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逮捕案件证据的标准与审查
三个 层次 : 是较 高逮 捕 证明标准 。主要适 用于 罪轻 案件 、 一 未成 取 证是其 重要 内容 。在 书证 、 证 的调取 过程 中 , 查人 员依法 物 侦 年人 犯罪案 件 、 失犯罪 案件 等 ; 是一股 边 捕证 明标准 。主 要 过 二 形成 的法律 文 书和 取证 手续 应 当合 法有 效 ,各种 法律文 书要 齐
刑事 诉讼 的过程 主要 就是 证据 运用 过程 。 作为刑 事诉 讼 的
个 重要环 节 , 逮捕 的审 查适用 中, 在 证据对 于证 实犯罪 事实 , 进
据 证明有犯 罪事实 ” 是指 : 1有证 据 证明发生 了犯罪 事实 ; 2 有 而确 定是 否采 取逮 捕措施 , 着至 关重 要 的作用 。 () () 起 因此 , 查 、 审 适 证据 证 明犯罪事 实 是犯罪 嫌疑 人实 施的 ; 3 证 明犯 罪 嫌疑人 实 () 施犯罪 行 为的证 据 已有查 证属 实的 。 但在 实 务中 , 逮捕 条 件的 对 把握 比较 困难 。 同部 门 、 同地 区把握 的尺 度 也不尽 一致 。对 不 不
般逮 捕证 明 标准 。三是较 低逮 捕证 明 标准。 审 查案件 中, 实务 中, 体分析 个案 , 在 具 区别 不同情 况 , 体现 该 宽则 宽、 当严
则严 、 宽严 适度 。 审查逮 捕案件 证据 存在 瑕疵 的原 因主要 有 三 : 一是 部 分侦 查人 员素质 不 高 , 以有 效 获取 有 力证据 。二 难
对 逮捕 条件理 解和 把握 不准 有关 。 笔者 认为 , 捕 条件 足一个 规 则 , 是一个 标准 。在 火陆 逮 而
在 程序上 存 在瑕 疵 , 导致 证 明力下 降 : 些证 据明力相互 排斥 , 造 无法 排除合理 怀疑 ; 在一些
人民检查院批捕的标准是什么
All things in their being are good for some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人民检查院批捕的标准是什么导读:人民检查院批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一、人民检查院批捕的标准是什么人民检查院批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新旧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照表
新旧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照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修订对照表(注:修改后内容使用黑体字)原稿条文修订稿条文为深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升办案质量,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它相关要求,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订本标准。
为了深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升办案质量,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它相关要求,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逮捕条件第一章逮捕条件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该依据刑法相关要求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逮捕条件,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逮捕决定。
对于同时含有以下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应该依法同意逮捕:(一)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需。
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该依据刑法相关要求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逮捕条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逮捕决定。
对于同时含有以下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应该依法同意逮捕:(一)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需。
第二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含有以下情形:(一)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能够是单一犯罪行为事实,也能够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事实;(二)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三)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
第二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含有以下情形:(一)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能够是单一犯罪行为事实,也能够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事实;(二)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三)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
第三条含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一)证据所证实事实不组成犯罪;(二)仅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而无其它已查证属实证据佐证;(三)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关键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它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六)证实犯罪证据中,言词证据系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依法给予排除后,其它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犯罪事实;(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组成主观方面要件;(八)证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达成刑事责任年纪证据不足;证实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系精神正常证据不足;(九)虽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十)其它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情形。
审查逮捕案件逮捕质量有缺陷缘何居高不下
防 止 犯 罪嫌 疑 人 或 者 被 告 人 实 施 妨 碍 刑 事 诉 讼 的 行 为 , 避 侦 查 、 诉 、 判 或 逃 起 审
( ) 一 审查逮捕 的条件 与判 定逮捕质 量 标准 的不一 致 , 造成 逮捕质 量有 缺陷
案件 数 量 增 多 。
根 据 高 检 发 [061 号 文 件 印 发 的 2 0 18
《 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 人 试行 ) 》
( 以下简称《 准》 , 标 ) 笔者 对某县 人 民检
察 院 20 至 20 年 的 审 查 逮 捕 案 件 07年 08
质量进行 了调查分 析 , 发现按 照《 准》 标 要求, 逮捕案 件 的逮 捕质量 问题 重点是
司 法 实 践 中 , 为人 一 日被 逮 捕 后 , 发 行 | 除
( ) 查 机关 在 侦 查 羁 押 期 限届 满 四 侦
时, 仍未能 取到定 罪所必需 的充 足证据 的, 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而不撤销的。
( ) 采 取 刑 讯 逼 供 、 力 取 证 等 五 对 暴
审、 监视居住 等方 法 , 尚不 足以防止其发 生社会危险性 , 而有逮捕必要 的 , 以逮 可
捕 。 可见 逮 捕 虽 然 是 最 严 厉 的 强 制 措 施 , 其 目的 还 是 通 过 限 制 犯 罪 嫌 疑 人 但
现不应 当追 究刑事责任和少数符合 变更 强 制措施 条件 的以外 , 对被逮 捕人 的羁 押 期 限一 般 要 到人 民法 院判 决生 效 为 止 。且在 实践工 作 中 , 一个普 通案件从
使 检察机 关不敢 也不能 轻易 地 单纯地 依据法 院最 终的判决结果 为是 否有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检就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答问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Hale Waihona Puke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
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
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
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浅议我国的逮捕证明标准
谓 “ 明” 两 方面 含 义 , 是 “ ” 即 以理 说服 他人 的 过程 , 证 有 一 证 , 一是 “ ” 明 , 即使 人 明 白 、 信 的 程 度 。 明 的标 准 关 键就 在 于 说 理 要达 到 怎样 的 生 证 程 度 才 能让 人 明 白、 信 。 由于 刑 诉 法 对逮 捕 的证 明 标准 没 有 明确 相 。 规 定 , 采 用 了“ 证 据 证 明 有 犯 罪 事 实 ” 只 有 这种 笼 统 的 表 述 , 引起 了理 解上的争论, 并导 致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难 以 把 握和 操 作 。 关 司法 解 释 对 相
关键 词 逮捕 证 明标 准 中图分类 号 : 1 D96
问题 的提 出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O 9(O90 -5-2 10・522 0)70 1 0
证据证 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 同犯罪中, 3共 已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 的犯面 前 的重 要 课 题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6 第 O条 规 定 : 有证 据 证 明有 犯 对
二、 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 与其他阶段的证 明标准之 比较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 , 由于诉讼活动的 目的存在差异 , 因
对《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一管之见
第二十五条审查逮捕工作违反办案程序规定,但未造成逮捕错案或者逮捕质量有缺陷的,为办案程序有瑕疵:
……
(3)对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而没有发出的;
……
第三十一条规定:逮捕质量有缺陷、办案程序有瑕疵,应作为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实绩考核和惩处的依据。
本《标准》第七条又为没有逮捕必要规定了九项标准,也就是说没有逮捕必要的不予批捕一定要合乎这九项标准之一,那么合乎了九项标准中的一项,尤其是第(八)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谁又能肯定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不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尤其是逃跑);不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不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不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呢?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掌握什么样是可能的什么样是不可能的,所以,有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罪行较轻的案件因怕不捕而引起涉法访或出现其它“可能”还是批捕了。
1该《标准》这三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
(1)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但因具备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上述刑罚和本标准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
(2)对符合本标准第七条第(八)项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缓刑着眼于给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促使他们重新做人,体现了刑罚温柔的一面。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似乎“温柔”有些过度,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和判处管制过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试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试行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试行规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实践经验,为保证审查批捕工作质量,使办理批捕案件和检查案件质量有统一的标准,特作如下规定:一、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一)批捕案件质量标准:批准逮捕的人犯,应当符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
在具体掌握上要做到:1.影响定罪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等情节已经查清;2.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已经具备;3.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及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衡量,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4.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人犯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可能进行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等;5.一人犯数罪或多次作案犯同一种罪的,其中一种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或同一种罪中有一次作案已构成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应视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办理批捕案件除必须符合上述案件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2.在法定时限或《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规定的时限内审结;3.诉讼程序合法,遵守办案制度;4.法律文书符合规范,案卷材料归档符合要求。
二、批准逮捕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捕:1.无辜的;2.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属于民事、行政、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5.已作刑事处罚,未发现漏罪或新罪又批准逮捕的;6.批捕后,在案件无变化的情况下,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批捕错误,撤逮捕决定,或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经审查认为正确的;7.其他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批准逮捕的。
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一、审查逮捕证据的定义和目的审查逮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申请进行审查时,所依据的证据和标准。
目的是为了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
审查逮捕证据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标准1. 合法性标准:审查逮捕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
证据的来源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
2. 有效性标准:证据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并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三、证据分类与评估方法1. 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文件、信函、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通过对文字内容的比对分析,对事实进行认定。
评估方法包括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的分析。
2. 口头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评估方法主要是对陈述内容的可信度和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3. 视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录像、录音录像、照片等。
评估方法主要是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以及对资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认定。
4. 其他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评估方法主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证据的证明力和排除原则1. 证明力原则:在审查逮捕证据时,应当根据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其中,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高,口头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 排除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对于存在重大疑点或矛盾的证据,应当排除或不予采信;对于重复出现的证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五、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各种证据的组合与对比分析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组合和对比分析,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审查逮捕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期限的长短。
审查逮捕案件法律规定是指我国法律对审查逮捕程序、审查逮捕条件、审查逮捕期限、审查逮捕决定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审查逮捕案件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审查逮捕程序1. 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 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 审查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 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逮捕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逮捕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逮捕条件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审查逮捕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2.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故意犯罪或者重大过失犯罪;(2)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或者犯罪记录;(3)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累犯、再犯、屡教不改等情形;(4)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串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等行为;(5)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6)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四、审查逮捕期限1. 一般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2. 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逮捕案件证据的标准与审查
逮捕案件证据的标准与审查作者:宋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逮捕条件不是一个规则,而是一个标准。
审查逮捕案件的证明标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较高逮捕证明标准。
二是一般逮捕证明标准。
三是较低逮捕证明标准。
审查案件中,在实务中,具体分析个案,区别不同情况,体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
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存在瑕疵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部分侦查人员素质不高,难以有效获取有力证据。
二是过于重视口供的侦查观念依然严重。
三是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则还不够完善。
具体列举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勘查笔录、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据标准证据瑕疵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5-02一、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阻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但在实务中,对逮捕条件的把握比较困难。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把握的尺度也不尽一致。
对该条件理解和把握不准,就会人为的降低或者提高逮捕条件,其结果必然会扭曲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关系,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
可以说,司法实践中错误逮捕或错误不捕案件,大多与对逮捕条件理解和把握不准有关。
笔者认为,逮捕条件不是一个规则,而是一个标准。
在大陆法系国家明显经历了一个由规则的规范向标准的规范转变的过程,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心证,即标准取代了规则成为在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上最重要的规范方式。
逮捕标准是一种强制措施标准而非定罪量刑标准,不能将之于公诉、审判标准等同起来,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只是一种初步的证据体系,还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浅论逮捕案件质量认定标准
浅论逮捕案件质量认定标准
杨帆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4(027)006
【摘要】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其价值功能在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同时,其价值功能的实现应当建立在依法、正当逮捕之上.对此,在确保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时有必要设定科学的逮捕质量认定标准,规范逮捕权力机关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标志着逮捕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法律的变动、司法实践的创新,对“错误逮捕”的认识产生了误区和模糊,“错误逮捕”的界定范围和标准亟待明确.本文提出,依法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适格的逮捕权力机关、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无瑕疵的逮捕程序.与此对应,逮捕案件质量认定标准应当包括主体认定标准、实体认定标准、程序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关于“错捕”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总页数】5页(P127-131)
【作者】杨帆
【作者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云南昆明,6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评价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J], 蒋文军;王安胜
2.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J], 李昌林
3.批准逮捕案件质量实证调研报告——以S省Z市检察院为例 [J], 王光笑;
4.三项措施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J], 张健;
5.多层审核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J], 武兴才;吕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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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颁布⽇期:2006-08-17执⾏⽇期:2006-08-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逮捕的条件第⼆章审查逮捕程序要求第三章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第四章逮捕质量责任为了进⼀步规范⼈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作,提⾼办案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章逮捕的条件第⼀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第⼆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三) 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仅有犯罪嫌疑⼈的有罪供述,⽽⽆其他证据印证的;(三) 证明犯罪嫌疑⼈有罪和⽆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盾且难以排除的;(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盾,且⽆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实施了共同犯罪⾏为的;(五) 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六) 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法⼿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段取得的证⼈证⾔、被害⼈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七) 现有证据不⾜以证明犯罪主观⽅⾯要件的;(⼋) 虽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实施的;(九) 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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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逮捕的条件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五)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党的;(六)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七)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条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原适用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情节一般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非逮捕措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五)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原适用监视居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批准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党的。
第二章审查逮捕程序要求第十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审查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第十二条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的根据。
对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其他证据,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收集或者予以补正,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批准逮捕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逮捕后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第十四条审查逮捕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法定办案时限。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上述文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五条批准逮捕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前报请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罢免,不得批准逮捕。
第十六条批准逮捕担任政协委员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事前向其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批准逮捕的同事或者事后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犯罪需要逮捕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人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案件的管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案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上级指定管辖的除外。
第十九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侦查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不批准逮捕但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同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
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第三章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第二十一条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错捕、错不捕和办案质量有缺陷。
第二十二条审查逮捕时,案件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批准逮捕的,为错捕。
错捕可以依据以下处理结果确认:(一)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的;(二)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的;(三)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对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依法报经许可或者罢免而批准逮捕的,以错捕论。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后,因证据不能达到提起公诉或者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或者出现不应当追求刑事责任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而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因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而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依法从宽处理,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属于错捕。
第二十四条批准逮捕后,因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求刑事责任而依法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是否存在错捕情形,依照本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不捕:(一)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致使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二)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在案件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改为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改为批准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