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行政审批中介(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推进中介服务提质提效,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关于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XX市网上“中介超市”实施方案》、《XX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省、徐州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我市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为抓手,进一步深化中介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打破行业垄断,培育壮大各类优质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压缩服务时间,规范服务收费,提升中介服务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持续优化中介服务,营造“诚信守信、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1.推行中介市场准入“零门槛”。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全面清理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XX市场,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推行告知性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平等对待。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2.培育壮大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培育壮大工程咨询类、测绘类、评估类等高水平中介服务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网上比选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加快形成结构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的高端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二)推行中介服务规范化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会同市司法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对不同环节或不同领域重复设立的服务事项进行整合。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汕府〔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汕府〔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以及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单位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其中,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行业引导和中介服务机构自律第四章政府委托中介服务第五章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
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本地区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为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服务违法行为。
大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大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说明:1.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将“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情形同时纳入清单管理。
2.为便于动态管理,本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及中介服务事项序号与《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致。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行政审批领域,中介服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咨询指导、资料准备和代办服务,助力其顺利完成审批手续。
以下是一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便于申请人在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能够清晰了解其所涵盖的服务内容。
一、商业登记1. 商业注册:包括企业注册、个体户注册、合伙企业注册等不同类型的商业登记服务。
2. 信息变更:协助申请人完成公司名称、股东、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变更。
3. 注销备案:协助完成企业注销备案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二、建设项目审批1. 建设规划许可:协助申请人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包括用地规划、建筑规划等。
2. 施工许可证:代办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确保项目合法施工。
3. 竣工验收:协助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保障项目质量合格。
三、食品药品审批1. 食品经营许可:协助申请人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包括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等。
2. 药品生产许可:代办药品企业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
3. 进出口食品药品备案:协助完成食品药品进出口备案手续,保证产品合格。
四、环境保护审批1. 环评报告编制: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确保项目环保合规。
2. 环境管制设施验收:协助申请人完成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合格通过。
3. 废水、废气排放许可:代办相关排放许可手续,保障企业环保合规。
五、知识产权审批1. 商标注册:协助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及续展手续。
2. 专利申请:代办专利申请、专利检索等相关服务。
3. 著作权登记:协助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手续,保护创作版权。
六、其他审批服务1. 其他审批事项:根据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需求,提供配套的审批服务。
综上所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详细罗列了中介服务机构在商业登记、建设项目、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的服务内容,帮助申请人更好地选择适合的中介机构,加快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汕府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中介管理第四章准入退出第五章采购选取第六章信用惩戒第七章咨询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监理、咨询、招标(采购)代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的项目单位,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以及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由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托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统一建设的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为全市含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提供公开选取以及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入驻、交易管理、信用奖惩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政务服务办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放开中介市场,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指定。
第七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4年版)
境外公证机构或者 公证人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31项 )
交的文件材料 ,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
公证 、 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
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
2.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 、减少代表的 ,应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
华代表机构设立、
6
公证
变更 、注销许可
——
(国家清单第
130项 )
司法厅 (初审)
【 行政法规 】 1.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条 外国律 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 构住所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 交的文件材料 ,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
重大遗漏报告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财政部门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5
验资报告编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 、注销登 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省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省级权限 )
省级民政部门 (实行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 理体制的 ,由有关业 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
审查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 构设立初审
【 行政法规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条 外国 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 机构住所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提交的文件材料 ,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 的公证 、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 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 (领 )馆认证。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国土局
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
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服务性收费
1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计局
公共场所监测
(空气、用
具、生活饮水、泳池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32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发改局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
20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水利局
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1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市场 调节
制
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
3 财务审计 资格审批
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市场 调节
出具验资 4 报告或者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财务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市场 调节
1
序 中介服务
号
事项
报告
行政审批事项
出具技术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
定价 形式
协商 确定
市场 调节
市场 调节
市场 调节
序 中介服务
号
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果放射防
护评价
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9 品建设项 品建设项目安全条
目安全评
件审查
价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生产、储存危险
安全预评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10
价
全设施设计审查;生
产、储存烟花爆竹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
经营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11
安全评价
可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 中介服务
号事项ຫໍສະໝຸດ 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定价 形式
出具基金
基金会成立、变更、
会成立登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事务
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所
4
中介服务收费
审
涉及的审
序 中介服务
批
批事项项
号 事项名称
部
目名称
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情况 中介服
收收 务实施
收费 费 费 机构
类型 标 依
准据
出具公开 (44012
双
募集基金 )公开募 证
律师 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
5.《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 号)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
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五)持有 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 3 年的审计报告。
2
中介服务收费
审
涉及的审
序 中介服务
批
批事项项
号 事项名称
部
目名称
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情况 中介服
收收 务实施
收费 费 费 机构
准据
(44015
具有
)期货公 期货公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证券、
司境内
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期货
境内及境
及境外
2.《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70 号)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 相关
双
外期货经
证
市场
期货经
相关
双 市场
2
证券公司 )证券公 监 执行完毕未逾 3 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三)
设立审计 司设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晋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2号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7号)精神,省政府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形成了《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机构编制网设置专栏与各部门门户网站链接。
二、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2016年6月15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主要内容包括: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所涉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中介服务项目办结时限等。
三、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改革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实施。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清单
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
县区 设备清单;委托处理病死动
物的,需提供病死动物委托
处理合同
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符合条
件的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县区
也可参加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组织的培训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
明材料,也可在乡镇(街道) 县区
卫生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获
取健康状况证明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渔
县区 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实施 范围
处理决定
水土保持方案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4
告编制
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条例》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 县区 土保持方案报告,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35 同意书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 县区 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
全设施设计审查
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序 中介服务事项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 范围
处理决定
47
文物保护单位及 未核定为文物保 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修缮工程 设计方案编制
水许可申请表、图纸、书面
28
县区
水量检测报告
网许可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承诺书、自动检测设备等有
关资料
29 保障公路、公路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县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
序 中介服务事项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 范围
商丘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有林地调查规 市场调 划设计资质单 双方协商 节价 位
有林业调查规 市场调 划设计资质单 双方协商 节价 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保留审 批部门现有的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方案技术评 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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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环境影响评 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 价报告 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 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移动式压力 容器、气瓶 市质量技术 (车用气瓶 监督局 充装单位除 外)充装单 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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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 部门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涉及中介服 务事项 设定依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 〔2003〕251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 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第十五条:“评审(一)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 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 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也可 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 请人必须委托特定 中介机构提供服 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技术评 估、评审。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23年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23年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咸发改体改〔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23年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要求,动态调整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直相关部门报送并审核确认,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75项,其中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5项,由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0项,现将《咸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市级清单的中介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申请人承担费用。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发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精简中介事项。
各地各部门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流程等,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加入“中介超市”。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正在推进“咸宁中介超市”(网址/wszjcs)建设,将其打造成为我市“中介超市”平台。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引导中介机构入驻。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部门,除须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外,应通过竞争机制从平台中选取中介机构。
行政审批申请人可自愿从平台中选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动态调整清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各相关单位对本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负主体责任,凡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事项,要一律坚决取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省直部门(单位)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遵循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以信用体系、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实现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范围措施(一)规范范围。
省直部门(单位)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审批受理条件,且已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
(二)主要措施。
1.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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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中介清单)动态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统称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清单。
市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清单;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中介清单。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中介清单:
(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四)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中介清单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市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市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政府审改办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
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条市政府审改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绩效考核,完善中介清单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将中介清单调整、运行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条市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介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对不按照中介清单开展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人员,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