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精)

合集下载

租赁中的代位权如何行使

租赁中的代位权如何行使

租赁中的代位权如何行使在租赁关系中,代位权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可能对各方权益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概念。

那么,究竟什么是租赁中的代位权?又该如何行使呢?要理解租赁中的代位权,首先得明白代位权的一般概念。

代位权,简单来说,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在租赁场景中,代位权的出现通常与租金的支付、租赁物的维修等方面的纠纷有关。

比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且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却不积极主张,这时出租人就可能行使代位权。

那么,在租赁关系中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

这意味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存在,并且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的期限已经届满,而承租人尚未支付租金。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果承租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任何行动去索要,导致出租人无法按时收到租金,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债权。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债权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满足了上述条件,接下来就是行使代位权的程序问题。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等事实。

人民法院在受理代位权诉讼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

如果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成立,人民法院会判决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通过代位权获得超过自己债权数额的利益。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承租人_____欠出租人_____三个月的租金共计1 万元,而承租人_____对第三人_____有一笔 8000 元的到期债权,但承租人_____一直没有去追讨。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将对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 依据代位权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无效等情况。

(2)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且未因法定事由而解除。

(3)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包括以下情形:(1)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2)债务人虽行使到期债权,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履行目的;(3)债务人虽行使到期债权,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

3. 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损害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代位权的行使1. 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权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证据;(3)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损害债务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明。

2. 诉讼程序(1)起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

(2)受理: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起诉,依法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对代位权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判决。

代位清偿法律后果(3篇)

代位清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清偿,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代位清偿是债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代位清偿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代位清偿的法律后果概述代位清偿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代位清偿的效力:代位清偿的效力是指代位清偿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包括代位清偿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2. 代位清偿的优先性:代位清偿的优先性是指代位清偿在清偿顺序上的优先地位。

3. 代位清偿的追偿权:代位清偿的追偿权是指债权人代位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应款项。

4. 代位清偿的风险与责任:代位清偿的风险与责任是指代位清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

三、代位清偿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代位清偿使债务人免除债务。

在代位清偿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代位清偿不影响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在代位清偿过程中,债务人仍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

2. 对债权人的效力(1)代位清偿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

代位清偿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

(2)代位清偿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他权利。

代位清偿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他权利,如撤销权、代位权等。

3. 对第三人的效力(1)代位清偿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清偿过程中,第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不受代位清偿的影响。

(2)代位清偿不影响第三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代位清偿后,第三人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四、代位清偿的优先性1. 在代位清偿中,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

即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不得优先于债权人受偿。

2. 在代位清偿中,代位清偿的优先性优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

即代位清偿优先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五、代位清偿的追偿权1. 债权人代位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应款项。

2. 债权人追偿的范围限于其代位清偿的金额。

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3篇)

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诉讼权,是指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位诉讼权是债权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实际影响。

二、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1.代位诉讼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或者放弃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

(3)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或者债务人放弃其权利的行为已经发生。

2.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1)对第三债务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这将对第三债务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第三债务人必须应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②第三债务人在诉讼中,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如果第三债务人的债务被法院判决履行,则第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对债务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对债务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债务人应承担诉讼费用。

②债务人应承担因代位诉讼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因代位诉讼所获得的利益。

(3)对债权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对债权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

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代位诉讼而产生的费用。

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因代位诉讼所获得的利益。

三、代位诉讼权的法律意义1.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权人能够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这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2.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务人意识到自己的债务尚未履行,必须尽快履行债务。

这有利于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维护经济稳定代位诉讼权的行使,有利于维护经济稳定。

代位追偿实务法律规定(3篇)

代位追偿实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七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八条:“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九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四)代位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能超出其债权范围。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因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债务人、代位权请求、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代位权行使程序。

以下我将从简述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 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是指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的主体,通常是指欠款人或者其他义务履行人。

在代位权行使中,主债务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的。

如果主债务人没有足够价值的财产,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代位权请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提出代位权请求,也就是正式向法院申请代位权执行程序,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有权行使代位权。

这些证据包括债权权利凭证、债权人唯一识别信息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等。

只有提出了有效的代位权请求,法院才能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申请。

3. 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代位权制度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例如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或者在特定的债权关系中。

在代位权行使中,必须满足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否则,债权人无法依法行使代位权。

4. 代位权行使程序代位权行使程序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请求,并依法参与代位权执行程序,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

代位权行使程序通常包括法院立案、法院传票、财产查封、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环节。

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代位权,不能擅自执行。

总结回顾: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债务人的执行财产、代位权请求的提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代位权行使程序几个方面。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满足这些要件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否则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个人观点: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理合法地行使代位权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保障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双方来说,了解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当债务人应当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怠于行使,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4.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5. 代位行使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

3. 法院受理代位诉讼后,依法审查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参加诉讼。

4. 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五、代位求偿权的效力1. 代位行使权利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或者债务人的其他权利限制为由拒绝。

2.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 代位行使权利产生的收益归债权人所有。

4.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什么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什么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债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债以及债务⼈逃债废债现象⽽确⽴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那么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代位权的⾏使⼀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与债务⼈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要享有对第三⼈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专属于债务⼈本⾝的权利;3、债务⼈怠于⾏使⾃⼰的权利,即债务⼈到期能够并且应当⾏使⾃⼰的权利⽽不⾏使;4、债务⼈怠于⾏使其权利的⾏为使其债权⼈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使主体是债权⼈。

债务⼈的各个债权⼈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个债权⼈已经就某项债权⾏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对第三⼈的债权已被⾏使完毕,则其他债权⼈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的债务⼈⾏使代位权。

代位权什么意思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怠于⾏使其对第三⼈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为了保全⾃⼰的债权,可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第三⼈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之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承担。

”⽆疑,债权⼈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良好的经济运⾏环境。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的知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布时间:2022-03-10T02:32:30.088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邸曦雅[导读]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青岛大学青岛266071摘要: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颁布后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明显的修改,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和丰富,包括保存行为的增加、代位权的客体不仅限于金钱之债等。

对于该规则修改后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判断。

本文对《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客体范围、行使效果等进行浅谈评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及必要性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部分。

在其他各国,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等,都沿袭大陆法系将代位权制度规定在债编的债法总则中。

我国并未采用独立的债编立法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未设立债编,代位权制度所属于《民法典》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五章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则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过设立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关系中,这能够充分的体现《民法典》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以此平衡当事人利益并维护经济社会下商品自由交易的稳定,因此代位权制度设立有其必要性。

二、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所涉及的财产被称之为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代位权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代位权是属于债权⼈的权利,当满⾜⼀定条件的时候,债权⼈可以按照法定的⽅式⾏使,代位权⾏使的法律后果是归于债务⼈的。

那么,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条件为:债权合法并已到期、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使⽅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式⾏使。

代位权⾏使的条件: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这⼀条件是债权⼈⾏使代位权的⾸要和前提条件,即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合法到期债权。

第⼀,债权⼈对债务⼈享有债权。

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债权,不合法的债权⾃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债权⼈的债权已到期。

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没有主张的权利,债务⼈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债权⼈只有期待⽽不享有请求权。

对于未约定履⾏期限或履⾏期限约定对不明的债权,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债权⼈向债务⼈主张权利后债务⼈未履⾏的,可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便可主张代位权。

对于本条件中的债权,应作⼴义理解,即不仅指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之债、⽆因管理之债等各种合法之债。

2、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重要条件,也是代位权⾏使的连结纽带。

由于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代替债务⼈⾏使债权,故要求债务⼈对本⾝需有债权可⾏使,否则就不存在代位问题。

这⼀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理应由债权⼈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但债权⼈与次债务⼈之间事先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与次债务⼈的⾏为⼜会不断地使其双⽅的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甚⾄债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开庭审理前期间,债务⼈与次债务⼈的⾏为⾜以导致其双⽅的债权、债务消灭或本已到期的债权成为未到期,这样明显会损害债权⼈的利益。

为此笔者认为应作进⼀步的司法解释规定: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以⼈民法院受理债权⼈代位权诉讼之⽇为时间界限。

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与成立要件分别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与成立要件分别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与成立要件分别是什么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对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

那就表明在实践中行使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这样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越权,侵害债务人的权利,那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与成立要件分别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代位权诉讼的条件《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的标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2]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

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关系、抚养关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退休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12条)。

代位权的设立与行使条件

代位权的设立与行使条件
公告
如法院裁定批准代位权行使,将依法进行公告,告 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执行
在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代位 权。
04
各方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 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有权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监督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设立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资格要求
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债权人
只有具备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设立代位权,例如持有有效债权凭证的债权 人。
债权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代位权的债权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
债务关系清晰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明确,包括债务的种类、数额、 履行期限等。
义务
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债务,不得逃避 或拖延。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务 人还应当如实向债权人提供财产状况 和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债权人和法 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
第三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第三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有权了解 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对债权人 和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第三 人还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抗 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1 2 3
代位权制度国际化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代位权制度有望 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金融科技与代位权的融合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为代位权的设立和行使提供更 加便捷、高效的技术支持,推动代位权制度的创 新和发展。
代位权与其他金融工具的融合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代位权有望与其他金 融工具相结合,形成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 务。

代位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代位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第三人:王五,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7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

同时,双方约定,如李四未按时归还借款,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借款到期后,李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张三多次催讨无果。

2018年,张三得知李四的债务人王五名下有一套房产,价值约20万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王五以其对李四的债权代位行使,即要求王五代位清偿李四对张三的债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王五是否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2. 法院是否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审理(一)关于王五是否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王五对李四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李四怠于行使债权,对张三造成了损害。

因此,王五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二)关于法院是否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案中,张三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代位清偿,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了李四,但李四未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王五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其债权已到期,李四怠于行使债权,对张三造成了损害。

2. 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李四应向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导读: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权人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合法的,到了债务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本人到期债权,因此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是债务人承担的。

一、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如果他人欠自己钱的,但对第三人又享有债权的,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的履行,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

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三、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虽说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若不能满足规定的行使要件肯定是不行的。

那究竟这个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律伴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1、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

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三、代位权的标的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代位权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1.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有担保或者足以保证债权实现。

2.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采取以下方式:(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第三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代位权的效力(1)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

(2)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消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应当承担因代位权行使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5. 代位权的限制(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其债权范围。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 代位权的撤销(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可以依法撤销。

(2)第三人撤销代位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撤销代位权的申请是否成立。

三、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平等保护原则;(3)自愿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2.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方式、效力、限制、撤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2)代位权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3)代位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代位求偿法律问题案例(3篇)

代位求偿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生产手机配件的供应商。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手机屏幕,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9年1月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并保证产品质量。

2019年1月,乙公司如约将手机屏幕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在甲公司将手机屏幕用于生产手机后不久,消费者发现手机屏幕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经检测,发现乙公司提供的手机屏幕存在严重的耐用性缺陷,影响了手机的整体性能。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包括产品召回成本、消费者赔偿费用以及因产品问题导致的市场信誉下降等。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代位求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有效。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合法、确定、有效,且乙公司怠于行使对手机屏幕供应商的追偿权,对甲公司造成了损害,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2.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对其因手机屏幕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产品召回成本、消费者赔偿费用以及因产品问题导致的市场信誉下降等。

3. 代位权的行使程序(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产品检测报告、消费者赔偿协议等。

代位求偿法律问题案例(3篇)

代位求偿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代位求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代位求偿法律问题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代位求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市一家知名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被告乙公司系甲公司的一名长期合作伙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201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资金链出现紧张,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公司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要货款,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将部分建筑材料出售给丙公司,且丙公司已支付了相应款项。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丙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货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具有代位求偿权?2.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代位求偿责任?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具有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支付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乙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支付货款。

因此,甲公司具有代位求偿权。

2.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代位求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在本案中,丙公司作为债务人乙公司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代位求偿责任,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代位求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持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3篇)

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诉讼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产生的影响。

二、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代位权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债权,归债权人所有。

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抗债权人。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抗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抗债权人,即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即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2)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债权人的债权,即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的债权相抵销。

三、代位权诉讼的例外情况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作为一项权利,并非债权在无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

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

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7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7年到期。

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

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

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债务纠纷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在线援助的帮助。

来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l/zw/58344.html精彩推荐:不当得利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l/zw/163233.html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如何进行举证/l/zw/163232.html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稳健发展/l/zw/163231.html男子将公司转让给亲友惹麻烦等来2700万冤枉债/l/zw/163230.html夫妻一方承包鱼塘产生的债务该如何定性/l/zw/163222.html借贷93万上法庭索本息112万法院:贷款行为违反相关法律,19万利息不予支持/l/zw/163221.html国家开发银行十期债改为数量发行/l/zw/163220.html该案定金是否应双倍返还/l/zw/163219.html大股东官司缠身账户被冻结ST方源一季度预亏1900万元/l/zw/163211.html 民间信贷阳光化破题/l/zw/163210.html企业逃废债研究之针对企业逃废债的形式/l/zw/163209.html 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未获授权个人担责/l/zw/163208.htmlREITs债权方案即将开闸/l/zw/163200.html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l/zw/163199.html请他人代办房屋过户手续,代办委托书必须公证/l/zw/163198.html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l/zw/163197.html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l/zw/163189.html房屋和汽车贷款猛增/l/zw/163188.html小额贷款骗局连骗40余起/l/zw/163187.html涉赌债务的司法实务问题探讨/l/zw/163186.html夫妻协议离婚婚姻存续间债务难逃/l/zw/163178.html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l/zw/163177.html多层次信贷市场正逐步完善/l/zw/163176.html亲妈自愿任由14岁女儿出嫁/l/zw/163175.html借条签字是否真实的认定/l/zw/163167.html付了利息没拿到贷款/l/zw/163166.html台湾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探析/l/zw/163165.html讨要赌债扣押他人触犯法律/l/zw/163164.html出嫁妹妹告哥哥赢回土地征用补偿款/l/zw/163156.html中国电信8月5日发行100亿元短期融资债/l/zw/163155.html ‘无抵押信用贷款’暗藏玄机/l/zw/163154.html借条要写明用途以防抵赖/l/zw/163153.html借款到期不还引起的纠纷/l/zw/163145.html信贷小常识/l/zw/163144.html债务纠纷案件的举证/l/zw/163143.html拖欠货款惹官司执行中耍赖被拘留/l/zw/163142.html并非有担保人担保,债权人就可后顾无忧/l/zw/163134.html汽车贷款支持证券成供给主力/l/zw/163133.html特殊身份关系当事人间借贷事实之认定/l/zw/163132.html 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与形式/l/zw/163131.html精神病人出具欠条是否有效/l/zw/163123.html对贷款人有哪些限制/l/zw/163122.html企业逃废债的对策/l/zw/163121.html私补支票日期法院判决票据无效/l/zw/163120.html债权人诉讼阶段能否申请参与执行阶段的分配/l/zw/163112.html信贷债务/l/zw/163111.html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拟发120亿金融债/l/zw/163110.html逃避万余元债务换来三千元罚款/l/zw/163109.html律师事务所承担诉讼代理赔偿责任的界定/l/zw/163101.html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手续办理/l/zw/163100.html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l/zw/163099.html高利贷为何不受法律保护/l/zw/163098.html行政罚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例/l/zw/163090.html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条件/l/zw/163089.html借款是否归还,谁来承担举证责任/l/zw/163088.html‘口头约定销了借据’法庭确认难借款人干吃哑巴亏/l/zw/163087.html 你欠债,我扣车,小心构成侵占罪/l/zw/163079.html消费贷款‘变身’住房贷款/l/zw/163078.html个人贷款条件及个人贷款对象/l/zw/163077.html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法律适用/l/zw/163076.html 法定继承人清偿死者债务的限度/l/zw/163068.html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协议的法律性质/l/zw/163067.html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借鉴/l/zw/163066.html赢了网 向债务原法人主张债权是否致时效中断/l/zw/163065.html 如何化解 2000 亿高校债务/l/zw/163057.html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证据材料/l/zw/163056.html 什么是互借渠道/l/zw/163055.html 夫妻为还债‘一房三卖’诈骗 260 余万均获刑/l/zw/163054.html 民间借贷不能超过诉讼时效/l/zw/163046.html 谨防无抵押担保贷款诈骗/l/zw/163045.html ‘信贷公司’来短信请你留个神/l/zw/163044.html 欠款人死亡债不亡夫妻债务应予偿还/l/zw/163043.html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l/zw/163035.html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营方式/l/zw/163034.html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l/zw/163033.html 一房企不还欠款被强执 545 万全额执行到位/l/zw/163032.html 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外联行支付本息的法律分析/l/zw/163024.html 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l/zw/163023.html 谨防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冰棒效应’/l/zw/163022.html 出国打工被骗中介被判退钱/l/zw/163021.html 没打借条难追债银行录像成证明/l/zw/163013.html 解决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之对策/l/zw/163012.html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l/zw/163011.html 打工仔‘组团’专盯美容院客人/l/zw/163010.html 借款利息有限额吗/l/zw/163002.html 房屋买卖定金/l/zw/163001.html 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l/zw/163000.html 未经债权人同意进行债务转移是否有效/l/zw/162999.html 债务人到期不还款能否将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同起诉 /l/zw/162991.html 法律咨询 赢了网 税款滞纳金比例 /l/zw/162990.html 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l/zw/162989.html 转账凭证可以当做借据吗 /l/zw/162988.html 借钱给朋友赌博有欠条也讨不回/l/zw/162980.html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向/l/zw/162979.html 个人小额贷款的条件/l/zw/162978.html 丈夫借钱买房赠小三,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l/zw/162977.html 仗义男子空白借条上签名两年后惹来 303 万欠债 /l/zw/162969.html 从法律视野来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题/l/zw/162968.html 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罚则/l/zw/162967.html 法律咨询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