量。

我们要有意识的去创新培育,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连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文化都丢失了,那还拥有什么呢?若不好好珍惜爱护本国的文化,当它流失之后再去挽回还有什么用呢。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接班者建设者,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先辈传承下来的丰厚遗产,它是历史的结晶,是鲜活的生命,是发展的必然要求。

模仿讽刺和合理使用的关系

模仿讽刺和合理使用的关系

模仿讽刺和合理使用的关系
模仿讽刺和合理使用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关系。

模仿讽刺是一种语言和行为形式,通过夸张、嘲笑或批评来揭示或指出某些问题或现象的荒谬之处。

而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语境和目的下,以恰当的方式运用模仿讽刺,使其具有效果和价值。

合理使用模仿讽刺的关键在于目的和效果。

当模仿讽刺被应用于表达社会问题、政治现象或不良行为等方面时,它可以起到激发思考、引起关注和呼唤变革的作用。

它可以促使人们反思现实,揭示社会的弊端,并以幽默的方式传达信息。

然而,如果模仿讽刺被滥用或不当使用,就可能导致贬低、歧视或伤害他人的后果。

因此,在使用模仿讽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尊重他人:避免攻击个人、种族、宗教或群体。

尽量关注问题本身,而非针对特定个体。

2. 善意和公平:确保模仿讽刺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改善和增进理解,而非单纯的挖苦和嘲笑。

要公正地对待各方,并避免片面或偏颇的观点。

3. 用词谨慎:选择适当的词语和表达方式,避免冒犯和伤害他人的感情。

尽量以幽默和智慧的方式表达,而非恶意攻击。

4. 提供解决方案:除了揭示问题,还应该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鼓励积极的改变和行动。

总而言之,合理使用模仿讽刺需要考虑到语境、目的和效果。

当以正确的态度和方式运用时,模仿讽刺可以成为一种强大的工具,推动社会进步和意识觉醒。

“讽刺”是否具有一定的创造力和原创性?

“讽刺”是否具有一定的创造力和原创性?

“讽刺”是否具有一定的创造力和原创性?一、讽刺的定义和特点讽刺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形式,具有独特的创造力和原创性。

讽刺通过夸张、颠倒、夸示等手法,以调侃、讥讽的方式揭示问题,使人们思考并产生共鸣。

讽刺并非简单的批评或嘲笑,而是运用智慧和创意,将文学反转与艺术创作相结合,展现出独特的创造力和原创性。

二、讽刺的创造力表现1.创造性的语言运用讽刺作品通常采用夸张、反讽、比喻等修辞手法,通过对事物的特征进行扩大或替换、对现象进行颠倒或调侃等方式,以创造性的语言形式吸引读者的注意力。

2.独创的思维方式讽刺作品常常通过颠倒的思维方式,将本来合理的事物或观点转化为荒谬可笑的形式。

这种思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启发读者的思维,使人们对问题有新的认识和思考。

3.新颖的观点和见解讽刺作品从不同的角度切入,以新颖的观点和见解对社会现象、人性弊端等进行讽刺。

这不仅是对现实的一种反思,也是作者对生活的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的表达。

三、讽刺的原创性表现1.独特的题材选择讽刺作品常常选择一些特定的题材进行创作,通过对这些题材进行深度挖掘和讽刺,展现出原创性。

这些题材可能是社会热点、人际关系、伦理道德等,以其独特性引起读者的共鸣。

2.个人风格的塑造每位作家都有独特的写作风格和个人特点,这也是讽刺作品具有原创性的重要体现。

通过对语言、情节、人物等方面的处理,作者能够形成自己独特的创作风格,使作品具有辨识度。

3.对现实深入的观察和思考讽刺作品要具备创造性和原创性,离不开作者对现实问题的深入观察和思考。

只有通过对社会现象、人性弊端等的真实把握,才能在创作中表现出独特的见解和观点。

总结:“讽刺”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形式,确实具有一定的创造力和原创性。

通过独特的语言运用、新颖的思维方式,以及对题材选择和个人风格的塑造,讽刺作品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并对问题和现实产生思考。

同时,讽刺作品也需要基于对现实的深入观察和思考,才能展现出其独特的创造力和原创性。

在今后的文学创作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尊重讽刺的作用,发挥创造力和原创性,以推动文学艺术的发展。

由“模仿讽刺”作品浅论合理使用

由“模仿讽刺”作品浅论合理使用

由“模仿讽刺”作品浅论合理使用【摘要】网络上模仿讽刺作品有大行其道之势,针对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我们从试从法律上出发进行说明,针对法律规定的“学习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提出怀疑,辨析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性。

进而讨论当下的网络环境中存在的法律困境,一切都亟待完善。

【关键词】模仿讽刺;合理使用;网络随着全民娱乐已然成为现实,网络上模仿讽刺作品愈加甚嚣尘上的趋势,进一步认识“模仿讽刺”作品具有必要性。

本文通过对模仿讽刺作品的法律性质的探讨,粗浅谈谈对当下风靡的模仿讽刺作品的几点认识,引申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模范讽刺”作品的定义模仿讽刺作品是在模仿原作内容的基础上对原作进行加工再创造并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作品。

模仿讽刺作品模仿原作并非是为了利用原作的商业价值,而是将被模仿的部分作为讽刺和批判的工具,运用一种特殊的方式对原作进行评论,为了达到更好的讽刺和批判的效果,而不得不进行对原作的改编。

模仿讽刺之所以能够如此特殊,是因为模仿讽刺作品本身具有的幽默或评论,作品里包含的扭曲的模仿唤起人们对被讽刺对象的记忆,通过大量引用原作的内容,唤起人们内心对原作的记忆、感受、感情,在原作之上为自己改编后的作品树立一个靶子,集中对这个靶子进行讽刺和批判。

二、“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分析通过这种模仿、讽刺的手段,再加上言语与画面的结合,立马就产生了荒诞不经却也让观者忍俊不禁的效果,这也是“模仿讽刺”作品的目的所在,它源于原作,同时区别于原作之上的另一种作品,而它对原作截然不同的颠覆性表达正好击中了我们的笑点。

对受众者来说,理智的冷漠与选择淡忘,一笑而过之后也就没什么了,可对原作品的创作者而言,又是另一番五味杂陈的滋味了。

在大多数模仿讽刺作品的侵权案子中,动机的正当性,主观上没有过错,排却侵权的构成。

笔者注意到的,是个案中“学习需要”这个理由的辨析。

《著作权法》第22条就有明确的规定:“为个人使用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举例说明戏仿、挪用与反讽的艺术表现手法。

举例说明戏仿、挪用与反讽的艺术表现手法。

举例说明戏仿、挪用与反讽的艺术表现手法。

戏仿、挪用和反讽是艺术创作中常见的表现手法,通过对现实生活、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进行模仿、借用和嘲讽,来达到表达自己观点和情感的目的。

下面将以不同领域的例子,来说明这三种表现手法。

1.戏仿(1) 电影《歌剧魅影》中的主角魅影,化妆成半透明的面具人,戴着黑色斗篷,隐藏在歌剧院的地下,通过各种手段来控制剧院的演出,给观众带来神秘感和恐惧感,戏仿了真实世界中的一些犯罪分子。

(2) 文学作品《战争与和平》中,列夫·尼古拉耶维奇·罗斯托夫是一个普通的俄罗斯农村贵族青年,他在战争中经历了一系列的变故和成长,通过他的视角,描绘了拿破仑战争时期的俄罗斯社会,戏仿了当时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

(3) 音乐剧《猫》中的角色们都是扮演猫的演员,他们穿着猫的服装,化妆成猫的样子,用歌舞表演来展示猫的生活和情感,戏仿了猫这种动物的行为和特点。

(4) 绘画作品《拾穗者》中,荷兰画家米勒通过绘画手法,将一个农民弯腰捡拾麦穗的场景表现出来,戏仿了农村劳动者的生活和劳动状态。

(5) 电视节目《奇葩说》中,选手们在节目中展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通过言语和行为表演,戏仿了社会中一些奇葩的言论和行为。

2.挪用(1) 文学作品《红楼梦》中,作者曹雪芹借用了一些历史人物和事件,来构建自己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挪用了历史材料来创造出一个虚构的世界。

(2) 绘画作品《蒙娜丽莎》中,达芬奇借用了一个普通女性的形象,来表达自己对女性美的理解和追求,挪用了一个具体的形象来表达抽象的艺术观念。

(3) 音乐作品《小夜曲》中,莫扎特挪用了一段古典音乐主题,通过改变旋律和和声的处理方式,创造出了一首富有情感和内涵的小夜曲。

(4) 雕塑作品《大卫》中,米开朗基罗挪用了希腊神话中的大卫形象,通过自己的艺术创作,重新诠释了大卫的形象和意义。

(5) 电影《阿凡达》中,导演詹姆斯·卡梅隆挪用了一些科幻电影的元素和特效技术,来展现一个虚构的外星世界,挪用了科幻电影的创作手法来表达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文学批评知识:批评文学作品的创意思维和创作理念

文学批评知识:批评文学作品的创意思维和创作理念

文学批评知识:批評文學作品的創意思維和創作理念在文学领域中,批评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和技巧。

它不仅要求批评者能够对一部作品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还需要有一定的创意思维和創作理念,去深刻地挖掘出这部作品所表达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会探讨批评所需要的创意思维和創作理念,并讨论它们在批评实践中的应用。

一、创意思维1.1批评的文学理解批评只有在对文学作品进行深入的理解才能展开。

批评者需要掌握文学理论和文学史,能熟练地运用相关概念和术语,以此分析和解释作品的内容、结构和形式等方面的问题。

比如,通过研究不同时期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文学运动和文学思潮,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价文学作品的创作背景和相关文化内涵,以及作品在文学发展历程中的位置和作用。

1.2批评的跨学科思维批评并不只是一种文学知识,它还需要跨越人文学科、社会学科、哲学学科等多个领域。

这需要批评者具备广泛的学科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来洞察作品表现的深层意义和社会价值。

对于一部小说而言,批评者需要理解小说所反映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批评者需要具备广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洞察力,对于不同领域和学科的知识都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1.3批评的想象力批评的创意思维也需要在想象力上有一定的发挥,要能够通过文学作品所勾勒出的图景和人物形象,去追寻其中蕴含的意义和价值。

批评者需要有广泛的阅读素材,以及对文学形式和语言的敏感度,来构建作品所呈现的世界,加深对作品中情感、心理和形式的理解。

二、創作理念2.1批评的客观立场批评评价文学作品,需要保持客观的立场,以准确的论据和证据来分析作品的优缺点和价值,避免因个人偏见和主观臆断而导致评价失真。

批评者应该包容多样化的文学作品和风格,不应过于片面追求某种文学流派和风格纯粹性。

2.2批评的人文关怀批评虽然是理性的分析和评价,但也应该体现出人文关怀和关注。

文学作品所表现的不仅是文化和思想,还有人类的情感和价值观,批评者需要通过这些情感和价值观去关照和关怀具体的人和社会。

模仿讽刺作品视角下独创性标准的重构思考

模仿讽刺作品视角下独创性标准的重构思考

2013・2(中)模仿讽刺作品视角下独创性标准的重构思考耿宁摘要独创性是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模仿讽刺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其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然而,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上,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理论上更是百家争鸣,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需要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剖析传统独创性标准的弊端,构建一个合理的独创性标准理念。

关键词模仿讽刺独创性著作权作品作者简介:耿宁,山东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52-03一、问题的提出剪切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模仿讽刺作品的盛行,此类作品的研究思潮肇始于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所引发的纠纷。

随后,网络滑稽模仿之风悄然兴起,新旧作品之间充斥着权利冲突与矛盾。

然而时至今日,《馒头》引起的连锁反应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上依旧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对于其研究必将成为著作权法上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问题的根源——独创性理论发展至今,有关模仿讽刺作品的研究文献并不在少数,然而研究的视角呈现单一性,多集中于对其是否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及模仿讽刺作品的合法性依据这一系列问题而展开,其中对合理使用规则的探讨颇为受关注。

然而笔者认为,对合理使用规则的研究同样须基于模仿讽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问题而展开:如果《馒头》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合理使用规则便无需适用;如果《馒头》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此时对合理使用规则的援引才具有相应的逻辑前提。

同样的,解决模仿讽刺作品作者与原著作权人相应侵权纠纷的核心也取决于对独创性标准的探讨。

如果认为《馒头》仅仅是《无极》的复制与翻版,那么其在批评和调侃一些社会现象之际,势必会令著作权人某些可能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受损,《馒头》难以逃离对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侵权的嫌疑;如果认为《馒头》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即承认模仿讽刺者在再创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内容和表达形式,那么如何构建模仿讽刺作品的保护规则将是著作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模仿性讽刺作品合法性分析与适用

模仿性讽刺作品合法性分析与适用

模仿性讽刺作品的合法性分析与适用第三节恶搞作品与模仿性讽刺作品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解构原作形成的新作品往往被公众混淆为恶搞作品。

例如,有学者认为:恶搞是作者以文字、图像、雕塑、音乐、动画、线条、色彩等手段,颠覆解构各个时代的公众人物或知名艺术作品,重新建构成具备喜剧风格新作品的一种创作活动,它也是作者讽喻社会或者纯粹自娱自乐的一种表达活动。

①可以看出,持此种观点的作者将恶搞分为讽刺社会和自娱自合的恶搞两种。

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模仿性讽刺作品必须要构成对原作的讽刺和调侃,而讽刺社会并不必然是其讽刺调侃的必然前提。

必须要承认,很多作品在讽刺原作的过程中包含着对社会的讽刺,如《风逝》这本作品中通过赞美黑奴对奴隶制的不屈抗争和解放奴隶运动的历史功绩来对原作《飘》进行讽刺,反映出《飘》中那种白人的浪漫是建立在种族的压迫上的一种不平等而已。

可以看出,这部作品在讽刺原作的立意的过程中也对一个黑奴社会进行了无情的鞭挞。

但是,对原作的讽刺和调侃并不必然的达到对社会的调侃与讽刺。

“滑稽模仿作品的表现形式虽然决定了它必须要大量借用原作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原作的使用没有任何限度,从著作权法的宗旨来看,这种使用依旧有个适当性的问题,除非它是在批判原作文本本身,否则就没有足够的理由来解释滑稽模仿者为什么要使用这些资料来做批判的手段,因为它完全可以使用公有领域中的数据,也可以同样达到这一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合理使用的理由一。

⑦第二,纯粹自娱自乐的“恶搞"才是我们日常生活意义上所言的恶搞,这种恶搞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

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恶搞”与“模仿性讽刺作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模仿性讽刺主要是指精英文化和纯文学领域的艺术实践,“恶搞”(此处指的是庸俗型恶搞)是指大众文化和网络文化的娱乐实践。

固笔者认为:虽然二者在适用的实践载体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们不能将二者的区别简单的界定在适用领域的不相同。

文学批评知识:文学批评中的模仿和创新

文学批评知识:文学批评中的模仿和创新

文学批评知识:文学批评中的模仿和创新文学批评知识:文学批评中的模仿和创新文学批评是文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可以对文学作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价。

在文学批评中,模仿和创新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文学研究中的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文学批评中的模仿和创新,以期对读者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模仿的定义及作用模仿,通俗地说,就是根据一个原型来制作一个相似的作品。

在文学批评中,模仿一般指作家在创作过程中,受前人作品的影响而刻意借用、借鉴或模仿,形成新的作品。

模仿的作用十分显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模仿有助于形成新的文学风格。

在创作过程中,作家借鉴前人的优秀作品,吸收其中的精华,并结合自己的特点和风格,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

这对文学创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模仿还有助于培养作家的写作技巧。

模仿的过程需要深入理解前人作品的结构、篇章和语言运用等方面,这对于作家提升自身写作技巧、丰富个人的表达方式是非常有益的。

最后,模仿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欣赏作品。

读者在阅读作品时能够感受到前人作品在其中的影响和借鉴,从而对其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欣赏,从而更好的领会作者表达的意图。

二、创新的定义及作用创新是指在已有的基础上创造出全新的内容和形式,是文学批评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创新的作用同样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创新能够丰富文学作品的内涵和外延。

新的内容和形式可以使作品更富有创意、更具有原创性和可读性,从而使作品更加优秀。

其次,创新能够推动文学创作的进步。

在一个作品出现后,如果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认可和赞誉,往往会引起其他作家的关注和模仿,从而推动文学创作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创新可以带来赞誉和商业价值。

原创的作品在文学市场上往往具有较高的价值,有助于作家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望。

三、模仿和创新的关系虽然模仿和创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文学创作中,它们是密不可分的。

作家在创作过程中,需要借鉴前人的作品,但也需要独立思考、独立创作。

批判性思维与反讽的审美逻辑——以《拿来主义》为例

批判性思维与反讽的审美逻辑——以《拿来主义》为例

批判性思维与反讽的审美逻辑——以《拿来主义》为例作者:饶满林来源:《语文教学与研究·上旬刊》 2020年第5期饶满林饶满林,江苏省无锡市辅仁高级中学教师。

新课标指出:“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通过语言运用,获得直觉思维、形象思维、逻辑思维、辩证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促进深刻性、敏捷性、灵活性、批判性和独创性等思维品质的提升。

”批判性思维首次进入新课标,这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

几千年来,奴性思维和奴性人格已经深入部分国人的骨髓,批判性思维就是要打破这种沉痼了几千年的思维定势,帮助人们学会独立思考、理性判断,提升思维品质,创新思维发展。

对于中学生来说,最难的是把表象和本质区分开来。

表象是外在的,容易被人看见,而本质是内在的,不容易看见。

批判性思维就是让人透过表象,理性分辨事实真相,看清事物的本质。

鲁迅先生善于运用批判性思维来揭示事物的真相,同时教人认清一些人的真面目,看清一些事物的真相。

“三一八”惨案后,反动政府污蔑爱国青年是遭人利用,是无谓的牺牲,鲁迅在《无花的蔷薇》中予以了揭露:“墨写的谎说,绝掩不住血写的事实。

血债必须用同物偿还,拖欠地愈久,就要付出更大的利息。

”对于历史的真相,鲁迅在《狂人日记》中借狂人之口一针见血地指出: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

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对于中国古代文明,鲁迅在《灯下漫笔》中指出:所谓中国的文明者,其实不过是安排给阔人享用的人肉的筵宴。

所谓中国者,其实不过是安排这人肉的筵宴的厨房。

对于历史上的“和亲”,他也一眼看破:古人曾以女人作苟安的城堡,美其名以自欺曰“和亲”,今人还用子女玉帛为作奴的贽敬,又美其名曰“同化”。

在鲁迅杂文中,类似这种一针见血的评论和观点不计其数。

可以说,鲁迅是批判性思维大师,他冷峻、理性、犀利、透彻,三言两语就能击中要害,且有充分的理论和事实支撑。

论“模仿讽刺”作品的法律性质及合理使用原则

论“模仿讽刺”作品的法律性质及合理使用原则

原作 的使用 ( 仿 ) 因为 prd 模 , aoy的效 果很 大 程度上
来 源 于公众 对原作 内容 的熟 悉 , 2 0 如 0 6年 “ 一个 馒
头引发 的血案 ” 简称 “ 头案 ” 就借 用 了热 播 电影 ( 馒 )
prd ” 了不 同定 义 。有 的认 为 , 国 的版 权 法 aoy 作 美
作 品 范 围 , 适 用 著作 权 法 上 的合 理 使 用原 则 。要 明 晰 这 一 问题 , 修 改 完善 我 国现 行 《 作 权 法 》 于 作 品 和 合 并 需 著 关 理 使 用 原 则 的规 定 , 更好 地 解 决著 作 权 法 领 域 内产 生 的 新 问题 , 到 著 作 权 各 主 体 利 益 的 平衡 。 以 达
作品则指的是为了对他人作 品进行戏谑 、 批评或讽 刺, 使用 他人拥 有版权 的歌 曲 、 剧或 著作 等而形 成 戏
的新作 品 。我 国《 宪法 》 3 第 5条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公 民 有 言 论 、 出版 的 自 由 ” 。从 宪 法 角 度 看 ,
“ 模仿 讽刺 ” 品符 合 宪法 规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由 , 作 是 合法行 为 。然而 , 近年 来 , 网络视 频 中 各类 “ 仿 讽 模
: 徐惠敏 (9 6 , 河南商丘人 , 17 一) 女, 讲师 , 事传播与知识产权法研究。 从
第 4期
徐 惠敏 : “ 论 模仿讽刺” 作品的法律性质及合理使用 原则
・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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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 由此 形成 的新 作 品并 不 是 著 作 权 法 意 义 上 则
虽然一般情况下大量引用原作内容难以解释为合理使用但模仿讽刺这种艺术创作形式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只有大量使用原作中的内容使人们想起原作表达的立场观点和思想感情才能树立起批判的靶子并通过对原作在模仿基础之上的改造和再创作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效果

“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当今社会,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牵动着世界各地人们的生活,对于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和艺术产业的繁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创意产业包括设计、音乐、电影、游戏等多种领域,其中讽刺作品是一类受到广泛关注的艺术门类之一。

从古至今,讽刺作品一直是文化传承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可以传递信息、反映社会问题,也能够娱乐大众、缓解压力。

模仿讽刺作品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通过模仿的方式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态度,它具有一定的批判思想和艺术魅力。

但是,在模仿讽刺作品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何进行合理的模仿并避免对原作造成侵权行为成为了需要研究的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模仿讽刺作品中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调研,分析模仿讽刺作品如何进行合理使用,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二、选题的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 模仿讽刺作品的定义与分类。

(2) 模仿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分析。

(3) 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

(4) 如何进行合理的模仿和避免侵权行为。

2.研究方法(1) 文献调研法:对相关文献与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

(2) 实证调查法:通过对讽刺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的调查,了解他们对于模仿讽刺作品的看法和态度。

(3) 分类比较法:对国内外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其中的异同点。

三、预期研究结果和创新点本研究预期可以得出:(1) 对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使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2) 分析不同情况下的侵权行为,得出具有普适性的侵权标准。

(3) 指出在使用模仿讽刺作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

创新点: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模仿讽刺作品提供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指出模仿讽刺作品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扩大文化创意产业的规模和范围做出一定的贡献。

模仿讽刺和合理使用的关系

模仿讽刺和合理使用的关系

模仿讽刺和合理使用的关系讽刺和合理使用是一对看似相反但实际上相互依存的概念。

在许多场合,人们借助讽刺的手法来表达对不合理行为或观点的批评,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个人改变。

然而,在使用讽刺时,必须保持适度并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其目的和效果能够得到实现。

首先,讽刺是批评和讨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常常用于揭示某种不合理的现象、行为或观点,并引起人们的注意。

它通过夸张、反转、比喻等手法,夸大和强调了问题的一面,以引起读者或听众的共鸣和思考。

讽刺是通过幽默和反讽的方式,将问题展示出来,并鞭挞和嘲笑那些持有不合理观点或从事不合理行为的人,在消遣娱乐的同时,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合理使用讽刺的前提是对其边界和目的的明确认识。

首先,讽刺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为了攻击或嘲笑他人,而应该是为了引起他们的思考和改变。

讽刺应该是一种催化剂,通过幽默和夸张的表达方式,刺激人们的思考和讨论,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其次,讽刺的对象应该是那些确实持有不合理观点或从事不合理行为的人,而不是仅仅根据个人喜好或立场进行攻击。

只有当讽刺是客观、公正的时候,才能够在让人思考和接受的同时起到一定的批评和警示作用。

另外,讽刺的实际效果也需要谨慎考量。

一方面,讽刺的力度和方式需要适度,过度的讽刺可能会引起对立和激化矛盾,并降低讽刺达到的目的。

过于激烈和不顾及他人感受的讽刺往往容易造成对立的立场,导致讽刺的对象更加坚定己见而不愿改变。

另一方面,讽刺也需要有一定的娱乐性和可接受性,让人们能够在欣赏幽默的同时思考其中所包含的意义。

过于冷嘲热讽或攻击性的讽刺往往难以取悦广大受众,也会导致讽刺的目的被掩盖或忽略。

最后,讽刺还需要有一定的创造力和艺术性。

讽刺的艺术在于能够通过简洁而诙谐的文字和形象,将复杂的问题和观点表达出来,并引起读者或听众的共鸣。

讽刺不仅要具有清晰、生动的表达方式,还要具备对人性和社会现象的敏锐观察和把握,以展示作者对问题的独特见解和思考。

综上所述,讽刺和合理使用是相互关联的。

作为行动的诗学:“模仿论”重释

作为行动的诗学:“模仿论”重释

作为行动的诗学:“模仿论”重释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内容概要 (2)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3. 文献综述 (4)二、诗学的起源与发展 (5)1. 古希腊诗学 (7)2. 文艺复兴至启蒙时代 (8)3. 现代诗学 (10)三、模仿论在古典诗学中的地位与功能 (11)1. 模仿论与诗的起源 (12)2. 模仿作为一种艺术手段 (13)3. 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 (14)四、诗学与行动的关系 (16)1. 诗学与行为艺术的对比 (17)2. 诗在社会与政治活动中的作用 (19)3. 行动与语言 (20)五、“模仿论”的现代化重释 (21)1. 模仿与创新 (23)2. 诗学与技术 (24)3. 模仿的艺术 (25)六、案例分析 (26)1. 现代诗歌中的模仿与创新 (27)2. 影视作品与文学模仿的艺术 (28)3. 跨文化模仿 (29)七、结论 (30)1. 总结与反思 (31)2. 诗学的未来方向 (32)一、内容综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模仿论”在行动中的诗学价值,通过对经典文献的梳理与分析,重新解读这一理论在当代文艺创作与批评中的应用与意义。

文章开篇回顾了“模仿论”的历史渊源,指出其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经由后世文学家、艺术家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体系。

在内容综述部分,本文详细梳理了“模仿论”的主要观点,包括模仿自然、模仿古人、模仿异国文化等不同层面的论述。

结合具体作品实例,分析了“模仿论”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的具体表现和影响。

本文还探讨了“模仿论”与现代文艺创作理念的关联,如何将其应用于当代文艺作品的创作与批评中,以及这种传统理论在现代社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通过综合研究,本文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更为全面、深入的“模仿论”助力其在现代文艺创作与批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内容概要这篇文档旨在探讨和重释传统的“模仿论”,将其转化为一种对诗歌创作和阅读过程中行动和互动的诗学理解。

模仿_独创及其他_为_百合花_辩护_李建军

模仿_独创及其他_为_百合花_辩护_李建军
还有,对于“独创性”的强调和追求,也应该有一个 限度。长期以来,我们似乎总是被“独创”的焦虑折磨着。 殊不知,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纯粹而绝对的“独创”,因 为,它总是跟“模仿”、“学习”、“吸纳”联系在一起;因为, 所谓“独创”只不过意味着一个作家以自己的方式整合 了各种有效的经验而已。就此而言,“独创”即是新与旧、 自我与他人经验的集合体。就像种子只有在泥土里才能 发芽和生长一样,只有在他人经验的沃土上,一个作家 的“独创”才能茁壮成长。事实上,对一个作家来讲,从最 初的阅读开始,他就已经把别人的经验储存到自己的信 息库里,就已经开始将别人的经验转化为自己的能力。
毫无疑问,“十七年”的文学环境的确太恶劣,作家 表现自己个性的空间实在太小,外部力量强加给作家的 束缚也真是太多,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在那个 时代作家的作品里,读出“诗意”和“文学性”,看见鲜活 的人物和难忘的细节,发现为80年代和90年代的文学写 作提供了巨大支持的有效经验。例如,没有柳青的经验 支持,路遥和陈忠实的小说创作绝不会达到如此自觉和 成熟的水平;没有孙犁的文学滋养,包括铁凝等人在内 的写作就可能是另外一种样子。所以“,十七年”的文学, 绝不可以用一个笼统的概念一笔抹杀,更不可以用“相 互模仿”和“似曾相识”这种粗枝大叶的判断敷衍了事。
歌德就反对人们过度地追求“独创性”:“我们文学 界的杂乱情况也与此有关,诗人们都渴望显出独创性, 每人都相信有必要另择蹊径,乃至我们的学者们分散独 立,人各一说,各执己见。”⑦在他看来,在文学上影响甚 至决定一个人的,与其说是所谓的“独创”,毋宁说是别 人的“影响”:“人们老是在谈独创性,但是什么才是独创 性!我们一生下来,世界就开始对我们发生影响,而这种 影响一直要发生下去,直到我们过完了这一生。除掉精 力、气力和意志以外,还有什么可以叫做我们自己的呢? 如果我能算一算我应归功于一切伟大的前辈和同辈的 东西,此外剩下来的东西也就不多了。”⑧ 七年之后,他 又谈到了这个问题,依然表现出对盲目追求“独创”的否

论模仿讽刺作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考量

论模仿讽刺作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考量
能对 我 国合理 使用 制度 的立 法和 司法 实践起 到一
定 的借鉴 意义 。
l 模 仿 讽 刺 作 品 能 否 适 用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1 1 合 理使 用制 度的宪 政 意义 .
般 说来 , 自己 的作 品 中合 理 使用 他 人 作 在
合 理使用 制 度经历 了由判例 到 成文法 的演 变
评 的作 品 。判 断 它是 对原 作 的侵 权 还是 合理使 用 , 关键是 看 它是 否 契合 了著作 权 中的“ 理使 用” 合 的精
神 内涵 , 否 对他人 作品提 供 的材料 有 着 完全崭新 的创造 , 是 由此 而产 生对公 众 有益 的新 作 品。本 文通过
运 用美 国版 权 法第 17条判 断合 理使 用 的四条标 准 , 0 对典型 案例 进行 分析 , 明该 标准 对我 国 司法 实践 说
给予《 安娜法》 法令 的保护。在 10 83年的 C r诉 o y
K as y一案 的判 决 中 , 官 第 一 次用 “ 理 的使 er e l 法 合 用 ” U e iy 来 取代 了“ 理 节略 ” ( sdf r ) al 合 的说 法 , 并
收 稿 日期 :0 1— 2—2 21 0 3 作 者 : 玲 (9 O ) 女 , 学 硕 士 , 师 , 徐 18 一 , 法 教 主要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
的认 可是 从更 高 的人 权 宪政 角 度 考虑 的 , 现 出 体 平 衡著 作权 人利 益 与公共 利益 的思想 。
12 模 仿 讽刺 作品 与合理 使用 的本 质契 合 .

权 还是 合理 使用 。我 国著作 权 法对此 并无 明确 规 定 。但 美 国 、 欧盟 等 发 达 国家 的 相关 规 定 和 判 例

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以及独创性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以及独创性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以及独创性分析作者:赵蕾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滑稽模仿作品范围作以界定,对独创性在滑稽模仿作品中如何体现以及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独创性的发展趋势作以探讨。

关键词:滑稽模仿;独创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令人蛋疼的西游记》《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这三个创作一问世就让三位作者爆红于网络,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责任。

社会、学界对此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不断。

此类作品在法律上到底如何界定,作品的实际存在就产生了法律关系,这是否受法律保护关系到作品制作者的利益,原作的利益,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多元和繁荣。

由此,滑稽模仿作品必然带来一场法律对于著作权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对此本文进行以下探讨:一是滑稽模仿作品如何界定?二是滑稽作品既于独创性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创作品,其独创性如何体现?一、滑稽模仿的界定这三个作品的共同点是以网络视频的形式对已发行的有相当影响力度的作品以不同于原作的剪辑方式,运用原作的图像,影像,配以自己独特的犀利幽默的叙述,点评,讽刺等形成的不同于原作的另一种作品。

这种作品被翻译成滑稽模仿作品,戏仿作品,或被认为是重混创作。

这三种范围界定是不同的:其中之一滑稽模仿是文学中讽刺性批评和滑稽嘲弄的修辞方式之一,这种修辞方式通常模仿人们熟知的某一著名的诗歌,某一名言警句或某一谚语,根据表达的需要,适当的改头换面,形成一种颇为新奇的表达形式,从而达到讽刺,嘲弄或幽默的目的。

[1]例如老湿评西游记。

老湿在视频中用爆笑语言依次点评了5个版本的《西游记》。

讽刺、嘲弄、幽默的点出其中的穿帮镜头,违反常理及对原著过分曲解。

给大众带来不同于原作的视听效果,热辣的批评让人暗自叫好。

其中之二是戏仿,是在对原作合理使用的基础上,以一种不协调的非严肃的表达形式进行表达,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评论目的的作品,并非一定采用滑稽的手段或达到滑稽的效果,其表现形式可能是滑稽以外的诸如错位,嫁接等与原作不想协调的方式。

以独创性为坐标的文学批评方法

以独创性为坐标的文学批评方法

以独创性为坐标的文学批评方法说实话以独创性为坐标的文学批评方法这事,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就先从这个独创性开始想。

我觉得独创性就有点像在一群穿着校服的学生里,突然有个人穿了自己设计的很独特的衣服,那在文学里呢,就是要有自己独特的风格、视角或者是表现手法啥的。

那怎么从这个角度去批评呢?我试过单纯地找不同,就像找宝藏一样,在一篇文学作品里搜索那些与众不同的描写或者情节,可是我发现这样太表面了。

比如说我看一篇小说,里面作者描写月光用了一种很新颖的方式,我刚开始就觉得这就是所谓的独创性。

但后来发现这只是一小部分,不能就这么孤立地看。

我犯的错误就是把独创性给碎片化了,没有从整体去考量。

后来我又想这得跟文学的传统结合起来看。

好的作品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然后又有自己的创新。

我就开始把作品放到文学史里去考察,这就像把一个新菜品放到美食历史长河里看一样。

如果一部作品脱离了传统,它的独创性可能就成了无根之木。

例如现代诗歌,有些诗看起来形式很怪诞,但你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它也是从传统诗歌的一些元素慢慢演变来的。

再就是从作家自身的创作历程看独创性。

一个作家写了多部作品,如果有新作品出来,我就会看和他之前的作品相比有什么新突破。

有次我看一个作家的作品,他以前的小说总是多线叙事,情节很复杂,突然有一部就变得简洁了,集中在一个小人物的内心独白上,这就是他在创作上的独创性表现。

整体看呢,以独创性为坐标的文学批评方法得从作品自身微观独特的元素出发,然后拓展到和文学传统的宏观关系,以及作家创作历程的发展,这几方面交织起来综合去考量一部文学作品的独创性,这样才能比较准确地进行文学批评。

不过我也还在摸索,有时候还是会判断不准,但目前觉得这样的方法还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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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讽刺作品视角下独创性标准的重构思考摘要独创性是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模仿讽刺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其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然而,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上,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理论上更是百家争鸣,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需要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剖析传统独创性标准的弊端,构建一个合理的独创性标准理念。

关键词模仿讽刺独创性著作权作品作者简介:耿宁,山东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52-03一、问题的提出剪切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模仿讽刺作品的盛行,此类作品的研究思潮肇始于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所引发的纠纷。

随后,网络滑稽模仿之风悄然兴起,新旧作品之间充斥着权利冲突与矛盾。

然而时至今日,《馒头》引起的连锁反应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上依旧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对于其研究必将成为著作权法上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问题的根源——独创性理论发展至今,有关模仿讽刺作品的研究文献并不在少数,然而研究的视角呈现单一性,多集中于对其是否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及模仿讽刺作品的合法性依据这一系列问题而展开,其中对合理使用规则的探讨颇为受关注。

然而笔者认为,对合理使用规则的研究同样须基于模仿讽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问题而展开:如果《馒头》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合理使用规则便无需适用;如果《馒头》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此时对合理使用规则的援引才具有相应的逻辑前提。

同样的,解决模仿讽刺作品作者与原著作权人相应侵权纠纷的核心也取决于对独创性标准的探讨。

如果认为《馒头》仅仅是《无极》的复制与翻版,那么其在批评和调侃一些社会现象之际,势必会令著作权人某些可能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受损,《馒头》难以逃离对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侵权的嫌疑;如果认为《馒头》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即承认模仿讽刺者在再创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内容和表达形式,那么如何构建模仿讽刺作品的保护规则将是著作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独创性标准的理论和实务认识1.独创性标准的学理分歧关于我国应当采用怎样的独创性标准,理论界尚未形成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只要形式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有的学者采取美国的独创性程度的判断标准,认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应当是独立创作完成并包含作者少量的创造力,“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还有部分学者认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观点,在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上要求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

例如张玉敏教授认为,独创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在形成作品的过程中,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其次,作品中必须体现作者的智慧,体现出作者的个性。

”应当注意的是,就作品的独创性特征,我国学理界就认识的方面仅限于基础理论的研究,而对于独创性的内涵和独创性标准的界定上,各种见解众说纷纭,因此,当以模仿讽刺作品为代表的网络化时代全新的作品形式出现于实践生活中时,现有的独创性理论在评价这类作品的性质时便陷入种种分歧。

2.司法实践对独创性的审查事实上,在就独创性这一问题的判断,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法官的判案很大程度上带有主观臆断性和随意性:在“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中,重庆一中院以独立创作作为独创性的基本要求。

判决书对此是如此加以陈述的:“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被告所说的‘创造性’,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剽窃他人作品……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故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在“沈建平等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在独创性的认定上却坚持了不同的做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前所未有的,但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并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

”本案的二审法院对这一标准予以认可:“所谓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创作的作品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此外,在笔者参看的涉及独创性案件中,不乏大量的判决并未解释作品具备“独创性”的原因,大多判决内容仅是“本院认为,……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在法院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以具有独创性的判决居多,似乎说明我国在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上采用了较低的门槛。

二、传统独创性标准的追问与反思(一)判断标准的模糊性——作品的“创造性”的因素难以把握就目前存在情况来看,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在界定作品的独创性时,独创性标准的判断均离不开对“创造性”因素进行探讨的整体框架。

因此,在对模仿讽刺作品进行性质上的分析时,理论界就该作品的创造性展开了无数的争论与辩驳。

就我国目前立法而言,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条,“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如此看来不难发现,我国对“创作”的界定存在逻辑学上的循环定义:定义作品必须先明确独创性的涵义,而独创性又需要根据创作概念来规定,但是创作概念只有在作品概念确定后才能得以确定。

这一情形暴露了我国对于独创性理论中“创造性”因素判断标准上的缺位,因此,笔者认为,“创造性”因素的研究应当作为规范传统独创性标准的核心。

(二)独创性标准的高度普适性——不针对作品类型等多种因素加以区分纵观各国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不难发现,传统的独创性标准的判断主要体现在创造力程度的不同,且并不区分作品的类型。

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创作目的、创作条件、公众的接受能力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独创性标准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作品。

传统的独创性标准不区分作品类型笼统的给定一个适用所有作品的普适性标准是不妥当的。

随着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发展,新的作品类型将不断涌现,“普适性”标准不可能做到完全适用于所有的作品。

在一定意义上,著作权制度概念应当在某种程度上被修正以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传统的独创性标准也应当结合这些新作品的特征、类型等各种因素进行修正。

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创造性因素是一个难以把握的概念,在具体的案件中更加注重结果,而不是创造的过程,按照作品的不同类型,对创造性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相对合理的做法。

(三)独创性法律属性的质疑——判断独创性的有无是否为法院的责任和权限以模仿讽刺作品为例,在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往往需要与原作的内容和表达进行对比。

司法实践中,各国的普遍做法均为由法院判断独创性的有无,这一做法的合理前提在于各国均将独创性的判断视作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而笔者认为,在独创性标准的判断主体上,法院并不享有当然的职责和权限。

首先,独创性的判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如前文所述,“创造性”因素是独创性判断标准的核心,而“创作”属于民法上的事实行为,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一个从形式到思想的反方向认定的过程,即法院在认定创造性的过程中,不可能笼统地探讨某一类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是通过作品这一思想的表达方式“推定”出创作过程中融入的创造力的高低。

从这一角度来看,独创性的判断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事实认定过程。

其次,作品类型的多元化使得作品创造性的判断更为复杂。

《馒头》代表了以模仿讽刺作品为代表的剪辑技术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认定。

在这一过程中,依赖审判人员掌握全部的艺术、科学等领域知识是不切实际的,单纯要求法律工作者去完成这个综合性的事实认定是不妥当的,实践中难以避免由于法官的主观臆断性造成的不同的判断结果。

三、保护模式之构建——对独创性标准的理性认知(一)增加“创造性”因素的可操作性,结合公共领域、作品的特殊属性进行独创性的认定独创性标准中的“创造性”因素是立法和司法中均难以把握的概念,解决这一问题的学说也不胜枚举,可以说,创造性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独创性的关键。

然而,独创性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要达到增加“创造性”因素的可操作性的目的,就必须结合作品的特殊性,并与公众领域相契合。

在这一问题上,较为著名的学说为1992年美国第二巡回法庭在“阿尔泰案例”中确立的“三步法”评判标准,其中第一步为“抽象法”,剔除作品中“思想”的成分,第二步为“过滤法”,即排除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第三步为“对比法”,将两作品进行价值上的对比。

这一理论对我国的独创性标准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实际上考虑了两大因素:公有领域与作品的特殊属性。

将独创性理论和著作权法的公共领域联系起来,能够有效弥补独创性的缺陷。

“公共领域”存在的合理性即在于任何创作者都是人类公有知识产品的使用者,个人的垄断权应当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作者不能对公有领域中的物质主张权利,这一类型的作品也不应当认定为具有“创造性”。

另一方面,数字时代赋予了作品形式的新变化,如果仅要求一般作品的“创造性”高度,很容易造成对原作者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项权利的侵犯。

笔者认为,基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理念,版权法给予模仿讽刺这种新作品形式以保护的根源在于其对宏观经济和知识文化领域的卓越贡献,相应的,这种特殊的保护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在“创造性”因素的要求上坚持较高的认定标准。

(二)从作品类型化的角度出发,做出不同的独创性程度的要求如前文所述,不同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对独创性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由于作品类型和性质所限,作者在各类型的作品的创作空间是不同的,随着网络化信息时代的发展,作品的类型呈现出层出不穷的趋势,在独创性标准区分作品类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就这一问题的研究文献在我国国内并不多见。

卢海君先生在作品类型化的原创性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他将作品区分为普通作品和特殊作品两大类。

“对于普通作品而言,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确实能够实现版权法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进步的目的;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作品而言,要求作品具备原创性,反而同该类作品实现的社会价值相冲突。

”他将这里的特殊作品分为三类:事实汇编作品、临摹作品以及重建类、考证类作品。

这三类作品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独创性要求同其社会价值相矛盾。

汇编、临摹、重建与考证的目的都是为了真实地再现客观事实、艺术作品原件或者历史事实,作品越是接近于不受保护的公共领域或客观事实,越不可能具备独创性而受到版权保护。

因此,对这类作品应当坚持较低的独创性要求,抑或寻求特殊的权利保护模式。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但是对作品类型的划分上略显粗糙,笔者偏颇地认为,不妨在此理论的基础上再做完善,从创作条件的角度对作品进行如下划分:第一,对于创作须建立在既成客观事实基础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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