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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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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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工作,保证正常基建项目所需资金,切实管好用好基建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第七条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八条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省发改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3﹑施工招标文件。

4﹑开工报告。

5﹑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进度报表。

7﹑竣工报告。

第九条基建资金收入管理

1、国拨、自筹、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2、基建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要及时上缴给计财处,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条基建资金支出管理

1、基建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经费审批人,在资金落实到位的额度内,全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

2、工程正常费用的拨付:基建处应事前向计财处提供施工进度及资金需求月报表,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核后,按实际进度办理拨付款手续。

3、严禁工程决算超预算。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处应事前向学校报送变更部分说明,经学校批准、审计后,方可办理变更所需资金的拨付。

4﹑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合的。

第十一条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办理,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竣工决算,财务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经基建处、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签字并报经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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