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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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

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包括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付款与注销、通知、收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信用证结算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本行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本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六条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三章开立国内信用证的对象和条件第十条开立国内信用证的对象: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内贸易,具备一定的国内采购规模,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3)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5)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8)第六章附则 (13)附件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一)包买商: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证管理规范

信用证管理规范

*****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开具、融资、付款等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进口付汇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口业务项下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的业务。

第三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所述,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作为信用证管理工作的决策人,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下到单付款、押汇融资和尝还融资款项等事项的最终审批。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作为信用证开具工作的实际操作部门,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的内部审核和信用证开具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作为信用证开具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实际业务需要提出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开具后跟进流转及到单情况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章信用证开具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合理安排信用证的开具事宜,原则上合同上规定明确开具时间的按照其约定时间开具,如未约定具体时间,各业务部门应与进口商协商确定恰当的开证时间。

第八条开证时间确定后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号、品名、数量、价格、开证时间等信息,确保每笔合同按时开证。

第九条开证之前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具申请表》,依次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负责后续具体开证事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综合考虑每个合作银行的剩余开证额度、融资成本、银行效率等因素后确定开证行,并向其提交开证申请书、合同等相关申请资料(不同银行略有差异)申请开立信用证。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机构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构信用管理行为,强化信用意识,提高信用风险防控能力,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部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

三、信用管理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机构信用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保持公平公正。

(二)风险控制原则。

机构信用管理必须建立规范的信用度量和评估体系,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三)激励和惩戒原则。

对信用表现优秀的个体和单位给予奖励,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和单位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信用管理内容(一)客户信用评估。

机构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全面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二)合同履约监督。

机构应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条款得以完全执行。

(三)信用记录管理。

机构应建立信用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客户的信用行为,便于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信用风险控制。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实施信用逾期提醒、减少信用额度等措施,降低信用风险。

(五)信用奖惩制度。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用奖惩制度,对信用表现优秀的个体和单位给予奖励,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和单位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五、信用管理责任(一)领导责任。

机构领导应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明确信用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部门责任。

各部门应按照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

(三)个人责任。

每个人员应增强信用意识,自觉履行信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信用管理制度。

六、信用管理监督(一)内部监督。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二)外部监督。

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信用管理工作的第三方评审和检查。

七、信用管理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信用管理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使其能够适应市场需求和信用管理工作的要求。

公司信用证结算管理制度

公司信用证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信用证结算业务,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结算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信用证结算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业务、进口业务、融资业务等。

三、信用证结算流程1. 信用证申请(1)业务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向财务部门提出信用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

2. 信用证审核与开立(1)银行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2)审核通过后,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送至业务部门。

3. 信用证通知(1)业务部门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通知出口或进口部门。

(2)出口或进口部门根据信用证条款,准备货物或办理进口手续。

4. 信用证议付(1)货物装船或进口手续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按照信用证条款,向银行提交议付申请。

(2)银行审核议付申请,确认无误后,进行议付。

5. 信用证索汇(1)银行在议付后,向开证行索汇。

(2)开证行收到索汇请求后,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支付。

四、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1. 信用证审核(1)财务部门对信用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公司利益。

(2)审核内容包括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信誉、受益人信息等。

2. 信用证跟踪(1)业务部门对信用证进行跟踪,确保信用证执行顺利。

(2)跟踪内容包括货物装船、议付、索汇等环节。

3. 信用证争议处理(1)如发生信用证争议,业务部门应立即与银行、开证行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风险管控,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融资、担保、贷款、信用证、票据承兑、信用卡等信用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遵守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信用资源,确保授信业务平稳、安全、健康发展。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监测机制、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合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授信业务,坚持审慎性原则,谨慎、审慎对待授信申请。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包括授信审批、授信风险评估、授信监控、授信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授信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保障授信审批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担保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详细的授信方案。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业务进行严密监控,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授信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风险水平的客户得到相应的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对于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的授信业务,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授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诚信卡的管理制度

诚信卡的管理制度

诚信卡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的监督,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公司设立诚信卡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任何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诚信卡的颁发及使用1. 诚信卡的颁发公司将为每位员工颁发一张诚信卡,作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记录卡。

诚信卡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并在员工进入公司时进行颁发。

2. 诚信卡的使用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随身携带诚信卡,并在需要时进行出示和填写。

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填写诚信卡上的相关内容,如有违反诚信卡使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三、诚信卡的内容1. 员工基本信息诚信卡上应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部门、工号等信息,以便于与员工的身份信息进行对应。

2. 诚信卡使用记录诚信卡上应记录员工在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表现。

员工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并在需要时由直接上级确认。

3. 诚信卡奖惩记录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诚信卡使用记录,对员工进行相关奖惩。

优秀表现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奖励,而对不端行为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四、诚信卡的保管及遗失处理1. 诚信卡的保管员工应妥善保管诚信卡,不得私自调换、遗失或损坏。

如有遗失或损坏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 诚信卡的遗失处理员工如遗失了诚信卡,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补办,须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将对遗失的诚信卡进行挂失处理,并为员工重新办理新的诚信卡。

五、诚信卡的奖惩标准1. 奖励标准公司将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职业道德行为,对员工进行相关奖励。

奖励内容包括表扬信、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

2. 惩罚标准公司将对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规定和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罚。

惩罚内容包括警告、降级、处罚金等形式。

六、诚信卡的监督与执行1. 监督责任公司将对所有员工在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员工遵守公司规定。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三、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守合同、重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公司内部成立合同信用管理领导晓组,设立专(兼)职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部门负责公司合同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合同信用管理主管领导,公司分管副总为合同信用管理的直接领导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设有专职(或兼)的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人员名.一、合同信用管理领导晓组职能:(一)负责构造研究ⅱ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合同信用办理职员和业务职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和完善本公司合同信用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三)对客户举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举行动态化办理。

(四)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活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五)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六)合同债务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部队及时制订对过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构造有效的追账(七)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二、合同信用办理部门及职员岗位责任:(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1、加强信用办理工作支持合同信用办理部门开展工作解决信用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职员举行考核奖惩;4、活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二)合同信用办理晓组的主要职责: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研究和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2、制定和完善本公司信用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3、统一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守法活动;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8、协调佣咯销、财政、技术等部门的干系.(三)合同信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信用办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敷陈.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7、活期向合同信用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8、负责客户档案办理与服务.9、参与合同债务追收.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四)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1)依法签订变换解除本部门的合同.(2)严格检察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3)对所签合同当真执行并活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合同信用管理员通报.(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葛的处理.(7)配合企业合同信用办理机构做好合同信用办理工作.(五)财务及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1)加强佣咯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子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4)依法签订、变换、解决技术合同.(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6)配合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做好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六)其他部门职责第三章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一、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规范授信业务,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信用证、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审慎性原则:严格控制授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2. 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授信业务合法合规;3. 有效性原则:提高授信业务的管理效率,确保授信资金的有效使用;4. 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授信对象,确保授信决策的公正性。

第二章授信权限与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设立授信委员会,负责公司系统授信业务的审批和监督。

第五条授信权限分为以下等级:1. 一级授信权限:授信委员会;2. 二级授信权限:授信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或子公司;3. 三级授信权限:各子公司负责人。

第六条授信审批流程:1. 提交授信申请:申请单位向授信委员会提交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查评估:授信委员会或授权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3. 审批决定:授信委员会或授权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做出授信审批决定;4. 实施与监督:授信业务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约定。

第三章信用风险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用评级:对公司系统内外部信用主体进行评级,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2. 信用调查: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信用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3. 信用担保:对高风险授信业务,要求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4. 信用监控:对授信业务实施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信用风险。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授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1. 对授信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2. 对授信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3. 对授信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授信管理制度

企业授信管理制度

企业授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授信管理,保障企业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获取授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的授信。

三、授信申请1.企业在需要授信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料、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报告等。

2.授信申请需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

3.银行在收到授信申请后,应尽快审核资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四、授信额度1.银行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适的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企业也可以向银行提出额度调整的申请。

3.授信额度的审批需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并在银行内陆续报批。

五、授信担保1.企业申请授信时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证等。

2.银行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授信额度确定相应的担保方式,企业也可以提出担保方式的选择意见。

3.担保措施需在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具体的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授信管理1.企业在使用授信前,需向银行提交使用计划,并在得到银行的批准后才能使用。

2.授信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和生产经营,严禁挪用用于其他用途。

3.企业需定期向银行报告授信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银行的监督下进行使用。

4.企业在使用授信资金时需提供相关的凭证和单据,以方便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七、授信还款1.企业在授信到期后,需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归还授信款项。

2.企业在还款前需提前向银行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3.如果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需向银行提交相关的申请,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4.银行将根据企业的还款情况和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以后的授信条件。

八、授信监督1.银行将定期对企业的授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一、概述
国内信用证是银行在国内建立的一个信用证业务,是商业信用证的一种形式,是用于在国内境内进行贸易交易的支付保障手段。

银行国内信用证由银行代理客户支付货款的方式,以银行的信用代理客户完成交易的支付。

本文将从国内信用证的定义、业务流程、主要风险以及银行国内信用证的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业务流程
1. 开证申请:客户向银行申请开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2. 办理手续:银行审核开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通知受益人:银行以信函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4. 受益人交单: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规定将单据交给银行;
5. 验单付款:银行按照规定审核单据,并进行相应的支付。

三、主要风险
1. 信用风险:若客户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面临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如操作不当导致货款无法及时到达受益人账户,银行将面临操作风险;
3. 法律风险:如信用证中的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将会面临法律风险。

四、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证业务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操作的顺畅和规范;
2. 银行应当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进行风险管理;
3. 银行应当确保开证申请的真实性,对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
4.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风险评估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 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证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事前风险控制和事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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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制度

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内信用证业务,包括开证、通知、议付、承兑、赎单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确保信用证业务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防范,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便捷性原则: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管理第四条公司信用证业务应由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信用证业务的审核、审批、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职责分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六条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一)客户提出开证申请,信用管理部门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二)信用管理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提出开证额度建议。

(三)总经理审批开证额度。

(四)信用管理部门与银行签订开证合同,并办理开证手续。

(五)信用管理部门通知客户,并将信用证转交客户。

(六)客户将信用证寄送至国外供应商。

(七)国外供应商提交单据,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单据。

(八)信用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汇票提交银行,办理议付或承兑手续。

(九)银行将款项划转至公司账户。

第三章信用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第八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二)客户信用历史:包括银行信用记录、贸易信用记录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客户交易背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对手等。

第九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单位信用证管理制度

单位信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信用证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2.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信用证条款,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3.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信用证业务。

4. 效率原则: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流程第四条信用证申请1. 申请单位应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申请资料。

2. 银行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与申请单位签订信用证合同。

第五条信用证审核1. 银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信用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资质、贸易背景、信用状况等。

2. 审核通过后,银行向申请单位发出信用证通知书。

第六条信用证开立1. 银行根据信用证通知书,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2. 银行在信用证中明确信用证条款、金额、有效期等。

第七条信用证议付1.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单据。

2. 银行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信用证条款支付款项。

第八条信用证撤销1. 申请单位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需撤销信用证,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银行在收到申请后,按照信用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信用证风险管理第九条风险识别1. 银行应建立信用证风险识别机制,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评估,了解其信用状况。

2. 银行应关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虚假贸易风险。

第十条风险评估1. 银行应定期对信用证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信用证额度。

2. 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1. 银行应加强信用证业务操作管理,确保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合规。

信用证 管理制度

信用证 管理制度

信用证管理制度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它是买卖双方银行的一种承诺,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信用证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对信用证的申请、执行、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建立健全的信用证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保障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从信用证的准备、申请、执行、结算等方面,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信用证的准备1. 企业在确定使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前,需要对信用证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解和熟悉。

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统一惯例和实践(UCP600)》,企业应当熟悉其规定,以免在信用证的准备和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

2. 在准备信用证前,企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选择信誉较好的银行开具信用证,能够保证信用证的执行过程中减少风险。

3. 企业需要与买方达成一致,确定开立信用证的金额、有效期、货物描述、装运方式等相关事宜,并确保这些信息与合同内容一致。

4. 在准备信用证时,企业需要对信用证的文件要求进行充分了解,以免因为文件不符而导致资金不能及时结算。

二、信用证的申请1. 在申请信用证时,企业应当保持透明、真实的原则,准确填写信用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信息。

2. 企业要与开证行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信用证的开证进度,并确保信用证能够在有效期内开出。

3. 在申请信用证时,企业要对开证行的要求和信用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信用证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

4. 企业在申请信用证时,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瑕疵文件,保证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因为文件不符而导致付款延误。

三、信用证的执行1. 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及时查验信用证的内容,确保信用证的要求与合同的约定一致。

如有问题,应当及时与开证行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2. 在执行信用证时,企业要按照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准备和提交必要的文件,确保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3. 在执行信用证过程中,企业要与承兑银行和开证行保持及时的沟通,确保资金的顺利结算,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企业管理制度——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企业管理制度——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为了维护公司利润,保证出品货物安全及时收汇,保证进口货物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管辖机构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系统一切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货物买卖。

第二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对总公司各业务部门下属企业的进出口申请开具信用证、审枋单据和付款,并负责对出口来证的审核、制单、结汇等工作(公司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出口第三条:公司业务管理部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对照合同加以审核。

审核无语后,开出一式三份的审证记录单,两份留底,一份交业务部门,在出货前,由业务管理部驿原信用证项下已收客户单据情况,加签“同意出货”意见后。

由业务经办人员交财务部门。

审核信用证工作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各部门应按业务管理部的审核意见执行。

需要修改时,业务部门应在出货日3天前,要求客户通过开证银行修改完毕,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办人负责。

第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货的信用证经常查阅。

对已过装期、效期的信用证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要求客户延期。

对经协议决定不再执行的合同,客户要求撤证的,业务部门应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额证证明,以便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撤证手续。

第六条:在提交银行议付单据中,如有客户出具的单据,业务部门应要求客户在出货前1天,将单据传真给业务管理部门,或将单据正本送公司业务管理部,以便核对或修改,不延误出货和结汇工作。

凡出货当日客户出具的单据正本款能送达业务管理部的,或有不符点的,不予出货。

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业务部门应负机应的责任。

第七条:单证审核相符的,在出货时,由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关审批单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开具内部货物调拨单,凭此出口报关。

第八条:出货后当天,业务部门应将出货装箱等详细资料提交给业务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制单。

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证的时间要求,及时审核,制作好结汇单据,并将一份商业发票交给财务部备案。

一、进口第九条:业务部门须开出进口信用证的,须凭经审批后的进口合同向业务管理部申请。

公司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

公司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

公司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一、定义与目的1.1 本公司(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根据业务需要,为确保进口业务的顺利进行,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本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以下简称“本制度”)。

1.2 本制度旨在明确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以下简称“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信用证的开具、履行及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信用证的开具与履行2.1 开证申请人在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

2.2 信用证应按照国际商会(ICC)发布的《统一惯例》(UCP 600)等相关规定开具,包括以下内容:(1)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及银行名称、地址;(2)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及有效期;(3)货物描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4)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利息;(5)运输方式、装运期限及目的地;(6)单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质量证书、原产地证书等;(7)其他条款,如保险、 Inspection 等。

2.3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金额,并承担相关费用。

2.4 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便开证申请人办理付款手续。

2.5 开证申请人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应按照信用证约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如发现单据不符,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通知出口商或银行要求更正。

2.6 信用证到期后,如出口商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3.1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开证申请人如需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3.2 银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的修改或撤销申请后,应通知出口商。

如出口商同意修改或撤销,银行予以办理;如出口商不同意,信用证继续有效。

3.3 开证申请人在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后,应承担因此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

四、风险管理与监控4.1 开证申请人应加强对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信用证项下的货物、金额及单据符合实际业务需求。

体育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体育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体育信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体育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对象体育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体育产业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组织机构、体育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1. 体育赛事组织机构应当遵守比赛规则,保障比赛公平公正,对工作人员和运动员进行合理安排和保障。

2. 体育俱乐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训练和竞赛环境。

3. 运动员应当尊重比赛规则,遵守运动伦理,拼尽全力比赛,不搞假摔、作弊等违规行为。

4. 教练员应当具备专业素质,尊重运动员,传授科学训练方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5. 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体育产业的良好秩序。

四、信用管理机构1. 体育信用管理机构由体育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对体育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2. 体育信用管理机构设立信用档案,对涉及违规行为的主体进行记录和处理。

3. 体育信用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主体进行奖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禁赛等。

五、信用评价1. 体育主体的信用评价由体育信用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信守承诺、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等。

2.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主体参与体育活动、赛事选拔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主体,体育信用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和整改。

六、信用奖惩1. 对于表现优秀的体育主体,体育信用管理机构将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奖金、资助等。

2. 对于表现不良的体育主体,体育信用管理机构将给予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禁赛等。

3. 对于多次违规的主体,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并可能永久取消其从事体育活动的资格。

七、信用信息公开1. 体育信用管理机构将定期发布体育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 体育主体可以向体育信用管理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并提出异议申诉。

3. 公众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了解体育主体的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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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部
财经函【】号签发:
【机密】
【内部公开】
集团出口信用证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信用证收款的风险,保证本公司的出口收汇顺利进行。

特制定《集团出口信用证管理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所有子公司的采用信用证收款方式结算的发货及收汇。

二、职责
市场部
1、评估收款风险,确保开立信用证的可行性,控制信用证的额度。

2、在双方同意采用信用证结算后,组织客户与信用证小组(财务部与市场部的相关人
员)对信用证的框架性条款进行谈判。

3、对外积极沟通客户,在开证前明确客户所需材料的清单以及样本格式,最终确定信
用证收款方式。

4、在客户递交到开证行准备正式申请开证前,向客户索取开证申请书,提交我方信用
证小组进行审核,以便判断信用证是否较初次谈判时约定的条款有所改动,或新增的条款是否合理。

5、开证后,负责准备递交到开证行的所有材料(包括提单或空运单,发票,装箱单,汇
票等信用证规定递交到开证行的一切单据),并经过信用证小组的复核。

信用证小组
信用证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市场部:
财经管理中心:
信用证小组职责如下:
1、负责开通用于信用证收款的贸易账户,并提供有关的本公司的银行及账户信息。

2、参与开证申请书框架性条款的谈判;客户正式申请开立信用证前,复核客户提交到
开证行的信用证草稿,提出修改建议。

3、接收收证行发出的信用证并进行再次审核。

4、审核市场部提交的信用证所需材料,并将材料按照要求寄给收证行;负责与银行沟
通信用证相关事宜。

5、制作信用证进度追踪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确保款项及时到账。

6、制作信用证台帐,记录每笔银行收费明细及实际到账金额、提交分析报告。

二、基本原则
1、实际收款方式必须与销售合同或PO中约定的一致,合同或PO付款方式为T/T的情
况下,如果客户提出以信用证付款,需做合同更改并报法务部评审备案。

2、需要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新、老客户,均需要信用证小组在前期就框架性条款进行谈
判。

3、正式开出信用证前,信用证小组需要审核客户的信用证草稿。

4、在商定提交银行议付的单据中,应避免需要客户出具的单据,并且尽量减少第三方
出具的证明。

5、客户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将占用集团总部核准给该客户的授信额度,直至款项收回。

6、当信用证正本经过本公司审核通过时,市场部立即可以触发发货程序。

该区域销售
业务员申请信用证发货时应向财务负责发货的应收会计提供以下文档:1)信用证及其修改通知(如有)的副本(由信用证小组提供);
2)合同或PO复本。

合同或PO中必须对签约主体、货物名称及数量、发货时间、合同金额、付款方式、收款银行及账号有明确记载。

(备注:这个孟加拉的可能会有所修改)3)审核通过的《审证记录单》;
4)授信等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7、采用信用证收款的情况下,严禁业务员私自将提货单据交给客户,由此引发的货物
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有必要的情况下,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8、信用证承兑过程中如出现不符点,销售业务员有责任与客户积极沟通,说服客户接
受不符点交单。

如不符点确由我司原因导致,公司将追究至责任部门、责任人。

9、信用证项下的各项具体工作由业务部门落实,财务部对实施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有必
要进行监管和跟踪,了解信用证项下之工作真实运作状态,并提出必要的提示和督促以确保信用证业务的及时顺利完成。

三、信用证审核流程
四、接收信用证后的管理要求
财务部应对拟发货的信用证建立《信用证登记表》,并经常查阅。

对将过有效期的信用证,应通知市场部及时与客户联系,要求客户申请延期信用证。

对经协议决定不再执行的合
同,客户要求撤证的,应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的撤证证明,以便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撤证手续;
五、执行日期及修改权利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根据需要每年末回顾并调整。

本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归财经管理部。

集团公司财经管理部门
2011-08-20 主送:集团总裁办、集团各分公司、营销中心、财经中心
抄送:董事会、总裁办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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